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四期末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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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创业大四期末答案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
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1.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2.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处);
3.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4.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本学院备案。
证据意识的培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收集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有意识地叫对方出示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来佐证一定的事实,如要求公司出示营业执照、要对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等;二是保存证据的意识,要求毕业生注意保存现有的证据,以便将来在仲裁或诉讼时支持自己的观点,如要注意保存单位在招聘时的海报,与单位往来的传真、邮件等;三是运用证据的意识,毕业生要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意识,知道什么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证明,知道一定事实的举证责任是在对方还是己方,等等。
《劳动法》就劳动争议的解决问题作了下列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
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签订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多为学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去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点评:
张建斌之所以会被骗,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他违反了正常的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我们知道,任何实体权利的实现都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保障,程序的违反必然导致实体权利受到侵害。
毕业生就业也是如此,为了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都制定了签订就业协议的相关程序,只能正确按照既定的程序签约,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免受损害。
毕业生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处于劣势,特别是在如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数毕业生都有两种不良的就业心态:
一是比较迫切,希望能够尽快找到理想的就业单位;二是用人单位是上帝,只要单位说的都是对的,甚至有人戏言“学校说话一百句,抵不上用人单位放个屁”,造成学校的就业指导很难开展。
这些不良心态往往会被一些动机不良的用人单位所利用,利用程序上的错位来侵犯毕业生的利益,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找理由让毕业生和学校先签字,然后想方设法独自占有协议并乘机对协议进行单方修改。
本案中,张建斌就是因为临近毕业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急切地希望与用人单位签约,过于听信单位的话从而放松了警惕,如果不是为了贪图方便,如果当初他能认真地听取就业办老师的意见,并且按照正常的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与公司签约,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张建斌这种“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结局,是他不按照就业程序签约自酿的苦果,虽然明明知道单位在弄虚作假,由于他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却只能默默承受。
因此再次提醒广大毕业生,千万别为了贪图方便而违反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1、法规影响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
对于刚踏出大学校园的毕业生来说,只有首先从宏观上对就业制度和有关的就业市场规范进行了解,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
我们的行为要符合就业的游戏规则。
就业竞争是现实的,有时也是无情的,但竞争必须在法律、道德规范中进行。
竞争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而不是尔虞我诈,互相诋毁,弄虚作假,瞒天过海。
在就业竞争面前,应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诚实守信,凭自身的竞争实力和恰当的竞争技巧去赢得用人单位的青睐。
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人,不仅会被用人单位拒绝,在自己的档案上留下不光彩的一笔,还会失去同学、朋友甚至亲人的信任。
就算一时混进了用人单位,也不会安心的。
毕竟纸保不住火,总有一天是要被发现的。
2、法规保护合法利益
学习一些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利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关于就业的法规数量众多,又频频变化,不能给出一个统一的文件,不利于查找,毕业生通常也就放弃了。
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毕业生往往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
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无理的甚至是违约的要求无能为力,在签定和约时,对那些明显违法的条款也是浑然不觉,自身的利益就这样被侵害了。
为了不让那些制度不健全,目的不正当的单位、企业在就业市场中有机可乘,毕业生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法规。
目前,就业市场还不完善,就业的法规也不健全。
这就给了某些单位和个人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毕业生对政策法规的陌生,在各种细节上大做文章。
让毕业生白干不说,有的甚至还被要求支付违约金。
完全就是打着招聘的旗号来赚钱。
遇到这种情况,那些没有法律常识的毕业生就不知所措了。
有时明显是违法的地方也不能分辨,就算知道哪里有问题,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指出或反驳。
而用人单位则乘机大赚了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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