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答疑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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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答疑79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解读与答疑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
(2015年7月)
一、为什么要出台渝中小企〔2015〕94号文?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并将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纳入全市25项重点改革专项之中,实施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特别是36号文出台以来,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迅猛,但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在企业初创期对资金需求的压力。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中关于“对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这一扶持政策,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文件。
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缓解鼓励类中小企业设立初创期运营资金压力。
二、针对文件中的“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如何理解?
94号文件的财政扶持政策针对的是企业缴纳相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比如增值税在我国现行财税体制中,属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在收入缴入国库后,地方所分成的部分,直接留在相应的市、区县级国库,不用上解,所以叫“地方留成”,也就是地方国库留下的比例。
即企业缴纳100元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25元,本项扶持政策给企业补助的也就是地方留成部分的25元。
三、针对文件中“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如何理解?
本次政策当中的2年是指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起算的,总计24个月。
比如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日为2014年3月1日,那么企业应享受的政策期间为,2015年申报2014年3月-2014年12月部分,共计10个月;2016年申报2015年1月-2015年12月部分,共计12个月;2017年申报2016年1月-2016年2月,共计2个月;合计享受政策期限为24个月。
四、什么样的企业能够享受到94号文件中的扶持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五、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
六、企业申报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完税证明等);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重庆市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管理系统(下简称扶持系统)(),是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专门针对94号文件而开发的申报应用软件。
申报企业需登录该系统(使用浏览器登录)注册登记,然后填报相关信息资料,并打印企业申报信息和诚信申明签字盖章,连同其他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一并交到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即可。
2、企业填报税票相关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填报税票相关信息时一定要以完税证明为准,并仔细核对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下附完税凭证示意图:
(2)软件系统中的开具日期即为完税证明上的填发日期。
(3)企业申报的纳税数据以入库时间为准,所属时期不作为匹配对象。
比如企业缴纳2014年1月-2014年12月(税款所属时期)企业所得税,入库时间为2015年1月,那么这张税票只能在2016年申报2015年财政补贴时再录入,在2015年申报2014年财政补贴时,不作为申报依据。
七、涉及跨区纳税的企业如何申报?
涉及跨区纳税的申报企业(比如企业主要纳税是在注册地江北区,但企业在万州区也同样有纳税情况的)还需在扶持系统中录入跨区纳税信息,并同时向注册地区县和其他存在纳税情况的区县同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八、扶持资金如何拨付?
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经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会同财税部门集中审核后,由区县财政局统一拨付。
拨入账户为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上指明账户,企业在扶持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时应特别注意账户开户行、账号等信息,确保信息正确无误。
九、扶持系统如何操作?
第一次申报的企业可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官方网站()上下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系统操作手册。
十、申报企业如何查询了解申报信息及进展情况?
1、申报企业可登录扶持系统查询申报信息审核情况;
2、扶持系统具有短信推送功能,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审核或未通过审核均会有短信推送至企业在扶持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码;
3、企业可登录重庆市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管理系统()下载APP,实时了解审核进度。
十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步骤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根据企业申报资料,登录扶持系统进行初步审核。
申报时间截止后,打印本区县申报企业的汇总表,联系本级财税部门对申报企业资料进行集中会审,并收集各部门签署的意见表,再登录扶持系统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最终审核并备注相关意见。
十二、区县财税部门主要工作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经信委)根据企业申报资料,登录扶持系统进行初步审核后,财税部门登录财政扶持系统查看、比对并核查申报企业的填报数据,并导出填写财税部门核查的相关数据后打印签字盖章参加会审。
十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具体内容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详见“帮助资料”。
附件1:
渝府发〔2014〕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9日
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2.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建立微型企业申办快速通道,建立完善微型企业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市场主体以产业园区(楼宇产业园)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小微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着力缓解融资困难。
4.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
各商业银行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对引入了抵质押或保险、担保机制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行为。
积极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力发展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
5.加大对微型企业融资扶持。
微型企业可申请15万元以内2年期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1个百分点的奖励。
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群,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6.加大贷款担保扶持。
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新增担保发生额,由市财政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
市属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融资性贷款收取的担保费率控制在2%以内。
7.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设立市级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承贷银行按基准利率贷款形成的逾期不良部分,审核后按照一定比例拨补。
争取国家支持,建立市级再担保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予以支持。
8.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
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按照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市场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开展挂牌融资。
(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9.完善政府补贴办法。
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重点人群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创业补助,以及小微企业场地租金和贷款贴息等补贴。
市级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微型企业孵化园、微型企业特色村建设及微型企业后续培训、水电等运营补贴。
10.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对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征所得税。
对新办微型企业和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补贴。
11.加大就业社保扶持。
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和招用本市特殊人群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助和岗前培训补贴,对微型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政给予一定的社保补贴。
12.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并向社会公示。
对涉企的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均实行目录清单制度,严禁清单外的涉企收费。
对符合规定的各类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并对小微企业实行优惠或者减免。
清理各类协会、中介机构的涉企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四)拓展集聚发展空间。
13.完善创业平台扶持政策。
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楼宇产业园建设。
利用工业用地新建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其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同等享受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根据楼宇产业园的产业功能定位和产出强度要求,在容积率不突破和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覆盖率和建筑高度。
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楼宇应实行限价、定向租售,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低租金的生产活动空间。
市、区县两级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对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给予补助。
14.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
都市功能核心区和拓展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市级楼宇产业园和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根据其连续3年对市级财政的贡献,通过转移支付奖补各区,用于支持楼宇产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及入驻企业的发展。
对重点楼宇产业园,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补助和楼宇业主让利的“三个一点”支持方式,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五)协力优化服务环境。
15.建立完善服务体系。
培育发展服务机构,构建服务网络平台,对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及其提供的服务给予补助或奖励。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或免费服务,相关服务机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16.落实各级工作职责。
要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的主体责任,将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市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指导服务、督促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要用好各类媒体资源,宣传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创业兴业典型,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全社会的创业活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附件2: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中小企〔2015〕94号
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要求,现就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具体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财政补贴,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二、扶持对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
(三)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和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报
年度终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7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2.上年度(按入库日期)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入库凭证;3.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企业登录,填写后打印签字盖章);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部门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及时登录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扶持系统(下称扶持系统)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各区县财税部门可登录该系统查询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于5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0日)会同当地财税部门完成集中审核工作,并就补贴分户汇总表签署意见。
(三)补贴拨付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据补贴分户汇总表,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四)两级结算
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级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通过年终结算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并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办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对本地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反映。
市级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区县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协调。
(二)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定期对财政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服务,条件具备的必要时可开展绩效评价。
市级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查和检查工作。
(三)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9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1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03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人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人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人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信息传输业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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