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电业局电压无功管理办法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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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电业局电压无功管理办法资料
鄂尔多斯电业局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2
第三章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机构与职责................................3
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6
第五章无功补偿规划、建设..........................................8
第六章无功电力调度与电压调整.....................................9第七章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9第八章考核.......................................................11
第九章附则.......................................................12附录A:
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13
附录B:
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14附录C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电压质量是电能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与无功平衡,是保证电压质量的基本条件,对保证鄂尔多斯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与经济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鄂尔多斯电业局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工作,保证系统电压质量,降低电网损耗,向用户提供电压质量合格的电能,满足鄂尔多斯市社会经济发展对电网的需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电业局所辖各单位。
所属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所辖各供电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电压质量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中电压质量是指缓慢变化(电压变化率小于每秒1%时的实际电压值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差)的电压偏差值指标。
第五条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
(一)35千伏及以上用户供电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
(二)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
(三)220伏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额定电压的+7%、-10%。
第六条电力网电压质量控制标准
(一)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允许偏差值
1.500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最高运行电压不得超过系统额定电压的+10%;最低运行电压不应影响电力系统同步稳定、电压稳定、厂用电的正常使用及下一级电压的调节。
2.发电厂220千伏母线和500千伏变电站的中压侧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10%;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5%~+10%。
3.发电厂和220千伏变电站的110千伏~35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时,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3%~+7%;事故运行方式时为系统额定电压的±10%。
4.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千伏母线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额定电压的0%~+7%。
(二)特殊运行方式下的电压允许偏差值由调度部门确定。
第七条发电厂和变电站母线电压波动率允许值
电压波动率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母线电压的变化限度。
本规定中电压波动率按小时进行计算,即1小时内母线电压变化幅度与系统标称电压值之比的百分数为该小时的电压波动率。
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见附录A。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母线电压在满足第六条规定的电压偏差的基础上,电压波动率应满足以下要求:
1.500千伏变电站高压母线应不大于3%;
2.发电厂220千伏母线和500千伏变电站中压母线电压应不大于3.5%;
第三章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鄂尔多斯电业局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负责制,实行电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鄂尔多斯电业局生产技术处是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内蒙古电力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改善电压质量的计划及措施。
(二)负责提出鄂尔多斯电业局有关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协调鄂尔多斯电业局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所辖各供电单位电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系统电压质量技术指标的统计、考核工作。
(四)根据鄂尔多斯电力系统无功补偿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技术措施,并组织对重大无功补偿设备事故的调查。
(五)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基建及技改等阶段中涉及电网(地区电网)无功平衡、补偿容量、设备和调压装置选型、参数、配置地点的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及试运行等工作。
(六)组织确定供电电压监测点设置方案,经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对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统计、分析、考核。
(八)每年对本电网电压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对无功补偿配置和设备问题引起的电压质量问题,应列入大修或技术改造项目解决。
(九)定期召开专业工作会议,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十)每年进行电压无功专业的技术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条各供电单位由各职能部门分工做好本地区电压无功专业管理工作。
各级管理部门均应设置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专责人或兼职人并明确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生产技术部门的职责
各供电单位生产技术部门是归口电压无功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内蒙古电力公司、鄂尔多斯电业局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改善本部门所辖电网电压质量的计划及措施。
(二)建立健全无功补偿装置、电压监测装置、配网相关设备信息台账。
(三)负责对所辖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调整、统计、分析。
(四)负责对本部门所辖的无功补偿装置及电压监测装置进行修缮和维护,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可运率和投运率,完善、矫正B类、C类、D类电压监测点设置。
(五)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选型和补偿容量,监督新增用户配备足量无功补偿装置并及时验收投运,监督其正确正常运行。
(六)每月统计电压无功专业工作报表和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定期上报。
第十二条各级规划部门和基建部门的职责
(一)规划部门负责所辖电网的无功电源规划、配置,在电源及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过程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和调压装置、选型及安装地点。
