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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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标准
RulesforthedraftingandpresentationofChineseNationalStandards
目錄
1.適用範圍5
2.引用標準5
3.定義5
4.一般原則7
5.標準之構成7
5.1格式7
5.2構成要素8
5.3概要要素9
5.3.1封面9
5.3.2緒言9
5.3.3目錄10
5.3.4序文10
5.4一般性規定要素11
5.4.1標準名稱11
5.4.2適用範圍11
5.4.3引用標準12
5.5技術性規定要素12
5.5.1定義13
5.5.2符號13
5.5.3種類13
5.5.4要求事項13
5.5.5抽樣法14
5.5.6試驗法14
5.5.7產品之稱呼方法14
5.5.8標示、標籤及包裝14
5.6補充要素15
5.6.1參考15
5.6.2關聯標準之目錄15
5.6.3解說15
5.6.4註15
5.6.5備考16
5.6.6例17
5.7附錄(規定)17
5.8補加17
6.標準之構成17
6.1一般17
6.2部門18
6.3章節18
6.4條款19
6.5細分19
7.表現上之詳細事項20
7.1文章之寫法20
7.2用字、用語及記述符號22
7.2.1序文22
7.2.2專門用語22
7.2.3用語之文字記載22
7.2.4使用於限定、接續等之用語22
7.2.5記述符號24
7.3圖、表25
7.3.1圖、表之區分25
7.3.2圖、表之號碼25
7.3.3圖、表之引用及參照25
7.3.4圖、表之題名25
7.3.5互相關聯之圖與表之號碼25
7.3.6圖之描繪方法26
7.3.7標示於圖、表之單位記號26
7.3.8容許差之標示方法28
7.3.9尺度系列之表示方法28
7.3.10參考事項之表示方法29
7.3.11使用區分之表示方法29
7.3.12表中之相等欄29
7.3.13空欄30
7.3.14圖、表之連續30
7.4引用、參照30
7.4.1格式30
7.4.2標準本文等之表示方法30
7.4.3標準之引用30
7.4.4參照之表示方法31
7.5量、單位、數值、式31
7.5.1量記號31
7.5.2單位之表示方法31
7.5.3數字記號32
7.5.4數值之表示方法32
7.5.5數值之修整方法32
7.5.6容許差之表示方法32
7.5.7式33
7.6補加34
8.國際一致標準之特別事項34
8.1原國際標準之語言34
8.2專門用語34
9.國家標準之規畫34
9.1國家標準之大小34
9.2國家標準之體裁34
9.3字之排列34
9.4粗字34
10.CNS與國際標準之對照表35
附圖1文字之編列36
附圖2CNS與相對應之國際標準之對照表38
附錄1(規定)標準名稱之命名方法40
1.適用範圍40
2.使用於標準名稱之用語40
3.標準名稱之構成40
4.概要部分40
5.主題部分40
6.補整部分40
7.通則、總則之用法41
8.用於標準名稱之括號41
9.英文之標準名稱41
附錄2(規定)標準之體裁42
1.適用範圍42
2.首頁42
3.第2頁以後42
4.緒言42
4.1記事欄42
4.2文語42
5.審查專門委員會之構成表42
6.頁碼42
7.裝釘孔之尺度42
8.封面42
9.目錄42
10.解說42
11.補加44
附錄2附圖1裝釘孔之尺度45
附錄2附圖2封面1之示例46
附錄2附圖3封面2之示例47
附錄2附圖4封面4之示例48
附錄2附圖5補加之封面1之示例49
附錄2附圖6補加之封面4之示例50
附錄3(參考)解說之歸納法51
序文51
1.解說之內容51
2.制定、修訂之主旨51
3.制定、修訂之原委52
4.審議中特別成為問題之事項52
5.關於專利權等之事項52
6.適用範圍52
7.規定要素之規定項目內容53
8.懸案事項54
9.原案起草委員之構成表54
10.其他解說事項54
11.解說編成時之全體性注意事項55
解說55
序文
每適用標準時,應同時參閱該標準所引用的標準。
又如有同類之標準,即多半有必要與其比較並檢討之。
由於統一這些標準之格式而謀求提升標準之理解及適用之效率,於民國62年制定CNS3689。
1.適用標準,本標準規定國家標準之構成及表現形成架構。
2.引用標準:
下列之標準,係由於引用於本標準而構成為本標準之一部分。
這些引用標準應適用其最新版次。
CNS5紙張尺度(裁切後)
CNS11296量、單位及符號之總則
CNS11296-1空間與時間之單位及量
CNS11296-2週期性與相關現象之單位及量
CNS11296-3力學之單位及量
CNS11296-4熱學之單位及量
CNS11296-5電磁學之單位及量
CNS11296-6光學與相關電磁輻射之單位及量
CNS11296-7聲學之單位及量
