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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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中国船级社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2014年修改通报
第8篇船体
(初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
2013年8月
简要说明
第1章消防船补充规定
赖主任补充简要说明
第9章具有破冰能力船舶的补充规定
引用条款的编辑性修改
第13章极地航行船舶的补充规定
明确冰级附加标志的要求是在主船级要求基础之上的附加要求。
第16章船舶舒适性
由于IMO新增SOLASII-1/3-12并对《船上噪声级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改主要是与《规则》以及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进行协调。
第20章锚操作补充规定
马小明补充简要说明
第1章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3节保护设施与灭火设备
1.3.4.3海水吸口:
(1)灭火系统泵的海水吸口不应用作其他目的;
(2)海水吸入阀、供水阀和泵的电动机应能在同一地点操作,公称直径超过450mm的阀应能动力驱动且也能手动操作;
(3)应设联锁系统或听觉和视觉报警,防止海水吸入阀关闭时启动泵;
(4)海水吸入口和海水门的设计应确保泵有均匀和足够的供水。
海水吸入口和海水门的位置应使供水不受船舶运动或进出首推进器、侧推进器、方位推进器或主螺旋桨的水流所阻碍;
(5)消防泵的海水吸口应布置得尽可能低,以避免结冰;
(6)海水吸口应设置滤器,以确保泵的有效工作,并有清洗滤器的有效措施。
海水吸口应设置格栅,格栅有效通流面积应不小于海水吸口阀流通面积的2倍,并有清洗格栅的有效措施,以确保泵的有效工作。
第9章具有破冰能力船舶的补充规定
第2节功率配置
9.2.1.2船舶所需的破冰功率N1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N1=0.736f1f2f3f4[240Bh0(1+h0+0.035v2)+70Sc
]kW
式中:
B——船宽,m;
L——船长,m;
f2——系数,设可调螺距螺旋桨时,f2取值0.9;设固定螺距螺旋桨时,f2取值1.0;
f3——系数,当首柱与水线间夹角≤45°时,f3取值0.9;当首柱与水线间夹角>45°时,f3取值1.0,且f2和f3之积应不小于0.85;
f4——系数,有球鼻首时,f4取值1.1;无球鼻首时,f4取值1.0;
h0——层冰厚度,m,见本规范第2篇第4章第2节表4.2.4.2
(1);
v——破冰冰层为h0厚时的船速,kn,其值应取不小于5kn;
Sc——冰上覆盖的积雪厚度,m,取值应不小于0.3m;
f1——系数,应按下式计算,且计算时取值应不小于1.0:
=
其中:
Δ——排水量,t,见本规范第2篇第4章第2节4.2.2.2。
第13章极地航行船舶的补充规定
第1节一般规定
13.1.1.2符合本章第2节和第3节的船舶可授予表13.1.2.1所示的极地船的船级附加标志。
此外,第2节和第3节的要求应作为对于开敞水域的要求(或主船级要求)的补充。
如果船体和轮机按照不同的极地船级要求建造,则船体和轮机均将在其船级证书中获得他们之中较低的船级等级。
但满足较高极地船船级要求的船体或轮机部分则在船级证书中予以注明或以附录说明。
【说明】:
冰级附加标志的要求是在主船级要求基础之上的附加要求。
第16章船舶舒适性
第1节一般规定
新增16.1.1.4:
16.1.1.4在船舶的设计建造过程中,应按照CCS《船上振动控制指南》与《船上噪声控制指南》对船上振动与噪声进行控制。
[说明]为了更好地控制船上振动噪声,满足IMO《船上噪声级规则》,本条增加对于船上振动与噪声控制的原则要求。
表16.2.2.1修改如下
客船乘客处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dB(A))表16.2.2.1
位置
噪声舒适度等级
1
2
3
乘客高级舱室
45
47
50
乘客标准舱室
49
52
55
乘客公共处所
55
58
62
医务室
4955
5257
5560
剧院
53
55
60
露天甲板休闲场所①②③
65
69
73
[说明]与IMO《船上噪声级规则》协调,对医务室的舒适性要求进行修改。
表16.2.3.1修改如下
船员舱室与船员公共处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dB(A))表16.2.3.1
位置
噪声舒适度等级
1
2
3
船员卧室
4952
5255
5560
医务室
4955
5257
5560
会议室、办公室
5557
5760
6065
船员公共处所、船员餐厅、洗衣房
57
60
65
厨房、更衣室、浴室
70
73
75
露天甲板休闲场所①
70
73
75
[说明]与IMO《船上噪声级规则》协调,对船员卧室、医务室、会议室、办公室、厨房、更衣室、浴室的舒适性要求进行修改。
表16.2.3.2修改如下
