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区别及其关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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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区别及其关系1
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区别及其关系
由于近年来公众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国家旅游经济的发展,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对风景区名胜行业逐渐有所了解,但仍存在将风景名胜区行业与其他行业在管理性质等方面相混淆的问题,尤其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混淆风景名胜区行业与旅游行业之间的界限。
这些模糊认识和导向性的错误,有悖于“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风景名胜区工作方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对风景区名胜行业与旅游行业的界定
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特殊时期,也是风景名胜区逐步发展形成行业规模的重要时期。
经过二十多年来几代风景名胜区工作者的实践、开拓和不懈努力,已初步建立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法规和政策体系,完成了我国风景名胜区由粗放管理向法制化、制度化管理的转变;建立了国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和监测机制,完成了我国风景资源由保洁型管护向科学化系统保护的转变,从而形成了在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管理中占主导地位的风景名胜区行业(以下简称为风景区行业)。
风景区行业有自身法定的体制、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以及法定的区划界线。
风景区行业的管理区划是经国务院审批的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则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加以明确,即“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负责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区划界线则是经国务院审批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确的范围。
因此,风景区行业是由国家赋予相应政府职能并负责国家公共资源管理的机构和部门构成的行业,并已形成管理配套、自成体系的行业机制。
国家对风景区行业有准确的界定。
在2002年国家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中,风景区行业按其行业性质和特点,被明确列入“公共设施管理业”(1058—81),并在具体分类名称中确定为“风景名胜区管理”(8132);标准中对风景名胜区管理的定义说明是:
“指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管理和保护活动,以及对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
在旅游行业构成的问题上,迄今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缺乏统一的认识。
国内外普遍的观点是:
旅游业是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和旅游交通等不同所有制旅游企业的行业。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旅游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服务性行业。
《标准》对旅游行业也作了明确,涉及旅游的相关行业列入标准的“商务服务业(企业管理服务)”,具体行业细分为“旅游饭店”(6610)和“旅行社”(7480);对旅行社的定义被列为商务活动、职业中介服务、广告业和社会经济咨询。
就狭义的旅游行业而言,应包括直接从事旅游服务和经营的企业、旅游公司、大型旅游集团等;而广义的旅游行业还应包括旅游科研部门及直接从事旅游相关事务的单位。
联合国《国际产业划分标准》中也明确了旅游业由旅行社、交通运输部门和以旅馆服务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构成。
因此,旅游行业是旅游企业的集合称谓,是由从事旅游市场服务的经营性企业或实体构成的行业,旅游业有自身的经营管理规范和综合服务体系。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娱乐与休闲系主任斯蒂芬·L·J·史密斯教授对旅游的定义:
旅游是一种人类经历:
“旅游是一种地理现象;旅游是一种商业活动;旅游是一种财源;旅游是一种行业”。
日本学者土井厚认为:
“旅游业就是在旅行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相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签证、中间联络、代理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办理手续,此外利用本企业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
从我国产业分类来看,旅游业属于第三产业,是以服务劳动为主的产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化经济组织的行业形式。
因此,还可以将旅游业归纳为:
旅游业是以旅游资源为凭借,以旅游设施为条件,规划发展和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费用的综合性旅游服务产业。
二、风景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区别
1、行业性质的区别
风景区行业是综合性的资源管理部门,风景名胜资源的属性是国家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管理是对国家资源的权属管理。
因此,风景区行业的资源性质决定了其政府主导和行政性管理性质。
