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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律章句学探源
汉代律章句学探源
2016-04-1216:
16:
06 《史学月刊》
张忠炜
提起律章句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以下看法:
律章句学是以经学章句学的方法,来疏通、解说律令涵义的学问。
因“家法”不同的缘故,律章句学也分数十家,著者如“小杜律”、郑氏章句。
章句之学本以繁琐为弊病,律章句学也概莫能外,故史书有律章句学“家数十万言”①之记载。
属于律章句学的“律说”留存至今的,《九朝律考》中辑佚八条②,敦煌汉简中可能也有一条③。
这是古今学者较一致的看法。
此外,龙大轩有《汉代律章句学考论》之论文(2006年),“概辑得著律章句者15家,钩沉律章句543条”④。
龙氏钩沉的“律章句”,在“名”与“实”之间,或有从容讨论的余地,需专文讨论,此不赘言。
不过,古今学者尤其是今人,在讨论“律章句”时,多忽略“章句”本意。
不知本源而欲探其他,终究有所隔阂,故对律章句学仍有展开讨论之必要。
本文以章句本意为切入点,对律章句学的原始意义进行探讨;又结合出土文献所见秦汉律令简,指出这些材料中可能含有最初的律章句;还对律章句的符号及汉律章句的特点,提出一些肤浅看法。
是非对错,祈请方家不吝指正。
一、章句本意
欲讨论律章句之本意,先需明白章句的本意,这就牵涉到经学问题。
就笔者所见而言,讨论章句的论著,大体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就传世文献立论。
古人对章句的理解,多是只言片语,专论者较罕见。
譬如,王充《论衡·正说》中说道:
夫经之有篇也,犹有章句;有章句也,犹有文字也。
文字有意以立句,句有数以连章,章有体以成篇,篇则章句之大者也。
⑤
刘勰《文心雕龙·章句》中亦言:
夫人之立言,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
篇之彪炳,章无疵也;章之明靡,句无玷也;句之清英,字不妄也。
振本而末从,知一而万毕矣。
⑥
王充、刘勰的观点,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字、句、章、篇所以有别,是因为有不同层级的意义单位存在。
唐人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亦袭用王、刘之说以释句、章。
⑦既然有不同层级的意义单位存在,如何区分这些层级就成为必要,“离经辨志”问题因此而备受关注。
《礼记·学记》中的“离经辨志”,郑玄注曰:
“离经,断句绝也;辨志,谓别其心意所趣向也。
”孔颖达疏曰:
“离经,谓离析经理,使章句断绝也;辨志,谓辨其志意趣向,习学何经矣。
”⑧郑注将“离经”视为断句,孔疏则释之为析章断句。
从断句(亦即句读)层次看,郑、孔同;是否涉及断章,郑、孔有别。
宋人张载、近人胡朴安,对“离经”的理解,同于孔颖达,“离析经之章句”⑨、“章离句析”⑩。
清人黄以周则是郑非孔。
黄以周认为“离经”专指析句而言,“断章乃辨志之事。
志与识通。
辨志者,辨其章指而标识之也”。
(11)换言之,“离经”仅涉及断句,“辨志”则关系断章。
如何理解郑注之“辨志”,学者的看法或有不同(12);但综观诸人之说,“离经辨志”牵涉析章句读,殆为毋庸置疑之共识。
章句离析之所以重要,是关系到对经传的理解。
胡朴安说道:
“古书之训诂,寄于文字;古书之义理,托于章句。
章句不辨,义理莫明。
离析章句,所以求明义理者也。
”(13)黄侃则更为明晰地指出:
“凡为文辞,未有不辨章句而能工者也;凡览篇籍,未有不通章句而能识其义者也。
故一切文辞学术,皆以章句为始基。
”(14)句读、析章,其意义重大。
清人武亿有《句读叙述》、《补句读叙述》,近人杨树达有《古书句读释例》,(15)申述句读、析章之不易及章句误读之弊,观其所举例证,诚知句读、析章看似易,实则难为不刊之论。
今人对章句比较有代表性的专论,有杨权的《论章句与章句之学》、张荣明的《政治与学术之间的汉代章句学》以及郜积意的《宣、章二帝与两汉章句学的兴衰》等。
(16)这些论著的重心或有不同,但在章句含义的理解方面,或者说在章句特征的认知方面,基本都认可这一结论:
章句的本意是分章断句,亦即分篇为章、析章为句。
在此基础上,大体也都认可并强调其延伸意:
即对内容进行诠释,实为一种注疏体裁。
譬如,许道勋、徐洪兴的《中国经学史》中说道,章句、训诂是注释经典的两种方法,“所谓章句,就是‘离章辨句’的意思,即以分章析句的方法来解说经典。
在解释词义外,再串讲文章大意”(17)。
又如,马宗霍的《中国经学史》、王葆玹的《今古文经学新论》,将章句与传、说、记等并列,虽然彼此立名不同,但均为说经之体裁。
(18)但是,章句为何兼有两意,学者似未曾关注。
