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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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篇一: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简介
(1995年第1版)
FIDIC“桔皮书”被推荐在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项目中使用。
国际上对“设计-建造”(Design-Build)与“交钥匙(Turnkey)尚无公认的定义。
一般是指承包商按照业主的要求,负责设计和实施,可能包括规划设计以及建造工程,对“交钥匙”合同还要求提供一套配备完整的设施
有时还可能提出试运行和运行的要求。
有时可能要求由承包商融资。
这一切要求都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具体明确地规定。
我国常提到的“总承包”合同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至少“设计-建造”是总承包的一个类型,因而“桔皮书”稍加修改也适用于国内该类型的总承包合同。
FIDIC“桔皮书”适用于总价合同。
FIDIC“桔皮书”第一部分为通用条件,包括20节、20条、160款,20节的内容包括:
合同,业主,业主代表,承包商,设计,职员与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延误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受,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合同价格与支付,变更,承包商的违约,业主的违约,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与仲裁。
第二部分为专用条件编制指南,附件中包括履约保函,履约担保书以及预付款保函的范例格式。
之后是投标书,投标书附件和协议书的范例格式。
下面将对通用条件中的20个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讨论。
一、合同
(一)定义()“桔皮书”对文件,人员,日期,时间以及期限,检验和竣工,款项与支付,其他定义这六个方面的45个专用名词下了定义。
请仔细阅读原文。
“桔皮书”中没有“工程师”
这一角色,而是由业主代表来进行合同管理。
(二)文件的提供、保管和版权(-)1、现场的文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以及变更等文件,供业主方人员使用。
2、施工文件
(1)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
并提供6份复制件供业主代表及助理使用。
(2)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
业主可为了工程的需要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没有承包商的同意,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和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3、业主的文件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发布给承包商的业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业主的财产。
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没有业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业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4、保密事项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业主或业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三)联营体成员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如果承包商为一个联营体(JointVentue)(或联合集团Consortium)时,所有人员在完成合同时对业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联营体应指定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
没有业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合或构成不得改变。
(四)有关“法律和语言”()“合同协议书”()“文件的优先顺序”()“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等款内容与“红皮书”基本相同。
二、业主
(一)业主的一般义务()业主应提供现场并应按照规定向承包商支付。
(二)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在业主认为适宜时,他可提前56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复制件给业主代表),并将履约保证退还承包商之后,有权在任何时间终止合同。
此时,承包商应按照业主违约时他可提出的要求执行,并应按照不可抗力情况下有关条款的规定从业主处得到支付。
在此类合同终止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在6年时间内工程不得重新开始实施。
(三)有关“现场的进入与占有”()以及协助承包商办理设备,材料的各种手续的规定()与“红皮书”基本相同。
三、业主代表
(一)业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业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业主任命作为业主代表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
他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业主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业主代表可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力。
如果业主要求业主代表在行某些权力之前需获得业主的具体批准时,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注明。
否则,业主代表行使的任何上述权力均被认为已从业主处得到必要的批准。
业主代表无权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业主代表的任何建议、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
准或类似行动(包括不否定),不能解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除非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承包商应遵守业主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指示。
(二)对业主代表的要求()业主代表应当是具备本条要求的经验与能力的一名合格的工程师或其他适宜的专业人员,或业主代表应雇用此类合格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让他们为完成合同服务。
(三)业主代表权力的委托()业主代表可以随时将他的任何职责委托给助理,并可在任何时间撤回此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为书面的,并且在复制件送达业主和承包商之前不能生效。
由业主代表的助理按照委托内容作出的任何决定、指示、检查、审核、检验、同意、批准或类似行动,应与业主代表作出的具有同等效力。
但:
2
1、如果助理未对任何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提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业主代表拒绝该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的权利;2、如果承包商对助理的任何决定或指示提出质疑,可提交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对决定或指示加以确认、否定或更改。
(四)业主代表应尽力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当要求业主代表对价值、费用或延期作出决定时,业主代表应与承包商协商并尽力达成一致。
如未能达成一致,业主代表应公正、合理地按照合同对之作出决定。
四、承包商
(一)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与“红皮书”第款规定基本相同,但要求开始设计之前,承包商应完全理解业主的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书等)及放线参照数据。
承包商应将他发现的业主的要求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其他缺陷通知业主代表。
由业主代表决定是否变更。
