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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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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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1、新职工进厂“三级”安全教育
(1)凡新招进公司的职工(包括短期合同工和临时工),都必须经过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一级(公司)安全教育由人事行政部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a、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b、公司概况、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c、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二级(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主要教育内容:
a、本单位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设备概况及其特点,危险区域、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b、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机具伤害等安全防护、应急抢救知识的教育。
(4)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主要教育内容:
a、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程序;
b、本岗位工作特点、设备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项;
c、设备、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
(5)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报安全部门存档。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中层管理人员、专(兼)职安全员培训教育
(1)公司每年对中层管理者、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教育培训。
(2)培训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基本知识、技术知识等。
4、班组长培训教育
(1)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班组长安全培训教育。
(2)培训教育内容:
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
5、车间安全教育
车间每月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班组每周一次组员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6、变换工种及复工安全教育
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七、对公司员工的“四新”教育
(1)“四新”安全培训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对操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教育。
(2)“四新”安全培训教育由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负责组织。
(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a、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b、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c、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d、“四新”项目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4)操作人员进行“四新”安全培训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每年至少对重点单位进行四次综合性安全检查,基层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班组每周一次。
2、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包括专业、防洪、防汛等季节性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3、组织安全检查,检查组由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
4、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查思想:
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查安全管理:
各级领导及职能人员是否分线负责,落实了“五同时”;
(3)查规章制度:
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贯彻执行;
(4)查事故隐患:
主要检查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5、对查出隐患的处理
(1)对查出的隐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
所在单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或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同时上报公司领导。
(2)检查部门按限期对整改项目进行验收。
6、班组安全检查。
生产班组应做好班前、班后和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或上报,要害岗位要定人、定责每天检查并有记录。
7、对违章人员、部门、单位的处理。
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根据隐患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部门或单位,公司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三、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公司一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2、公司与各基层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要投资安排的项目由经营管理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经营管理和财务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预算,落实资金
3、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各基层单位上报,安全环保部负责汇总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召集安委会成员进行审定,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由安全环保部门督促实施。
4、公司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经营管理、财务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主要范围包括:
(1)安全技术:
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2)职业健康:
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发送的防守取暖设施等。
(3)辅助房屋及设施:
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4)宣传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要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四、职业病预防制度
1、职业危害作业点的确定、申报与监测。
(1)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标准,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确定职业危害作业点,并进行申报。
(2)对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监测评价结果要作好记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有害物质超标的要及时组织整改。
(3)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职业健康检查
(1)安全部门会同工会、人事行政部等部门确定公司职业危害种类、岗位及人员。
(2)职业病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组织在岗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危害作业岗位人员的健康检查。
(4)依据体检结果及处理意见,将体检结果通知人力资源部及本人,并对其进行复查或治疗。
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要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健康监护及预防
(1)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使用,对应使用而不使用防护用品的,安全部门将予以处罚。
(2)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发放保健津贴。
(3)暑期为职工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4、职业健康教育
(1)职业健康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2)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
