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六年平顶山市中招考务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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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六年平顶山市中招考务工作细则
二〇〇六年平顶山市中招考务工作细则
一、考点、考场设置
1、普高、中专、职专(职高)考点要集中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不能设在乡、镇。
若不能全部集中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要写书面申请,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另设考点。
2、考点设置要选择环境幽静,设备条件较好的学校,尽可能排除外界干扰。
考点布置要庄重,热烈,有横幅、标语、彩旗等,要放大张贴《考场安排示意图》、《考生守则》、《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实施细则》等。
考点所设的医疗室、茶水站点、厕所要有明显标志,并在《考场安排示意图》上标示。
3、考场要通风、安全、采光好,墙面要整洁,不得留有标语、板报等与考试有关内容,考场门窗要完好无损,桌面要平整,桌凳高度要适中,考场门口应张贴考场类别、考场序号和准考证起止号,考场周围五米处要划好警戒线。
4、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桌斗朝前,间距80厘米以上,每个考场30人,多余桌椅搬出教室。
5、考场所需的各种物品应在考前准备齐全。
二、考试
(一)指定专人负责发布考试信号
1、预备:
打钟(每科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每次3短声,连打5次;
2、考试开始:
打钟,每次两短声,连打5次;
3、考试开始后15分钟:
吹哨一次(外语考试时不吹哨);
4、考试结束前15分钟:
吹哨一次。
5、考试结束,打钟,每次一短声,连打5次。
如用电铃发布信号,预备不超过20秒,考试开始、结束不超过15秒。
(二)试卷的领运、保管、保密
1、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于6月24日上午十点前到市招生办领取试卷。
考试结束后,应于6月27日上午十点前将试卷及违纪情况登记按考试科目、考试类别、考场顺序整理好,普通高中试卷交市教育局普教科接收,中专试卷交市招办接收,接受及再分发试卷地点在市教育局。
领取试卷时要有两名工作人员、两名武警押运,必须使用保养良好的轿车或面包车,应配正、副司机。
运卷途中要到做人不离车、卷不离人,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2、领取试卷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必须持介绍信,并注明所有领卷人员名单,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发卷。
交接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密封情况,核准科目,点清袋数。
3、各县(市)、区所领试卷一律存放在各县(市)、区招办保密室。
要严格按照省四厅(局)联合签发的《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保密室必须安全可靠,要有防火,防水、防盗设施,保密柜必须要铁质的,要设两把锁,钥匙分别有两名保密员保管。
试卷进入保密室后,安排人员日夜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巡逻人员四人或以上,其中公安或武警人员至少两名。
一人不得进入保密室。
保密员与保卫人员不得兼任,试卷在正式启用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保密室值班电话要上报市招生办。
4、保密员要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工作负责、保密观念强,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
(三)考点机构及考场编排
1、每个考点配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考务办公室配备二至三人负责考务工作,考点主考、副主考由县(市)区教体局聘任。
选派的监考人员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头脑清醒、业务熟悉、处事果断。
2、考点应配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做好考场外监护和服务工作,还要配备两名公安人员值勤。
3、参加中招考试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坚持回避制度,本年度无直系亲属参加中招考试。
4、考试科目与时间:
考试于六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进行,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课改实验年级毕业生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分值
备注
6月25日
(星期日)
上午
8:
00-10:
00
语文
120
下午
15:
00-16:
00
物理
70
16:
30-17:
20
化学
50
6月26日
(星期一)
上午
8:
00-9:
40
数学
120
10:
10-11:
50
英语
120
笔试100分听力20分
下午
15:
00-16:
00
思想品德
70
开卷考试,考生可自带参考资料
16:
30-17:
20
历史
50
开卷考试,考生可自带参考资料
非课改实验年级毕业生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为
日期
时间
科目
分值
备注
6月25日
(星期日)
上午
8:
00-10:
00
语文
100
下午
15:
00-16:
00
物理
60
16:
40-17:
30
化学
40
6月26日
(星期一)
上午
8:
30-10:
10
数学
100
10:
50-11:
50
政治
100
开卷考试,考生可自带参考资料
下午
15:
00-16:
30
英语
100
笔试80分听力20分
17:
00-18:
00
历史
50
5、考前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和监考人员进行认真培训。
培训时要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逐条学习、认真领会、熟悉掌握。
