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基础第六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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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基础第六部分
第31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
(一)“调整经理的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后者是一个法律部门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1.民商法:
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2.经济法:
主要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活动。
3.其他法律部门:
最广泛的意义上
二.经济法基础知识
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1)是一种经济关系,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
(2)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3)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
(4)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市场管理关系
(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本质
平衡协调法
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经济利益出发
社会本位法
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立足社会整体
系统、综合调整法
通过具体制度和规范调整;进行系统、综合的调整
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法
是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对立统一的产物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法
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对之进行平衡协调
基本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
体现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和经济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体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各项制度中,是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合法、合理、合经济规律
责权利统一原则
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是: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第32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
物权
债权
绝对权
相对权
支配权
请求权
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自由确定
客体一般为物
客体是行为
具有追及效力
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同一标的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不具有对内优先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的保护方法法定化
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行设有两个以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三)物权的种类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设立目的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
从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留置权
意定物权
质权
存续有无期限
有期限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四)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1.物权的保护方法:
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2.两种方法在根据、适用范围、目的上存在区别。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独占性、全面性、单一性、存续性、弹力性
(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1.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者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葬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的没收。
(2)继受取得:
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3)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必须善意、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所有权的消灭(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三)共有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定的应有部分。
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应有部分,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2.共同共有:
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的共同关系为前提。
共同共有的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遗产分割前的占用等
3.二者区别:
成立原因、标的物、权利的享有、对等三人行使权利、分割共有物的限制。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专有部分:
专有权
2.共有部分:
共有权
三.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限制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1)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
(3)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享出来的用益物权
(4)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5)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拔方式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1)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
(2)主体是公民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1)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按照合同设立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特征包括具有价值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特点
意定担保物权
法定担保物权
不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标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动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应收帐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的动产
设立
法定抵押权:
登记生效
意定抵押权:
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生效
自质物交付给质权人时生效
登记生效/交付生效
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第33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标准
具体分类
举例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借用合同
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15类合同
无名合同
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借款合同
从合同
担保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意识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
分类
情形
后果
无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两条件同时具备)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
(3)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一经撤销,合同关系消灭,效力追溯至合同成立时;
(2)合同变更后,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内容发生变化,变更的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一)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件:
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约定
(2)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要约人。
例外: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
(1)要件:
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知心朋友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缔约过失责任:
录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划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阅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的履行
1.全面履行原则:
履行主体、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积极改造通知义务、协助履行行力、保密义务
3.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
行使方
具体情形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履行
2.抵销
3.提存
4.免除债务
5.混同
四.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
1.特征:
明确的目的性、自愿性和平等性、从属性。
2.形式
(1)保证
Ø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
Ø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Ø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2)定金
(1)定金具有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
(3)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的20%
(4)违约金与定金存在差别,不能并用,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二)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
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撤销权
条件:
债务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侵害债权,债权人证明受让人知情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的下列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陆军撤销俩务人行为的有: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1)不可转让的情形: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义务的转让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庆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
(1)意定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概括转让: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的变更
1.法律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2.发生场合: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公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再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区别
六.违约责任
概念、特征
(1)录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间产生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届满前的违约行为)
主观过错
严格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免责事则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过错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34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概念
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公司备法人资格
(3)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
种类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其特殊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资格和人数。
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要求
(1)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做人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内容
职权
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3)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采取“资本多数决”制,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
(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
(1)医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2)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投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则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改造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全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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