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 1.docx
- 文档编号:16064153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32
- 大小:34.92KB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 1.docx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 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 1.docx(3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1
司法卷一-81
(总分:
63.50,做题时间:
90分钟)
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
25,分数:
26.00)
1.下列哪项表述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U}}{{/U}}
∙A.计算机程序应该作为文学作品进行保护
∙B.协议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即商标首次注册以及每次续展,其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领域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解析]成员方应该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是以专利形式,还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或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故C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
2.中国法人甲和美国法人乙之间签订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此时应适用的美国法律是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
{{U}}{{/U}}
∙A.实体法
∙B.程序法
∙C.冲突法
∙D.冲突法与实体法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是准据法,所以,它是实体法。
程序法具有属地性,同时合同排除反致制度,所以不包括冲突法。
3.张某系某村村民,年过60岁且丧偶多年,生活困难。
遂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并给付一定生活救济金。
乡政府认为张某不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一直未作出决定。
张某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捉出复议。
县政府经过复议认为张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依法颁发并发放救济金。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U}}{{/U}}
∙A.乡政府的对张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B.乡政府对是否给张某颁发《五保户证明书》有自由裁量权
∙C.乡政府颁发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
∙D.乡政府颁发行为属于双方行政行为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乡政府在相对人申请后不积极行使职权,是对自己职权的怠慢,故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农村五保户是国家行政给付的对象之一,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性利益,而不是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对行政给付的实施与否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是单方行为。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有关条约的规定,下面关于我国域外送达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U}}{{/U}}
∙A.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我国接受邮寄送达
∙B.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若是受送达国接受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
∙C.对于外国法院向我国送达的法律文书,外国驻我国领馆可以向在中国的非派遣国涉案当事人送达
∙D.对于我国法院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时,若向其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 域外送达[解析]我国在加入海牙《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公约第8条第2款声明保留,只有在文书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取域外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故C项不正确;同时反对以公约第10条规定的方式即邮寄送达、通过负责送达的官员或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在我国境内送达,故A项不正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故B项正确;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设有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送达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故D项不正确,本题应选B项。
5.下列说法不正确的选项组合是哪项?
①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制宪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这是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②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
一个是工人和农民的联盟;另一个是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联盟。
③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包括国家的一切组织和全体公民,体现了公共意志。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⑤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生活的主要原则。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⑤
∙C.②④⑤
∙D.①②③⑤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宪法历史[解析]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了“主权在民”、“天赋人权”,作为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故①选项错误。
选项②考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
现阶段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联盟;一个是在我国范围内,由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联盟;另一个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联盟,故选项②错误。
选项③考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工具,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故选项③不正确。
选项④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权利不同于权力。
选项⑤考宪法的基本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的基本任务是用法律的形式反映国家生活中的主要原则,确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
6.根据现行银行贷款制度,关于商业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合同,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B.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为呆账贷款
∙C.政府部门强令商业银行向市政建设项目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有权拒绝
∙D.商业银行对关系人提出的贷款申请,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担保贷款,均应予拒绝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考点]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故A项说法错误;借款合同到期未偿还,经展期后到期仍未偿还的贷款是逾期贷款。
故B项说法错误。
事实上,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就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经验,对于不良贷款的分类已经不再使用《贷款通则》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的划分方面,而是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C项说法正确,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D项说法错误,商业银行不应当给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7.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该投资所可能产生的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下列关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哪一项表述不正确?
{{U}}{{/U}}
∙A.海外投资保证只承保政治风险
∙B.任何保险公司均可参与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C.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
∙D.海外投资保证机构在向投资者支付赔偿后将取得代位求偿权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特点[详解]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保险人不仅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而且其保证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证有密切的联系。
一般来说,在发生承保的风险之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先据一定的条件向遭受风险的投资者支付赔偿,而后代位取得向东道国政府的索赔权。
故选B项。
8.某村建祠堂时明确列了几条村规,其中一条规定:
王氏村民一律不得嫁娶同姓之人,违反者,重惩。
下面有关村规民约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村规民约不能侵犯村民的公民权利
∙B.族规、村规这样的“家法”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C.这一村规民约的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超越了属于“村规民约”可以自行规范和处理的范围
∙D.在今天,村规民约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有存在的意义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解析]法的渊源[解析]法律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主要为制定法。
像族规、村规这样的“家法”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
9.凌迟刑最早规定在中
∙A.《庆元条法事类》
∙B.《宋刑统》
∙C.《唐律疏议》
∙D.《明大诰》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
∙A.对新政府的承认
∙B.对新国家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新政府的承认
∙D.对新国家或对新政府的承认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政府的承认[解析]正常情形下的政府的变更并不发生政府的承认问题,只有通过社会革命或者通过政变取得政权而建立新政府才有政府问题。
对国家的承认则只发生在新国家产生的情况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通过社会革命取得政权而建立起来的新政府,所以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属于对政府的承认,故A项为正确答案。
11.大学生小王毕业后,现只有父母亲给的1万元,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列关于该公司设立条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注册资本不足,只能与其他人一起不能成立公司
∙C.若自己创立公司须10万元,2年内缴足就可以了
∙D.有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创办一家一人公司
(分数:
2.00)
A.
B. √
C.
D.
