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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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
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
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为保证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安全高效进行,提高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议双方就参与开放式基金系统资金结算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系通过乙方参与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业务的机构,乙方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开放式基金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甲方、乙方应分别在结算银行开立资金结算账户。
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甲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乙方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甲方如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开立费用账户),并在乙方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相关账户信息如下……第四条甲方在乙方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保证金账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数据交换采用数字签名、身份认证、加密传输方式进行,与数据加密有关的“证书中心”由乙方负责管理。
甲乙双方均认定法人结算系统网络通讯的加密方式安全可靠。
第六条甲方在满足结算备付金金额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在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调剂头寸,相互划转。
第七条
(一)乙方于每个资金交收日的前一日向甲方提供交易资金清算数据,并于每个交收日,完成甲方开放式基金交易及非交易资金的交收,即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将甲方结算应收(付)资金直接贷(借)记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资金交收日具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中约定。
第八条甲方通过“上海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以下简称PROP)”或“深圳证券综合结算平台(以下简称IST)”可完成以下业务操作1.查询结算账户情况;2.收发与资金结算有关的数据;3.向乙方发送提款申请;4.收取有关公告信息和业务文件。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对与资金结算相关的数据进行备份,并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第十条资金汇划
(一)甲方应在结算备付金账户上备有足额结算头寸,并及时核对该账户结算头寸是否能够满足开放式基金交易交收责任的需要。
如结算头寸不足,甲方应确保在1600前将资金划入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否则乙方认定甲方出现透支。
资金汇划流程如下5.甲方通过其存管银行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将资金汇给乙方;6.乙方对1600前收到的甲方到账信息,于当日将到账资金记入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若甲方在乙方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超过乙方规定的下限,甲方可在1400前,将超出部分的结算备付金划回其指定收款账户(或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金汇划流程如下1.甲方在1400以前通过PROP或IST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当PROP或IST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发送电子提款申请时,甲方可按约定使用传真方式向乙方发出提款申请;2.乙方确认甲方的提款申请有效后,在30分钟内向结算银行发出划款指令,通过其行内资金实时汇兑系统将资金汇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
根据有效划款指令产生的电子凭证视同会计凭证。
第十一条若乙方发现划给甲方的资金有误,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下一工作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将资金退回。
若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退回,乙方有权冻结甲方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等量资金。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资金交收义务。
甲方应做好资金头寸调度,防止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
若出现透支,乙方将按其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乙方在制定或修改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时,将充分征求甲方意见后确定。
第十四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7.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8.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9.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10.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九、第十三条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
五、第七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3.签约一方违反本协议第十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如一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对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四)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九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二)【】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乙方【】(签字)有权签字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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