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股票筹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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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票筹资
学习目标:
1、会选择股票发行的种类;
2、会起草公司章程;
3、能办理股票发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
4、能选择股票发行方式;
5、能计算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筹资是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自有资金的基本方式。
股票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了解股票筹资的情况,首先必须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况。
一、公司的类型及其基本特征
股份制企业源于西方。
据史料记载,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曾出现过股份制形式的组织,如船夫行会和包税商(美.汤普逊:
《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第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
英国在1826年颁布条例给股份银行法律认可,1855年认可公司的有限责任制,1862年颁布了公司法(黄速建:
《公司论》,第2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
这说明股份制企业已经成为比较成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得到了法律上的规范。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公司已经广泛流行,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股东人数有严格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限额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2.不公开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股东交付出资后,由公司出具书面的出资证明书,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3.公司股份不能随意转让
股东在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其出资。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的财务不公开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其投资者人数有严格的限制,范围较小,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开其财务。
5.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通常合二为一
公司的投资者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
6.股东凭出资额分享公司收益,并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须截然分开。
股东凭出资额分享公司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旦公司破产,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资产提出请求,无权直接起诉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公司必须具备法定的股东人数
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组织规模,各国法律对股份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限额都加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人。
但股东人数一般没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2.公司每股金额相等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分为若干股份,每股金额相等。
这样有利于拥有不同金额资金的人购买不同的份额投资。
3.股票可以自由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实际上是财产或资本的组合,股东是谁则无关紧要,因此股票的自由转让,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规模。
4.公司财务必须公开
由于股票在社会上公开发行并可随意转让,为了便于股东及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其财务情况。
5.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公司的投资者只对公司进行监督,而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
6.股东凭股票分享公司收益,并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须截然分开。
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分享公司收益,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旦公司破产,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资产提出请求,无权直接起诉股东。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是指筹备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又称为公司创办人。
发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即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及16~18周岁的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是智力正常,能够理智地进行活动。
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体经济户、全民和集体企业法人均可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组织不能成为发起人。
外国自然人、法人、港澳台同胞及其法人也可以成为发起人,但应与公司发起人共同创办。
2.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必须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设立公司必须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和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湖规定,组织机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程序如下:
1.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先应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报送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由其对将要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只有获得批准的,发起人才能进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程序。
2.制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由公司的发起人制定,是设立公司时必须具备的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对外向公众公开申明公司的宗旨、资本数额、权力以及一系列为公众所必须了解的内容。
这些内容从根本上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原则、业务活动范围和方式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发起人在制订章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公司章程的条款必须真实明确、内容具体、文字准确,不得弄虚作假;(3)公司章程的实施细则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3.确定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对这两种设立方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产权的转移手续。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主要文件由其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这些文件包括:
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当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能募足,发起人应连带再认足。
发行股份募足后,发起人及社会公众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缴纳其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天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成立以后,创立大会的使命便告完成,自行解散。
4.申请设立登记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等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应对报送的各项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5.公告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以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还应当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来进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一)股东大会
1.股东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持有者,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
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股东。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份额在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2)依法转让股份;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6)公司终止时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等。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股款;
(3)不得抽回股本。
在下列情况下,股东丧失其股东资格:
所持股票被转让给他人;股份所有者死亡;不按期缴纳股款而丧失股权;由于出现严重错误被解除持股契约;自动放弃;公司解散等。
2.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重要途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就会议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作出公告。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也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二)董事会
1.董事
董事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的选举和罢免权属于股东大会。
董事由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规定的决议程序选举产生。
《公司法》对不同方式设立的公司第一届董事的产生方式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与此相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只有在自行辞职、任职期满和股东大会决议罢免的情况下才解除董事职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2)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也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4)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储存;
(5)除依照法律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6)公司的董事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决策者。
董事会通常由股东大会选出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除此之外,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召集。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期前十日通知全体董事。
因紧急事项召开临时会议的,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另定。
一般情况下,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它股东代为出席。
通常,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在委托书中明确其授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
3.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4.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权谋取私利。
经理在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公司董事、(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的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将一个公司分成几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的分立也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新设分立是把一个公司分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成为一个独立的新公司,而原有公司不再存在。
派生分立是在一个公司中分出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出的部分各自成为独立的新公司,而原有公司继续存在。
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公司的破产与解散
1.破产
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使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的一种法律事件。
2.解散
解散是指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等而使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失的一种法律事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四)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发出清算公告,偿还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时,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清算。
1.清算组
清算组具体负责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事宜。
公司由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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