CNS11296-8物理化學與分子物理之單位及量
CNS11296-9原子、核物理之單位及量
CNS11296-10核反應與游離輻射之單位及量
CNS11296-11物理科學與應用科學所用之數學記號與符號
CNS11296-12無因次參數
CNS11296-13固態物理學之單位及量
CNS10987國際單位制(SI)
CNS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3.定義:
本標準所用之主要用語之定義如下。
a)國家標準:
標準內容及記述相關事項之文件,附上封面者。
b)標準名稱:
對各標準所賦予之標題。
c)本體:
敘述規定要件之部分〔附錄(規定)除外〕。
d)附錄(規定):
內容雖屬於標準之本文,惟因標準之構成上,特別抽出並按本文之架構另行記載者。
e)補加:
為修訂標準中之一部分標準要件(包含追加或刪除),經修訂標準全文之相同程序發行者,僅記述修訂內容之標準。
備考:
補加是與修訂國家標準中之勘誤表不相同。
f)參考:
用於補充本文及附錄(規定)內容相關聯之事項。
有直接記載於本文中之參考者,及特別另行記載並與本文及附錄(規定)區別,另予彙集記載之附錄(參考)者。
惟均非屬規定之一部分。
g)解說:
記載於本文及附錄(規定)之事項,記載於附錄(參考)之事項,及說明與這些相關聯事項者。
惟非屬標準之一部分。
h)條款:
構成本文及附錄(規定)部分之各項規定,由文章、圖、表、式等組合而成,分別以一完整之要求事項表示者。
i)本文:
構成條款之主體文章。
j)註:
於本文、備考、圖、表等中某一事項上附加註號,而另行記載補充解釋該事項者。
備考:
在國際一致標準,依原國際標準之形式,記載於相當頁碼最下端之簡單之註,特別稱為註腳。
k)備考:
雖理解本文、圖、表等內容所需者,若記載於主文中即變成過於複雜之事項,另行記載詳釋者。
l)例:
為幫助理解,對於本文、註、備考、圖、表等規定事項之示例。
m)引用標準:
某標準為構成該標準之一部分所引用之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及相關之規範文件。
僅為參照其出典、根據等之資訊所示之標準、文件均不屬於引用標準。
n)原國際標準:
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簡稱ISO)或由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簡稱IEC)所發行之國際標準,成為國家標準之藍本者。
備考:
原國際標準包含依IEC/ISODirectives-Part3:
1989之程式者及仍依以前之程式者。
o)國際一致標準:
技術性內容與原國際標準同等
(1),且將標準之構成與國際標準調和譯成為中國國家標準者。
註
(1)在原國際標準所容納者,於國家標準均予以接納,反之時亦可成立之。
於國際一致標準,如下列之編輯上之變更,即非原國際標準之技術性內容之變更。
1)表示小數點之逗點(,)變更為小數點(.)。
2)誤印之修正(例如,錯字、漏字),或變更頁碼。
3)由多語言版國際標準,刪除一國語言版或複數語言版。
4)對國際標準發行之有關技術勘誤表或包含修正表。
5)變更為原有之國家標準系列一致名稱。
6)將“此國際標準”替換為“此國家標準”
7)補加國家之參考資料(例如,補加國際標準之變更條款,作補加,不作刪除之參考附錄)。
參考資料例,對使用者之建議,教育用指南或推薦格式、報告書。
8)由國際標準刪除作為參考之預備性資料。
9)當採用國際標準為一種公用語言時,使國際標準作成採用國所用之共通語言,於國家標準中將一單詞或語句替換為同義詞。
10)國家若使用不同測定系統時,補加經再計算之數量單位作為參考。
參考:
上述之1)~10)諸項,係依ISO/IECGuide21:
1999(採用為國際標準之地域或國家標準)。
p)相對應國際標準:
如下列所示ISO及/或IEC之國際標準。
-原國際標準。
-不問標準之內容有無差異,於適用範圍
(2)為對象之產品等與國家標準一致之國際標準。
註
(2)國際標準內所謂之scope或scopeandfieldofapplication。
例:
由本文及附錄構成之某一國家標準之本文或附錄相對應之國際標準。
-不問標準之內容有無差異,與某一國家標準之部分或某規定事項相對應之國際標準。
例:
對某物品之國家標準與相同產品,僅規定形狀、尺度所制定之國際標準。
q)相關標準:
當適用某標準時,加以參照較宜之標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等)及其他文件,惟公司標準除外。
r)產品標準:
當礦工業產品(以下簡稱產品)於特定條件之下,為確實完全滿足所定目的有關要求事項所規定之標準。
包括僅規定要求事項一部分之標準。
s)試驗方法標準:
對有關試驗方法所規定之標準。
有時補充制定有關抽樣方法、統計性方法之使用,及試驗程序等其他之規定。
t)用語標準:
