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广北延施工单位管理办法暂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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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广北延施工单位管理办法暂定稿
郑州市京广快速路(北三环-连霍高速)工程
施工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本工程各项管理工作满足郑州市京广快速路(北三环-连霍高速)项目部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本工程项目的管理目标,特监理方共同议定本管理办法。
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进度管理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可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重要的节点工期目标,并交监理部审核,经批准后作为每月的月进度计划编制及考核依据。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按批准后的总进度计划安排生产,并编制详细月进度计划,每月计划应于上月25日前上报,无正当理由每逾期上报一天予以200元罚款,无当月计划处罚400元罚款。
第四条月进度计划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分项工程未按时完成,在下个月第一周必须完成,否则每拖延一天酌情处以200-500元罚款。
(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允许工期顺延的情况经建设单位允许后,工期予以顺延。
)
第五条施工单位按照每月进度计划,在每周四上午上报上周工程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预期上报监理部的予以100元的罚款。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组成应包括: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必要人员,并持证上岗。
各管理人员及数量经监理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到位,在规定时限没有到位,对施工单位按100元/人/天处罚,并限期到位。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工作质量(不自检合格就报监理验收)、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由监理单位提出责令施工单位7天内调整人员,否则对施工单位按100元/天处罚。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各项方案和计划,经审定批准后,应认真组织实施,凡施工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罚款500元,施工单位无交底记录的,每次每项罚款200元,交底后应认真组织实施,有一项未实施者罚款200元,如实施过程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适当调整。
第九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于隐蔽部位的分项、分部工程,报于监理的同时,必须报建设单位项目部工程人员、质检监督部门参加验收,未经报验通过,私自进行施工的,罚款500元。
第十条对混凝土外观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桩基破除桩头时出现无保护层和伸入承台长度不够,施工缝未凿出露新鲜混凝土面等每发生一处罚款200元,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第十一条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首次警告不改正的,每发生一次处以200元罚款,并责令限时整改,逾期不改,视情节追加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不按规范或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每发现一次,给予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返工整改。
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发生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保留对不称职管理人员予以限期更换的权力。
第十三条对于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项目经理予以签收,需要回复时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编写回复单。
对发生不接收和逾期不回复的现象,或未按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200—500元罚款,并保留继续追加处罚的权利。
第十四条对于重要工序,重点部位(如砼浇筑、压浆、张拉等)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
监理单位在旁站过程发现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不在岗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每次给予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夜晚不便于验收的工作,如箱梁钢筋筋、标高等,应安排到便于验收的工作时间进行,对需夜晚验收的项目,应在下午4:
00前通知监理公司,测量一般不安排夜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不得隐瞒施工质量问题,所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部报告,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否则每次给予500元罚款,并需重新进行质量认定和验收。
第十七条砼外观验收前严禁私自对砼质量缺陷进行修补,发现后每处每次给予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各专业的配合,做好预埋、预留工作,监理单位认真验收检查。
如因预留预埋错误,造成在结构墙板开洞、凿槽,每处对施工单位给予2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质量验收工作,在施工单位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施工并应立即退场。
第四章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市级文明标准工地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检查和整改制度和安全培训、演练、三级交底制度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制度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整改,监理及建设单位随时抽查检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无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方案和交底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每项处以500元罚款,直至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每月由建设单位组织整个工程做一次全面的文明施工例行检查,凡在工程例行检查及专项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陷患的,施工单位应限期整改,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每次每项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发现违章作业或非持证人员上岗每次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四条无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塔吊,塔吊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拆单位及作业人员无资质每查出一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现场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者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放任或者故意纵容其劳务人员损害或者扰乱建设单位、监理办公秩序的,发生一次,监理有权处罚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论铺设、架宽、立杆间距或大小横杆间距,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未挂安全网或安全网挂设不合格时,未经监理同意私自拆除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八条“四口、五临边”,基坑放坡坡度、基坑泥浆池土方开挖周边无防护措施的(深度>2m的基坑)或无上下通道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设备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未挂操作规程牌,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每台设备都要做到“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施工临时用电配电箱安装高度不符合规定(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1.6m,移动式开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电箱体无门或锁、无防雨防尘措、施临时用电线路不符合规定每查出一项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使用电弧焊、气割、气焊,无防火措施,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电炉者,除没收电器外,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无防火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的罚款200.00元。
宿舍、厨房、配电室、木工场、仓库等处未设置防火器材的,防火器材设置数量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失效的动火作业点未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宿、舍内使用煤炉、电炉、油炉、液化气灶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工地进出口无大门的、无门卫、无门卫制度、无出口保洁措施、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工地围挡不牢固、不完整、变形、围挡外不整洁、高度达不到、在建工程临街面外侧公益广告不符合要求,5牌3图每缺一项或做法不符合要求,施工现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操作规程牌的每处场标牌无醒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示标语。
每查出一项罚款200元(详见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第五章工程例会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专题会议。
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以临时会议通知为准),主要是讨论研究工程进展计划及重要事项决策。
第三十四条每周由监理单位组织召开工程例会,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主要是对工程进展进行分析,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根据当月计划作出本周施工进度要求和工作安排。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必须参加每周例会,如不能参加,须提前2小时向总监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有代表替会能力的其他领导参加。
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50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300元/人次,无故退场的罚款200元/人次,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例会每次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每月由建设单位组织联合检查,检查过程由工程指挥主持,监理公司总监、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部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50元/人次,无故退场的罚款50元/人次,项目经理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500元,下次会议召开前交上。
第三十六条会议汇报和发言尽可能提供详实文稿,以供汇总和备查,注意保持会议良好秩序,不得来回走动或接打手机。
第三十七条临时通知的各种会议所指定参加人员必须到会,违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八条联合检查和每周例会的会议纪要,与会人员应当签到,会议纪要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必须签收存档。
对于会议形成决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有一项未实施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予办理者罚款300元(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若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应书面汇报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经核实后可予以调整。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专题会议由项目部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项目部综合部负责记录整理;工程例会由监理单位负责主持召开并负责记录会议整理;碰头会由主持人安排专人形成工作日志;会议内容需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的,由项目部统一编制印发。
会议形成的各种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原件由项目部综合部负责存档。
第六章材料设备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或BT项目公司供应材料、设备运到现场时,经建设或BT单位、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接收,否则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自购材料,属于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定价范围内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指定的若干材料生产厂选择,并向建设单位提供样品,进行封样。
发现施工单位私自采购非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材料时,除责令退场外并给予2000/次罚款,同时要承担由此引出的质量和进度问题责任。
第四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和安装用各种材料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和相关的实验报告,并上报监理部,经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复试报告没出来,施工单位保证质量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后可以使用。
第四十三条对未经报验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中的,每发现一次,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尽快报验,报验合格后继续使用;对不合格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人员的监督下退出现场,已使用部分全部返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听从统一安排,所用材料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存放,并码放整齐,否则罚款500元。
第七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等自身原因被媒体曝光、或安检、质检等监督部门通报的一次5000-10000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河南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李之昭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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