(二)履约保证()与“红皮书”第10条规定基本相同,要求履约保证在合同生效日期后28天内交付给业主,在履约证书签发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商。
在专用条件中附有有条件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范例格式。
(三)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在合同生效日期后14天内将其准备任命的代表(即承包商的工地施工经理)的姓名及详细情况提交业主代表以取得同意。
而撤消任命时也需业主代表事先同意。
承包商代表应以其全部时间指导施工文件的编制和工程的实施。
承包商代表还应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
承包商代表可将其权力与职责书面委托给任何胜任的人员,(并可随时撤销)在业主代表事先收到有关委托或撤销的通知之前,不应产生效力。
承包商代表及其委托人应能流利地使用进行日常交流的规定的语言,或派一名胜任的翻译协助工作。
(四)质量保证(QualityAssurance)()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合同中规定的细节。
在每
篇二:
FIDIC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通用条件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
(1995年英文本第一版)
陈彪译
曹鹏南校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译者的话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
菲迪克)于
提供的橙皮书英文本翻译而成的。
1995年出版了《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英文本第一版),简称“橙皮书”。
本中译本是根据菲迪克秘书处
橙皮书“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见橙皮书“前言”)。
近十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大力推行工程项目总承包体制,许多单位在这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份统一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菲迪克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被采用的实践,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时期橙皮书也将为我国工程咨询(设计)、工程承包等有关行业广泛采用,这既是与国际接轨、进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总承包制度、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
橙皮书为我们提供了一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正如菲迪克合同委员会主席J.鲍各克先生1996年10月2日在南非开普敦发表《FIDIC合同标准格式的过去与未来》的讲话时所说:
在橙皮书中,开始对“工程师”的传统作用有所改变。
红皮书、黄皮书(《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的许多任务改由业主代表来执行,而业主代表常常就是咨询工程师。
在处理争议方面,橙皮书已把“工程师”的功能转给一个独立的“争议裁决委员会。
橙皮书提供的这套新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必将对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便于与辛勤耕耘在工程咨询(设计)、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行业的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研究人员、翻译工作者等有关人员共同学习、研究、应用橙皮书,我们将其译成了中文并在内部出版交流。
我们翻译橙皮书的标准是:
准确、完整地传达原文的内容,汉语表达规范,文字通顺易懂。
在中文本的编排上,我们从便于用户直接使用出发,整个文本采用A4纸,第一、第二和第三部分分别编页次,第一部分的索引按汉语拼音排序,《争议裁决委员会示范聘用条件》纳入第三部分。
在中译本后附有橙皮书英文本原文,以便用户核对中译文、从而更准确地理解橙皮书。
本中译本由陈彪(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副译审、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合同委员会委员)翻译、曹鹏南(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原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校对。
在翻译中,尽管我们已作出了很大努力,但由于橙皮书涉及专业多、知识面宽,因此在对原文的理解和中文的表达上仍可能有不恰当以至错误之处,敬请用户不吝赐教。
来函请寄石家庄市148信箱,邮编:
050011。
译校者
1997年8月
前言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文本已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编制出版。
本文本是菲迪克推荐的通用文本,适用于国际招标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稍经修改后,也同样适用于各国的国内合同。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这两个术语,除都含有承包商全面负责设计这一内容外,世界各国对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
这种单方负责模式固然对雇主有利,但也可能会减少雇主对设计过程的控制、增加雇主更改要求的难度。
根据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的常用条文,承包商应按照雇主要求,负责工程(该工程可能包括土木、机械、电气等工程与建筑工程的不同组合)的设计与建造,并可随着工程的进展取得期中付款。
本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13条对付款程序作出了规定。
本文本同样也适用于“交钥匙工程”合同。
根据交钥匙工程合同,雇主要求中通常包括承包商提供一套装备齐全的设施、转动“钥匙”该设施就可投入运行;这类合同常常由承包商融资。
交钥匙工程合同通常包括设计、施工、固定装置、家具和设备,其范围在其他合同文件中确定。
此外,这种合同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若干个月的试运行;而对于“建造—运行—移交”(BOT)合同,则可要求承包商负责运行数年。
有关交钥匙工程合同条文的建议以及承包商融资的示范条文,见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菲迪克认定,本合同条件的英文本是供翻译本合同条件用的依法有效的正式文本。
在编制本合同条件时,大家一致认为,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而有些条款则必须结合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更改。
因此,本文本将那些被认为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条款编入了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以便于将这些条款纳入合同文件。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将共同构成制约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条件。
对任何一份独立的合同,都必须编制第二部分,编制时,对第一部分某些条款中所包含的、涉及第二部分的那些内容要给予特别考虑。
为帮助用户编制第二部分及其他招标文件,在出版通用条件的同时,也出版了含有解释性材料和示范条文的“专用条件编制指南”。
更详细的指导内容,将列入1996年初出版的本合同条件“使用指南”中。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工程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
(1995年英文本第一版)
陈彪译
曹鹏南校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目录
第一部分通用条件
1合同
定义
标题和旁注
解释
法律和语言
合同协议书
文件的优先次序
存放在现场的文件
往来文书
施工文件的提供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保密事项
遵守法律、法规、条例
连带责任2雇主
基本义务
进入和占用现场
许可证、执照或批准书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3雇主代表
雇主代表的职责与权力
对雇主代表的要求
雇主代表权力的委托
雇主代表的指令
雇主代表应努力达成协议4承包商
基本义务
履约担保协议
承包商代表11155555667777788888999910101011111112