这一点在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相关法规中已经明确,即由人民政府(或派出机构)行使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或机构(政府机构或政府派出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技等手段,承担国家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的职责,处理和协调区内部门、单位、社区以及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满足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需求,实现社会、环境和经济三个效益的协调发展。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认为风景名胜区事业具有公共资源维护、管理、服务机制运营的行政性。
风景区行业的管理职能包括公共资源、公共设施管理、规划和建设管理、游览和治安管理、环境和环卫管理、经营和服务管理以及公共收益管理等,风景管理机构或部门还负责景区内的社区管理、公共事务管理、景区内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负责包括拆迁整治、综合执法职能等一系列管理。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是包括旅游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不愿承担和无法承担的,惟有通过政府行为才能得以合法、有效地实施。
旅游业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由原来以政治、文化往来和民间外交为主,转变为国家的经济产业,完成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事业型”向市场经济的“产业型”的重要转变,即完成了从政治性向经济性的转变,同时形成了目前的旅游行业。
国家旅游局规划与财务司钟海生在谈到旅游业发展时认为:
“我国旅游业一开始就按市场经济模式来发展,当时也许并不完全理解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基本上没有行政部门的制约,这与其它行业有所不同”。
旅游业的发展过程和生产程序,同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一样,都需要投入劳务和资金这两种基本要素,市场开发、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市场服务是旅游产业的核心目标。
由此可见,经济性是旅游业的基本产业属性。
在市场环境中,旅游企业面临旅游市场的全方位竞争,必须在旅游产品的开拓能力、营销网络建设、产品优化以及成本核算等方面尽其所能,才能取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此,旅游业从事的经营行为必然是企业行为。
2、行业对应资源的区别
风景名胜区集中了我国最为独特、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其难以估量的价值是其他类型旅游资源无法媲美的。
风景名胜资源与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环境息息相关,是华夏民族和人类社会的宝贵财富。
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历史史料价值、游览观赏价值、综合经济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和文化资源价值等。
其它旅游资源则不能集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时含概类似多重资源价值,即便可能具有类似风景名胜资源的部分价值,但与风景名胜资源相比,风景名胜资源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是其它类型旅游资源所不具备的。
风景名胜区不是单一资源的构成,风景名胜资源是融合了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综合性的巨系统。
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地质资源、气象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等;人文资源包括文学艺术资源、民风民俗资源、宗教文化资源、旅游景观资源、历史文物资源、历史建筑资源等;风景名胜资源与旅游资源的综合性内涵有所不同,风景名胜资源主要体现在对不同形态遗产资源的综合性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具有五项基本功能,即社会功能、经济功能、科教功能、文化功能和生态功能。
风景名胜资源的旅游功能不是唯一的功能,它的旅游功能分别体现在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科教功能方面。
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功能不一定都通过旅游活动和行为得以体现,尤其是人类生存有直接关系的生态功能和对国家和民族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功能。
仅就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功能而言,除了体现为旅游经济功能之外,还体现在国民经济众多的其它领域中。
现代旅游涉及社会的经济、文化、体育、科技、商务和娱乐等领域的方方面面,为适应公众旅游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旅游资源的内涵不断地延伸和扩张。
对游客产生新的吸引力的产品、项目以及载体几乎扩展到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各个领域,旅游行业的目的地涉及了国民经济许多部门管理的资源。
按照1992年《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旅游资源分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别6个分类和74个基本类型。
自然旅游资源包括地文景观、水域风光和生物景观,人文旅游资源包括古迹与建筑、现代文化和娱乐设施等。
根据国家旅游部门对旅游的界定:
“国内旅游指为了娱乐、度假、体育活动、公务、集会、学习、探亲访友、保健、慈善工作或宗教等目的,而在自己定居的国家内,对某个目的地进行至少24小时但不足一年访问的旅行者”,对国际旅游的界定:
“指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国参观、访问、旅行、探亲、访友、修养、考察、参加会议和从事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
与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对应比较,旅游资源分类应该根据旅游活动性质并结合旅游资源的特征确定分类系统。
旅游资源可分类为休闲游览型旅游资源和利用型旅游资源两大类别。