倒是冯友兰一语中的:
“先秦的书是一连串写下来的,既不分章,又无断句。
分章断句,都须要老师的口授。
在分章断句之中,也表现了老师对于书的理解。
因此,章句也成为一种注解的名称。
”(19)换言之,章句之最初得名,与古书的抄写或书写有关。
冯书写作时简牍文献尚少见,但上论实为睿见。
林庆彰《两汉章句之学重探》与上述学者对章句的认识有别。
他曾据吕思勉《章句论》的文字,认为吕氏将章句理解为“传注”,但笔者认为他似乎误解了吕氏之意。
(20)
继《文心雕龙·章句》篇后,吕思勉的《章句论》恐是近人最早专论章句之作。
从“考诸古书,则古人所谓章句,似即后世之传注”等话看,林庆彰的理解似无偏失,但这是孤立看问题之蔽。
吕氏曾肯定地说道,“古所谓章句者,实后世画段点句之类”;划段点句之符号,他举·(实心圆点)、等为例,说它们是“古断句之符号矣。
章句二字,本义如此”。
章句之本意非为传注,应该说是很明白的事实。
虽然,他也说“章句之初,盖仅如今之符号,其后加之以说,实由经义之难明”,但这说明章句具有“传注”之引申义不过是由其本意而来罢了。
吕思勉还就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说道,《论语》《孟子》称集注,《大学》《中庸》则称章句,“明其注此二书,在章句上亦曾用过一番功力也”。
(21)换言之,朱子注《大学》时,即以己意分别经传,颠倒次序;注《中庸》时,虽未颠倒次序,亦不依郑注分章。
第二类是就出土文献立论。
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述,是陈梦家的《汉代章句学的试释》以及李零《银雀山简本〈孙子〉校读举例》等。
陈梦家认为最早的章句“是指分篇分章定句”(详下),并结合简上的符号标识来确定《仪礼》章句。
李零承袭并发展陈梦家之说:
关于古书的章句之学,经过对甘肃武威县出土《仪礼》简册的研究,已经弄清楚它的最初含义只是指书的编排与分节,无涉于解诂。
但那还只是说篇次划定后,为了便于讲读,在一篇之内人为地根据书的内容层次进一步分章定句。
实际上,古书在未经编次成篇之前,本来就存在着许多意义相对独立的片断,也就是自然的章句。
古书的编次成篇就是对这种自然章句加以归并和整理的结果,书的篇题最初也只是在篇次划定后,拈取书中的现成词语加上去的。
篇与章的区别乃是片断的大小,篇题的作用乃是为了识别。
因此,往往会有篇题不能概括内容,一篇之内层次不能衔接以及篇与篇之间内容重复出入等问题。
这种问题往往被后世注家笼统地称之为“错简”,并有各种移正“错简”之说的发生。
但严格地说,此类问题与古人以整简为计的所谓“错简”却有区别,实际上并不应叫做“错简”,倒不妨叫做“章句割裂”。
(22)
李零的“章句论”,一方面认可陈梦家的分篇分章定句说,指出章句本意仅涉及书的编排、分节;另一方面,又探讨古书未经编次成篇前的状态,即原本就存在意义相对独立的片断,才会有后来的编次成篇。
值得注意的是,在编次成篇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种种问题,即所谓的“章句割裂”,如文不对题、衔接不顺等。
这揭示出古书即便编次成篇,但篇、章之间未必合理、顺当。
从表面上看,不论是以传世文献立论,还是据出土文献立论,学者对章句本意或特征的认识并无太大差异。
虽说沈文倬对陈梦家的说法持异议(23),但结合熹平石经(24)及其他简帛资料来看,出土文献(尤其是古书)中存在分章句读之事实,更印证陈梦家之说。
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依据传世文献立论的学者,特别是今人,对陈梦家的研究很少或根本未提及。
陈文中据以分章断句的符号标识,也自然在他们的研究、讨论范围之外。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莫大遗憾:
不仅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重复研究,也使得章句符号的意义隐而不彰。
从某种情况而言,章句符号直接关系到文本自身,关系到文本的篇、章结构,对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李零对郭店楚简简文结构的重新理解,是以简文原有的篇号、章号、句读为依据;楚简,帛书,今本《老子》篇、章的差异,亦足以说明章句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地位。
(25)此外,北京大学2009年收藏的‘北大竹书”汉简中,有迄今为止保存最完整的汉代《老子》简本。
用整理小组的话说,北大简本《老子》几乎堪称“完整”,“北大简本《老子》每章之前均有分章符号,其章节划分与传世本有所不同,为探讨《老子》古本分章问题提供了最为齐备的资料”(26)。