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1)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职业健康防护设备、设施,各有关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3)设备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的监督检查;安全部门对职业卫生健康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安全部门申报。
6、职业病统计报告
(1)职业病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不得虚报、拒报。
(2)发生死亡或同时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急性职业病在确诊后六小时内报告职业卫生监督机构。
7、对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和禁忌作业人员和管理。
(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检查。
(2)对体检中发现的禁忌作业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应予以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3)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安排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期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工资、体检治疗费用,由公司负责。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疑似职业病病人,人力资源部应予以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物资采购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经安全部门验收。
2、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由公司仓储部门负责,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3、劳动防护用品的资金保障
财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费用的计划和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职工应保管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5、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与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监督与检查
安全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公司按照国家、地方和有关制度对本公司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人员
2、女职工在休孕期假、产假、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不得在此期间与女职工解除合同。
3、公司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妊娠期、哺乳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禁忌作业。
4、公司应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普治工作,不断完善女职工健康保护措施。
5、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2、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3、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各单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或由岗位人员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私自动用各种消防设施、器具。
5、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6、对防火、防爆区固定火点,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
8、消防灭火器必须完整好用,不得将少药、缺气、外部损伤及有缺陷的灭火器材混配岗位,以免贻误战机。
灭火器材使用之后,应及时充装药粉。
9、公司固定消火栓5米以内严禁停放车辆或堆放物资,并做好保养和防冻工作。
10、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而不影响安全疏散,须放在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11、消防器材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检查。
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一名副经理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具体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日常派车由经理办公室负责。
3、车辆的安全管理。
(1)不准个人车辆在单位挂靠,严禁为外单位和个人出据证明,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出据证明者承担相应责任。
(2)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
各种手续齐全有效,上路行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3)单位租赁或出租给外单位(个人)的车辆必须签订双方安全责任协议书,协议书包括:
交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状况;车辆必备的证照、手续、各方应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4)凡个人租用、借用和个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包括私车公用),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严格控制调派私人的机动车辆为单位办任何事情。
(5)公司调派车辆实行路单审批签发制度。
对日行300公里以上的司机和车辆要认真监控,除节假日坚持派车“一只笔”外,还应执行九种情况不派制度。
即:
非生产用车不派、生活用车不派;
非经营性用车不派;
车辆有故障不派;
任务不详或路线不清不派;
车型变换或跟车实习不足3个月不派;
实习司机放单不派;
有思想负担不派;
司机情绪波动、身体不适不派;
司机日休息不足8小时不派。
(6)所有车辆必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
车辆概况、历次维修时间、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等。
严格车辆更新报废制度,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要求,临近报废的车辆要严格控制动用。
(7)执行任务后车辆应回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或将车开回家中;严禁在家属居民区停放过夜。
临时停车时,必须切断电源、油路,锁好车,采取防滑,防盗措施。
(8)严格车辆的一级、二级和大修(总成换件)例保制度,按照行驶里程进行逐级保养,超保、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
(9)执行车辆保养日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每周必须有半天的车辆保养日,严禁“带病”行车。
超期保养、失修或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禁止使用,故障不排除次日不派车。
(10)加强对机动车的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完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行驶的不得运行。
检查、保养和修理应有详细的记录。
(11)公司每季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不定期的抽查。
4、驾驶员管理
(1)经地方交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管道局机动车准驾证”驾驶员方可上岗。
(2)凡无“驾驶证”和“准驾证”开车的,一律视为开私车,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驾驶。
否则,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该车驾驶员承担,并负全部责任。
(4)驾驶小型车日行程不宜超过800公里,原则上日行车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行车4小时必须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5分钟。
(5)驾驶员开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同时要求乘车人员系好安全带,乘车人员未系好安全带,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行车中必须保持安全和经济车速。
(6)针对季节和环境的变化,驾驶员要谨慎驾驶车辆。
a、冬季天气寒冷,人员行动不便,行车中应注意提前避让。
遇冰雪路、复杂地形的山路、多转弯路驾驶车辆要正确运用方向与制动,避免急打方向急刹车。
b、夏季天气炎热,司机易困乏,要妥善安排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C、风、雨、雪、雾天气,能见度低,视觉差,易造成判断失误,行车时必须保持低速行使。
能见度在20米以上50米以下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能见度在20米以下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能见度不足5米时,各种车辆必须停驶。
d、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时,要严格使用与车速相适应的轮胎,特别要注意前胎的完好。
严禁使用有硬伤、帘布层损坏或磨损过甚的轮胎。
轮胎应经常检查,轮胎气压保持在规定的指数内。
(7)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十不准”、“十不开”的行车规定。