休闲游览型旅游资源包括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利用型旅游资源包括社会活动旅游资源和经济活动旅游资源。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和性质,现代意义的旅游资源已经决不仅仅局限在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只要对游客具有吸引力并具有可达性的目的地都可称其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概念已经超出了国家范围。
因此,旅游资源的综合性主要体现在对旅游活动所涉及不同类型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其综合性具有非常宽泛和普遍的含意。
从行业与资源的关系上看,风景区行业和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关系是直接的属地管理关系,而旅游行业与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关系则是间接的利用关系。
旅游资源的多元化和旅游市场的细分化,以及客源市场选择的不定性和随意性,也决定了风景名胜资源已经不是旅游市场客源的唯一选择和目的地。
应该明确,绝大多数旅游资源的产生和存在不是以开展旅游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旅游只是其资源的功能之一。
风景名胜资源作为具有综合性功能的资源系统,只有被旅游者选择为旅游目的地时才作为旅游资源。
因此,风景名胜资源一定是旅游资源,但旅游资源不一定是风景名胜资源。
3、行业导向和职责的区别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行使的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性质,风景名胜区的资源性质和所有权性质决定了它的管理手段、目标和方向。
因此,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科学管理、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风景区行业的天职,风景名胜资源完好有效地保护和永续利用是风景名胜行业的第一使命和最高原则,风景区行业的宗旨要求必须坚持在完好保护遗产资源的前提下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三个效益。
目前条件下,在不能得到中央或地方财政的支持和保障的情况下,经济效益对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经济效益不是资源管理部门追求的最高目标,也不是衡量资源管理部门效益的唯一标准。
旅游行业是以旅游服务市场经营为导向,由不同的所有制的利益相关者实施的经营行为。
旅游行业从自身机制和资本运作的规律出发必须侧重经济效益,旅游企业进入市场表现出两大特征,即赢利性和竞争性。
其中,赢利性是旅游企业的基本特征,旅游企业以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游客量指标是衡量旅游企业效益的重要标准。
国内外旅游市场的激励竞争必然导致旅游企业间的竞争,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旅游企业必须尽其所能、倾其所有,最大限度地把适应市场和满足游客需求作为企业的法宝,以实现企业的终极目标。
正因为如此,旅游业被称为“是一个需求潜力巨大,非常具有活力、多层次的现实市场”。
在不尽相同的行业导向下,风景区行业与旅游行业在职责和任务方面有显著区别。
正如旅游科学专家国际联合会采用的瑞士汉泽克尔(Hunziker)和克拉普克(Krapf)对旅游所阐述的定义:
“旅游是非定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旅游行业的服务主要体现在“吃、住、行、游、购、娱”六个要素,旅游六个要素从客源地、旅途至目的地三个途径出发,含概了旅游行业提供经营服务的全部内容。
风景区行业的职责和任务也可概括为六个字,即“管、规、保、监、研、发”。
管:
即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履行政府赋予的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各项职能,包括对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市场的管理;规:
即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负责实施;保:
即对风景名胜区内自然与文化资源的保护,包括对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历史文化遗址遗迹等的保护;监:
即运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对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对风景名胜区内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监测;包括对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市场的监督;研:
即对资源的自然科学内涵和文化内涵进行挖掘、研究和整理等;发:
即在总体规划的原则下,对风景区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包括充分发挥风景名胜资源的教育科普功能,对风景名胜资源进行展示、解说、推介和宣传。
4、规划的区别
对风景区行业而言,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全国性的区域体系规划、省域规划、市县风景区区域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区详细规划、景点详细设计规划以及单项设计等。
我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目前风景名胜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进行编制,是国务院批准的全面规范和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建设的技术性法规。
谢凝高教授认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以风景资源的调查研究及其鉴定评价为基础,根据资源的价值及其分布规律,在保护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确定其功能、性质、建设及其可持续利用原则”。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
其基本任务是“确定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容量、划定范围和保护地带,合理地划分景区和功能分区,组织游览交通线路和游人的活动,综合协调各项事业的关系,统筹安排各项公用设施和工程技术设施,提出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技术和管理设施,核算开发建设资金和效益”。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际上包括了旅游规划中涉及旅游目的地的所有内容,如游客容量的控制、游客管理目标、区内旅游线路布局、旅游服务基础设施以及缓解旅游活动和开发行为对旅游目的地构成影响和冲击的措施等。