篇三: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橘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8-11)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4-1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8-20)
第二部分附注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3)
1.合同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文件“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
“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
“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
“支付计划表”指第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合同协议书”指第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人员“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
“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
“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
检验与竣工
“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
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
“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
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
“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款颁发的证书。
款项与支付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
“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
“保留金”指根据第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
“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
“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
“最终报表”指第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
其他定义
“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
“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
“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
“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
“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
“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
“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
“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
表明一个性别的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法律和语言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在投标书附录中指明。
合同文本用不同的语言编制时,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主导语言的文本优先于其他文本。
日常交流用的语言也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合同协议书
如果一方要求的话,另一方应采用所附的格式完成一份合同协议书,并按合同内容对格式作必要的修改。
其印花税费用和法律规定征收的类似费用应由雇主承担。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雇主代表将向承包商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雇主的要求;
(d)投标书;
(e)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f)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g)资料表;
(h)承包商的建议书。
现场的文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合同文件、施工文件、变更、根据第款发出和颁布的其他通讯联络以及在第
款中提到的文件。
雇主、雇主代表和助理(如第款中提到的)有权在所有适宜的时间使用此类文件。
通讯联络
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布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此类通讯联络均应为书面的,且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无论何处述及的通讯联络应为“书写的”或“书面的”,这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联络,包括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发给承包商的全部证明、通知或书面指示;以及由承包南发给雇主或雇主代表的全部通知,应派人员送达并取得书面的收据证明,或通过航空邮寄或由广种商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
此类通讯联络的接收地址应在投标书附录中注明。
施工文件的提供
施工文件应由承包商保存和照管。
除非在雇主的要求中另有规定,承包商应提供6份复制件供雇主代表及助理使用(如第款所提到的)。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由承包商编制或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或其他设计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承包商的财产。
雇主可为了工程的竣工、运行、维修、变更、调试以及修理,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包括对其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
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或雇主代表不得为了其他目的使用、复制承包商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由雇主或雇主代表颁发给承包商的雇主的要求和其他文件的版权,(在双方之间)应属于雇主的财产。
承包商可为了合同的目的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任何此类文件。
除合同需要外,没有雇主的同意,承包商不得使用、复制雇主的文件或将之传送给第三方。
保密事项
承包商不应被要求向雇主或雇主代表泄露投标书附录中列出的保密事项。
遵守法规、规章与法律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全部事件中,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对工程具有管辖权的合法公共当局的任何规章,并据此发出所有通知,以及按其要求支付所有费用。
承包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考虑到工程设备和材料的运抵时间和工程竣工时间,取得工程任何部分所需的全部许可、执照和批准。
雇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履约活动涉及到的每一国家的法律。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如果承包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组成的联营体(或联合集团)时,所有人员在执行合同条款时对雇主均负有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此类人员应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负责人,有权管辖联营体(或联合集团)及其每位成员。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联营体(或联合集团)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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