对由于电网结构造成的电压质量问题应列入基建工程项目予以解决。
(二)无功补偿设备的建设应与电力工程同步设计、建设、投运。
(三)基建部门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保证无功补偿设备的按时验收、投产。
第十三条各级调度部门职责
各级调度部门根据调度范围,负责电网电压的运行管理。
(一)根据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负荷特性确定电网电压控制曲线,负责确定电网电压监测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对电网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设备进行合理调度。
积极开展无功调度、典型日潮流计算及无功优化工作,提出对所辖电网内无载调压变压器分头正常运行位置和无功补偿设备投退方案。
(三)负责电网正常与事故方式下电网电压的调整,保证电网电压合格率和电压波动率符合要求,积极开展逆调压工作。
1.各级调度应具有对所调厂站母线实际运行电压进行监视和越限报警功能,并对发电机组所带有功、无功、功率因数、有载调压变压器分头位置、无功补偿装置投退情况能实时监测。
2.由厂站运行人员监视电压并向调度提出调压方案建议,调度运行人员确定执行调压方案,调度运行人员也可视变电站在电网中所处位置授权变电运行人员自行监视调整电压。
(四)负责电网电压质量指标评估,针对电压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各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遵守并网调度协议中的有关发电机无功出力的要求。
(六)负责对所辖各风力发电厂电压无功进行监控和管理,根据风电出力情况,监督风电厂及时投退无功补偿装置,防止向电网大量吸收或倒送无功。
(七)负责对所辖各电气化铁路牵引站电压无功进行监控和管理,装有无功静止补偿器(SVC)的牵引站必须保证SVC装置连续投入运行。
第十四条各级电力营销部门职责
(一)负责督促电力用户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装置,按有关国家电网公司《无功补偿配置技术原则》规定确定无功补偿容量。
(二)负责监督电力用户遵守供用电合同中关于无功补偿装置运行调整的规定,保证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正确投入,功率因数达到规定要求。
监督电力用户采取措施防止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三)做好用户无功补偿装置控制和节能宣传工作。
(四)负责对用户反映的电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对于供电电压质量问题应限期整改,对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压质量问题应积极协助用户予以解决。
(五)负责做好用户电压监测点的设置及抄、报等管理工作。
第四章电压无功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供电单位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调度命令,负责做好本地区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的合理配置、安全运行及调压工作,认真做好年度电压质量的统计分析工作,查找电压不合格点的原因,并根据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保证电网无功分层分区就地平衡和各结点的电压质量合格率达到要求。
(二)对所安装的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应保持完好状态,按期进行巡视检查。
无功补偿装置及调压装置应定期维护,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修复,保证无功补偿设备及调压装置可用率达到要求。
(三)对无功补偿设备故障情况应有完整、准确记录,并认真分析原因,对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应有书面分析报告。
(四)为便于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管理,电容器组、电抗器组、调相机等无功补偿装置应配齐相应的无功功率表,开展无功补偿装置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五)应根据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及时投入或切除无功补偿装置,并逐步实现自动控制方式,对于装有电容器和有载调压变压器的变电站,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调压:
1.主变高压侧母线实际运行电压满足各级调度给定的电压调整曲线。
2.主变高压侧母线实际运行电压高于调度给定值,但电容器已全部处于退出状态,应调整有载分接开关位置,使变电站中低压侧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内。
3.主变高压侧母线实际运行电压低于调度给定值,但电容器已全部处于投入状态,应调整有载分接开关位置,使变电站中低压侧母线电压在合格范围内。
(六)加强对电力用户无功补偿装置的安全运行、投入(或切除)、电压偏差值等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既要防止低功率因数运行,也应防止在低谷负荷时向电网倒送无功电力。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并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应具备满负荷时功率因数在0.85(滞相)~0.97(进相)运行的能力。
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
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七条对电力用户的电压无功管理要求
(一)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
(二)电力用户功率因数应达到:
1.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电力用户,在变压器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应不向电网倒送无功。
2.100千伏安及以上10千伏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5以上。
3.其他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宜达到0.90以上。
第十八条无功补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标准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二)各级电网企业的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无功补偿装置管理台帐,并定期更新上报。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根据有关标准,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完好率。
(四)各级电网企业应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
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B。
(五)各级电网企业每月对无功补偿装置运行和故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上报。
并对故障率较高的设备,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电压质量技术监督
(一)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有关技术监督规定对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建立完善电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并贯彻实施。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对所有并网的发、供电设备进行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
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与当地电网企业签定并网协议时,应包括电压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内容。
(四)电压质量技术监督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电压质量技术监督的专业水平。
第五章无功补偿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各供电单位均应根据电网结构、负荷特性编制本地区无功电源和无功补偿的规划,无功电源的规划应纳入电网建设的统一规划中,并应根据电网发展定期编制、修订。
第二十一条新建变电站和主变增容改造时,应合理确定无功补偿装置容量,以保证35千伏~220千伏变电站在主变最大负荷时,其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5;在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第二十二条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低谷运行方式下,保证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无功平衡。
