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年月案例全解代码专业课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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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年月案例全解代码专业课程
1.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
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
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
[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属于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构成要约。
(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构成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冯某与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
(3)不能成立。
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找失主,法律规定也不排斥失主根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报酬。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找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
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时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
(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
2.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单价为男鞋120元,女鞋110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1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1月8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1月27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
“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120元,而且必须购买2000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月28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120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
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
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1月30日9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
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解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具体完整,一般看是否有价格条款。
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00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
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1月30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要约的撤回)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如果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使得合同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可以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
3.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
“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
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
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
“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
”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
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
”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
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本案的纠纷是因谁的原因导致?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而导致。
(2)果品公司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具体完整的要求,所以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公司拒绝了,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
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导致的。
(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河北省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11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河北省的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大成钢厂发出通知,在通知中说明:
“我公司因为建设需要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有限责任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建华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的复函后,认为内蒙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更为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大成钢厂的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并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向函电内蒙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如因大成公司多运送钢材而造成的损失,由大成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大成公司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100吨不予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内蒙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建华公司向三家钢材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
内容具体完整,所以定性为要约邀请。
三家公司对建华公司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公司,该行为定性为要约。
(1)前进公司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公司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所以对于前进公司剩余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公司自行承担。
(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公司做出回复称购买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
承诺一到达内蒙达成钢厂,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后来建华公司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的变更,合同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明显大成公司并未同意,所以仍然应该按照1000吨履行。
而建华公司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建华公司承担。
5.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
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解析: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条、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成立。
根据《合同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乙公司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因此,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未成立。
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公司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甲公司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公司的要约并未承诺,因此合同未成立。
(6).甲公司送货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的行为,因为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因此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受甲公司货物的义务,因此,甲公司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6.某市一贸易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兴盛水泥厂、金利水泥厂及原告鸿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贸易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鸿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贸易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批水泥送达之前,贸易公司得知金利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金利水泥厂发去函电称:
“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金利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鸿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贸易公司告知鸿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金利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鸿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鸿达水泥厂认为,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鸿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第二次向金利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鸿达水泥厂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解析:
(1)贸易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
可见贸易公司只是通过发函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具体,包含了订立合同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因此是要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贸易公司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
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第25条。
第26条可知:
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因此本案中,贸易公司与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
(2)贸易公司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公司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公司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所以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履行行为,贸易公司也没有义务接受鸿达水泥厂的货物。
所以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
7.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
朱某未通过单位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
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
不久,某机关(简称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
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吗?
(2).并说明理由。
解析:
(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
(2).《合同法》第48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此类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
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
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
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
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解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9.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10.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
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
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
请说明原因。
解析:
(1)改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来源,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
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
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1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
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解析: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12.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其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押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解析:
(1)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所有权。
(3)在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
(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禁止。
13.甲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
”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的旧奔驰车与王某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5年司考)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为善意,该行为就有效
解析:
选D,按照《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公司章程中的规定限定了董事长任某的权限,若王某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任某的行为超越权限,即王某为善意,该换车行为便有效。
14.甲在某玉器店购买了一个手镯,手镯的标签标明该手镯系以新疆和田羊脂玉所造。
某日,甲的朋友看到该手镯,认为该手镯并非新疆和田羊脂玉,为此,甲将手镯送到鉴定部门鉴定。
经鉴定发现该手镯并非由玉所造,而是由翡翠所造。
鉴定后,甲因忙于其他事务,一直没有找玉器店处理此事。
距鉴定时间13个月之后,甲找玉器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满足,因为该合同纠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B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满足,因为已经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C甲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满足,因为甲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D玉器店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解析:
选BD,玉器店隐瞒手镯非新疆和田羊脂玉所造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
因此,甲与玉器店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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