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挑战的融资机制ITU.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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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挑战的融资机制ITU
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
2003年日内瓦–2005年突尼斯
文件:
WSIS-05/TUNIS/DOC/6(Rev.1)-C
2005年11月18日
原文:
英文
信息社会突尼斯议程
引言
1.我们认识到,考虑到落实《日内瓦行动计划》中已完成的工作,同时已明确了那些已经、正在或尚未取得进展的领域,现在确是将原则落实于行动的时候了。
2.我们重申在日内瓦做出的承诺,并将在突尼斯对其加以拓展,重点将放在弥合数字鸿沟的融资机制、互联网治理及相关问题以及对峰会日内瓦阶段和突尼斯阶段所做各项决定的落实和跟进工作方面。
应对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挑战的融资机制
3.我们感谢联合国秘书长在创建融资机制任务组(TFFM)方面所做的努力,并赞赏该小组成员提交的报告。
4.我们记得,融资机制任务组的职责是,全面审查现有的融资机制是否足以应对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的挑战。
5.融资机制任务组的报告阐述了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信息通信技术融资的现有私营和公有机制的复杂性,并明确了可以在哪些方面改进这些机制以及发展中国家及其发展合作伙伴应进一步优先发展信息通信技术的领域。
6.根据报告的审议结论,我们对融资机制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审议,其中包括创建一项《日内瓦原则宣言》中所提及的自愿数字团结基金。
7.我们认识到数字鸿沟的存在以及它给许多国家带来的挑战,致使这些国家不得不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既涉及发展规划又需要发展资金的众多目标之间做出取舍。
8.我们认识到弥合数字鸿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在未来的许多年中为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和能力建设及技术转让提供充足和持续的投资。
9.我们呼吁国际社会以互惠条件促进包括信息通信技术在内的技术转让,采取各项政策和计划,旨在通过技术合作帮助发展中国家利用技术求发展,并以加强科技能力建设促进我们弥合数字和发展鸿沟的工作。
10.我们认识到,包括《千年发展目标》在内的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有关发展融资机制的《蒙特雷共识》根据《日内瓦行动计划》的数字团结议程,为寻求向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提供充分适用的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
11.我们认识到并确认,正如《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所指出的那样,面临诸多信息通信技术挑战的发展中世界存在特殊和具体的融资需求,因此亟需重点满足这些国家的特殊融资需求,以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12.我们一致认为,需要从信息通信技术的作用与日俱增的角度看待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的融资问题,因为信息通信技术不仅是一种通信媒介,而且是发展的推动因素和实现达成国际共识的发展目标和宗旨,包括《千年发展目标》。
13.过去,多数发展中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融资以公有投资为主。
近来,在完善的监管框架的基础上,大量投资涌入了那些私营部门参与得到鼓励的地方、那些旨在弥合数字鸿沟的公共政策得到落实的地方。
14.令我们备受鼓舞的是,通信技术及高速数据网络的发展不断地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使它们能够利用其相对优势参与提供由信息通信技术支撑的服务的全球市场。
这些层出不穷的机遇为投资于这些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提供了充分的商业依据。
因此,各国政府应在国家发展政策的框架内采取行动,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和新业务开发所需的有利和竞争性环境的形成。
同时,各国奉行的政策和措施不应妨碍、迟滞和阻止这些国家持续参与提供由信息通信技术支撑的服务的全球市场。
15.我们注意到,发展中国家在扩大有效可用信息内容的规模方面遇到了众多挑战,对于形式多样的内容和应用的融资问题尤其需要给与新的关注,因为这一领域往往因为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重视而受到忽视。
16.我们认识到,有利的环境是吸引对信息通信技术投资的关键,而这种环境包括各级的良好治理和一个能够反映具体国情、起支持作用、透明和鼓励竞争的政策和监管框架。
17.我们努力开展积极对话,研究跨国公司的公司社会责任和良好公司治理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问题,以促进我们弥合数字鸿沟的工作。
18.我们强调,仅依靠市场力量不能够保证发展中国家全面参与基于信息通信技术的服务的全球市场。
因此,我们鼓励加强国际合作和团结,使所有国家、特别是《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提及的那些国家,都能在国内和国际层次建设可以生存并具有竞争力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并开发出以信息通信技术为基础的服务。