船员工作场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dB(A))表16.2.3.2
位置
噪声舒适度等级
1
2
3
机舱控制室
70
73
75
驾驶室
60
63
65
报务室
55
57
60
机修间
85
85
85
连续有人值守机器处所
90
90
90
非连续有人值守机器处所
110
110
110
[说明]与IMO《船上噪声级规则》协调,将连续有人值守与非连续有人值守机器处所统一为机器处所。
表16.2.3.3修改如下
船员处所最小空气声隔声指数Rw表16.2.3.3
位置
噪声舒适度等级
1
2
3
船员舱室间
4037
3833
3530
船员舱室与走廊间
35
32
30
船员舱室与楼梯间
35
32
30
船员舱室与乘客/船员公共处所间
45
45
45
[说明]与IMO《船上噪声级规则》协调,对船员舱室间的隔声要求进行修改。
第4节测量与报告
新增16.4.1.2:
16.4.1.2船上噪声测量应按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进行;船上振动测量应按16.4.2~16.4.4进行。
[说明]与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协调,舱室噪声测量与报告应按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进行。
16.4.2测量设备
16.4.2.1噪声测量与校准设备应满足ISO2923、IEC61672、IEC61260、IEC60942。
16.4.2.12振动测量与校准设备应满足ISO6954(2000)、ISO8041,至少应包括传感器、放大器、FFT分析仪。
16.4.2.23测量设备使用时应在法定计量机构指定有效期内,实船测量前和测量报告中应提供相关文件副本。
[说明]与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协调,舱室噪声测量与报告应按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进行,此处删除。
16.4.3测量条件
16.4.3.1测量程序应在测量前提交CCS审批。
测量程序至少应包括测点布置、装载工况、气象条件、机器工作状态、测量仪器等。
CCS可要求对测点或测量位置进行额外的测量。
16.4.3.2经CCS同意,所需测量条件允许有部分差异,但应在测量报告中予以记录。
16.4.3.3在船舶舾装完成后,所有系统可以操作时进行测量。
16.4.3.4通常,主机应在设计正常航行工况的输出功率下工作,至少应达到85%最大输出功率。
正常航行工况有可能在同一时间使用的所有机械设备等应同时开启。
16.4.3.5测量通常应在深水区域进行,测量水深应不小于5倍平均吃水,离岸距离应不小于25倍船宽;对于一直在浅水区域航行的船舶,测量应在相当于正常营运条件的水深下进行。
16.4.3.6测量应在海况不大于3级、且风力不大于蒲氏风级3级的条件下进行。
16.4.3.7测量一般可在试航工况下进行。
对于货船会在吃水差异较大的不同工况下航行,若设计正常航行工况与测量工况不同,可要求进行附加测量。
16.4.3.8测量时船舶航向应尽量保持直线航行,舵角左右变化小于正负2度。
16.4.3.9对于使用动力定位系统的海洋工程船舶,测量时侧推应处于合同规定的或至少40%功率的工作状态。
16.4.4噪声测量
16.4.4.1噪声测量应按照ISO2923、IMOA.468(XII)决议、GB/T4595进行,隔声测量应按照ISO140进行。
16.4.4.2机械通风和空调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其功率应符合设计要求。
16.4.4.3门和窗一般应处于关闭状态,但正常状态下为开启者应处于开启状态。
16.4.4.4噪声测点应能够反映船上噪声的实际状况。
对于大尺度空间,例如餐厅、露天甲板休息处所等,应布置足够数量的测点,测点间距不超过7m。
16.4.4.5对超过噪声衡准3dB(A)的测点,应对31.5Hz到8000Hz内的中心频率进行频段分析。
16.4.4.6噪声测量报告应符合ISO2923,应包括测点位置示意图、噪声量级列表(对于超过噪声衡准3dB(A)的测点,还应提交中心频率在31.5Hz到8000Hz内的频段分析结果)、机器工作状态、测量条件、测量与分析设备、测量设备标定证书副本。
[说明]与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协调,舱室噪声测量与报告应按CCS《船舶噪声检测指南》进行,此处删除。
16.4.45振动测量
16.4.45.1振动测量条件应按照ISO6954(2000)、ISO4868进行。
16.4.45.2振动测点布置应能够反映船上振动的实际状况。
在舱室内部,测点位置为舱室地板的中心部位。
对于大尺度空间,如餐厅等,应选择足够的测点,以保证准确地描述振动状况。
16.4.45.3振动测量报告应符合ISO6954(2000)、GB/T7453,应包括测点位置与方向示意图、振动量级列表、机器工作状态、测量条件、测量设备标定证书副本。
新增第20章
第20章锚操作补充规定
第1节一般规定
20.1.1适用范围
20.1.1.1本章规定适用于进行锚操作的船舶。
20.1.2附加标志
20.1.2.1对符合本章规定者,授予以下附加标志:
(1)锚操作:
AnchorHandling
20.1.3图纸和资料
20.1.3.1应将下列图纸提交批准:
(1)锚作绞车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图;
(2)船尾滚筒、拖引销、鲨鱼钳及其支撑结构图;
(3)稳性手册(锚操作附加要求);
(4)基本结构图和外板展开图。
20.1.3.2还应将下列图纸或资料提交备查:
(1)锚作设备布置图;
(2)锚作绞车的型式、额定参数。
第2节船体结构
20.2.1外板
20.2.1.1直接与重型带缆桩相邻的船尾滚筒处外板及其他高负荷区的外板应作局部增厚。
如进行锚操作的船舶为近海供应船,不使用防护衬垫的情况下,其外板厚度应不小于本规范第2篇第11章第3节11.3.1.1所要求外板厚度的1.25倍。
20.2.2甲板
20.2.2.1接近尾部的甲板以及受集中载荷作用的甲板板厚度应作局部增厚。
如进行锚操作的船舶为近海供应船,则增厚的甲板厚度应不小于本规范第2篇第11章第3节11.3.2.1所要求甲板板厚度的2倍。
20.2.2.2如果将锚及锚链存放在甲板上,应提供有效的方式(例如木质包板)将重量平均分配到甲板上。
第3节锚作设备及支撑结构
20.3.1锚作布置
20.3.1.1进行锚操作的船舶应安装以下设备:
(1)锚作绞车;
(2)船尾滚筒;
(3)鲨鱼钳;
(4)拖引销。
20.3.1.2锚作绞车应设计为在任何操作情况下都能进行应急释放,并且能从驾驶室进行操作。
在进行应急释放后,绞车的刹车应能立即恢复正常功能。
20.3.2设备及其支撑结构
20.3.2.1锚作绞车及其配件应能承受起锚、放锚、刹车产生的最大载荷(包含动载荷)且不产生永久变形。
20.3.2.2锚作绞车基座及其支撑结构应能承受1.5倍的最大刹车制动载荷与最大起锚载荷中的大者,其计算应力应不大于以下许用值:
正应力
剪应力
相当应力
为材料的屈服应力,
N/mm2。
20.3.2.3船尾滚筒、鲨鱼钳、拖引销的尺寸及其支撑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所有布置情况下最大的静态工作负荷,其计算应力的许用值按本节20.3.2.2条。
第4节稳性
20.4.1一般说明
20.4.1.1进行锚操作时的稳性除满足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本节20.4.2的要求。
20.4.2完整稳性附加要求
20.4.2.1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所能承受的垂向和横向拉力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
(1)钢索/锚链可接受的最大拉力(包括可接受的最大横向拉力),确保船舶在该拉力作用下产生的横倾在下述范围之内,取小者:
①复原力臂GZ为最大复原力臂的50%时对应的横倾角;
②导致工作甲板入水的角度;
③15°。
(2)计算所用的横倾力矩应考虑钢索/锚链上水平和垂直拉力的横向分量的影响。
水平分量的力臂应取为导向销所在的工作甲板到主推进螺旋桨中心的距离,或者到尾侧推螺旋桨中心的距离,取大者;垂向分量的力臂应自尾部滚筒外缘的中心量起,且尾部滚筒的上缘应具有垂向拐点。
20.4.2.2稳性手册中应包括下列锚操作装载工况:
(1)船舶满载出港,位于最大载重线吃水处,满载备品和燃料,所有液货和干货分布在甲板以下,剩余装载量作为甲板以上重量(锚、锚链等),相应于满足所有相关稳性衡准的最不利的营运状态;
(2)船舶满载到港,10%备品和燃料,满载
(1)所述的货物;
(3)船舶满载出港,位于最大载重线吃水处,满载备品、单程中甲板上的一整套锚设备(和锚链索具,如有时)以及燃油,并装载至最大载重量,相应于满足所有相关稳性衡准的最不利的营运状态;
(4)船舶满载到港,10%备品和燃料,满载(3)所述的货物;
(5)船舶处于预期的最不利的营运状态。
20.4.2.3本节20.4.2.2条所述工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甲板上的重量(包括锚、锚链和绳索的重量)以及绞车卷筒(含可能的最重的绳索);
(2)张力的垂向分力,可用于计算纵倾和复原力臂曲线;
(3)锚和绳索的重量;
(4)经自由液面修正(对垂向重心高度的修正)的复原力臂曲线,包括可用的减摇水舱,并应考虑所用的燃油、淡水以及作业情况下可能用到的必要的压载水;
(5)若船舶在主甲板以下配备锚链舱,稳性计算时其开口应视为进水点;
(6)若船舶在主甲板上配备露天的锚链舱,应提供有效的排水手段,否则,在稳性计算中,锚链舱应视为浸水并考虑自由液面的影响。
20.4.3提供给船长的稳性资料
20.4.3.1稳性手册中应包括下述内容:
(1)应提供有关锚链/钢索的最大拉力以及相应的各方位的侧投影点的资料,并在控制台或者值班驾驶员容易看到的地方展示;
(2)所展示的资料应以简单示意图的形式给出船舶的复原力矩/力臂,并以表的形式给出可接受的最大横倾力矩对应的相关拉力的组合和方位;
(3)稳性计算所确定的舱室的限制条件(如,压载水和减摇舱的使用,燃料燃烧顺序等);
20.4.3.2锚操作期间,工作甲板上所有的风雨密出入口、应急舱口和门应保持关闭,除非在安全情况下用于实际通行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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