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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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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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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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机制,预防食品中毒等突发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良好状况,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食堂食品采购制度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等主辅食品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各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
五、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食堂餐厅、环境卫生保洁制度
一、明确食堂工作人员的卫生职责,每天做好食堂内外环境保洁工作。
二、有专人负责餐厅、环境卫生的打扫,保持厨房、餐厅内外清洁卫生,水沟畅通,洗手设备运转正常。
三、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的条件,厨房、餐厅、仓库、凉菜等专用间视野内无、苍蝇、老鼠。
四、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桌椅等清洁整齐,室内无有害昆虫、老鼠。
五、加工用设施、设备和工具清洁,厨房地面无食物残渣,排烟排气设施无油垢沉积,墙壁、天花板清洁工、无霉斑。
六、每餐餐具清理结束后,全体食堂工作人员要将食堂工作区域打扫清理冲洗干净,不留一点残渣,做到清洁卫生,防止蚊虫等孳生。
七、垃圾箱加盖,废弃物容器密闭,外观清洁,并有明显标识,垃圾、废弃物及时清除。
八、废弃油脂、泔油脂水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九、每次长假,全体食堂工作人员提前1天上班,打扫清理食堂内外卫生,并将所有食堂的餐具、用具按要求进行消毒。
食堂设施、设备与环境卫生制度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四、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
要做到四分开:
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六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及存放场所有明显的标记。
七、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八、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食堂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有餐具用具专用洗刷设备,有充足、有效的餐具用具消毒设备,有充足、完善的餐具用具保洁设施。
二、餐具用具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化学消毒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程序进行,并有三联池。
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电烤消毒温度保持120℃作用20分钟,红外线消毒控制120℃作用15~20分钟。
四、已消毒和末消毒的餐具用具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消毒过的餐具用具放在专用的保洁柜内或清洁橱内,做好防蝇防尘。
五、餐具用具实行专人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专人负责保管。
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
六、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完毕,废弃物及时清理,做好洗消间的清洗卫生。
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晨检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建立员工健康检查花名册及档案资料,员工《健康证》实行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抽查。
三、严格控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发现员工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皮肤破损、烫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检查从业人员的穿戴是否规范:
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指甲,戴口罩,工作前清洗、消毒手。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知识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素质。
三、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四、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计划,包括经常性教育和有计划组织培训,
五、员工熟悉岗位卫生制度,经常抽查员工的卫生知识掌握情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食堂人员个人卫生守则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自来水洗手。
二、坚持四勤,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以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零食、挖耳、揩鼻涕,不用手直接抓取入口的食品,厨师不用加工用具直接尝味。
五、服务员穿整洁统一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食堂食品切配管理制度
一、切配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原料质量,腐败变质、不鲜或有毒有害原料不切配。
二、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盆、盘等用具、容器用后洗刷干净,做到刀不生锈,砧板不发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三、切配过程生熟食品分开,生熟用具、容器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四、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五、工作结束后,地面、台面冲洗干净,废弃物及时清除,做好切配场所的清洁卫生。
食堂食品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一、烹调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二、烹调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低于70℃以上,烹调后食品至食用不超过2小时。
凡隔餐、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三、调料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
食品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碗、盘、盆、抹布等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烹调后的熟制品使用消毒过的餐具、容器盛装。
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过的布或餐巾、餐纸揩。
五、煎炸食用油高温不得多次使用,发现颜色变深或有异味的油脂废弃不用。
六、工作结束后,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台面洗刷清扫干净,做好烹调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
食堂食品配餐管理制度
一、配餐间使用前进行室内空气消毒,每次消毒小时。
二、员工进入配餐间进行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配餐间内不得存放任何杂物和个人用品。
非配餐间员工不得擅自进入配餐间。
三、配餐所用的勺、盘、盆、碗、碟等餐具经消毒后使用,并做好餐具保洁。
四、配餐剩余尚需使用的熟制品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冷藏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五、配餐结束,及时处理配餐剩余食品,并做好配餐间的清洁卫生。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一、制售菜肴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留样专用冰箱,留样冰箱实行专人负责。
二、每种菜肴取样不少于250g样品,放入消毒过容器内盖好后置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三、菜肴留样冷藏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各工作人员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
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制度、不同岗位职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事故情节不同的严重程度,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医务室或食堂,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四、根据病人的情况需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的,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范本2
上海中医药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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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发布时间:
2017-04-20浏览次数:
16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明确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校师生饮食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政策法规条例而制定。
第三条 我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
学校有关部门及校内所有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餐饮企业准入制度
第四条 凡在本校提供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的各类单位,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增加服务类别,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经过招标获得准入资格,方可在校内经营。