19.我们认识到,除公共部门外,私营部门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融资已开始在许多国家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国内融资也因南北之间的资金流动和南南合作而日益壮大。
20.我们认识到,鉴于私营部门持续投资基础设施的势头日渐高涨,多边和双边公共捐助方正将公共资源转向其它发展目标,包括减贫战略报告及相关的计划、政策改革、将信息通信技术纳入主要工作并开展能力建设。
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在其国家发展战略中对信息通信技术(包括广播和电视等传统信息通信技术)予以适当重视。
我们还鼓励多边机构和双边公有捐助方也考虑为区域性及大规模国家信息通信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相关能力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他们应该考虑将其援助与伙伴关系战略同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其国家发展战略(包括其扶贫战略)中确定的工作重点协调起来。
21.我们认识到,在为农村地区以及包括小岛屿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处境不利的人口提供信息通信技术和服务方面,公有资金发挥着关键作用。
22.我们注意到,尽管在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方面存在多种不同的融资机制,与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的能力建设需求是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优先解决的问题,然而目前的融资水平尚不能满足这些需求。
23.我们认识到,一些领域需要更多的融资来源,而目前的各种ICT促发展融资手段迄今未对这些领域给予足够的重视。
其中包括:
a)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能力建设项目、材料、工具、教育资金和专项培训举措,特别是针对监管机构和其它公有部门雇员和组织的举措;
b)边远农村地区、小岛屿和内陆发展中国家及其它在技术和市场方面面临独特挑战的地区的用于信息通信技术服务和应用的通信接入和连通;
c)以建立跨国和经济落后地区的连通网络为目的的区域性骨干基础设施、区域性网络、网络接入点以及相关的区域性项目,可能需要在法律、监管和金融框架等方面制定协调的政策,获得种子资金并受益于在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
d)提供宽带容量,以便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和应用、促进投资,并以可承受的价格为现有和新的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
e)向《日内瓦原则宣言》第16段提及的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酌情提供协调的援助,以提高提供国际捐助支持的效率并降低交易成本;
f)旨在将信息通信技术纳入消除贫困战略和部门计划(特别是卫生和教育、农业和环境发展计划)的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内容;
此外,还需要考虑下列其它问题,它们都与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相关,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g)信息社会相关项目的可持续性,例如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维护问题;
h)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SMME)(在诸如资金等方面)的特殊需求;
i)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本地化开发和制造;
j)与信息通信技术有关的机构改革活动以及法律和监管框架方面的能力建设;
k)改善组织结构并转变业务流程,使信息通信技术项目和信息通信技术含量高的其它项目产生最佳的影响和效果;
l)当地政府和社区推出的旨在向社区提供教育、医疗和生计支持的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举措。
24.在认识到政府主要负责公共融资计划和公共信息通信技术发展举措的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建议在国家的框架内,捐助方和受助方均应进一步开展跨部门和跨机构的协调。
25.多边的发展银行和机构应考虑改变现有机制并在必要时设计出新的机制,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的信息通信技术发展需求。
26.我们认识到,以下各项是公平和普遍获得以及更有效利用融资机制的先决条件:
a)制定旨在实现普遍接入和吸引私营部门投资的激励性政策和监管措施;
b)明确并认识到信息通信技术在各国发展战略中发挥的关键作用,并酌情在制定信息通信战略(e-strateties)的同时制定信息通信技术战略;
c)通过提高机构和实施方面的能力为国家普遍服务/接入资金的使用提供保障,并进一步对这些机制以及国内资源调配机制开展研究;
d)鼓励开发有益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有当地针对性的信息、应用和服务;
e)支持“推广”扩展成功的基于ICT的试点项目;
f)支持在政府中采用信息通信技术,并将其作为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参与发展的优先和关键的目标领域;
g)在各个层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机构能力(知识)建设,以实现信息社会的各项目标,特别是公有部门的目标;
h)通过向创意行业、本地文化内容和应用制作商以及小型企业提供支持,鼓励工商实体为迅速扩大对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的广泛需求做出努力;
i)加强发挥有担保资金的潜力和有效利用资金的能力。
27.我们建议对现有融资机制进行改进和创新,包括:
a)强化融资机制,使财务资源更加充足、更可预测、尽可能统一和具有可持续性;