6、考场编排,按中招考生类别:
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高)分类编排。
今年中专准考证号码全省统一设定为10位,第一位为类别代码
(2),第二,三位代表地、市(我市为04),第四、五位数代表县区,第六至十位为考生序号。
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高)准考证号为七位,以上报考类别的准考证号均由微机随机编写。
考场合并的试卷每场结束后要分类装订,试卷袋上应标明该考场类别及考场序号,如“中专第某某场”等。
(四)考试工作程序如下:
1、每科考试前3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集合,参加考前会议,接受主考的临场指示,核对钟表时间,领取试卷。
(要求由主考负责临时抽签,一场一抽)
2、监考员领取试卷时,要认真核对试卷袋上的科目是否与本场科目相符,试卷袋是否破损,密封是否良好,无误后,带上草稿纸等,径直进入考场。
3、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预备铃响,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考生坐定后。
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和处罚规定(第一科考试前),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4、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报告主考及时换取备用试卷。
开考前5分钟开始发试卷。
5、考生拿到试卷后,监考员要提醒考生首先清点试卷页码,检查试卷是否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字不清等问题,然后在试卷密封内规定的地方写上自已的姓名、准考证号。
6、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开始宣布答题。
7、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考场的前台监视考试,监考员乙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考号和考生相貌是否与《准考证》上一致,若有不符,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8、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在未到考生试卷的准考证号填写处或成绩栏总分处分别填上该生准考证号和“缺考”字样。
尾考场多余试卷成绩栏总分处填写“作废”字样,考试未结束不准考生提前交卷离场。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10、考试结束信号停止,监考员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草稿纸等放在课桌上,然后依次退出考场。
11、考生出场后,监考员要依照准考证号(包括缺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收集、清点、整理好考生的答卷,交主考(副主考)验收,无误后装订,密封,在试卷袋上签上监考员姓名。
12、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关好门窗。
三、各项职责
(一)主考职责
1、在考区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本细则主持考点的考试,负责考点的全面工作;
2、宣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
3、组建考点办公室、选聘、培训监考员及其它工作人员,组织对考点和考场的布置,完善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4、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或试卷错装等原因必须换卷时,会同巡视员、试卷保管员共同启用备用卷,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5、组织和验收答卷的装订与密封;
6、坚守岗位,加强巡视,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
7、对不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及时撤换;
8、按规定处理考试工作的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及时向考区主任报告。
因考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发生试卷安全保密的问题,要追究主考,副主考的领导责任。
(二)巡视员工作职责
1、学习和掌握本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监督检查考区、考点、考场贯彻执行本细则和各项规定的情况。
2、按规定时间到达巡视考点,了解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贯彻考试方针和质量标准的情况,领导重视考试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试卷运送和保管情况,考点、考场布置和考试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的情况,考风、考纪教育和考场秩序、考场纪律情况,下一级巡视员的工作情况等。
3,对考点工作的成绩予以肯定,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注意,违背规定的应促其改正。
4、对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
巡视结束后,对考点、考场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并进行总结汇报。
(三)监考员职责
1、在考点统一组织领导下,学习和贯彻执行考试工作方针、质量标准、基本要求和考风考纪要求;根据细则主持本考场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场的工作;
2、按时到达考场,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
3、按照考试程序宣讲指导语,并按考试程序和工作细则进行工作;
4、领取、启封、核对、分发本场试卷;
5、教育考生遵守《考生守则》,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6、防止、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对违纪情况如实做出记录;
