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工施4号 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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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工施4号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
哈尔滨铁路局工务处文件
哈铁工施〔2008〕4号
关于印发《线路大、中修施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工务机械段,各工务段:
为加强工务施工管理,现将《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强化铁路线路大、中修施工管理工作,规范营业线(工务线路大、中修施工等)施工行为,提高线路施工管理水平,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管理职能及管理权限,确保各级施工和铁路运输安全。
根据《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运[2006]146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7]186号)、《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章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铁路局工务线路大、中修施工。
第二章复核设计及外业调查
第3条由施工科组织施工单位对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审核,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及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之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核准后进行设计变更。
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4条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设计和设备管理单位,核准后按相关手续办理设计变更。
第5条线路大中修计划下达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合理编制线路大中修施工线上料申请计划,报工务处施工科审核,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报物资管理处。
另外工务处线路科在再用料使用计划上做好安排,有关单位对再用料做好详细外业调查,可用再用料要做好标记及记录,要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提供符合标准及数量的再用料。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线路科和施工科。
第三章年轮廓方案及月度施工方案编制
第6条施工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建议计划及自身的劳动组织、机械配置、施工时间等实际情况,依据《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合理编制线路大、中修年度轮廓施工方案和月度施工方案,提报工务处施工科进行审核,经局相关部门批准。
线路大、中修年度轮廓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并指导月度施工方案编制、实施。
第7条线路大、中修施工方案系指需纳入局月度施工方案和以电报的形式发布的,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天窗内的封锁线路施工方案,其方案的工程种类主要是线路设备大、中修施工。
第8条线路大、中修施工方案编制必须坚持运输与施工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并充分考虑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提高施工天窗兑现率、综合利用率及施工作业效率,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9条线路大、中修施工开工手续批准、办理完毕后,方可提报月度施工方案。
月度施工方案下达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10条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月度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未纳入月度施工方案需要临时施工时,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有关单位审核会签,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
通过工务处施工科审核,经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按规定提报运输处安排施工方案。
第11条月度施工方案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工务处相关科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提报运输处调整施工方案。
第12条施工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提报、兑现月度施工方案,纳入工务系统天窗修管理办法进行月度考核。
第四章施工审批
第13条线路大、中修工程文件批准下达后,由局工务处确定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勘察施工现场及核对设计文件,编制开工报告(含开工报告正文,施工组织设计,与有关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书等),报请工务处施工科审批。
第14条开工报告批准后,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铁道部和路局有关文件规定提报月度施工计划,依据批准的施工项目、技术标准、施工工期和预算,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15条根据批准下达的线路大、中修施工设计文件,工务处施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线路大、中修预算进行审查及验工计价。
第16条加强工务线路大中修预算成本管理,严格控制无预算、超预算和超标准支出。
第17条根据路局下达的施工生产任务及预算成本,施工单位负责大修成本预算编制、将成本预算分劈及计划工作量上报局工务处施工科。
第18条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向工务处施工科报送成本计划表、成本分析表及成本分析资料。
施工科每月对施工单位发生成本支出情况进行分析对比,随时掌握控制其动态。
每季度施工科根据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进行验工。
第19条如有超成本支出,施工单位必须以报告形式,逐级上报,由工务处施工科、设计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支出。
第六章施工过程管理
第20条.线路大、中修施工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按线别、施工项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组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质量责任制度,强化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3.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的所有岗位、所有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持证上岗制度。