關於用語,定位於概念體系中,以措詞表現其概念並明確定義與其他概念之差異均規定之標準。
通常包括用語、定義之外,號碼、相對應英語(參考),不採用語(參考),索引(附於卷末),有時隨同備考、圖解、例等。
4.一般原則:
標準應滿足下列之條件。
a)完備該標準之適用範圍所示限度內之必要事項。
b)規定內容,該具明瞭、正確且無矛盾。
c)加以充分考量技術之成熟度者。
d)具備對將來技術上發展之架構。
e)對無參與標準制度之人員,容易理解者。
f)標準之構成。
形式及語法,不僅在標準中,於一系列有關聯之標準中亦維持相同性。
g)應在國家標準全體中,具有一貫性者。
h)應在國家標準全體中,避免形成重複之規定。
i)有關對應國際標準時,包括所有之修訂及有關技術之勘誤表,與該等標準維持最大限度之調和。
j)對相對應國際標準編輯上之變更及/或技術性差異,係使用側線等,清楚顯著地表示之。
k)使用國際標準為藍本時,於不妨礙範圍內依照相對應國際標準之標準形式。
5.標準之構成
5.1全般:
標準之構成以本文為主體之外,依下列規定。
-標準若有附錄(規定)時,應標明“附錄(規定)”字樣,並緊附於本文之後。
-標準若有必要時,得予附加參考及解說。
-整合記載之參考,應標明“附錄(參考)”字樣附於本文之後,如有〔附錄(規定)〕時,列為附錄之後。
又,於附錄(參考)之開頭敘明如下含義之文章。
例:
本附錄(參考)係補充本文及附錄(規定)有相關規定之事項者,惟不為規定之一部分。
-附錄有二個以上時,依附錄(規定),附錄(參考)之順序編一系列號碼。
惟表現形式如相對應國際標準之標準(包含國際一致標準),應按照相對應國際標準附錄之順序及符號(A,B,……),若有國家標準獨自之附錄時,依本規定列於其後。
-解說應標明“解說”字樣附於本文之後(如有附錄時,列於其後),(參照附錄3)。
再者,於解說之開頭敘明如下含義之文章例:
本解說僅對本文及附錄(規定)事項,附錄(參考)所記載事項,以及與此等有相關之事項加以記述者,惟不為規定之一部分。
5.2構成要素:
標準之構成要素,分類如下(參照表1)。
a)概要要素:
係特定該標準,提示其內容,且說明其背景、制定經過,與其他標準之關係等諸要素。
b)規定要素:
係說定為主張適合於該標準,應遵守事項之諸要素。
規定要素更分類為一般性規定要素與技術性規定要素。
c)補充要素:
係為理解及幫助使用所示補加資訊之諸要素。
表1 標準之構成要素
分類
要素
參照條款
於國際標準之相對應英語
概要要素
封面
緒言
目錄
序文
5.3.1
5.3.2
5.3.3
5.3.4
titlepage
foreword
contents
introduction
規定要素
一般性規定要素
標準名稱
適用範圍
引用標準
5.4.1
5.4.2
5.4.3
title
scope
normativereference
技術性規定要素
定義
符號
種類
要求事項
抽樣法
認驗法
產品之稱呼方法
標示、標籤及包裝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definitions
symbolsandabbreviations
classification
rezuirements
sampling
testmethods
designation
marking,labbling,packaging
補充要素
參考
相關標準之目錄
解說
5.6.1
5.6.2
5.6.3
備考1.註及備考於封面及標準名稱除外之要素,可包含為其一部分。
2.記述本表之規定要素者為標準之本文。
附錄(規定)亦按照之。
3.本表所提示之技術性規定要素,係產品標準之典型示例。
雖屬產品標準,無須全部包括這些要素。
4.由於標準之種類、目的、技術性規定要素與本表所示者不一(參照5.5.4)
5.3概要要素
5.3.1封面:
標準應附封面。
封面之體裁依附錄2。
5.3.2緒言:
區分為下列所示a)及b)二部分,均制定於全部之標準。
再者,於國際一致標準,無須附加原國際標準緒言(foreword)之譯文。
a)記事欄:
定形性事項如主管機構、制定、修訂等之年份、公布日期、原案之起草、審查機構等,記載於封面2(參照附錄2圖1)之下方(參照附錄2)。
b)文言:
符合於下列事項中者,記載於最初頁(短文時亦可在封面2之上面)。
1)制定,表示修訂依據之定形文、定形文作成如下文。
“本標準係依照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經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之審定,由經濟部公布之國家標準”。
例1.國際一致標準之補加時
“此補加係翻譯199×年發行之ISO○○○○,(英文名稱)Amendment,以不變更技術性內容及補加之形式而作成之國家標準之補加”。
例2.非國家一致標準之補加時
“此補加係隨同CNSC○○○○:
199×(修訂前之生效年),於民國○年○月○日經修訂所發行者。
”
2)修訂時,因其修訂所替換之標準總號:
生效年(3)及重要修訂點。
註(3)標準制定或最新修訂之公曆年。
3)專利權等(4)為對象之技術,除明確判斷為不含有時之外,一切標準應記載下列中之任一定形文。
〔專利權等之存在縱使一件經確認時之定形文〕
“順從此標準即有使用下列所示專利權之虞”發明之名稱……
設定登錄日期民國×年××月××日
再者,此記載對上述有關專利權之效力、範圍等不至於蒙受任何影響。
上述專利權之使用者對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非差別性且合理性條件,實施該專利對任何人保證有許諾意志。
此標準之一部分對上述所示以外之具技術性質專利權、申請公開後之專利申請、實用上發明權,或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有抵觸之虞。
主管首長及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對有關具技術性質之專利權、申請公開後之專利申請、實用上發明權,或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免負確認之責任。
再者,上述定形文之末端文章中,按照權利之內容將“專利權”另寫成“申請公開後專利權申請”“實用上發明權”或“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
〔專利權等之存在未經認時之定形文〕
“此標準之一部分,有可能抵觸具技術性性質之專利權、申請公開後之專利申請、實用上發明權,或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喚起注意之。
主管首長及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對有關具技術性質之專利權、申請公開後之專利申請、實用上發明權,或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免負確認之責任。
”
註(4)包括專利權、申請公開後之專利申請,或實用上發明權(於民國○年○月○日以前申請之申請公開後之實用上發明登錄申請。
)
參考:
此規定係依IEC/ISODirectives-part2:
1995AnnexA之規定為基礎。
4)其他,假使用者,適用該標準時之注意事項。
5)附帶附錄時,其標題。
6)其標準以類別編成時,各類別之標準名稱之補充完整部分(參照附錄1)。
5.3.3目錄:
有必要掌握標準全體之概要時,附加目錄。
5.3.4序文:
在標題頁之開頭(緊附於標準名稱之後)記載下列事項。
惟,非規定要素。
a)特別有必要時,簡略敘述該標準之技術性內容、制定、修訂之理由等。
本項之詳細記述於解說時得予省略之。
b)使用國際標準之技術性內容及/或國際標準之形式為基礎時,關於相對應國際標準之標準總號、標準名稱及發行年、制定經緯、與相對應國際標準之相差程度、並有相差時,記述其相差處之表示方法。
再者,彙集相差事項、相差理由等於附錄時,記述其意旨。
例1.國際一致標準時
此標準係翻譯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英文名稱),不變更技術性內容及標準之形式而作成之國家標準。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側線或點線之“參考”係於原國際標準所無之事項。
例2.包含補加之國際一致標準時
此標準係翻譯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英文名稱)、Amendment1(199×)、Amendment2(199×),不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國家標準。
惟有關補加(amendment)經編輯成為一體。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點線底線之“參考”係於原國際標準所無之事項。
例3.摘要國際標準之標準時
此標準係摘要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英文名稱),不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國家標準。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點線底線之“參考”係於原國際標準所無之事項。
例4.以國際標準為基礎之標準,無變更技術性內容(有形式等之輕微性變更)時此標準係翻譯199×年發行之第1版之ISO○○○○(英文名稱),不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國家標準。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點線底線之“參考”係於原國際標準所無之事項。