7、收集、清点、整理、装订、密封考生答卷;
8、遵守监考员“三项纪律”,“十项规定”。
监考员因工作失职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严重违纪舞弊或发生试卷泄密、答卷丢失等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考点试卷保密员职责
1、核对考试科目、清点试卷袋数,办理交接手续;
2、保管备用卷;根据主考指示启用备用卷,并在试卷袋上签名负责;
3、在主考指定人陪同下,向有关考场递送备用卷;
4、保管破损、污染等残卷。
(五)场外联络员的职责
主要是负责监考员与主考、考点办公室之间的联系,处理因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的有关事宜,如转达监考员向主考、考点办公室汇报情况或请示工作,陪同(须有2人以上)患病考生场外治疗;制止并记录监考员撤离考场等违纪,制止无关人员越过考场警戒线等。
场外联络工作岗位,设在考场附近的固定位置,无事时不能在考场门口“流动”。
(六)考试期间,各考区要严查考点周围利用手机、传呼机、计算机传递信息或其他形式作弊和干扰考试秩序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将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七)“三项纪律”及“十项规定”
1、考试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三项纪律”
①不擅离职守;
②不违反规章;
③不徇私舞弊。
2、监考员除应遵守“三项纪律”外,在执行监考任务时还应遵守以下“十项规定”:
①不吸烟;
②不谈笑;
③不阅读书报;
④不抄题、作题;
⑤不念题和解释试题内容;
⑥不在考生旁边无故停留和检查考生答题;
⑦不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⑧不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⑨不违反对违纪舞弊考生做出考场记录的规定;
⑩不纵容、包庇、伙同考生或他人违纪作弊。
四、考生应遵守以下《考生守则》:
(一)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前15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入场,5分钟内入场完毕。
(三)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才能交卷出场。
(四)除考试必备的钢笔(或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五)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靠走道一边的上角。
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号、考试科目等,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在试卷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得答在试卷密封线以内。
(八)要求用蓝、黑一种颜色的墨水(或笔芯)钢笔(或圆珠笔)直接在试卷上答题。
(九)在考场内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
(十)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
离场时不准带走试卷和草稿纸。
(十一)考生提问须先举手,得到允许后,可提出有关卷面缺损、字迹不清、污损等问题。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停止答题,信号结束立即起立,待监考员收卷后依次退出考场。
五、关于考试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说明:
①凡属考生违纪舞弊行为,均应由监考员如实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②凡非考生违纪舞弊行为而又必须做出记录的,应记入《考点工作日志》;③因考试时监考员不能离开考场,如监考员须与主考和考点办公室联系,均须通过场外联络员进行,以上三点不在以下处理办法中重复说明。
1、考生未带或遗失准考证
按规定不准进场,但如属考生忘带或丢失准考证,经带队教师或有关方面证明确系本场考生,经主考批准,可让其进场考试,但须告知考生应委托他人在考试结束前取回或补办准考证;在考试结束前应将准考证交监考员核查无误后,该生本场考试有效,否则无效。
2、考生相貌与准考证上的照片明显不符合或有疑点
应要求考生做出说明,如考生承认替考,应由主考将其(如已接触试卷,应开考60分钟之后)带至考点办公室处理。
如不承认替考,由主考在考试结束后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诉监考员,如属于替考,应记入该科《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3、非本场考生误入考场
如考试尚未开始,应促其回自己的考场考试。
如考试已经开始,考生接触试卷,可允许其该科考试结束,答卷转至原考场装订。
允许误入考生考试应报告主考批准。
4、监考员领取试卷时,发现无密封条或有被拆封迹象
应要求调换试卷。
主考立即报告考区主任调查处理,如排除失密,可作备用卷使用。
5、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份数不足,或试卷缺张、少页、漏印、重印、污损
如本场有缺考考生或尾考场有多余试卷,监考员可调剂使用,但须报告主考备用卷补足,如无可调剂,由主考启用备用卷解决。
6、考生在考试中途发现试卷缺张、少页、漏印、污损
监考员报告主考,用备用卷解决,并记下耽误考试时间,如属于考生本人开始时检查不仔细没有及时发现,耽误考试时间由本人负责,如属于非本人原因,逐级上报省招生办公室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不得超过30分钟。
换发试卷后,监考员应嘱咐考生在新发的试卷上写上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号。
7、考试时考生无意中污损试卷而要求换卷
监考员检查如不影响作答,可不予换卷;如必须换卷,应告诉其耽误时间不补,并报告主考用备用卷解决。
8、试卷中似乎有错漏且无更正通知
监考员不作答复,并立即报告主考,主考将情况逐级上报,得到更正通知后,由监考员将正确字句写在黑板上,并告知考生,如无答复,告诉考生按自己的理解答题。
9、个别试卷印刷不清
监考员将正确字句写在黑板上,同时告诉考生不要在试卷上涂改。
10、试卷启封后,发现有错装、混装未开考的试卷,或重印未开考的试题,或错发未开考试卷