4.施工单位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对线上料、石碴、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5.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如需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工务处批准。
6.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分类整理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7.施工单位要建立网络管理体系,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
8.工务处负责对线路大、中修(含工务机械段承担的其它线路、道岔)施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年度及月度施工任务的安全、正点、质量、进度进行考核。
第21条线路大、中修施工安全质量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施工规范、规则,认真执行部、局有关安全规定及天窗修、安全质量预想防控制度等管理办法。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和劳务工安全生产、法制、日常管理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设备主管部门和设备管理单位现场安全监督员必须对施工安全质量实施监督,安全质量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由局工务处组织培训)。
3.涉及施工安全质量的关键工序,施工单位应提前48小时向设备管理单位报告,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主管技术人员按时到现场检查、监控,经设备管理单位主管技术人员、安全监督员共同检查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
如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问题严重的必须责令立即停工,并下达《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确保施工与行车安全。
4.对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实行安全质量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执行铁路局有关规定。
发生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严禁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营业线施工的规章制度,接受设备管理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和施工安全。
第22条线路大、中修施工进度管理
1.根据下达批准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准的年度轮廓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提报详细的月度施工方案;施工位置、影响范围及需要配合的项目要细要全,不得有漏项。
在提报月度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提报月度施工计划。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已批准的月度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随时掌握线路大、中修施工方案兑现、进度完成情况,每日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当日施工实际完成情况、未兑现原因等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局工务调度。
3.施工单位要做好月度施工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内容有:
月度施工进度完成情况、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下步工作计划及安全预测等。
要求统计数据准确,原因分析清楚,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4.工务处施工科随时掌握施工情况,对施工安全、正点、质量、进度及出现的问题等每周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总结。
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23条施工正点率控制
1.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前各项施工准备,认真核对施工方案内容、影响范围,合理组织好人力、物力,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正点开通。
2.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点前准备、点中作业、点后开通等环节的控制。
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后,按时开通线路。
3.由于施工单位施工组织不利及其它原因,造成施工晚点,影响行车秩序,纳入月度考核,并追究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章施工监控
第24条施工监控是指在哈尔滨铁路局营业线上进行Ⅰ、Ⅱ、Ⅲ级施工,并且已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项目(包括电报临时批准的施工项目、路外队伍施工影响营业线行车和新线引入等施工项目),并对其实施全过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局工务处和设备管理单位对其实施检查、指导和监控(监督)职能。
第25条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影响营业线行车和转入营业线行车施工过程中,局工务处和设备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负责对营业线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监控。
对因施工作业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的问题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下达《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第26条对在营业线施工和影响营业线行车的线路施工项目,设备管理单位必须派现场安全监督员对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安全监督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1.7条规定,工务处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27条监控范围
1.设备主管部门(工务处)负责监控范围
⑴Ⅰ、Ⅱ级施工。
⑵转线施工:
指既有线转入新线、既有线转入便线、便线转入既有线等Ⅲ级施工。
⑶其它施工:
关闭车站、影响繁忙干线接发列车的站场改造等Ⅲ级施工。
⑷线路大中修、站场改造工程开工阶段和线路大中修进入站场施工阶段等。
⑸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影响营业线行车(包括新线引入)施工等。
2.设备管理单位(工务段)负责监控范围
负责对Ⅰ、Ⅱ、Ⅲ级施工项目实施监控(包括路外施工队伍在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28条监控(监督)人员
按照不同等级的施工,工务处和管辖工务段相关人员必须对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控。
1.以工务为施工主体单位的Ⅰ级施工,由工务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施工科和安全道口科有关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控。
