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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及项目经理规定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 2008 年 2 月 29 日以粤建管字〔2008〕30 号发布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
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
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
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
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
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
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
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
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
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
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
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合
订本一份(按每个申请人单独装订);
2.企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区汇总装订,另一份附于每个企业的申请材
料中。
第六条 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
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 1-1)一式二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
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
有效期为 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 2-1)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后,原注
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 3-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
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
具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 4-1)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 3 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
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第十条 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
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 5-1)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
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
申请
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 6-1)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
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 7-1)一
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 7-1)一
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
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
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
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 3 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
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
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 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2 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
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
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同意后,由本省注
册机关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
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
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统一城
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的通知
(建城园函[2008]154 号)
建城园函[2008]15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
监督管理,现就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等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统一管理
(一)统一证书编号
我部《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和升级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 号)发出后,
各地方主管部门都来电要求统一证书编号。
经研究决定,凡 2008 年(含)以后核准(包
括资质就位核准)的各级企业一律采用全国统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具体要
求如下:
证书编号分为 4 部分,从左至右依次为: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简称“城园绿证”
)的拼音缩写;2)各省、市、自治区汉字简称(见附件 1);3)证书流水号(按顺序编
排,共四位数);4)资质等级(分别以壹、贰、叁大写汉字表示)。
图示:
例如:
1)安徽省第 21 号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CYLZ.皖.0021.壹”。
2)北京市某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通过升级核查成为北京市第 89 号一级资质企
业,其证书号为 CYLZ·京·0089·壹;原二级资质证书编号同时作废。
2007 年核查合格发证的 73 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沿用原有证书编
号,待证书有效期满后将按重新核定的等级换发新编号的资质证书(73 家企业名单和现有
证书编号见附件 2)。
(二)关于编号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都需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统一编号管理之后,建立专
门的管理档案,保留所有核发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及时上网公布已发证书的编号信息以及
变更信息,同时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其中,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管理
由我司负责,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管理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
林绿化局(建委)负责。
(三)统一证书印制
凡 2008 年(含)以后核准(包括资质就位核准)的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
证书(一正五副)都需按我部管理要求统一印制。
其中,一级企业资质证书由我司负责落
实印制数量和相关资费,二、三级企业资质证书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
局(建委)负责。
二、关于取消使用诚信经营手册
《诚信经营手册》的使用旨在记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营业绩和行政
处罚的具体情况。
但大多数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种种困难,
根本达不到预期的管理功效。
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
再使用《诚信经营手册》。
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的说明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86 号)规定: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
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 号文印发之日起至 2008 年 2 月 27 日止。
针对
各地的咨询,特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经理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项目经理”出自《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是指受企业法定代
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
项目上的代表人。
对于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未曾有关于项目经理的任何规定和要求。
因
此,对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没有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的行政许可依据。
(二)经广泛调查研究,在园林绿化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过程中,全国只有极少数大
型建设项目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有项目经理方面的要求。
因此,在尚未建立风景园林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前,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执行项目
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暂不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如在园林绿化施工项目招投标管理
过程中需要对企业项目负责人提出相应要求,可参照我部最新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资质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代章)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建质安函[2006]136 号)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园林绿化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建管字[2006]146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严
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的规定:
“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
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
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鉴于园林绿化企业不属于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建筑施工企业”范围(
不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 号)中规定的资质
序列内),因此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6 年 11 月 17 日 实施日期:
2006 年 11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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