从目前披露的北大竹书的这些信息看,古抄本中分章符号所具有之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本文之所以要讨论律章句本意,实际上正是受陈梦家文章启发。
所以,不避繁复地将陈先生的主要论述征引于下:
此狭义的章句之学,乃一个经师学派对于某一经文各篇的如何案其时代先后、内容性质编次定篇,对于每一篇的如何案其内容定章,对于每一章的如何定其句读。
它当然是根据某一师法或家法对于某一专经的理解和看法而有所异的,但章句本身只是对经文的编排与分节,无涉于解,故与传、记、注皆不同。
陈梦家又说道:
“经”或经传的部分,则新章必另简开始,简首作一圆点或圆圈,其前一简因系是上章之末,故不一定写足一整行,留了或长或短的空白(也有上章恰好写满到底的,为数较少)。
在简的中间,又出现了圆点,则是表明小于章的“句”或“节”的开始,它往往在简的中间而不另起一简的。
由此知道凡在简首开始而有章号的(即圆圈或圆点),又其前简留有空白的,必须是小于篇而大于句或节的段落的开始,即一章之始。
(27)
简言之,分篇、析章、句读,是章句的本意,《仪礼》简中的符号,则是章句的具体表现。
“经本”虽然相同,因章句有别,故形成不同的师传、家法。
律章句学既有“章句”之名,是否意味着存在类似问题呢?
二、律章句本意
通常认为可以分章的,多是儒、道经典,如《孟子》七篇二百六十一章、《老子》通行本有八十一章,等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中有“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等记载,《算术书》中“共有六十九个章题”(28),可知其他类典籍也可以分章。
律令是否也是如此呢?
《二年律令》中并没有直接记载,《奏谳书》中却有实证存在。
在“女子甲与丙和奸”(29)案中,廷尉正、廷监、廷史等认为女子甲“致次不孝、(敖)悍之律二章”。
所谓次不孝、(敖)悍之律二章,亦即犯下次不孝、(敖)悍两罪。
(敖)悍之罪,简文中明白与道:
“(敖)悍,完为城旦舂,铁其足,输巴县盐。
”次不孝罪,《奏谳书》中虽然有“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
不孝者弃市。
弃市之次,黥为城旦舂”等记载(30),担这仅仅是对相关律条某些核心内容截取式的表述。
《二年律令》中并没有与之完全相符的律文,但“子牧杀父母”条律文似仍可作为一般参照:
[1]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
(中略)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
(31)(按:
简文前的序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第[1]简内容比较明白,意在维护家长的权威。
一旦裁定为不孝罪,则被告者将受弃市之刑;教唆他人不孝的,教唆者将被处以黥城旦舂刑。
显然,法吏们依据(敖)悍罪及比附不孝罪(即“次不孝”罪)的条文,裁定了女子甲最终所应受到的刑罚。
此处所说的“律二章”,是有具体指代内容的,确切说是两条律文规定。
律条也可以被称之为“章”,不仅是秦汉时期的历史事实,似乎也沿用至后代的法律。
比如,唐《名例律》“八议者”条被称为“议章”,“官爵五品以上”条被称为“请章”,还有“减章”、“赎章”等等(32),可能就是延续律条可称之为“章”的惯例。
实际上,《奏谳书》中所见“未有以捕章捕论”等记载,如整理小组“捕章”即“捕律”的说法无误(33),那么,或可说“章”不仅可用来称律条,也可用来指代、称谓律篇。
“九章律”中的“章”,大概就是指代律篇的。
此处需就“篇”、“章”稍作进一步申述。
由若干不等的句子构成“章句”,这些“章句”又组成一个大的“章”,从而形成一个意义相对完整的“篇”。
“章”既可指小的意义单位,如作为律条称谓的“章”;也可作为大的意义单位,如作为律篇称谓的“章”。
通常,作为“篇”意义的“章”,都表示一个较长(相对而言)的意义单位,表达一个相对较完整的意思。
作为大的意义单位的“章”,有时与“篇”可能是等同的,《急就章》又称《急就篇》可为例证。
律章句可能并不涉及分篇,而与律篇中的分章、断句相关。
不论是睡虎地《秦律十八种》,还是张家山《二年律令》,诸律篇题名基本保存完好,依据篇题就可确定是否为同一篇律。
同一律篇内律条的书写格式,恐是与章句直接关联的问题。
一般来说,律令简多是分条(章)书写的,一条(章)律或由一句话构成,也可能由多句话构成。
“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34),大概是律条(章)中的特例。
通常,学界在判定律令条文是否属于同一条款时,会不约而同地以书写格式为切入点:
前简尚未足行而另起一简书写,基本上可确定为一条新的律文。
但从现在所见律令简来看,这一判定似乎未必尽然。