设备管理单位段长或主管副段长、指导主任、技术科和安全科有关专业人员、管辖车间主任和工区工长以及现场安全监督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
2.工务为施工配合单位的Ⅰ级施工和以工务为施工主体单位的Ⅱ级施工以及影响繁忙干线接发列车的站场改造施工、转线施工等Ⅲ级施工(包括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的上述Ⅰ级和Ⅲ级施工项目),由工务处主管副处长、施工科和安全道口科有关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控。
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指导主任、技术科和安全科有关专业人员、管辖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和工区工长或班长以及现场安全监护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
3.工务为施工配合单位的Ⅱ级施工和以工务为主体的关闭车站等Ⅲ级施工(包括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的上述Ⅱ级和Ⅲ级施工),由工务处施工科和安全道口科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中重点环节进行检查、指导和监控。
设备管理单位指导主任、技术科和安全科有关专业人员、管辖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和工区工长或班长以及现场安全监护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
4.其它Ⅲ级施工(包括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影响营业线行车的Ⅲ级施工项目),由设备管理单位专业人员、管辖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和工区工长或班长以及现场安全监督员对施工进行全过程监控,工务处不定期派人员抽查。
5.工务段监控(监督)人员数量(见附件1)
第29条监控定量(见附件2)
第30条重点监控内容
按照不同等级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各级监控人员必须明确监控内容,履行监控责任,完成监控任务,确保运输安全。
1.路局及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必须在施工前一小时到达现场,核对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检查施工负责人是否到位、施工准备工作是否到位、车站及现场防护人员是否到位、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员是否到位、施工配合单位安全监督员是否到位等。
2.监控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安全协议和月度施工计划等组织施工进行检查监控。
3.监控人员必须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施工前是否进行施工安全教育,是否把每个工序和环节的安全防控预想落实到人头,线路开通前是否满足放行列车条件等。
同时,检查是否有施工机械、料具、人员侵入限界,各项卡控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4.必须认真执行登消记制度,线路开通前,必须经设备管理单位监控人员与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当满足放行列车条件共同签字后,方准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5.工务处监控人员要按时填记《安全写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对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及时下达《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并负责抽查工务段现场安全监护员是否经过培训,是否佩带《安全监督员》胸牌等。
6.工务处参加施工例会负责人或施工科、安全道口科有关人员,每周应不定期抽查掌握各段监控人员情况,将监控人员是否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监控、是否落实所负责任、是否落实了例会中应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7.工务段和工务机械段调度要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负责人和段包保干部在岗在位情况,并建立专门记录簿备查,作为对施工单位及包保干部的考核依据。
8.线路大中修施工,监控人员必须对道床清筛深度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铺设道岔、铺设轨排或抽换枕木以及卸、换、收轨作业施工时,当影响邻线行车安全时是否停止作业;电缆埋设深度不足地段是否采取了移设或加深埋置深度等措施进行检查监控。
9.铺设长轨施工,监控人员必须对铝热焊、气压焊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焊轨和锁定轨温实名制;关闭车站、站场改造、道岔大修等施工,监控人员必须对堵空地段道床是否密实;卸、换、收轨作业时,当影响邻线行车安全时是否停止作业;锁定轨温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施工项目进行检查监控。
10.对路外施工队伍在局管内进行增建复线、扩能改造等影响营业线行车的施工项目进行监控。
对施工单位是否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施工安全协议书》;是否按照月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施工负责人、设备管理单位现场安全监护员、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是否到位;是否扩大施工准备工作范围;影响临线行车的施工项目,当临线来车时是否停止作业;新线引入开通线路前是否满足放行列车条件等进行检查监控。
第31条监控(监督)人员权利
1.监控(监督)人员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玩忽职守,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同时,应摆正安全与正点、安全与质量、安全与进度的关系。
2.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有关规定的作业及对施工单位防洪措施不利、准备不充分的施工项目,有权制止,并下发《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并下发《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凡是被停工的施工单位,主管副段长及相关人员必须到工务处交班,说明原因、制定措施,当问题整改完毕,并经工务处主管副处长批准后,方准许复工。
第八章施工协调
第32条施工主体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及施工配合单位要及时按《营业线施工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铁办[2007]186号)文件规定指派掌握施工情况的人员参加路局、车务(直属站)和中间站的施工例会。
第33条施工主体单位参加Ⅰ、Ⅱ级施工例会时,必须携带施工图,并安排专人讲解(内容包括:
施工项目、施工方法、影响范围、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组织机构、劳力组织、机械车辆安排、施工工期、需配合项目、施工安全控制措施等)。
第34条对局定Ⅰ、Ⅱ级施工,工务处由主管处长参加施工前一日施工例会,针对第二天施工中的安全、施工组织过程等进行详细预测分析,并对重点施工环节、关键部位制定出有效的卡控措施,解决好施工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确保施工安全。
第35条局每日施工例会工务处施工科派一名主管人员准时参加,认真研究分析施工组织过程,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超前预想,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确保各项施工顺利进行。
第36条为加强施工存在问题的协调工作。