b)特别应通过建立鼓励建设区域性骨干基础设施的机制来加强区域性合作并创建利益相关多方的伙伴关系;
c)通过以下措施提供与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信息通信技术接入:
i.通过降低骨干网提供商的国际互联网收费,尤其应支持创建和发展区域性的信息通信技术骨干设施和互联网交换点,以降低互连成本并增加网络接入;
ii.敦促国际电联继续研究国际互联网连通性(IIC)课题,将它作为编写相关建议书的紧迫问题;
d)协调政府和主要金融机构的有关计划,以降低投资风险和进入吸引力较低的农村和低收入市场部分的运营商的交易成本;
e)帮助加快国内融资工具的开发,其措施包括向当地微额融资手段、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孵化器、公共信贷手段、反向拍卖机制、社区联网举措、数字团结及其它创新措施提供支持;
f)提高利用融资工具的能力以加快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融资速度,包括促进南北交流和南北及南南合作;
g)多边、区域和双边发展组织应考虑设立一个虚拟论坛的实用性,以便所有利益相关方就可能的项目、融资来源和机构性融资机制交流信息。
h)使发展中国家不断提高能力,生成用于信息通信技术的资金,并开发出与其经济相适应的信托基金和种子基金等融资工具;
i)敦促所有国家做出具体努力,实现它们在《蒙特雷共识》中做出的承诺;
j)多边、区域和双边发展机构应考虑通过合作增强其快速反应能力,向信息通信技术政策方面需要援助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
k)鼓励增加自愿性捐助;
l)酌情有效利用《日内瓦行动计划》提出的债务免除机制,重点利用可为减贫战略框架内的信息通信技术促发展项目融资的债务免除及债务掉期机制。
28.我们欢迎数字团结基金(DSF)的创建,这项创建于日内瓦的自愿性基金对所有感兴趣的利益相关方开放,其目的是通过重点满足当地的具体和特殊需求和寻求新的自愿“团结”融资,将数字鸿沟转化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的数字机遇。
该基金将作为现有信息社会融资机制的补充而得到充分利用,为新的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和服务的发展提供资金。
互联网治理
29.我们重申2003年12月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日内瓦阶段会议阐述的原则,即互联网已发展成为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其治理应成为信息社会日程的核心议题。
互联网的国际管理必须是多边的、透明和民主的,并有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的充分参与。
它应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促进普遍接入,并保证互联网的稳定和安全运行,同时考虑到语言的多样性。
30.我们确认,互联网这一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已从研究和纯理论性的设施,发展成为一种面向公众的全球性设施。
31.我们认识到,根据《日内瓦原则》开展的互联网治理工作,是建设以人为本、具有包容性、面向发展和非歧视性的信息社会所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我们致力于维护互联网这一全球设施的稳定与安全,并以来自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利益相关方根据各自的作用与责任充分参与为基础,确保互联网治理具有必要的合法性。
32.我们感谢联合国秘书长成立互联网治理工作组(WGIG)。
我们赞赏主席、工作组成员和秘书处所开展的工作及其报告。
33.我们注意到WGIG的报告力求为互联网治理确定一个工作定义,并帮助确定了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一系列公共政策问题。
该报告还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政府、政府间和国际组织、其他论坛以及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各自的作用和责任。
34.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工作定义是由政府、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通过发挥各自的作用制定和应用的,它们秉承统一的原则、规范、规则、决策程序和计划,为互联网确定了演进和使用形式。
35.我们重申互联网的管理包含技术和公共政策两个方面的问题,并应有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间和国际组织的参与。
会议就此认为:
a)就涉及互联网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决策权属国家主权。
各国有权利和责任处理与国际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
b)在技术和经济领域,私营部门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互联网的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c)民间团体也在互联网事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区层面尤其如此,并应继续发挥这一作用。
d)政府间组织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协调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发挥促进作用;
e)国际组织也应一如继往地继续在制定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标准及相关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36.我们认识到第35段提及的利益相关方群体中的学术和技术界人士为互联网的演进、运行和发展做出的宝贵贡献。
