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巢无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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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巢无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无为县巢无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无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因巢无路改线工程建设,需实施房屋征收。
一、征收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
无为县巢无路改造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无为县巢无路改线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
无为县巢无路改线工程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原二纺厂宿舍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四)征收期限
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9月19日。
签约搬迁奖励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6年8月30日;第二时间段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6年9月9日;第三时间段自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9日。
(五)征收原则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征收、统一补偿。
(六)征收单位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
3、《无为县无城规划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助奖励等标准规定》(政办〔2016〕30号)。
二、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
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预评估价格(均价)为:
砖混结构449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43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3630元/平方米。
三、征收补偿方式
有货币补偿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两种征收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可以按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按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时点进行分户评估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
(二)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购房平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
四、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有效证照的房屋,依据无城规划区2006年地形图(以下简称地形图),地形图上有标注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
地形图不全的,可以按最接近日期的地形图来代替;无地形图的,可按最接近日期的航拍图或卫星遥感图片来代替;
(二)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且在地形图上无标注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五、其他补偿
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补偿,但经认定的临街一层实际经营面积,除按住宅房补偿外,增加一次性经营损失补助,无城规划区无城镇范围内按800元/平方米补助。
认定标准为:
证照齐全、领取证照三年以上且项目征收时正常营业。
六、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
10元/㎡。
有重型机械设备的被征收房屋搬迁费,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且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该项目位于无城规划区二级区域,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7元/平方米·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18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实际使用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
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
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地下室及阁楼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并留有相关资料,按照政办〔2016〕3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予以签约奖励。
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予以奖励,第二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4%予以奖励,第三时间段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3%予以奖励。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六)选择房票安置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自主购房(房票)安置的,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基础上增加15%的购房补助,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2、为了鼓励和支持棚改居民选择房票安置,对棚户区改造中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后6个月以内(含6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100%补助;在签订补偿协议后6个月至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其使用房票票面金额部分应缴契税50%补助。
3、被征收人持房票在进入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购买商品房后,商品房价格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现金支付或按揭贷款;房票票面金额超出商品房价格部分,扣除剩余房票票面金额15%的房票购房补助后,返还现金给被征收人。
(七)整体搬迁奖励
按合法建筑面积奖励
1、小组整体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整组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以5-10户为一组),给予该组被征收户搬迁奖励。
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奖励4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奖励3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奖励2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2、项目整体搬迁奖励