局工务处实行周施工例会制度。
由主管处长组织,相关科参加,对每周施工中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剖析、总结,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对需要路局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路局施工例会协调解决。
第37条参加例会人员要把例会重点事项和要求及时传达到站段和施工单位,并跟踪落实执行情况。
第38条工务处将对有关单位的施工例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保证施工例会质量。
第39条各施工主体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例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向工务处汇报,以便在路局施工例会中进行协商解决,确保施工安全和方案的兑现。
第九章线上料管理
第40条线上轨料计划管理
1.为确保线上料供应及时齐备、质量好,施工单位要按照下达的年度大、中修计划(调整计划)、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工程预算等核算出全年线上料需用数,将物资申请计划全数上报路局工务处施工科。
物资申请计划必须经基层单位负责人、技术科科长、技术主管、材料科科长、材料主管签字。
2.为确保线上料按时到达,物资申请计划提报时间要按路局要求及时提报。
钢轨要根据铁道部电报要求或统一规定时间提报,道岔、岔枕、轨枕及各种线上配件要根据施工时间和局物资处招标时间及时上报线上料申请计划。
3.做好物资供应及周转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务处施工科对施工单位提报的线路大中修施工线上料申请计划负责审查,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报物资管理处,协助物资部门进行生产厂家资质审核,定标、评标标准等招投标筹备工作,组织参加招投标,确定线上料价格、供货厂家及供应数量,并监督质量。
4.对因调整计划及设计变更等引起的线上料品种、规格、数量等的变化,要及时进行线上料计划的调增、调减及变更,并与物资部门协调配合好。
对已经发生当年无法调整的做好记录及发生的凭证等资料,由施工单位提报申请,经主管处长签字后转年予以处理。
5.当年施工结束或工程预算批准后,对轨料进行清点,并与大、中修计划、设计文件核对,对需调整部分要有充分依据及时提报调整材料计划,按规定程序提报办理。
第41条线上轨料质量验收管理
1.线上轨料到着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主要内容:
查明所进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与订货相符,是否有合格证,化验单及应有的技术证件,包装是否完整。
2.验收方法:
(1)钢轨到着后验收项目:
数量、规格、长度、外观等。
在使用前要对钢轨进行二次检查,检查重点外观和伤损,发现问题立即封存并及时上报。
(2)其它料到着后,首先检查合格证、化验单及应有的技术证件是否齐备,再进行数量验收,定量包装的物资如包装无破损,可抽验5-10%,无差错时,视为数量合格。
质量检验时,首先检验外型的光洁度,几何尺寸等,特别是橡胶垫板的电阻、硬度等指标必须检验,每批次取样品进行检验。
钢筋混凝土枕以每日到达为一个批次进行验收。
3.验收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标准”执行。
4.验收要求:
线上料到着后要在24个工作小时内验收完毕。
发现到料质量不合格、数量缺少、型号、规格不对,及时与厂家交涉。
发现问题,物资马上封存,并形成质量异议报告及时上报,由材料科汇同路局有关部门处理。
验收的物资必须如实填写验收单,验收单验收的物资必须由线上料管理人员和本单位领导签字。
5.发送钢轨所使用的转向架由使用单位负责返厂,并与厂家办理交接。
发生扣款由使用单位承担,使用单位派人押运与厂家进行交接。
具体办法执行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物轨函〔2005〕51号关于印发《钢轨转向架管理办法》的函。
由于当事人工作失职,发生陪款及运费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路局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线上料产品进行检查或抽检,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施工正常进行。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及质量异议,并对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进行复查验收后方准使用。
第十章道碴管理
第42条道碴准入
1.凡向铁路提供道碴的采石场,必须取得铁科院签发的《铁路碎石道碴材质检测报告》及铁道部文件批复的《铁路用道碴合格生产单位目录》指定单位。
2.办理铁路碎石道碴材质检测的程序:
由采石场向铁路局提出道碴上道检验申请;铁路局派人现场监督取样(新建铁路工程用碴,由铁路局、工程局共同见证取样),并将试样和检测委托书(见证单位和委托人共同签字盖章),发送铁科院检测中心。
3.采石场的资源性检验、生产性检验合格后,由铁路局以局文形式报送铁道部(新建采石场需附送采石场地质资料和设计文件)。
4.铁路局根据铁道部签发的《铁路用道碴合格生产单位目录》选择采石场供应道碴。
第43条出场检验
1.采石场质量检验员在装车前负责组织产品出场检验,检验项目为道碴粒径级配、颗粒形状及清洁度指标,并填写道碴产品合格证。
2.各用料单位使用道碴(机械段、工务段)要派监督员到采石场检查道碴质量和装车数量。
3.用碴单位如发现最大、最小粒经,颗粒形状或清洁指标与标准不符,应通知采石场赴现场复验。
4.复验程序:
卸碴前,如装碴车少于三辆,则每一车辆中取一个子样;如多于三辆,则任意二辆中各取一个子样,每个子样约130kg,并从车辆的四角及中央五处提取。
卸车后,则由用碴单位任选125m长度的卸碴地段,每隔25m由碴肩到底坡均匀选一个子样(合计5个),每个子样约70kg。
5.如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则应在现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采石场负担。
第44条不合格产品处罚
1.日常抽查:
若发现道碴质量问题,用料单位未派监督员或监督不利的,在该单位月度考核中核减扣分。
2.施工检查,若发现道碴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立即对责任采石场停发料并全局通报,同时责任采石场应承担赔偿费用,并认真整改,整改质量达标后方可申请恢复供料。
第十一章附则
第45条本办法由工务处施工科负责解释。
各段根据本办法细化后执行。
第46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前发哈铁工施函(2007)5号《线桥施工管理办法》和哈铁工施函(2007)6号《哈尔滨铁路局工务施工安全监控管理办法》办法作废,前发文件与本办法(或细则、规程)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工务段监控(监督)人员数量;
2、监控定量。
附件1:
工务段监控(监督)人员数量
1. 无缝线路施工:
铺设作业每公里监控人员不少于3人,线上焊接钢轨施工每处1人。
2. 线路大修施工:
换枕地段(轨排龙门架铺放作业2人,人工抽换每公里3人),清筛地段每台清筛机1人,卸、收混凝土枕木作业各1人。
3. 线路中修施工:
当日清筛地段每台清筛机1人。
4. 线路大机维修作业:
每台大捣机1人。
5. 转线施工:
每处转线地点1人,如线路拨道长度超过200米,每200米加1人。
6. 道岔施工:
每组2人。
7. 复线影响既有线行车施工:
道岔施工按上述规定执行,其它施工每500米1人。
8. 其它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2:
监控定量
1、工务处长检查总次数不得少于1处次、主管副处长不得少于2处次、施工科和安全道口科长或副科长不得少于3处次、施工科和安全道口科主管人员不得少于4处次。
2、设备主管单位段长检查总次数不得少于2处次、主管副段长不得少于3处次、技术科和安全科长或副科长不得少于4处次、指导主任及技术科和安全科主管人员不得少于5处次。
3、施工单位段长检查总次数不得少于4处次,主管副段长不得少于5处次,技术科、安全科、设备科科长或副科长不得少于8处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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