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1(STCW马尼拉修正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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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上事故案例教育进船员培训课堂活动的通知,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6学时),天津理工大学海运学院崔建辉高级船长,主讲人:
天津理工大学海运学院崔建辉高级船长2012年11月02日,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A.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B.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C.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
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D.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船舶正朝着大型化、快速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全球对海洋环境保护更严格,包括信息技术(IT)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与深入,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严重的挑战,对海员的培训与值班标准又提出了新的保安要求。
1995年修正案生效后,国际海事组织又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了多次修正。
1995年修正案通过10年后,国际海事组织认为需要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从而对STCW公约与STCW规则进行系统的修正。
E.2006年,应STW分委会第37次会议的请求,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指示STW分委会在工作计划中加入“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高优先权议题。
2007年STW分委会第38次会议确定了对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即:
(1)保留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
(2)不降低现有标准;(3)不修改公约条款;(4)解决不一致的问题、清理过时的要求及体现技术发展的需求;(5)确保有效的信息交流;(6)由于技术的创新,在履行培训、发证与值班要求方面提供一些灵活性;(7)考虑短航线船舶与近海石油工业的特点与环境;(8)考虑海上保安。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3.1/4.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1.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产生的背景A.1978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
1980年6月8日我国政府向同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于1984年4月生效。
B.1978年STCW公约通过和生效后,对促进包括我同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控制人为因素对海上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C.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
其中,1995年修正案对STCW公约的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同时新制定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作为对STCW公约附则的补充。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2.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理解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海事组织将“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SaferShipping,CleanerOceans)”确定为其追求的目标。
但是,现在该目标己改变为“清洁海洋上安全、保安和高效的航运(“Safe,SecureandEfficientShippingonCleanOceans)”。
可以看出,国际海事组织已将“保安”与“安全”、“防污染”这两个传统主题并列,将“保安职责”全面纳入海员的培训内容。
同时,“高效的航运”已经成为同际海事组织追求目标的新内容,国际海事组织已经认识到航海科技发展是实现“高效的航运”的重要技术保障。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2.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理解对STCW公约全面回顾的8项原则的前3项原则是马尼拉修正案的基础。
马尼拉修正案保留了1995年修正案的结构与目标,不降低现有标准,不修改公约正文条款,仅对公约规则(Regulations)与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与修正。
STW分委会在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全面回顾时,要求每个提出修正的文件或提案必须明确说明该修正内容是根据第几条原则提出的。
由于海盗猖獗,海运安全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第8项原则,修正案增加了保安职责的新要求。
由于近海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第7项原则,相应提出了新的培训要求。
根据第5项原则,明确了独立评价报告的内容,并提出电子查询的要求。
根据第6项原则,提出远程教育和电子教育。
第4项原则在全面回顾中应用最多,主要体现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技术发展的需求。
2010年初,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在通过STCW公约2010修正草案的同时确定把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作为STW分委会一项新的重要议题。
因此,可以说STW分委会已经意识到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发展将是其今后关注的重要方向。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经过4次STCW分委会会议及2次特别会间会议的审议,2010年1月召开的STW分委会第41次会议基本完成对STCW公约和规则进行全面回顾的议题,形成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草案。
该修正草案于2010年6月21日25日在菲律宾马尼拉召开的STCW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上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称为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并将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3.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1)新增“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书面证明”、“电子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保安职责”等新定义。
