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储企业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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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储企业员工辞职与辞退管理暂行办法
I-Ⅱ-5-G01-20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员工辞职、辞退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为保证辞职、辞退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四川国储企业各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同时也为规范企业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有力促进公司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国储企业各公司。
第三条辞职与辞退概述
辞职是指员工要求脱离所在用人单位现任的职务或职位,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关系或派遣关系),退出在该单位工作的人事调整活动。
辞退是用人单位免去员工职务或职位,解除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合同关系或派遣关系),责成员工退出在该单位工作的人事调整活动。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一种行为,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
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员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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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第四条员工辞职与单位辞退的权利。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单位对违纪违规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第五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做出辞退决定时应当慎重。
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根据该员工业绩、态度、能力、一贯表现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是否辞退不称职的员工。
第六条凡与用人单位建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务派遣工,外聘的临时工、劳务工、合同工(协议工)或事实存在用工关系的其他员工,其辞职与辞退均应以书面形式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章员工辞退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辞退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各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辞退。
1.一个年度内被记大过累计达2次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3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6日者;无正当理由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以日历天数连续计算)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40天者;
3.违反国家法规或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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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公司生产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规程,造成损失或严重妨害生产和安全者;
5.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较重损失者;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任务或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调派,经劝导不听,情节严重者;
7.擅离职守致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发生变故和调整,或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8.关键和重要事务不清而弃职者;或工作遇危急、险情时,非因采取必须的人身紧急避险而临阵脱逃者;或拒不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也不及时报告而离职逃逸者;
9.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0.拒不执行安全检查、验证身份、强撞门禁控管或打骂门卫,造成严劣影响或损失者;
11.值勤时无故在禁火、防静电场所(室)吸烟、打电话;不按规定穿着防静电鞋,且不服从安全监管、处罚,情节恶劣者;12.未经许可在公司保密场所、值班室等禁区留宿外人,造
成失密或严重影响安全、工作者;
13.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带领外人到公司禁区参观、摄影、摄像或泄露单位秘密,造成失密者;
14.泄露公司生产、经营等业务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或情节严重者;
15.挪用公物、公款,对公司利益和信誉造成严重损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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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者;
17.长期办事不力、作风拖沓且有具体事实,经教育无悔改、情节严重者,或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者;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或仿效公司领导签字、盗用公司印信,仿伪、涂改公司文件等图谋私利情节恶劣者;
19.为推脱责任或帮助他人骗取单位利益,故意伪造、提供虚假证件、证明、信息欺骗单位领导,致使领导做出错误判断和决定的情节恶劣者或使单位遭受损害者;
20.以事假、病假、工休假等休假为借口到他处兼职,或未经批准、在聘用期间内到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的竞争对手处兼职者;
21.煽动、组织、参与本单位或到社会上聚众打架、闹事,严重影响治安秩序者;
22.在本单位聚众罢工、鼓惑怠工、造谣滋事,严重影响单体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者;
23.恶意编造或散播谣言、伤害公司声誉,致使公司蒙受不利或挑拨劳资双方矛盾,情节恶劣者;
24.无故恶言顶撞或无理扭闹、纠缠辱骂领导,不服规劝、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破坏单位形象者;
25.公开违抗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或无故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26.因故意破坏、侵占、拆卸、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设备、器材、制品及文书等公司财物的行为,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等业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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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
28.聚众赌博、影响社会管理或单位生产、生活秩序者;
29.道德品质败坏、品行不端,屡劝不改,影响极坏者;
30.出售、吸食、注射毒品或使用其他违禁品之不良嗜好者;
31.纵火,失职酿成火灾或火警者;
32.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者;
33.故意陷害、诽谤、污蔑、污告、污辱他人,造成他人伤害情节严重者;
34.工作期间因故受治安、刑事处理并由司法机关确定为严重违法、犯罪者;
35.员工在试用及合同期内,经查实因故意虚报、隐瞒、做假、伪造证据等情形,使公司误信而录取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者;36.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其他行为,既不服监管又不
服正确的处罚、或严重影响单位生产、生活秩序、或公司领导集体认为情节十分恶劣、应该辞退、解除合同者;
37.公司根据考核结果并按规章制度、正常调整其工作岗位而本人拒不服从者;
38.因精神或身体虚弱多病、衰话或非因公残废等身体机能发生障碍,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39.虽无过失、但对所从事的工作长期不能胜任,经岗位调整后仍不能适应,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
40.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或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41.因本公司生产、经营等任务紧缩需要精减、缩编人员或单位机构、人事改革需要,必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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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工作、业务上必须要减员者;
43.有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中情形之一者。
二、按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事前通告其本人,由其用工部门主管向员工说明辞退理由并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尽力做好必要的思想疏通工作。
辞退预告期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般违纪辞退的
(1)在本单位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7日前告之;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10日前告之;(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15日前告之。
2.犯严重错误、性质恶劣或犯治安、刑事案件的,应从快处理,告知时间视其具体情况确定。
3.正常辞退的:
应提前30天告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第八条辞退员工的基本程序
一、辞退员工时,一般由用工部门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提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把关审查批准,必要的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决定辞退员工,先由其用工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领取《员工辞退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被辞退员工接《员工辞退通知书》后,应及时办理解除合同书和相关移交手续,并填写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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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辞退员工应在办结解除合同书和相关移交手续的24小时内,离开本公司。
第三章员工辞退与辞职管理
第九条辞退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二、办理移交手续时,应收回出入证、员工工作证等公司制发的与工作有关联的相关证件。
被辞退员工若属正在办理对外重要业务的,或涉及公司重要业务、认为该员工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本公司的利益的(如业务主办、采购等),有必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的,应及时用电话、信函告知。
三、各所属公司辞退一般员工,应当在办理手续后的三日内填《员工辞退审批表》报告总公司备案。
辞退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辞退手续办理前报填《员工辞退审批表》报总公司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被辞退的员工如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的20日内,书面向总公司提出调解或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若对调解或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上诉。
五、被辞退员工如果对辞退不服而采取无理取闹、纠缠领导等非理智手段,影响单位正常工作或生活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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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果员工因违法违纪被辞退,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该员工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辞职管理
一、各公司员工无论以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可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在公司未批准前,仍需坚持岗位工作。
二、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力资源部领取《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三、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员工中途离职,不申请不报告、不辞而别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结批准手续就擅自离职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五、如果员工因违法违纪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该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各所属公司应在员工辞职手续办理后的三日内,将员工辞职情况报告总公司备案。
第四章辞退与辞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辞退员工。
由员工所在用人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辞退理由和依据。
人力资源部根据部门意见,对该员工进行考查,确认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辞退条件之一的,应当准予辞退,并填发《员工辞退申请书》,填写《员工辞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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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辞退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辞职。
由员工所在用工部门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如果不同意则要说明理由。
部门同意申请人辞职的,可以通知由人力资源部直接办理辞职手续。
除非人力资源部认为该员工的工作直接关系到本公司利益的,可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相关部门和经办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应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具有本办法规定的辞退条件之一的,应当辞退其回派遣单位,并同派遣单位按派遣协议办理退回手续,由派遣单位对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员工辞退通知书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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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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