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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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
附件22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范本(共三套)附件22--11协议编号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静态质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制制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商品融资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1-1)。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同时,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
2.6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第三条监管期间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期间开始。
3.3质物根据本协议被提取后,监管期间相应终止,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质物的监管责任。
3.4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动产质押专用仓单4.1本协议项下丙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格式见附件2-1-5)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4.2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查核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三方若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依据表面审查和外观检查的方法查核质物。
4.3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4.4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
第五条质物监管5.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
5.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5.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5.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5.7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质权的质物上明显标识甲方的质物标签(格式见附件2-1-3)。
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
第六条查询查验6.1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日内给予答复。
6.2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6.4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月次。
6.5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6.6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提取质物7.1质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2)原件办理。
7.2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丙方方可放货。
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号码,传真号码见附件1-4。
7.3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
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2-1-2)。
7.4《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
《提货通知书》非加盖甲方预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2-1-4印鉴样式),并经本协议7.3款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
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7.5监管期间,乙方向甲方申请签发《提货通知书》时,必须事先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提货价值相当的商品作为新的质物。
第八条追加质物8.1监管期间,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
追加质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款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追加的质物,丙方应当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九条质权行使9.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9.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9.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0.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丙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10.3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用____________元存入丙方在甲方开立的质物监管费专户,账号。
10.4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该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甲方根据丙方指令划款。
10.5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10.6对于乙方应付丙方的全部费用,丙方在甲方行使质权受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一条留置权11.1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享有对质物的留置权。
第十二条保险12.1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12.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13.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3.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四条通信和联络14.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4.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4.3甲丙双方互留印鉴及签名样式(格式见附件2-1-4)。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15.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15.1.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15.1.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15.1.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5.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15.1.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5.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5.2.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15.2.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15.2.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15.2.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15.2.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5.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效力16.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5条签发了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的监管继续适用本协议。
16.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6.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17.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其它18.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8.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8.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乙方(公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丙方(公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于______附件22--11--11出质通知书编号公司(监管人)根据公司(出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号的《商品融资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备注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出质人公司(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出质人公司(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出质通知书(回执)编号公司(出质人)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质权人)我司已收到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出具的编号为号的出质通知书,我司已知上述货物已质押给质权人。
(以下根据情况选择并√√)¤经核查,已存入我司货物与上述出质通知书一致,我司已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编码为。
我司将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我司签署的编号为《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内容,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我司在监管协议中义务。
¤鉴于我司不予办理质权人保管凭证出具的手续。
监管人(印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三方各保留一份。
公司(监管人)预留印章及指定签字人签字附件22--11--22仓单编号提货通知书编号致(监管人)经审查,本行同意_______________公司根据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商品融资质押合同》和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办理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仓单项下下列货物提货、出库手续。
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质权人)(预留印鉴)指定人员签字(预留签字)年月日仓单编号提货通知书(回执)编号_______________致中国工商银行______分行支行我司已收到贵行签发的号提货通知书,根据编号为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于年月日办理公司的提货事项(编号为的仓单项下本次提货明细及质物结存明细见下表)。
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备注提取货物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单价金额备注结存监管人(预留印章)指定签字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2--11--33质物标签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质人质物对应的质押合同编号附件22--11--44预留事项和印鉴样式致公司(监管人)根据编号为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我行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
2、,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提货通知书上的签章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指定电话号码指定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仓储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致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分行支行根据编号为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或
2、,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章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电话号码指定传真号码联系人公司(监管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三份,由出质人、银行、监管人各保留一份。
致公司(监管人)和银行分行根据编号为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出质通知书和货物签收的有效签章为我公司预留印章加我公司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我公司签发提货通知的指定人员为
1、,其签字式样为。
或
2、,其签字式样为。
公司(出质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说明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方、银行各保留一份。
17附件22--11--55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格式正本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仓单存货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住址:
住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包装标记损耗标准生产厂家(产地)商标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备注制单人:
_____________审核人签发人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别声明:
:
本仓单依附于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公司、公司(仓储方)签订的(编号),未述明之内容准用上述协议,本仓单不得用于转让流通。
本仓单记载事项以货物入库时表面审查、外观检查的结果为依据。
动产质押专用18副本仅用于签发公司记账凭证编号:
__________公司仓单制单人:
_____________审核人:
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货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住址:
住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包装标记损耗标准生产厂家(产地)商标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备注动产质押专用特别声明:
:
本仓单依附于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公司、公司(仓储方)签订的(编号),未述明之内容准用上述协议,本仓单不得用于转让流通。
本仓单记载事项以货物入库时表面审查、外观检查的结果为依据。
19副本仅用于出质人记账凭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仓单制单人:
_____________审核人:
_____________签发人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签发公司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货人名称:
质权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住址:
住址: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货物货物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重量单位()包装标记损耗标准生产厂家(产地)商标存储地点/货区号/货位备注动产质押专用特别声明:
:
本仓单依附于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支行、公司、公司(仓储方)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编号),未述明之内容准用上述协议,本仓单不得用于转让流通。
本清单记载事项以货物入库时表面审查、外观检查的结果为依据。
附件22--22协议编号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适用滚动质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制制1甲方(质权人)地址乙方(出质人)地址丙方(监管人)地址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所及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质物2.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2性承担法律责任。
2.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2.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质物的转移占有是指甲乙双方根据商品融资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2-1),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
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质物转移占有完成;否则丙方不得接收。
2.7转移占有完成后,丙方应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格式见附件2-2-2)。
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商品融资质押合同》或《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2.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9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0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监管期间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协议提交的货物时,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3.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货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质物监管4.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4.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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