无功补偿配置应按照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降损与调压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电力系统应有事故无功备用,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动态无功补偿设备中,保证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应避免通过远距离线路输送无功电力,220千伏及以上系统与下一级系统间不应有较大的无功电力交换。
对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在大量采用10~220千伏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中新建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出线情况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二十六条电压无功的控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第二十七条35~220千伏变电站主变压器高压侧应装设双向有功功率表和无功功率表(或功率因数表)。
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在其集控站自动监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
第六章无功电力调度与电压调整
第二十八条无功电力调度
(一)各级调度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无功电源容量以及可调节能力,编制重大设备检修等特殊方式下的无功电力调度方案,并按此实施调度。
(二)无功电力调度实行按调度权限划分下的分级管理,应对网省间联络线及各级调度分界点处的无功电力送出(或受入)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三)各级调度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和电压运行状况,及时调整调压装置及无功补偿装置。
第二十九条电压调整
(一)在满足电压合格的条件下,电压调整应遵循无功电力分层分区平衡原则。
(二)按调度权限划分,进行无功调压计算,定期编制调整各级电网主变压器运行变比的方案,定期下达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运行电压或无功电力曲线。
(三)电网电压超出规定值时,应采取调整发电机、调相机无功出力、增减并联电容器(或并联电抗器)容量等措施解决。
(四)局部(地区、站)电网电压的下降或升高,可采取改变有功与无功电力潮流的重新分配、改变运行方式、调整主变压器变比或改变网络参数等措施加以解决。
(五)在电压水平影响到电网安全时,调度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负荷和解列机组、线路等措施。
第七章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
第三十条电压监测应符合相关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确保监测的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第三十一条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原则
(一)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发电厂220千伏母线和500千伏变电站高、中压母线电压,均设置为电网压质量监测点。
(二)供电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供电电压质量监测分为A、B、C、D四类监测点。
1.A类带地区供电负荷变电站的10(6)千伏母线电压。
2.B类35(66)千伏专线供电和110千伏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端电压。
B类电压监测点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35(66)千伏及以上专线供电的可装在产权分界处,110千伏及以上非专线供电的安装在用户变电站侧。
(2)对于两路电源供电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户变电站,用户变电站母线未分裂运行,只需设一个电压监测点;用户变电站母线分裂运行,且两路供电电源为不同变电站的应设置两个电压监测点;用户变电站母线分裂运行,两路供电电源为同一变电站供电,且上级变电站母线未分裂运行的,只需设一个电压监测点;用户变电站母线分裂运行,双电源为同一变电站供电的,且上级变电站母线分裂运行的,应设置两个电压监测点。
(3)用户变电站高压侧无电压互感器的,电压监测点设置在给用户变电站供电的上级变电站母线侧。
3.C类35(66)千伏非专线供电的和10(6)千伏供电的用户端电压。
每10MW负荷至少应设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
C类电压监测点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C类电压监测点应安装在用户侧。
(2)负荷取平均负荷(即每月平均负荷的半年(全年)平均值)。
(3)原则上应选择高压侧有电压互感器的用户,不考虑设在用户变电站低压侧。
4.D类380/220V低压网络和用户端的电压。
每百台公用配电变压器至少设2个电压质量监测点。
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
(三)供电电压监测点的调整
各类监测点每年应随供电网络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各单位应根据供电网络变化对各类电压监测点进行动态调整,其中10(6)千伏母线电压应在变电站新投产次月列入A类电压监测点,进行统计考核;B、C、D类电压监测点应每90天进行监测点数量校核,并在次季度首月末完成增减工作。
第三十二条电压监测点的台帐
各单位应建立电压监测点的台帐,内容包括:
监测点名称、电压等级、监测点类别(分A类、B类、C类、D类)、电压监测装置厂家、监测装置型号、通信方式,监测装置安装、投运、校验日期等信息数据。
第三十三条电压质量的统计
(一)电压质量的统计内容包括各监测点电压合格率、电网电压合格率、电网电压波动合格率和供电电压合格率。
(二)电压合格率是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的百分比。
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见附录C。
第三十四条电压合格率管理
(一)公司各单位应认真做好电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年、月度电网电压合格率、电压波动合格率由各级调度部门负责统计,并按有关规定每月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年、月度供电电压合格率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并按有关规定每月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四)电网电压合格率、电压波动合格率、A类供电电压合格率可以利用具有电压监测和统计功能的自动化系统进行统计。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五条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一)电压质量和无功管理考核内容包括:
电网电压合格率、供电电压合格率、无功设备可用率。
(二)电压质量考核标准各级电压质量指标应当控制在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要求的电压偏差范围内,且电压波动率应符合第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考核办法
(一)电压质量工作在公司系统实行分级考核,对各项电压质量指标实行统计考核,各供电单位应建立电压质量考核制度。
(二)按季度、年度分别对电网电压合格率、电压波动合格率、供电电压合格率、无功设备可用率进行考核。
(三)各级电网企业按年度公布电压质量监测结果,对于提高电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达不到电压质量要求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以促进电压、无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鄂尔多斯电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录A:
电压波动率及电压波动合格率计算公式
1、监测点电压波动率Vb(%)=((小时最高电压-小时最低电压)/系统标
称电压值)*100%
2、监测点电压波动合格率Vbi(%)(统计电压波动合格率的时间单位为“小
时”)
Vbi(%)=(电压波动合格小时数/电压监测总小时数)×100%
3、电网电压波动合格率
注:
m为母线电压波动监测点数
附录B:
并联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
注:
1.“全企业”指电网企业的全口径安装容量统计范围。
2.电容器与电抗器分别统计、上报。
3.公式中只统计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各类故障。
附录C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
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1.监测点电压合格率(统计电压合格率的时间单位为“分”)
2.电网电压合格率
注:
n为电网电压监测点数
3.供电电压合格率
注:
公式中VA、VB、VC、VD
分别A、B、C、D类的电压合格率。
各供电单位电压合格率统计时分别为其所属单位相应类的供电电压合格率与其对应测点数的加权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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