37.我们努力改进对国际和政府间组织以及其他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机构的各项活动的协调,并促进这些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
应尽可能在各个层面采用利益相关多方参与的方式。
38.我们呼吁强化专业化的区域性互联网资源管理机构,以保证各区域管理各自互联网资源的权利,同时保持对这一领域的全球协调。
39.我们努力强化信任框架,以提高使用ICT的信心和安全性。
我们重申必须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合作,进一步促进、营造并实施联大第57/239号决议提出的全球性的网络安全文化和其他相关的区域性框架。
这种文化需要各国采取行动和增进国际合作才能提高安全性,并加强对个人信息、隐私和数据的保护。
不断发展的网络安全文化应该使接入能力和贸易量得到提高,还必须考虑到各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并尊重信息社会以发展为导向的方面。
40.我们强调惩治网络犯罪的重要意义,包括惩治在一个司法辖区实施、但对另一辖区产生影响的网络犯罪。
我们进一步强调必须在国家和国际的两个层次采用实用高效的工具和机制,重点促进网络犯罪执法部门间的国际合作。
我们呼吁各国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合作,制定查处网络犯罪的立法,并注意现有的法律框架,例如有关“打击违法滥用信息技术”的联大第55/63和56/121号决议以及欧洲理事会的《网络犯罪公约》。
41.我们决心有效解决垃圾邮件造成的严重及日益增长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目前已有一些针对垃圾邮件开展区域和国际合作的多边和利益相关多方框架,如亚太经合组织的《反垃圾邮件战略》、《伦敦行动计划》、《汉城、墨尔本反垃圾邮件谅解备忘录》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国际电联开展的相关活动。
我们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针对垃圾邮件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其中主要包括在用户和工商企业当中开展教育活动,制定相关立法,强化执法部门和工具,不断推出技术和自律措施,交流最佳做法并开展国际合作。
42.我们重申我们致力于自由地寻求、接收、分享和使用信息,重点用于知识的创建、积累和传播。
我们确认所采取的旨在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打击网络犯罪和反垃圾邮件的措施,必须保护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和日内瓦《原则宣言》相关部分中有关隐私和言论自由的规定。
43.我们重申致力于建设性地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通信技术,采取法律规定的行动和预防措施,反对《日内瓦原则宣言》的“信息社会的伦理范畴”和《行动计划》提到的对信息通信技术的滥用。
44.我们还强调打击互联网上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同时尊重人权并遵守参照《2005年世界峰会成果》第85条形成的联大A/60/L.1*号文件提出的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5.我们强调互联网安全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互联网及其他信息通信技术网络免受威胁与攻击的必要性。
我们重申,必须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就互联网安全问题达成共识并加强合作,以推进与安全相关信息的推广、采集和传播以及所有利益相关方就抵御安全威胁的最佳做法开展的交流。
46.我们呼吁所有利益相关方以通过立法、实施合作框架、交流最佳做法以及工商企业和用户采取自律和技术措施,确保隐私权得到尊重,个人信息和数据受到保护。
我们鼓励所有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政府,根据《日内瓦原则宣言》和其他得到互认的相关国际文件,重申个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并酌情进行国际协调。
47.我们认识到各种国内和跨国电子商务的数量和价值在不断增加。
我们要求制定国家消费者保护法和实施办法,同时在必要时建立执法机制,以保护在线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的权利,还要求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按照适用的国家法律,一视同仁地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并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48.我们满意地注意到各国政府已在更多地利用ICT为公民提供服务,并鼓励尚未这样做的国家为实施电子政务制定国家计划和战略。
49.我们重申将数字鸿沟转化为数字机遇的承诺,并致力于确保所有人都能和谐、平等地发展。
我们致力于就更为广泛的互联网治理方案中的发展方面形成和提供指导意见,涉及的问题包括国际互连费用、能力建设和技术/技能转让等。
我们提倡在互联网发展环境中实现语言多样化,并支持开发易于本地化的软件,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它从开放源代码、免费和专用软件等不同软件模式中选择适用的解决方案。
50.我们了解,发展中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只有使国际互联网连接费更加公平合理,才能够增加接入。
因此,我们呼吁制定一项增加价格合理的全球连接的战略,以便于改进面向所有人的平等接入,其办法是:
a)推出竞争环境中的商业性互联网经转和互连费,而这种收费应以客观、透明和不偏不倚的参数为准,并考虑到就此议题正在开展的工作;
b)建立区域性互联网骨干网,开辟国家、次区域和区域性互联网交换点(IXP);
c)建议捐助方计划和发展融资机制考虑资助旨在普及发展中国家互连、互联网交换点和本地内容的举措;
d)鼓励国际电联继续将国际互联网连接性(IIC)课题作为一项紧迫问题加以研究,并定期提交供审议和可能付诸实施的成果;