简牍所见的秦汉律令,并不是国家颁行律令的原貌,而是以之为据、有选择的抄录。
抄录时不能随意改变文字是可以断言的(35),但是否按原有格式抄写就无从知晓了(36)。
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汉律十五种”尚未公布(37),故无法同《二年律令》展开文字、篇章比较。
睡虎地、王家台秦简中有不同“版本”的《效律》简,恰好能够以之为例来说明问题。
《秦律十八种》的《效律》简有这样三条律文:
[2]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籍之曰:
“其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
”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
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
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3]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
终岁而为出凡曰:
“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
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4]禾、芻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
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至计而上廥籍内史。
入禾、发屚(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
芻稾如禾。
单篇《效律》简中与之类似内容如下:
[5]入禾,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及籍之曰:
“某廥禾若干石,仓啬夫某、佐某、史某、稟人某。
”是县入之,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封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人。
其出禾,有(又)书其出者,如入禾然。
啬夫免而效,效者见其封及隄(题)以效之,勿度县,唯仓所自封印是度县。
终岁而为出凡曰:
“某廥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
”
[6]仓啬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仓啬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
其有所疑,谒县啬夫,县啬夫令人复度及与杂出之。
禾赢,入之;而以律论不备者。
禾、芻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群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貱)赏(偿),皆与盗同法。
大啬夫、丞智(知)而弗罪,以平罪人律论之,有(又)与主廥者共赏(偿)不备。
[7]入禾及发屚(漏)仓,必令长吏相杂以见之。
芻稾如禾。
(38)
仔细比较[2]、[3]、[4]简与[5]、[6]、[7]简就会发现其中的文字差异以及律文抄写、接续格式之不同。
整理小组认为单篇《效律》是首尾完具的律文,但“至计而上廥籍内史”一句揭示的事实并非如此。
律条接续之异更揭示出问题所在:
不同律条是否可以接续书写,可能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或标准,故不能仅以书写格式判定律文是否属同一条款。
换言之,今天所见的秦汉律令抄本多是分条书写(律文从十余字到数十字、百字不等),但这种“分条”未必是“原本”面貌的客观反映;有些律文虽然是接续书写在一起,如睡虎地秦律“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39)条(律文有三百余字),但这种“接续”也未必是“原本”面貌的客观反映。
那么,如何确定前后律条的书写,即到底是接续书写(属于同一律条文),还是应分条独立书写(属于不同的律条),也就成为较棘手的问题。
从某种情况而言,判定前后律条之书写,似乎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特殊字起例判定;一是,通过特殊的符号标识。
所谓特殊字起例,指以“凡”、“诸”等字发语。
李零曾指出:
《孙子兵法》《司马法》等古书及数术、方技之书,经常以“凡”字发语,这对了解古书体例非常重要。