例5.雖以國際標準為基礎,經規定之補加或刪除、變更時此標準係翻譯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英文名稱)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國家標準。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點線底線處,係變更國際標準之事項。
附加變更之一覽表及其說明,表示於附錄○。
例6.調和相對應國際標準之部分雖不變更技術性內容,但補加相對應國際標準中無規定之項目時此標準係依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為基礎,翻譯相對應國際標準中調和部分(形狀及尺度),不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國家標準,並且補加相對應國家標準未規定之規定項目於國家標準。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側線或點線底線處,係於原國際標準中所無之事項。
例7.雖有相對應國際標準,但依據特別之理由變更規定國際標準之內容時此標準雖依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為基礎作成之國家標準,但為……,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
再者,此標準中附加點線底線處,係變更規定原國際標準內容之事項。
例8.雖有相對應國際標準,但依據特別之理由,將當前與國際標準一致之標準制定為別標準時此標準雖依199×年發行之第1版ISO○○○○為基礎作成之國家標準,但為……,變更技術性內容而作成之。
再者,翻譯ISO○○○○(199×),不變更技術性內容及標準之形成而作成之國家標準,雖制定為別標準(CNSZ○○○○),但預定將來提國家標準修訂案而整合之。
5.4一般性規定要素
5.4.1標準名稱:
標準名稱之題法,依下列之規定,細節表示於附錄1。
a)標準名稱須能適切而簡潔表達標準中所規定之內容(主題、規定事項)。
b)標準名稱須能與其他標準(於部編輯之標準中之其他部)區別清楚。
c)標準名稱須以整合為較短區分要素構成,依序排列總體性事態、限定事態。
一般不得使用下述要素以上者。
概要部分-主題部分-補整部分
d)標準名稱於標準名稱欄應附加英譯名稱。
5.4.2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依下列規定記述之。
a)適用範圍應記載標準規定內容之概要及所用之界限。
但於適用範圍條款中,不得規定標準主體之要求事項。
再者,適用範圍之表現,不得僅為標準名稱之重述。
b)有相對應國際標準之標準時,將該相對應國際標準之總號、發行年分、標準名稱(原英文名稱)及調和之程度列於適用範圍之備考。
調和之程度依ISO/IECGuide21定為IDT、MOD、NEQ。
例,備考:
此標準之相對應國際標準如下文。
再者,表示調和程度之記號依ISO/IECGuide21定為IDT(一致者)、MOD(經修訂者)、NEQ(不相等者)。
ISO3098-1:
1974,Technicaldrawings-Lettering-Part1:
Currentlyusedcharacters(IDT)。
c)備考之記載順序係按適用範圍之補充事項、相對應國際標準、其他之次序記載之。
5.4.3引用標準:
依下列規定之方法記載之。
a)有引用標準者將其引用標準類別記號之英文字母序,更於其類別內使成號碼順序,記載標準總號及標準名稱,列於定形文之後。
惟引用其引用標準中之特定部分(例如,特定之種類)時,將來由於引用標準之修訂有導致無法適用之虞時,須附記生效年分於標準總號之後。
再者,引用標準多件時,可列於附表,此時,將定形文之開頭替換為“附表1所示標準”。
〔定形文〕
“以下所提示標準由於引用此標準即構成為此標準規定之一部分。
此等引用標準中,有附記生效年(或發行年)者,僅限記載年之版次可構成標準之規定,不適用於其後之修訂版、補加。
無附記生效年(或發行年)之引用標準,應適用其最新版(包含補加)。
”
上述之定形文中,應刪除不符合部分(例如有關生效年、發行年部分)
備考:
國家標準即使用生效年,國際標準等使用發行年。
b)國際標準及含準照規範文件時,依序記載於國家標準之後。
c)在國際一致標準,除上述a)之外,依下列規定記載之。
1)在原國際標準所引用調和之國際標準中,有制定國際一致標準時,應記載該國際一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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