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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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工作总结
依法规范、诚信履职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自2007年12月18日我公司入选《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第一批)以来,在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法规范、诚信履职。
公司系为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的理事单位、付会长;上海市经济团体联合会、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理事单位;东亚破产重组协会理事单位;2010年6月《依法尽责、突破难点—探索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具体做法》被编入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下面从三方面汇报履职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7年3月成立,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专门从事为企业提供解散清算、破产清算和司法清算等服务。
公司从业人员主要有法律专业、会计专业、计算机专业、曾多年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从事清算业务十多年的专业人士等组成一支管理人工作团队。
1、优化配置管理团队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需要有专业知识、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一支长期稳定的管理人专业团队。
为此,我司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上不断加强,机构设置为七部一室,即:
业务一、二、三部、财务部、人事部、综合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和办公室。
从事清算人员配备共33人,其中:
专职18人,兼职8人,聘请法律及各类资深专家7人。
清算师15人,注册会计师2人,持会计上岗证2人,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32人。
2、完善制度规范服务我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过近七年的运行,不断地补充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范约束管理人团队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事务工作的科学管理,有力地保证在履行管理人职责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我司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破产清算操作流程、司法清算操作流程;管理人工作规则(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议事规则(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教育培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稳定工作预案等制约每位业务员的行为,主动接受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实施,促进管理人团队自律,规范行为,提升团队整体的专业水平。
我们不仅建章立制,在有章可循的同时坚持严格的考核,工作业绩与每月绩效工资挂钩。
3、诚信履职承办案件近七年来,办理各类案件分三类。
第一类入围管理人名册后,办理破产清算案件30件(随机指定14件、政策性破产5件、指定清算组11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419,765,219.13元;负债总额:
6,639,836,247.58元。
司法清算案件8件(均为随机指定)。
第二类入围管理人名册后,在办理破产案中延伸长期投资为司法清算12件,
基本上属于无法清算终结;司法清算转破产申请的2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27,028.16元,负债总额:
2,258,493.42元。
第三类是在入围管理人名册前立案,办理案件具体工作在成为管理人名册期间的破产案件2件,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148,394,789.85元,负债总额:
459,855,730.09元。
司法清算实施摇号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清算案件5件。
三类共计:
办理破产案件34件,强制清算案件25件。
(详见附表)
4、认真满勤参与摇号
从2008年6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并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来,我司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参加摇号,至今高院组织的151期摇号活动,我司100%出席,做到准时、满勤。
二、依法规范、诚信履职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我们依法规范、勇于探索、勤勉实践、诚信履职。
(一)积极探索,实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尽责、在债委会及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探索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做法,该案中出现很多新问题和解决的新办法,如:
关联企
业的债权如何合并、如何实施合并清算、统一分配;如何处理破产申
请前债权人自主成立的债权人核心层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关系;如
何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如何解决职工劳动债权提前清偿;如何保留
与日本三菱公司专利产品生产以及与此相关的设施如何拍卖;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人不稳定的矛盾等问题。
在整个破产清算中运用合并清算的方法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本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工程款、担保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第一顺序职工的补偿金及第二顺序破产人所欠税款后,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为8.78%。
2010年2月23日法院裁定终结三家破产企业的破产程序。
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详见案例)
(二)尽责实干,攻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难关
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上海明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宇公司)破产一案。
法院指定我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
房地产业如何实施破产是全国探索的课题,因此,是一个专业性要求高的项目。
在静安区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克服了诸如:
第一、原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债务人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资料等;第二、在建工程通鸿大厦的权利现状不明;第三、在建工程的后续工程款有谁承担,如何完成竣工验收;第四、如何弥补办理大产证时涉及大量资料的缺失,使政府有关审批部门通过;第五、如何处理已否认的债权即:
实际掌控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私人现金借款33,596,000元用明宇公司担保的11位个体债权人的稳定问题;第六、如何与税务沟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债权人争取利益;第七、大产证办理完毕以后如何与业主移交,移交中涉及的问题整改费用有谁承担;第八、整幢大楼14,963.28平方米(12层+地下人防)如何在长达七年时间内确保安全等等重重困难。
我们采取了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作督导,邀请债权人主席全程监督,适时讨论破产案件清算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集思广益,使管理人决策更明智、更科学,保证破产清算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在2010年、2011年召开的第二、三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获债权人表决一致通过,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率达31.31%。
由于法院的指导、管理人团队勤勉不辞辛苦,尽责不言委屈,一个个环节的沟通,千方百计的寻找途径,本着锲而不舍的精神,过了一关又一关,总于在2011年10月14日通过竣工验收,2013年12月大产证办理完毕,房产的交接是该项目的最后一项工作,我们到上置集团上门请教,从而使我们在房屋产证交接上坚持原则,把握主动。
在实践中汇同公司培养了一支善于学习、勇于探索、知难而进、坚持不懈、锲而不舍的工作团队。
(三)妥善处理,依法清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何处理这类合同也成为整个破产案件的关键的难点之一。
1、注重经济效果,认真处理技术许可协议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在清理时发现破产企业---特毅企业公司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于2004年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授权特毅企业公司在上海生产气冷四冲程汽油发动机。
协议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并在其后自动续期一年。
该授权为普通实施许可即非排他的许可。
作为享有专利权利的对价,特毅企业公司向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支付高额的技术使用许可费。
但《技术许可协议》第14条“期间和终止”中的第2款,如果特毅企业公司破产,并且在三十天内未能解除破产程序,则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有权终止该协议。
根据特毅企业公司的账面反映企业欠付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的技术使用许可费。
针对这一特殊情况,管理人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如何处理《技术许可协议》。
首先,管理人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虽然评估结果该授权的专利技术评估值为零。
但是,管理人从有利于整个金山区乃至上海市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竭力留住日本三菱在上海金山区的投资,使日本三菱继续在上海授权其专利权。
其次,管理人充分尊重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由债权人委员会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将关于实施在已核查的债权人并经日本三菱公司认可的合作伙伴中定向拍卖与日本三菱公司专利产品生产的房地产及相关设施拍卖的重大问题,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方案经债权人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委托拍卖公司上市拍卖成交,买受人为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
再次,管理人经多方
协调,在法院的指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与日本三菱公司见面,解释中国破产的相关法律、政策,表达欢迎日本三菱继续在上海投资的意愿。
经过多方努力,日本三菱最终选定了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气冷四冲程汽油发动机的授权使用方,并签订了相关的技术许可协议。
上海XX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日本三菱在中国唯一的专利授权使用人。
在法院、地方政府、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下,破产企业在依法退出市场的同时也留住了日本三菱公司在上海的投资,盘活了破产资产,为地方经济被注入新的活力,维护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2、维护债权人利益,分类处理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上海XX毛巾总厂创建于1958年,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清理时发现该厂将厂房出租给三十一家客户,情况十分复杂,有的开设水果摊、有的开设废品回收站、洗浴室、加工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管理人仔细的寻访调查,得知31家客户中有3家租户合同已经到期,其余均为未履行到期的合同。
考虑到社会稳定,管理人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处事原则,对其中3家已经到期的租户不再续租;对其中20家有安全隐患的未到期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对8家可以使破产财产增值的未到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管理人从实际出发制定详细计划,发书面通知,落实专人负责挨家挨户上门耐心沟通,最终,取
得租赁户的理解和支持。
由于管理人正确的决策,使破产财产增值。
(四)实行三审制,审查债权是核查债权的前提依法分配的前提之一是债权必须确定且合法、有效。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
我们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人民法院的公告和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的通知,在公告期内接受债权登记,并在登记时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债权人的资格证明及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编制债权申报表。
第二阶段,根据债权审查标准,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制作债权审查表,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计算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因债权构成复杂,债权金额较难确认的,联络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三阶段,按照债权人寄回的《债权审查结果回执》确定最终的债权金额,如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复议,确定最终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倘若债权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即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后裁定。