e)促进个人和集体用户设备等低成本终端设备的研发工作,重点用于发展中国家;
f)鼓励参与商业谈判的互联网业务提供商(ISP)和其他各方采取措施,确定公平合理的互连价格。
g)鼓励相关各方开展商业谈判,以削减最不发达国家(LDC)的互连费用,同时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特有的局限性。
51.我们鼓励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通过适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制定将ICT融入教育和劳动力开发的国家战略以及适量投入资源,促进发展中国家的ICT教育和培训工作。
此外,还要在自愿基础上,为加强互联网治理方面的能力而扩大国际合作。
这可能主要包括建立专业技能中心和其他机构,以推动技术转让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和所有利益相关方更多地参与互联网治理机制。
52.为保证有效参与全球的互联网治理,我们敦促包括相关政府间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相关方,均有机会参加与互联网治理相关的决策过程,并推动和促进这一参与。
53.我们将全身心地投入实现互联网语言多样化的工作,使它成为多边、透明和民主进程的一部分,让各国政府和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的作用。
为此,我们亦支持本地内容的开发、翻译和改编工作,支持数字档案和形式多样的数字及传统媒体,同时认识到这些活动可以使本地和原住民社区得到加强。
因此我们强调有必要:
a)在域名、电子邮件地址和关键词查询等诸多领域推进采用多种语言的进程。
b)实施允许多语种域名和内容在互联网上共存和多种软件模式并用的计划,以便同语言数字鸿沟作斗争并确保所有人均参与到萌生中的新社会之中。
c)加强有关机构之间的合作,以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并促进其全球应用。
54.我们认识到,在国内和国际上营造有利于外商直接投资、技术转让和重点在金融债务及贸易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环境,对于建设信息社会、乃至发展和推广互联网及其最有效的使用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互联网建设中作为创新和私人投资主角的私营部门和民间团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国际和国内政策环境鼓励投资和创新的时候,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网络边缘就会出现增值。
55.我们认识到,现有互联网治理的安排是行之有效的,使互联网成为如今的极为强健、充满活力且覆盖不同地域的媒介。
互联网的日常运行工作由私营部门主导,创新和价值创造则来自网络边缘。
56.互联网依然是一个极具活力的媒介,因此,针对互联网治理设计的各种框架和机制应是包容性的,并顺应互联网作为开发多种应用的共同平台的指数性增长和快速演进。
57.互联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必须得到维护。
58.我们认识到,互联网治理不仅包含互联网域名和地址,还包括其他重要的公共政策问题,如关键互联网资源,互联网的安全性和与互联网使用相关的发展问题。
59.我们认识到,互联网治理包含社会、经济和技术问题,其中包括价格可承受性、可靠性和业务质量。
60.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目前存在很多相互交叉的值得关注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现有机制尚未合理解决这些问题。
61.我们确信,需要启动并酌情强化一个透明的、民主的和多边的进程,并让各国政府、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参与其中并各司其职。
在具备充分理由时,这一进程可设想创建一种合适的框架或机制,以激励现行协议的积极演进,从而推动在此方面的协同努力。
62.我们强调,任何互联网治理方式均应是包容且反应迅速的,并应继续促进为创新、竞争和投资创建一个有利的环境。
63.一个国家不应该参与和另一个国家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有关的决策。
每一个国家在影响其ccTLD决策方面以各种方式表达和确定的合法利益均需要通过一个灵活和经改善的框架得到尊重、维护和解决。
64.我们认识到,各利益相关方需要为通用顶级域名(gTLD)进一步制定公共政策,并加强在此领域的合作。
65.我们强调,需要让发展中国家最大限度地参与有关互联网治理的决策过程(此过程应体现它们的利益)并参与发展和能力建设过程。
66.鉴于互联网的日趋国际化和普遍性原则,我们一致同意实施关于互联网治理的《日内瓦原则》。
67.我们一致同意,请联合国秘书长召集一个新的论坛,以便让利益相关多方展开政策对话。
68.我们认识到,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和确保互联网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连贯性方面,各国政府均应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
我们还认识到,各国政府需要与各利益相关方协商制定公共政策。
69.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加强未来合作,使各国政府在有关互联网的国际公共政策问题上(而不是在日常的技术和操作问题上)平等发挥作用并履行职责,且不因此影响国际公共政策问题。
70.利用相关的国际组织,此类合作应包括制定关于与关键互联网资源的协调和管理有关的公共政策问题的全球通用原则。
在此方面,我们呼吁负责与互联网相关的基本任务的各类组织为营造促进制定此类公共政策的环境贡献力量。
71.为加强合作,将由联合国秘书长在2006年第一季度末启动一个集合了各类相关组织的进程,此进程将涉及各利益相关方并由其各司其职,将尽快按照法律程序推进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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