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项目整体居民全部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给予该项目被征收户100元/平方米的整体搬迁奖励,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奖励。
3、存量违章拆除补助
对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房屋交付拆除的被征收户,给予拆除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
第一时间段补助300元/平方米,第二时间段补助200元/平方米,第三时间段补助100元/平方米。
超出规定时间段,不予补助。
七、住房保障
符合申请保障房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
九、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公示
(一)基本情况公示
所有征收地块的被征收房屋均经三榜公示。
一榜由社区在征收现场公示;二榜由乡镇在辖区内公示;三榜由县征收办在棚改网站上公示。
三榜可同时公示,每榜公示不少于3天。
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号(含其他权属证明)、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及他处住房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类型;
3、被征收人姓名(名称)、户籍、家庭人口及相互关系和计划生育情况;
4、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二)补偿结果公示
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和棚改网站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天。
公示中公布举报电话,同时设立举报信箱。
公示的主要内容:
1、被征收人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结构、建筑年代、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及相关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姓名、户籍、家庭人口情况,非住宅房公示土地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等;
3、补偿安置情况,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情况,自主购买商品房安置情况等;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公示结果的运用
如发现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获得不正当补偿的,将依法追究被征收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方案拟定征收补偿决定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
1、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无为县巢无路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无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为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附件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费
用
补
偿
固定电话或宽带
108
元/户
任一项
有线电视
120
元/户
(有开户证或缴费
收据)
燃气开户费
2200
元/户
货币补偿
燃气迁移费
100
元/户
产权调换
厨
房
设
施
砖砌锅灶
260
元/个
补偿费
抽油烟机
100
元/个
移装费
燃气灶
100
元/个
低柜和吊柜
550
元/米
不可移动
水池
水泥
80
元/个
不可移动
陶瓷
120
元/个
不可移动
不锈钢
180
元/个
不可移动
热
水
器
太阳能
260
元/个
移装费
电能
100
元/个
燃、煤气
100
元/个
不锈钢水塔
150
元/个
空
调
窗式
250
元/台
移装费
分体式
300
元/台
柜式
400
元/台
中央空调
400+350*分机数
元/台
卫
生
设
施
洗脸池
组合式
300
元/套
普通
150
元/个
浴缸
580
元/个
座便器
350
元/个
蹲便器
150
元/个
化粪池
200
元/个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防盗设施
自制铁门
100
元/平方米
自制不锈钢门
200
元/平方米
卷帘门
100
元/平方米
普通防盗网
30
元/平方米
不锈钢防盗窗
200
元/平方米
简易防盗门
300
元/扇
品牌防盗门
800
元/扇
栏杆
铁制
80
元/平方米
不锈钢
150
元/平方米
砖
100
元/平方米
围墙
砖、石墙
200
元/平方米
土、篱笆墙
50
元/平方米
室外地坪
水泥
60
元/平方米
砖石
30
元/平方米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其他
水池、煤池
60
元/个
水井
400
元/口
压水井
600
元/口
深不满10米
水井
屋面隔热层
(二次装修)
50
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100
元/平方米
混凝土结构
搭盖
60-120
元/平方米
雨棚、雨罩
30
元/平方米
花台
60
元/平方米
阁楼补偿
2.2米以上
450
元/平方米
1.8米以上不满2.2米
350
元/平方米
1.5米以上不满1.8米
200
元/平方米
1米以上不满1.5米
100
元/平方米
0.5米以上不满1米
50
元/平方米
说明:
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相近或相似设施给予补偿;
2、特殊设施双方能确定重置价格的应结合其成新给予补偿;
3、特殊设施且对确定重置价格有争议的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征收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二)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室
内
吊
顶
墙纸天棚
20
元/平方米
纤维板、灰板条、扣板
30
元/平方米
胶合板
20
元/平方米
三合板或铝合金
40
元/平方米
石膏板
20
元/平方米
室
内
墙
面
墙面瓷砖
50
元/平方米
墙布、墙纸
50
元/平方米
胶合板
16
元/平方米
乳胶漆
30
元/平方米
喷瓷、喷塑
65
元/平方米
壁柜式组合家俱
500
元/平方米
不可移动的
室
内
地
面
普通成品实木地板
200
元/平方米
二次装修
地面瓷砖
100
元/平方米
复合木地板
50
元/平方米
二次装修
水磨石
65
元/平方米
大理石
120
元/平方米
花岗岩
100
元/平方米
油漆地面
15
元/平方米
其
他
店牌(含骨架)
100
元/平方米
箱式招牌(含骨架)
200
元/平方米
立式招牌(含骨架)
200
元/平方米
木墙裙
100
元/平方米
铝合金隔断
200
元/平方米
木隔断
100
元/平方米
说明:
1、墙面外装潢不予补偿;2.墙面补偿标准不含墙体。
(三)被征收房地产附属各类树木迁移补助标准
项 目
类别(胸径)
补偿金额
单 位
备 注
一
般
树
木
5厘米以下
10
元/棵
6-10厘米
15
元/棵
11-30厘米
30
元/棵
31-50厘米
50
元/棵
51厘米以上
100
元/棵
果
树
5厘米以下
10
元/棵
6-9厘米
20
元/棵
10-30厘米
55
元/棵
31-50厘米
110
元/棵
51厘米以上
220
元/棵
说
明
1、胸径是指离树干离地面1.3米处所丈量的树干的直径;
2、相邻树木间距2米以内的不予补偿,成片林木和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按面积补偿;
3、果园按果树品种、规格和合理裁植棵数补偿,合理栽植棵数为每亩26棵至75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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