譬如,《性自命出》一篇,郭店楚简、上博楚简均有,但章句结构并不一样。
李零对郭店简《性自命出》篇的分章并非参考上博简,而是依据其自身所包含的二十多个“凡”字,由此可知特殊字起例之意义。
(40)古书如此,律令亦如此。
从今天所见秦汉法律简看,以“凡”字为发语的极少见,多数是以“诸”字起头。
以“凡”字为发语的律文,似仅见于《秦律十八种·司空》“凡不能自衣者”条,此条律文之上尚有圆点标识,具有分章性质。
(41)以“诸”字为发语的律文,粗略统计张家山汉律简中近二十条,如“诸食脯肉”、“诸当坐劫人以论者”、“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42)等,且每条律文均是独立书写,视为独立条文或无不可。
虽说秦汉时特殊字起例的律条数量并不算多,但反观魏晋以来诸律尤其是唐律的面貌,即绝大多数条文以“诸”字发语而界定彼此关系,可知特殊字起例对理解律篇之内部结构大有裨益。
所谓特殊的符号标识,即通常所说之简牍符号。
不同的简牍符号可能有相同的功能,相同的简牍符号可能有不同的意义。
关于简牍符号,下文有专论,此不赘言。
仅举一例加以说明。
睡虎地秦简尚属于分条书写的形制,王家台秦简则是自始至终接续书写的。
为了区别不同律条,“每条目之间”(整理者语)皆以“”符号隔开。
例如:
[8]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盾
[9]为都官及县效律:
其有赢、不备物直之以其贾多者辠之,勿赢
[10]官啬夫冗吏皆共赏不备之货而入赢(43)
第[8]简对应睡虎地单篇《效律》简的“县料而不备其见(现)数五分一以上”条,第[9]简对应“为都官及县效律”条,第[10]简对应“官啬夫、冗吏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条。
(44)[9]、[10]简均从中间折断。
一般来说这会影响文义,但这两枚简却是个例外,文字依然可衔接通顺,难免令人生疑其接续。
从[8]、[10]两简来看,王家台《效律》简中凡标有“”者,确实是律条的起始或结束处。
实际上,通过特殊符号来标识律条,秦汉律如此,敦煌文书中所见唐律亦如此。
编号为P3608、P3252的两个残卷,书写唐律《职制》、《户婚》及《廄库》等律。
绝大多数情况下,每条律文前有“朱笔圆点”,且律文前均有“诸”字起头,很容易判定律条与律条间的关系,不会因接续书写而产生误解。
(45)唐律抄本中的这种外在特征,在经学文献中也有突出反映。
点校本《四书章句集注》,按今人习惯析分段节,事实上“原书章节之间用圆圈隔开”(46)。
不论经学,还是律学,以特殊标识区分章节,看来是通用之列。
以上系针对律简而言,令简的情况并非如此。
令篇内部结构之区分,似乎较律简容易一些。
今天所见令简,以张家山汉简《津关令》最为典型。
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及未公布的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简,从目前披露的部分信息看,对了解令简书写也较为有益。
《津关令》中每条令文均有编号书于简首(有部分令简文字磨灭而未见编号),通过编号可知其为一条相对完整之令文。
有少数令文虽无编号,但简首有圆点“·”,具有分条分段之意义。
(47)岳麓书院目前公布的部分律令简文(律、令文字有时难以区分,故此处不得不使用泛称)中,涉及律令简编序的有三种情况:
一是在令文后书写令的编号,如“卒令丙五”、“卒令丙二”等;一是在令名后按干支编序,如“内史郡二千石共令”按干支编为“第甲”、“第乙”至“第庚”;一是在法律条文后书写编号。
(48)张家山三三六号汉墓简中,有《功令》简一篇,篇幅宏大、内容丰富,系西汉初官吏考绩、升迁之规定,令文前或有编号。
(49)令简前的编号或编序,是朝廷法令所固有,还是后来为人所增,已难知其实。
如前所述,不同抄本律条间的分合书写,可能没有固定的标准或要求。
故而,王家台《效律》简的排序与睡虎地简有重大差异:
上引[9]、[10]两条,睡虎地简后接“衡石不正”条,而王家台“衡石不正”则在“甲旅札赢其籍”条后;睡虎地“甲旅札赢其籍”在“公器不久刻者”后(按:
整理者误写为“效公器”,今已改正),而王家台则在“器戠耳不当籍者”之后;“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条,睡虎地简接在“上节发委输”条后,而王家台秦简则在“同官而各有主殹”之后;“殳戟弩”条,睡虎地简接在“马牛误识”条后,而王家台简则在“仓屚禾”条后;“度禾芻稾”条睡虎地简在“仓屚禾”条后,而王家台简则接在“县料而不备者”条后。
(50)
既如此,难免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不同律条之间的分合书写,是否会影响对律文的理解呢?