监考员应立即将试卷装回试卷袋,不许扩散、安排考生在考场静候,并报告主考,主考在不接触未开考试卷和试题的情况下,对于错装、混装或重印的问题,启用备用卷继续考试,并对接触试卷或试题的监考员和考生采取隔离措施,对于错发未开考试卷的问题,及时调换应考试卷,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至错装试卷科目考完为止。
为此延误考试时间,可将考试时间延长30分钟以内,上述情况均应报告考区主任并转报省招生办公室。
11、考生有影响有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监考员应及时劝阻和警告,努力维护秩序,同时报告主考。
主考亲自或派人协助监考员维护秩序。
12、考生有夹带、偷看、抄袭等舞弊行为
监考员应立即制止,并如实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如多人舞弊,除全力制止外还应立即报告主考,主考亲自或派人到场,协助监考员制止舞弊,维护秩序。
13、考生答卷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本人证件不符
监考员应立要求考生改正,并报告主考,主考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如属舞弊行为,考试结束时将其带至考点办公室,让其交验一切考试证件,令其写出检查,并通知监考员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
14、考生在考试时要求上厕所
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如个别考生因特殊原因必须上厕所,应告知考生,离开考场后,就不准再入考场。
并将情况报告主考。
主考指派场外工作人员2人陪同考生一同上厕所,然后,带至考点办公室。
做到时刻不离人,防止考生在途中或厕所向他人传递信息作弊。
15、考生考试时发生晕场或突然患病
监考员立即报告主考。
如经考点医务人员简单处理能坚持本场考试的,应鼓励考生坚持应试。
但不得延长考试时间;如考生难以坚持考试或需到考点以外医院治疗的,应劝其停止考试。
在考点内考场之外治疗时,应指派2人以上时刻不离进行监护。
16、考生带走试卷
报告主考,立即追回,并令其写出检查,答卷无效(但仍需装订)。
17、监考员收集试卷时无意中将考生答卷撕毁、污损。
监考员应报告主考,并通知被撕毁、污损试卷的考生。
如无法作技术处理,可在主考或副主考、省市(地)巡视员的监视下,由考生对被撕毁、污损部分重新抄写,并经监视人员共同校对,同时报告考区主任。
18、考生违纪作弊应予取消考试资格的如何处理
监考员应在记入《考场违纪情况记录》中写清违纪作弊事实情节,考试结束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未能 告知考生或者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违规记录上载明相关情况。
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结束后由主考(或会同考生领队)及时向考生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并张榜公布。
19、关于外语听力考试进行时偶发事件的处理
(1)听力考试进行时,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监考员应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招生办公室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2)听力考试进行中,听力磁带无声或不清楚,应记录下出现问题时的题目,及时请示考点主考启用备用听力磁带。
重新播放时,应从出现问题时的前一道题开始播放,并由主考及时报告省招生办公室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如短时间内无法解决问题,应立即进行其它部分考试,同时积极解决出现的问题,在其他部分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离开考场)立即按规定继续进行听力部分的考试,并在听力考试前请示省招生办公室批准顺延考试结束时间。
(3)听力考试开始时或进行中,放音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换用备用设备。
其他参照1、2条处理。
(4)听力考试进行中,因自然现象或无法预计因素干扰造成考试受到影响,处理办法参照2、3条相关规定。
对偶发事件考点应将发生的时间、范围、故障原因及处理结果如实记录,报省招生办公室。
其中有问题的磁带应单独保存,考后送省招生办公室复查。
六、关于考生违纪舞弊处罚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
1、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三)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一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抄袭、偷看、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卷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的;
8、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9、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0、有意在答卷中做标记的;
11、将手机等高科技通讯工具带入考场的;
12、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13、扰乱报名站(点)、考点、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14、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5、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6、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7、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
(五)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从该生毕业当年起停考二年,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考试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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