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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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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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合同
自驾游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注册登记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受益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组织线路自驾游活动事宜,乙方将活动计划、具体要求向甲方明示,在甲方知晓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
(一)旅游线路:
(二)时间安排:
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夜。
(三)行程安排:
详见附件1。
(四)服务标准:
详见附件2
(五)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乙方为保证安全有调整出发日期及行程的权利。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如食宿等需甲方自理。
第二条旅游费用
(一)自驾车游客:
费用为每人元,人数共计:
人,所交费用合计:
元。
车型:
,已行驶公里数:
,证号:
,车牌号:
,座位数:
。
(二)搭乘车游客:
费用为每人元。
人数共计:
人,所交费用合计:
元。
身份证号:
。
(三)具体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住宿费用;
2.景点大门票及联谊活动费用;
3.旅游用餐;
4.游览期间专业导游讲解服务;
5.自驾途中全程工作人员、机械师服务;
6.提供车标及出行地图;
7.赠送旅游活动照片及光碟;
8.旅游意外保险;
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
(四)缴费时间: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向乙方缴纳全部费用
(五)甲方可通过现金/电子转账/支票/汇票(选择请打“√”)的方式付款。
乙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五)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正规税务发票。
(六)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全程自驾用车所产生的油费、停车过桥费、修理保养费与购买配件费用。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
个人伤病医疗费;旅途住宿期间的娱乐、洗车、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消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个人购物;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
人身意外保险费及车辆保险等。
4.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如等。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准时集合出发。
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扣除每人元违约金,其余费用退还甲方。
第四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
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3.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4.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退团及中途离团处理
(一)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
1.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内通知到的,扣除甲方每人元。
2.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扣除甲方每人元。
(二)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前退团者乙方退回未发生费用,此后的一切安全责任甲方自负。
第六条乙方取消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不含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退还甲方所交旅游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内通知到的,赔偿甲方每人元。
2.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赔偿甲方每人元。
第七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
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八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所提供的驾驶证、车辆证件、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自驾车辆车况良好手续齐全。
(二)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三)甲方须遵守交通法规,承担本车辆安全责任。
并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四)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领队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五)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九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努力为甲方作好服务工作,按合同约定标准安排甲方旅游期间的住宿、餐饮、景点参观、用车及导游服务,完成整个行程(详见附件1)
(二)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为乙方购买旅游意外险。
在接受甲方报名时还要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其它保险。
(三)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所在宾馆、餐厅、景点、旅游车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四)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处理车辆的交通安全事故,负责处理维修车辆排除故障。
第十条合同补充与变更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二)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
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乙方无法按本协议完成自驾游服务提供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相应协议金额中扣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则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协议金额,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协议总金额%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六条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传真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行程及服务标准》、《景点介绍》、《报名须知》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______年月日 _______年月日
合同附件:
附件一:
行程安排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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