由于采取“三审”制审查,使债权的异议解决于债权人会议之前,为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实施各项表决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保民生,是保护职工利益的有效举措我国《破产法》的特色之一是突出保护职工利益,明确劳动债权的优先清偿顺位,简化劳动者参与破产程序的条件。
这些规定,为加强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
1、适时清偿,保民生
我们接管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后,依法审查欠付372名职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并予以公示。
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后方可进行。
但这项工作要在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完毕后才能进行,这意味着破产企业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清偿。
鉴于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生活相当困难,加之临近春节,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定的清偿顺序,为了维护职工利益,法院开通“绿色通道”,由管理人拟定提前清偿欠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方案,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破产企业设立清偿点,370多名职工拿到了欠付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这对破产企业欠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前优先清偿的作了有益探索。
2、整体托盘,保稳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汉森有限公司破产案属于典型的老国企破产,该国企中的140名职工均为企业必养对象,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他们习惯于国企式的一揽子包到退休的劳动安排,难以推向社会,而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从维护稳定的角度进行多方协调,管理人将《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针对汉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内处置的140名职工的《关于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金使用的协议》提交在汉森公司债权人会议上表决并通过。
以创新采取补偿金使用协议,将债务人企业140名职工的1,800余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托管给该批职工的接管方,由接管方兜底式地接管140名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一切与劳动者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由于管理人以公示方式由职工自行选择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自行择业,还是接受该协议由托管单位负责养老,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自主择业权。
因此,整体托盘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相一致。
(六)公平公正,是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关键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总是期盼清偿率越高越好。
为此,力争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最大化,是清算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1、穷尽所有手段,追回债务人的财产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其中就有一笔已过诉讼时效的哈尔滨应收账款75.5万元。
我们在全面调查后,收集了所有与该欠款相关的资料,前往实地催讨。
三月的哈尔滨气温零下二十度,业务员和破产企业上级的同志冒着严寒调查和走访该欠款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赴房屋周围实地调查,询问当地的人员,几番周折后找到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从下午2点开始沟通到晚上8点,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终于在次日中午跨
行汇款至管理人账户16万元
又例:
在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申请上海晨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当我们接管时,无任何留守人员、接管的现场混乱不堪。
依据法律规定,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已知债务人发函催讨应收款。
但是,我们接管的财务帐册残缺不全,往来款单位名称绝大部分是只有两个字的简称,据此无法查询地址,更无法启动发函程序。
针对这一现状我们采取:
①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方案;②组织人员翻阅所有往来账目,从增值税发票、收据上查找往来款企业的全称及联系地址;③对查到全称却仍未找到联系地址的企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查找;④对查找到债务人的全称和联系方式后以双挂号信发函催讨;⑤组织催讨小组上门催讨,对已结清的债权,复印取证;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千方百计不放过一丝线索到街道、警署、居委会打听,到村委会进行了解等;对人去楼空的企业拍照取证,建立催收工作档案,通过艰辛尽责的催讨,使债权人的清偿得以提高。
2、追索高管侵占的公司财产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我们在一家破产企业的原高管人员和有关职工中,追回11部各类车辆。
3、公平公正,力求财产变现最大化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每次公开拍卖前,均以书面通知将拍卖公告寄给每位债权人,有个破产案中我们为200多位债权人共发出书面通知2,100多封,使债权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
经过多方努力,实现破产财产的全部变现125,727,9455.84元。
在优先清偿工程款、抵押担保债权,扣除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清偿第一顺序、清偿第二顺序、第三顺序的清偿率为8.78%。
(七)安全防范、是管理人义不容辞的责职确保财产的安全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基础。
多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已无留守人员保管财产,如果在保管财产上有所疏忽,带来的将是无法弥补的损失,管理人责任重大。
因此,必须把严格财产管理制度贯穿在破产清算的全过程。
我们采取的方法:
一是聘用专业保安,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管理人与保安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是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在接管企业时将财产现状摄像、拍照存档,对实物资产加贴封条并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把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落到实处。
三是交接现场监督把关,如有一家破产企业的存货数量特别大,且堆放场地分散,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提货搬运数量多达268辆卡车,提货时间前后长达37天,我们与拍卖行联合安排8位同志驻守现场指挥、监督,确保了财产与人身安全。