旅游行业开始制定旅游规划工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旅游国家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全国旅游发展区域规划和论证制度。
其主旨是以此来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确旅游市场的各资源和要素之间的关系等。
旅游规划以旅游市场的开发为宗旨,更侧重整合各种不同类型资源和市场化要素。
旅游规划基本分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区域旅游产业和旅游经济发展规划,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等不同行政范围内编制的跨行政区域的规划,是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战略纲领、规范和旅游开发的依据。
旅游发展规划包括区域内的战略措施、产业定位、发展目标、总体形象、资源配置、市场定位、产品包装、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系统等。
旅游开发建设规划是以旅游发展规划为基础,是对旅游发展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对旅游线路、设施建设和开发项目的安排设计等。
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旅游产品设计、线路规划和产品策划等,还包括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建设等。
旅游规划是规范旅游行业发展方向、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性法规,旅游规划明确提出旅游发展的方向、规模、速度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对策和措施。
旅游规划更侧重和突出的是旅游市场分析、旅游产品的开发(旅游产品的结构、旅游产品的转化、旅游产品项目库的建立、旅游产品体系的建设)、旅游产品形象策划、旅游客源市场开发、旅游文化建设、旅游产品营销、旅游网络组织等。
风景名胜区规划与旅游规划的不同之处在于:
——规划遵循的原则不同。
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风景名胜资源的性质和价值,服从社会文化、旅游观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以及生态环境等综合需求,遵循严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
旅游规划必须从旅游活动和旅游业经营行为出发,服从旅游市场经营的规律和原则。
——规划目标不同。
风景名胜区规划主要解决如何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问题,而旅游规划主要是解决如何利用旅游资源的问题。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主旨是以保护为前提的开发利用;而旅游规划的前提是如何整合和利用资源。
——规划审批主体不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旅游规划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执行主体不同。
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的执行主体是风景区;旅游规划的执行主体是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
——规划管理和监督主体不同。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主体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规划的管理和监督主体是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覆盖范围不同。
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通过国家法规划定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最集中、品位最高的特定区域,不一定以行政区划确定景区的范围。
旅游规划的具体范围一般与现行的行政区划分保持一致,并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
——规划的功能分区不同。
按国家规范标准,风景区总体规划范围分为生态保育区、特殊景观区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服务设施区和一般控制区五个功能区。
旅游规划的功能分区是按照旅游市场的分工,根据区域的经济状况、文化特点、交通设施、城市分布等不同要素,分为游览交通、旅游接待、行政管理、居民社区、商业服务、娱乐休闲、住宿餐饮等功能区,或根据旅游产业总体布局和主导产品,形成若干特色旅游经济区。
风景名胜区规划优先考虑生态保育区、特殊景观区和文化遗产保护区;旅游规划优先考虑规划区域内诸多旅游经济要素的整合和布局。
——资源分级标准不同,根据风景资源的价值评估,确定划分为特级景源、一级景源、二级景源、三级景源和四级景源,以明确资源保护的层次和级别。
旅游规划仅根据旅游资源的吸引力程度确定分级标准。
——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同。
风景名胜区规划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利用;而旅游规划侧重市场条件大不同资源要素的利用;
总之,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旅游规划在规划原则、规划内涵、规划类型和规划编制等方面截然不同,将两种规划混淆或相互替代都是错误的。
5、开发模式的区别
风景区行业作为管理国家公共资源的行业,其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共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格遵循人类社会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严格遵循自然规律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律。
以满足社会的文化、环境以及经济等多方面的需求为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并遵循和恪守的是社会、环境和经济三项综合效益原则,其中尤为突出的应该是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风景区行业的开发是以自然与文化资源为依托、以保护为前提的资源管理运作模式。