明确证书分为3层:
适任证书(COC)、培训合格证书(COP)、书面证明。
适任证书系指依据本附则第、或章的条款向船长、高级船员以及GMDSS无线电操作员签发或签注的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员签发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说明符合本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II、能力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证书。
书面证明系指除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以外的,用来证明已符合本公约的相关要求的文件。
新修正案提高了证书的签发、签证、认可的审查要求,规定适任证书、根据规则第V/l1条和规则第V/1-2条规定签发给船长和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仅应由主管机关签发。
强调现代化船舶中电子员的必要性。
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方面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3.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
(2)为适应海上运输保安的需要,增设船舶保安的强制性培训要求。
(3)新增证书的签发和登记条款,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认可、培训课程的确认、登记的电子查询、证书注册数据库的开发者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4)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条件增加了一种情形,即履行了所持有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在再有效之前6个月中累计3个月。
(5)在控制近岸航行原则中新增缔约国应与相关缔约国就有关航区和其他相关条件的细节达成一致的条款。
(6)增加了独立评价报告内容的明确要求,对最初资料交流(履约报告)、后续报告(独立评价报告)及有资格人员的小组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1第1章“总则”的主要修正内容(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的签发要求。
要求海员健康检查均应由缔约国认可的完全合格的有经验的从业医生完成;缔约国应制定认可从业医生的规则,对从业医生进行登记,并根据请求向其他缔约国、公司及海员提供。
医疗证书2年有效,可延期3个月到下一个港口。
视力新标准(甲板部值班人员0.5,轮机等0.4)(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公司应确保其指派到任一船上的海员均接受了本公约要求的知识更新的培训,任何时候都必须按SOLAS公约第V章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其在船上能进行有效的口头交流。
(9)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为生效日加5年。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2第II章“船长和甲板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强调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的应用。
新增使用ECDIS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操作级)和使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ECDIS和附属系统以保持安全航行(管理级)的要求。
(2)简化天文航海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提倡使用电子航海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计算方式转至B部分。
(3)驾驶台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4)新增领导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5)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方面的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
(6)新增按照船舶报告系统和VTS报告程序的一般规定进行报告的内容。
(7)新增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3第章“轮机部”的主要修正内容
(1)删除“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的要求。
(2)提高普通船员晋升轮机员的要求,从1995年修正案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历”提高到“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金工实习和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包括不少于6个月的机舱值班(在轮机员的指导下)服务资历。
(3)明确了第章“适任证书发证要求”与第章“培训合格发证”之间的联系。
(4)机舱资源管理成为强制性适任标准。
(5)新增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能的使用(操作级)和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管理级)的强制性适任能力。
(6)新增电子员和电子技工发证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7)新增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4第章“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的修正内容本次修订对第章的有关概念进行了修改。
将第章标题“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修改为“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操作员”。
本章中出现的“无线电人员”全部被改为“无线电操作员”,此外,在第I章的规则I/1(定义和说明)中增加了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定义。
IMO商船搜救手册修改为国际海空搜救手册,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5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
(1)对1995年修正案的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作了重大的调整,由VII“液货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分解为“V/1-1油船、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及“V/l-2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部分。
