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商品房买卖合同12[1].9.doc
- 文档编号:16111045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134KB
1213商品房买卖合同12[1].9.doc
《1213商品房买卖合同12[1].9.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13商品房买卖合同12[1].9.doc(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广西灵山县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灵山县灵城镇友谊路157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450721200000175
企业资质证书号:
4506C0197
法定代表人:
陈力克
邮政编码:
535400联系电话:
0777—65261886516288
委托代理人:
×地址:
×
委托代理机构: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
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灵山县县城城区友谊路、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8793.49m²,规划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2004年
11月16日至2074年11月16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物博·嘉华豪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10)年45072120100075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52824201011220101(112)。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灵建预售许字【2010】()第013号。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米元,总金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佰拾万
仟佰拾元整。
4、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该房以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时,买受人不退房,售房单价保持不变,实际成交总价款按产权登记机关测定的面积调整,多退少补,不计利息。
任何一方不得以面积差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2)
(3)
(4)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
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本合同签署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价款,计(人民币)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支付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佰
拾万仟佰拾元整(含定金)。
余款人民币(小写)元,(大写)佰拾万仟元整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买受人应于年月日在办理完按揭手续时即前付清。
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如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买受人在出卖人通知后5日内到按揭银行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提交符合银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和缴纳各项相关费用,并且按照合同要求按时交付按揭款,否则视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2年01月08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建立单位验收合格。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为配合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划、环保、文物、林木等部门采取的行政措施的实施及供水供电等原因而导致延期交付的,出卖人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
3、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所需的时间除外。
4、买受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者未按约定办理按揭手续所延误的,交付日期顺延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可按
(1)的标准为万分之3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第1条中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最高额以本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为上限。
建议增加本条以保护出卖人的权益,最高额比例仅为参考,出卖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房屋面积差异引起的空间尺寸的伸缩除外;
(3);(4);
(5);(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见附件四
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买受人或共有人原因造成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买受人或共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
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经双方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免费参照双方约定的附件三的标准进行完善。
3.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市政供水、供电在房屋交付时可投入使用;
2.;
3.;
4.。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遇本合同第八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应据实予以延期;
2.非出卖人负责实施的项目用地红线外的市政配套未建设或未投入使用,导致本项目工程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应据实予以延期。
3.非因前述原因导致在规定日期内未到达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逾期交房处理。
本条与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情况重复出现时,不重复计算违约金。
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五元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最高额不能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因买受人自行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用途以及拆改配套设施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出卖人不负责保修。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公共部分屋面归本幢业主共有;
2、该商品房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213 商品房买卖合同 12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