十不准:
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不准交无照人员开车;
不准酒后开车;
不准开英雄车、赌气车;
不准人工直接供油;
不准下坡熄火空档滑行;
不准强超、抢会;
不准疲劳驾驶;
不准在行驶中接打手机;
不准无《准驾证》行驶。
十不开:
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食品,证件不全,无押车人员和防范措施不开;
客、货超员超重、货物捆扎不牢不开;
超高、超长、超宽货物未办通行证、无安全标志不开;
车辆挂钩不牢,车门关闭不好不开;
驾驶室顶、保险杠、脚踏板上有人不开;
道路、桥涵情况不明不开;
翻斗、吊车吊臂没有复位不开;
车辆安全防护装置失效不开;
乘车人员未系安全带不开;
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不开。
(8)凡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管理的部长、安全员),经正式培训,双证齐全,从事本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在特殊情况下可短途动用车辆。
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任何车辆,否则一律按开私车论处。
(9)带车人(含租车单位、单车、短途用车人)对司机安全行车应起到督导作用,严禁唆使、纵容司机违章。
5、驾驶员安全教育
(1)公司经理办公室或安全环保部门每月对司机进行一次规章制度、安全行车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交通法律法规、交通安全常识、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示等;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活动。
(2)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包括分公司、销售售后服务),出发前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学习,了解行车路段的交通状况、风土人情,熟悉民族政策和当地法规,方可派车。
(3)安全教育、活动应有记录。
6、公司内交通管理
(1)公司院内不准随便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放在已划好的车位内。
(2)外来车辆进入厂门需要登记按指定路线进入公司内。
(3)在公司路口悬挂限速、禁止鸣笛、禁止客车进入等标示牌儿。
7、交通事故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承包工程项目的单位
(1)凡在公司内承包各种工程项目、技改项目、协作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关安全资质证明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承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及安全保障措施,并将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及具体安全措施复印件报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单位应首先审查承包或租赁单位是否具有相关安全生产资质或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承包或租赁合同要明确约定安全管理责任,发现承包或租赁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发包或出租单位进行处罚。
3、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
(1)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安全教育后,方能进入。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见习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合理佩截劳动防护用品,服从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
4、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1)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由接待单位负责。
(2)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十、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1、公司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期交纳保险费。
2、公司年工伤事故频率(重伤率<0.20‰死亡率:
<0.030‰)。
3、事故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护措施或送医院处置。
(2)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程度及时处理或报告主管领导,重伤以上事故公司2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轻伤事故所在单位经调查、分析后,将《伤亡事故登记表》最迟不超过3天报安全部门2份,单位自留1份。
(4)发生重伤及其以上事故时,公司应及时将《伤亡事故快报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基层)》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报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1)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
(2)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死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处理
(1)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公司组织全面落实。
6、工伤认定及保险待遇
(1)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上报认定工伤。
(2)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对工伤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待遇和善后工作。
(3)工伤人员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换取工伤休假证明,工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4)工伤人员需进行伤残鉴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门按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办理。
7、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资料,由安全部门归档保存。
十一、安全奖惩制度
1、公司领导干部的安全奖惩。
公司安监会将根据日常安全检查情况及年终安全考核结果,对公司、各部门主管两级领导和各基层单位领导进行奖罚,奖、罚方案由公司安监会制定并实施。
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基层单位发生重伤以上生产事故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领导层罚款。
(2)全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单位,单位领导及定点联系人(公司、各部门主管两级领导)年终按制定计划金额的2倍奖励。
(3)凡发生一次轻伤事故的,对部门和部门领导罚款;凡发生二次以上轻伤事故和隐瞒事故不报的加倍罚款,事故单位领导及定点联系人(公司、各部门主管两级领导)加重处罚。
(4)公司发生重伤事故一次,安全总监、副总监奖金扣除50%。
(5)违章指挥的领导罚款1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经济处罚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公司员工的安全奖惩
对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给予20至50元的罚款;
(1)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包括安全帽)、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等);
(2)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从事作业的;
(3)酒后上岗或在禁烟场所吸烟者;
(4)脱岗、睡岗、串岗者;
(5)登高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私自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7)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8)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9)气焊焊接与切割作业氧气瓶和乙炔瓶的间距不符合安全规定;
(10)乙炔气瓶使用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
(11)起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仍然进行起吊作业;
(12)在吊装作业中未使用符合安全要求、标准的吊具、吊索;
(13)修理设备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14)作业人员在旋转设备未停止运行的情况下对旋转部位进行作业的;
(15)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它明火取暖;
(16)无局内“准驾证”驾驶公车;
(17)司机私自将车辆交给别人驾驶;
(18)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19)车辆安全设施带故障行驶;
(20)驾驶员在执行任务期间饮酒,乘车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加劝阻。
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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