第六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藏、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要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和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
第八条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作为企业引进与退出一票否决的指标。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聘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须每年与上海中医药大学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照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在工作日每日进行晨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一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遵循食品采购的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建立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100%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
食品采购必须索取销售发票、卫生许可证、卫生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把好原材料验收关,坚持收验货制度。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备查。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用量使用,并建立使用记录制度,确保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第十四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把好操作过程安全关、环境卫生关、仓库保管关和个人卫生关,确保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
采购员不采购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签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不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服务员不售卖腐烂变质的食品。
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
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用具实行“四过关”:
洗,清,消毒,保洁。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环境卫生采取“四定”: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洗被褥,勤换工作服。
工作人员上岗时服务需穿着工作服、帽子、口罩。
第十五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严格做好菜肴留样工作,样本不少于100克,样品与当日菜单要匹配,不得随意变动,留样菜肴保存48小时以上。
第十六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确保食品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必须置于高于65℃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要切实做好剩菜管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保持废弃物容器及放置场所清洁,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气体溢出,防止污染食品、水源和地面,防止有害生物滋生。
第十八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食堂的下水道、烟道、排风口应安装防护网罩,防止蚊蝇飞入。
第十九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不得生产加工或使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
第二十条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食堂不得举办各类宴席、不得承接校外配送业务、不得供应生食水产等规定。
供应改刀熟食卤味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校食堂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
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处负有依照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代表学校行使对餐饮服务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对校内餐饮服务企业,后勤保障处膳食管理科每三天检查一次,校门诊部每周检查一次,质量管理科每月检查一次,处室分管领导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并由主管校领导带头进行不定期巡查,以督促校内餐饮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规范。
后勤保障处具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能,对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服务行为,应及进行制止、批评和教育,必要时可采取企业负责人约谈、扣罚保证金、终止服务合同等措施,确保校园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有毒有害物质等致病因子所造成的疾病。
食物中毒是指因摄入被细菌或细菌毒素污染,或食物含有毒素而引起的急性中毒性疾病。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五条校门诊部行使校内接诊、疾病预防教育、健康教育的职责,对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过程实行有效的监控,以确保食品安全,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校门诊部有关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置程序:
1、制定肠道疾病的接诊制度,医生接诊后认真做好问诊调查。
详细记录何时、何食堂、食用何种食物及发病时间,症状等,以便根据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特点,找出规律性特征,提供给上级领导做出正确判断,采取有效对应措施。
2、如判断为同一类型疑似食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三人以上,必须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上报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并密切监控事态及病情发展情况,按法律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上级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和迟报。
3、在卫生部门疾病控制中心和食品药品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流行病和食源性感染调查、检测和控制工作,努力防止事态扩大。
4、视具体情况及时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七条经卫生监督主管部门确认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将逐级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
2017年3月21日
范本3
西华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食品安全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食堂,经营饮食、食品的店铺以及食品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分级负责、人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从业人员
第四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戍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食品从业人员每天上班应坚持登记或报告制度,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皮肤湿疹、长疥子、咽喉疼痛、耳或眼及鼻溢液、外伤、烫伤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应做到:
(一)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浓艳化装、喷洒香水。
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工作时不得酗酒,不得吃零食、挖耳、揩鼻涕,不得
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不得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手外伤时不得接触食品和原料。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第八条食品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九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强化食品安全卫生意识,提高卫生知识,加强职业道德,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第三章场所、设施设备卫生
第十条食堂设施应布局合理·,功能明确,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间、粗力口工间、切配烹调间、面点间、凉菜间、餐具洗涤消毒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设置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成或建成的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食品操作间应当保持清洁、明亮,定期整理和消毒,不得堆放非相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应建立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各项设施设备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第十二条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刀、墩、案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标记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干爽。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宜使用木质材料,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应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第十三条餐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用具不得使用。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保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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