或以为,第[4]简中“至计而上廥籍内史”条在单篇《效律》中省去,但第[6]、[7]两简的文意似乎并未受什么影响,就认为律条的分合书写乃至省略,对律文没有什么影响。
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另一面。
此时,可以第[5]简为例。
“啬夫免而效”句之前的律文,规定了谷物入仓的手续,其后则是说官吏任免、权力交接时要核验仓储,两者在意思上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
与“啬夫免而效”后简文意思可衔接的,应是第[6]简“禾、芻稾积廥”句之前的律文,如此方能表达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意思。
这样的理解如无误的话,再来审视第[5]、[6]两简,必须承认以下结论:
这两枚简前后所表达的意思不同,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律条接续有别导致的。
从意思表达明白的角度看,《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接续似胜单篇《效律》一筹。
当律条的分合书写影响到对律文意义的理解时,如何克服这种障碍,就成为律令运用、传习中不得不注意的问题。
如此,除上述判定律令条款关系的两点外在依据外,以“章句”来确定律条的分合,恐怕也就不是生硬、牵强的比附了。
笔者认为这才是律章句得名的根本原因:
所谓律章句学,是以自然章句为基础,确定某些律条的分合(亦即次生章句),构成一个意义相对完整的单位,亦即“章”,与之同时是进行文字方面的断句以及为疏通律文所作的注说。
这里所说的“自然章句”,借用韩禄伯的话说,就是读者能够识别原文各意义单位(章)的不同,即使早期版本没有句读、章数。
(51)这可以睡虎地不同“版本”《效律》简中接续一致的律条为证,也可以《二年律令》中那些自然存在的律章为例。
(52)“次生章句”,借用宁镇疆的话说,就是以这些自然章序为基础,出于“条理”、“逻辑”甚至是篇幅等方面的需要,对它们进行重新的分合独立组合。
(53)上述秦《效律》简律条的不同序次,似可视为“次生章句”的典型例证。
之所以要进行序次条理,似与早期文本特质相关。
早期文本,如简帛本、传世本《老子》,又如简本、传世本《淄衣》,并非是围绕一个中心议题而写作的系列文章,而是有着共同议题的章节段落的松散结合。
(54)律令简的情况与书籍简略有不同。
作为文书的律令简,多是分条颁行,譬如《津关令》即为不同时期令文之汇编。
如果李零对古代牒书的解释无误(55),即越是文件才越是一条条书写,然后才往起攒,“编辑的问题比写作的问题更突出”,那么,对律令条文进行条理恐怕也就在所难免了。
依据王家台《效律》简与睡虎地《效律》简以及相同律条的不同分合书写格式,或许可这样说:
不仅王家台《效律》简中存在章句,睡虎地《效律》简中恐怕也是如此。
但这些章句未必就是合理的,借用李零的话说,“章句割裂”现象似也存在着。
三、律章句符号
既然视之为章句,章句符号是什么呢?
《说文解字》中的“、”“”普遍被视为句读符号。
(56)汉代以降,用于标识章句(主要是断句)的符号,学界已有专论(57),此不赘言。
律章句符号,与一般章句符号,似无大的差异。
睡虎地秦简中,整理小组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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