四是奖惩分明,辞退不称职的保安人员。
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了破产财产的安全。
(八)及时处理,解决纠纷苗子维护社会稳定在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嘉震机械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股东之间积怨极深。
当召开第一次清算组会议时,二位股东(是清算组成员)之间因纠纷而发生肢体冲突,一方股东的舅舅叫了十几位男士到现场准备关门大打出手,由于我们及时发现动向,在劝说阻止他们动手的同时及时报警,“110”三位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在当地警署的支持下,平息了股东间的斗殴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九)接受监督,是依法规范清算的基础
《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并为债权人和管理人之家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我们在清理一家破产企业时,遇到一系列关系破产清算进程的重要问题:
①财产流拍后,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否可以以现行市场问询价为拍卖底价公开上市拍卖;②临近春节,职工生活困难、是否可以提前清偿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欠付职工工资等一系列影响破产进程的重大问题,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多次召开研讨会,集思广益,就解决有关问题拟定可行的初步解决方案后,充分依靠债委会,听取意见,完善方案。
由于债委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依法行使职权,解决了各类难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体会与收获
(一)法院的依法指导是解决破产、司法清算难点的保证
我们管理人在实施各破产案、强制清算案中深刻体会到各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导是解决破产、司法清算难点的保证。
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关联企业如何实施破产的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探索房地产企业如何实施破产的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探索如何安置国企职工实施整体托盘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探索税务申报债权中罚款为列后债权的路;上海市徐汇、嘉定、青浦、黄浦、长宁、浦东新区等区人民法院探索司法清算、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执行案转清算的路等等,为管理人依法履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抓培训,提高团队专业水平持续的、不间断地为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会计知识、清算业务等全方位的培训,是公司发展的基础。
因此,坚持开展有计划的业务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每月一次实务培训。
一事一议专题研讨,让业务员在学习中增长知识,在实践增长才干。
自2007年至2013年我们先后组织业务骨干与全体业务员赴北京、深圳、苏州、青岛、安徽、昆明、南京、杭州、香港、绍兴、日本、北欧等地参加学习与考察一百七十多人次。
先后参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研讨会;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专题讲座;“企业破产案件疑难问题及司法对策研讨班”学习;《破产法》最新司法解释
(一)
(二)学习研讨会,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法律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专题讲座;新《劳动法》专题讲座;破产案件受理、重整、和解、清算法律实务操作专题讲座;同香港会计师公会重整及破产管理专项学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管理署学习交流活动;《首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务管理高层研讨会》;国际破产协会主办《跨境破产与重组》研讨会;赴北欧与瑞典维格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参加“第五届中日韩企业破产与重组研讨会”等等。
通过不断地培训,不断地充电,使业务员对法律知识加深理解,在具体项目操作,把法律条文入脑,实现理论和行动的统一。
做事与做人,做人比做事更重要。
因此,公司在每周一次骨干会议和每月一次全体员工会议,最后的会议议程就是学习。
总经理和主持会议的副总从一些励志类的书籍如《激扬人生》、《出类拔萃》、《人生不设限》、《真正的成功》等书中选择文章灌输正确的理念。
总之,思想领先,振奋工作团队的精神,向外界展示谦虚有礼、勤奋守信、友爱和谐、依法规范服务的汇同精神。
(三)抓咨询,宣传法律扩大业务在赴华泾镇镇政府咨询时我们讲了清算的法律效果与不清算的法律后果,华泾镇领导采纳了我们的建议,邀请公司总经理在华泾镇召开投资风险防范工作专题会上,就投资风险的防范与对策作了专题报告,镇府机关相关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等80余人出席会议。
华泾镇的领导高度重视投资风险防范。
委托我们调查下属27家企业的投资情况。
公司组织力量克服困难,冒着高温,加班加点,连续工作,白天奔波在各行政部门查阅复印资料,晚上伏案整理资料起草调查报告。
自6月中旬至9月上旬我们先后赴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及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静安区、嘉定区、黄浦区等十二个区工商分局,查阅了一级企业27户,二级企业235户,三级企业41户,四级企业1户,共304户企业(实际306户)的内档和外档,调取出来的各种档案资料就有15,000页之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了174户企业的房地产信息;对67户吊销未注销的企业查税务状况;对114户已注销的企业,查阅注销工商登记方式;在华泾镇政府的支持下走访20余户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在调查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投资风险防范调查报告》及27户分报告、附件共计69册6,472页,创了公司所作的单项报告之最。
我们在委托方的要求时间内完成全部28份报告及附件。
目前,华泾镇的清算项目已陆续展开,规范市场诚信行为,依法清理,已在华泾镇各级领导中扎根。
(四)抓服务,赴外申请破产清算岱山沪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政工程材料公司投资在浙江舟山的控股企业。
公司接受委托参与该公司的破产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
公司委派业务部负责着手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2011年6月,总经理带队拿着整套《破产申请材料》二次赴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沟通,陈述申请理由,与法院介绍上海法院操作破产案件的一些程序和做法。
期间,得到了市国资委、市清算协会的支持。
2011年10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以“(2011)舟岱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岱山沪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申请。
在我们与震舟律所的共同努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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