风景名胜区积极倡导并尊重符合自然科学规律的开发模式,高度重视对风景区生态、历史、文化、科学、教育以及综合社会价值的开发,紧密结合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的特点,对自然与文化资源内涵的研究和挖掘性的开发。
风景名胜区的开发行为是就资源本质价值和特点的“软开发”,有显著的特点和十分丰富的内涵,风景名胜区对资源的直接开发主要是严格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实施管理、保护、监测性设施和服务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
因此,风景名胜区的开发是在维护国家资源和公共利益原则下的保护性开发。
旅游行业的开发遵循的原则是以客源市场为导向,以旅游资源为基础,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
旅游行业开发的目标是发展旅游市场,形成旅游产业,实现旅游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
旅游业的开发宗旨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精神文化消费者的要求以及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情况下,促进并带动地区旅游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旅游企业对资源的开发模式与风景区行业的开发模式迥然不同。
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以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和旅游市场要求为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遵循和恪守经济效益原则和市场经济规律。
旅游行业的开发行为是以资本为基础、以市场为依托的经营性运作模式,是旅游服务市场的开发。
旅游行业开发的主体是国有、民营和股份制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开发商,因此,旅游行业的开发是企业行为。
旅游企业的开发主要是间接的和外在的开发模式。
旅游业开发完成一个旅游产品,需要根据旅游市场分析和预测,按旅游市场的营销规律和价值成本规律,对旅游资源进行设计和包装,同时要整合交通、接待服务、安全保障等支持要素,从而最终形成提供给游客的旅游产品。
因此,旅游企业提供产品的内容深度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是不同行业部门与旅游行业之间信息不平衡造成的,同时,也是由旅游市场的缺陷和旅游行业的局限性决定的。
风景区行业与旅游行业的项目开发主体大相径庭。
风景区的开发项目主体是政府。
而旅游业的开发项目诸如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以及主题游乐园的开发,包括国际旅游项目的开发,都必须依靠项目所在地的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等许多部门或经济实体,在合作项目上旅游业往往不作为开发主体。
此外,旅游资源的开发属于经济活动范畴,经济效益是旅游开发的直接目标,不注重经济效益,旅游业就无法在市场生存。
6、行业承受的风险区别
风景区行业和旅游行业所面临风险的性质不相同,由风险导致的后果程度也不尽相同。
风景区行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面临的各种风险。
遗产资源风险主要来自:
人为导致的破坏、人类不当的经济开发、不规范的旅游行为、失控的游客容量、遗产地边缘区域环境恶化、工业化和城市化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
自然与文化遗产资源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同时,也具有脆弱性。
由于各种风险导致的资源被破坏,其损失是不可挽回的或难以补救的。
旅游行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环境,而对市场环境构成影响的因素是复杂和多样的,这些因素包括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自然环境等等。
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和区域安全等。
由于旅游的活动和行为是通过旅游服务经营市场来完成的,旅游市场的高敏感性决定了旅游业要面临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受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的挑战。
由于旅游行业对环境的随机波动和干扰的承受力相对较弱,缺乏抗风险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如社会、政治、经济、战争、气象、自然灾害和流行疾病等因素,甚至包括旅游企业管理不当等自身因素,都可能对旅游业构成威胁,因此,一些国家也逐步认识到,过分依赖旅游业可能造成国民经济发展的不稳定。
7、相关专业学科的区别
经过二十多年来风景名胜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风景区行业已初步形成了包括风景科学原理、风景科学基础理论和风景规划理论的风景名胜科学体系。
风景名胜科学的主要任务是:
探索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构成、演化规律、及其基本特征,揭示人类社会、人类活动与风景名胜资源之间的关系,研究风景名胜资源对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以促进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以及经济的发展。
支持风景名胜科学的主要有四个学科门类,即环境资源学科、社会文化学科、建设工程学科和资源管理学科。
旅游科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应用基础理论学科,其研究的对象与现代旅游活动的性质和广域关联度密切相关,不仅涉及与旅游有关的旅游服务市场、客源地和目的地,还涉及到旅游活动的信息系统、运输系统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的支持系统的理论研究。
旅游科学主要研究旅游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其发展规律,侧重研究社会经济问题、旅游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其规律性;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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