证书调整为5种: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证书、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2)新增承担货物装卸、积载、洗舱、过驳或其他与货物有关操作直接责任的人员强制性适任能力的要求。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5第V章“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修正内容(3)将原来的V/2“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V/3“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修改为新的第V/2条。
第V/2条标题相应改为“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再突出滚装客船的特殊要求。
(4)在B部分,增加:
B-V/e“对近海供给船上的船长、负责航行值班驾驶员培训和资格的指导”;BV/f“对操作动力定位系统的人员的培训和资历的指导”;B-V/g“对航行极地水域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培训的指导”。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6第VI章“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求生职能”的主要修正内容
(1)明确所有船员的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增加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船上有效沟通、团队工作、理解并采取措施控制疲劳等新内容。
(2)保安培训分为4类培训:
船舶保安员培训,熟悉保安培训,保安意识培训,负有指定保安职责人员的培训。
船舶保安员必须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书,所有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书”,被指定负有保安职责的海员则还应持有“负有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书”(3)对船员保持包括基本安全、熟练救生艇操作、高级消防等适任能力的方式修改为每5年需要提供保持适任的证据;对于那些可以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经历。
但对于“如何保持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适任能力的方式与方法”并没有达成一致。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7第章“可供选择的发证”的主要修正内容增加了高级值班机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申请高级值班机工应符合的适任标准,支持级船员发证资历要求和甲板部、轮机部特殊综合培训项目的指导。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8第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内容
(1)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负有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疲劳,应制定与实施保证足够休息时间的措施,规定主管机关为防止滥用药物和酗酒,应制定适当的措施。
(2)所有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参与值班的普通船员以及涉及指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的休息时间不少于:
任何24小时内最少10小时,以及任何7天内77小时。
休息时间可以分为至多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求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在紧急或其它在紧急或在其他超常工作情况下不必保持上述规定的关于休息时间的要求。
紧急集合演练、消防和救生演练,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规定的演练,须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并不导致海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3.8第章“值班”的主要修正内容(3)为防止酗酒,各主管机关须制定对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环境职责的船长、高级海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或与该酒精浓度相当的酒精量的限制。
(4)增加了负有保安职责的值班人员的规定、值班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求和防止药物和酒精滥用的指导。
此外,在STCW公约中引用的一些法规的变化也体现在此次修正案中。
例如,以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于册取代商船搜寻和救助于册,以IMO标准航海通信用语取代标准航海用语,以IMSBC规则取代BC规则等。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补充STW分委会注意到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和培训方法的转变,需要在今后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进行修正和回顾时采取不同的方式。
STW分委会注意到频繁修改STCW公约和STCW规则既不利于海事主管机关、船东、航海教育和培训机构,也不利于船员,应尽量避免。
STW分委会建议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显著和大范围的修正应尽量在以每5年为一周期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建议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应每10年进行一次,以便对该期间已确定为不一致的内容作出调整,并与新兴科技保持同步。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补充:
STCW规则A部分要求ECDIS的应用应作为配备ECDIS船舶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的强制性适任要求,但是未具体规定ECDIS的培训和评估内容,而是在B部分给出了建议性的指导。
2009年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282(86)号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的修正案,规定从2012年起强制要求船舶配备ECDIS;马尼拉修正案对ECDIS应用的强制性适任要求是与SOLAS公约修正案相一致的。
马尼拉修正案对ECDIS应用的强制性适任要求是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中在海员教育与培训的具有前瞻性的重要内容。
应最大限度地考虑B部分的有关指导和解释材料,可以将其作为强制性标准。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目前现有的ECDIS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尤其是航路、港口、气象、航行警告等信息的融合,将极大地提高ECDIS的功能。
ECDIS已成为综合驾驶台系统(IBS)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有效、智能化地利用如此丰富的ECDIS信息去辅助驾驶员正确导航,是智能化ECDIS所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智能化的ECDIS将使传统的导航技术发生质的变革。
ECDIS作为最重要的导航信息平台,将是电子导航技术的核心。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补充:
现代造船技术、测量技术、信息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成果,为航海技术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技支持,航海技术必然从定性向定量研究、从经验向科学发展。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的修正内容是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新技术的应用,特点是信息化,关键词是“电子”。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前瞻性的内容是电子航海战略实施计划。
随着电子航海战略的实施,航海技术将面临一次重大的变革与进步。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补充: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3次会议(STW43)于2012年4月30日至5月4日在英国伦敦IMO总部召开。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相关实施指南、示范培训课程、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人为因素等14项议题。
除全会之外,会议成立了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制定、马尼拉修正案实施导则和人为因素3个工作组及2个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1、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相关实施指南的制定和修订本次会议设立了专门工作组对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关事项及相关实施指南的制定和修订进行了审议,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关于海员VTS培训内容会议审议了国际航标协会(IALA)关于制定船长及高级船员与VTS沟通指南的提案。
会议认为,船长和驾驶员与VTS值班员间有效的信息沟通要求已纳入马尼拉修正案的强制性要求中,可通过示范培训课程的形式确定相关培训内容,没有必要制定前述指南。
(二)关于海员休息时间巴西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A部分第A-/1节第2、3段有关休息时间的规定,特别是第A-/1节第3段休息时间免除条款的适用范围,提请会议予以澄清。
会议进一步明确,在为船员提供的休息时间多于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前提下,方可以适用第9段的免除规定。
(三)关于ECDIS培训可能发生在已安装ECDIS的船舶上服务的高级船员尚未接受ECDIS适任培训的情形。
提案建议驾驶人员先行接受通用ECDIS培训,以满足STCW公约的要求,而后接受船上特定型式的ECDIS设备熟悉培训,并进行文件记录。
同时,培训可通过由生产商提供的CD或DVD来进行。
会议发布STCW.7号通函,以明确有关海员参加ECDIS培训的要求。
(四)关于辨色力检查标准指示秘书处联系CIE更新运输业辨色力要求的国际建议(CIE-143-2001标准)。
(五)关于履约信息交流的若干程序的修订(六)关于缔约国间根据公约规则I/10要求互认证书安排指南的修订(七)关于独立评价报告准备和回顾指南的修订。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2、示范培训课程目前IMO共出版了63本示范培训课程。
确认了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操作、船舶保安员、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等5门根据马尼拉修正案修订的示范培训课程,还确认了新开发的所有船员的保安意识、负有指定保安责任海员的保安意识、模拟器教员和评估人员等3门示范培训课程。
另外,油船和化学品船上任职人员的液货船熟悉培训、液化气船上任职人员的液货船熟悉培训、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5门新的示范培训课程正在开发中。
(一)关于我国提案的讨论增加船员安全舱室使用知识培训的纲要内容。
根据我国提案在示范培训课程教学大纲第8个模块-应急准备、训练与演习中增加“如船上提供,使用安全舱室”,在课程教员指南部分的对应章节中也增加了相同的描述。
(二)关于ECDIS操作示范培训课程(三)关于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等示范培训课程(四)关于示范培训课程的审查。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3、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E-航海战略实施计划制定进展报告(简称E-航海报告),就E-航海报告中涉及的海员培训事宜达成了如下意见:
(一)基于计算机的培训(CBT)在E-航海中的应用会议认为,诸多现代技术(如CBT)可以辅助将来培训及便利其实施,例如辅助熟悉培训或基于船上特定型号ECDIS的熟悉培训等,STCW公约和规则允许使用CBT课程,CBT课程的重点应放在人机界面上。
是否将CBT课程用于辅助培训应由主管机关自行决定,但原则是不应使CBT课程成为降低现存培训和熟悉训练要求的一种措施。
会议认为,现阶段明确与E-航海有关的CBT培训要求为时尚早。
(二)差距分析中的培训要素将来可考虑开发针对E-航海的新培训模式。
对于一些培训要素,特别是已被涵盖于STCW公约和规则中的要素,需要根据E-航海未来的发展进行审查,只有在对潜在技术性、操作性和规则性的E-航海解决方案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对培训要素进行修订、更新或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会议还对E-航海报告的差距分析部分的培训要素进行了修改和更新,删除了已经为STCW公约和规则及ISM规则覆盖的要素,并指示秘书处将更新的差距分析表(培训要素部分)转交航行安全分委会第58次会议(NAV58)进一步审议。
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4、人为因素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9届会议(MSC89)决定将涉及人为因素的议题移交STW分委会审议。
主要包括对ISM规则的修订建议、对主管机关实施ISM规则导则的修订建议、对ISM规则操作性实施导则的修订建议、对构建船上应急计划导则的修订建议、安全管理体系重新启用导则草案等。
(一)关于ISM规则及其有关导则的修订本次会议原则上接受了ISM规则修订草案、ISM规则实主管机关施导则修订草案、ISM规则公司实施导则(MSC-MEPC.7/Circ.5)修订草案、构建船上紧急情况应急计划综合体系导则(A.852(20))的修订草案,并邀请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向STW44次会议提交评论和提案,以便分委会能够在STW44次会议上完成上述修订草案的终稿并提交海安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停航船舶重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导则(三)对规则、建议、导则和其他与安全及保安有关的非强制性文件列表的修订,过渡期适任培训(法规部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主要内容,4.5、其它事项
(一)关于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III规则)事宜MSC88要求STW分委会考虑修订STCW公约和规则以使III规则适用于STCW公约的履约审核问题。
本次会议秘书处提案建议讨论III规则建立的审核机制和STCW公约履约监督机制的关系、纳入强制审核范围及将III规则作为履约审核标准等事宜。
会议经审议认为,STCW公约规则I/7、I/8已经提供了有力的履约监督机制,但无碍审核机制的引入,同时审核机制的引入不应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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