解析: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解析]一人公司也无须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及缴足资本额的年限的限制,参见《公司法》第23条、第57条。
12.衡平法是判例法的一种形式。
下列有关衡平法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A.衡平法是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B.衡平法为成文法,与普通法为判例法相区别
∙C.衡平法程序简便、灵活,但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却比较小
∙D.衡平法对普通法来说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所以当二者的规则发生冲突时,普通法优先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本题涉及衡平法的特点、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由于普通法自身的缺陷,为了适应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在普通法之外,就产生了衡平法。
衡平法因人而异,它是根据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范,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而命名为衡平法。
衡平法也是一种不成文的判例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主义原则,成为英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形式。
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灵活,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法官在判案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故C选项错误。
由于存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法律体系,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院、两种诉讼程序,但是由于衡平法必须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所以衡平法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
为了简化司法制度,英国议会于1873年又通过了《最高法院审判法》,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律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者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故D选项错误。
13.甲乙两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乙国出口商向甲国出口轮胎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乙国轮胎出口企业损失严重。
乙国政府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胜诉。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申请强制执行
∙B.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只可在轮胎的范围内实施报复
∙C.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
∙D.上诉机构只有在对该案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决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详解]被裁定违反了有关协议的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和建议。
如果被诉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使被裁定违反相关协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未能实施裁决和建议,经申诉方请求,争端双方应就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进行谈判。
如未能达成令人满意的补偿,原申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请授权报复,对被诉方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而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故选项C正确,A错误。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首先应在被认定为违反义务或造成利益丧失或受损的部门的相同部门实施;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没有效时,可以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实施;如对同一协议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没有效时,可寻求中止另一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可见,如甲国不履行世贸组织的裁决,乙国不仅可在轮胎的范围内实施报复,选项B错误。
上诉机构是争端解决机构中的常设机构,它负责对被提起上诉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进行的法律解释进行审查,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选项D错误。
14.以下说法正确的是{{U}}{{/U}}
∙A.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到期,甲公司有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丙公司的债务
∙B.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100吨一级大米,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交付150吨二级大米,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乙公司有权以对甲公司的债权抵消对甲公司的债务
∙C.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维修费,乙公司被宣告破产,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甲公司无权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乙公司的债务
∙D.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甲公司通知乙公司20日后甲公司用自己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乙公司的债务,甲公司的通知发生抵消的法律效力
(分数:
1.00)
A. √
B.
C.
D.
解析:
[解析]债的抵消[解析]《合同法》第99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该条规定了债的抵消。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抵消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但是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
A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互负债务,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让与给丙公司,甲公司享有以对乙公司的债权抵消对丙公司的债务的权利,所以A选项正确。
(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B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互负的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因此不能抵消,所以B选项不正确。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虽然《合同法》规定双方债权均应届履行期,但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偿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
但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均可抵消,所以C选项不正确。
(4)必须是费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所谓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例如,以不作为债务抵消不作为债务,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故不允许抵消。
抵消是单独法律行为,自抵消的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抵消不能附期限或者条件,因为抵消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如果允许抵消附条件或者期限,使抵消的效力不确定,就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D选项中甲公司的抵消主张附期限,不应发生抵消的效力,所以D选项不正确。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在认定倾销是否存在时,有关出口价格的认定方法哪项是不正确的?
{{U}}{{/U}}
∙A.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
∙B.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C.以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为出口价格
∙D.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出口价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的,该价格为出口价格;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出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未转售给独立的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在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C项是海关估价的方法。
16.下列国际组织中不属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是哪一项?
( )
∙A.东南亚国家联盟
∙B.欧洲联盟
∙C.美洲国家组织
∙D.世界货币基金组织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国际组织分类。
[解析]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是全球性、专门性国际组织。
17.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而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2名候选人
∙B.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27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C.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分数:
1.00)
A.
B.
C.
D. √
解析: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4条规定,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每名委员只可提出1名候选人。
因此,选项A认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2名候选人”是错误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选项B中,陈某园其仍保留英国的居留权,因此没有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因此,立法会议员没有提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的权力。
因此选项C表述不正确。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2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3条规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因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
18.关于德国法律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统一前普鲁士曾制定过《禁止组织新党法》
∙B.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C.德国1900年《民法典》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D.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为指导的《加洛林纳法典》
(分数:
1.00)
A.
B.
C. √
D.
解析:
[解析]德国法的历史沿革;德国的司法制度;《德国民法典》[详解]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故A项错误。
德国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故B项错误。
《加洛林纳法典》(1532年颁布)是德国封建时代后期颁布的刑法典,而不是希特勒统治时期颁布的。
故D项错误。
C项表述正确,《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在立法技巧还是体例结构上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陷阱]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颁布《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只有《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故B项错误。
C项关于“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提法,只要我们对德国民法典的地位有足够高的评价,同时联系德国民法典的立法争论和法学家的作用,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倾注了不止一代德国法学家的集体智慧,应该基本能够判断这个提法是靠得住的。
19.秦汉时期,对于“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
这种行为称为:
∙A.公室告
∙B.非公室告
∙C.告
∙D.劾
(分数:
1.00)
A.
B. √
C.
D.
解析:
理由:
秦朝根据告诉权的不同,把犯罪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
“公室告”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义务向官府告发;“非公座告”即“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奴妾”等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对于此类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强行告,告者罪”。
告和劾则是指秦汉时期的告诉形式,由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的称为告,由政府官员代表国家对犯罪者提出纠举控诉的称为劾。
故本题选B。
20.按照领馆特权与豁免的规定,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适用于下列情形?
∙A.只在领馆内
∙B.只在领事辖区内
∙C.只在外交邮差手中或外交邮袋里
∙D.无论何时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一81 法律 职业资格 司法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