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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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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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青教通字〔1999〕29号
成文日期:
1999-01-21
转发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教委、财政局、委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教财字[1998]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按《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管理办法》得到认真落实。
二、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好财务管理体制,农村中小学要按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青岛市农村中小学财务实行乡镇教委统管的通知》(青教通字[1998]26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乡镇教委财务统管。
三、要按《管理办法》的要求,保持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
基层单位的一般会计人员聘用、调配要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基层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同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
委属各单位内部一般会计人员的聘用、调配要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市教委计财处的同意。
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上报市教委计财处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文教处备案。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必须办理会计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委属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的调动,在办清交接手续后,持调动申请表到计财处审核盖章后,由市教委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
四、加强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要巩固前阶段固定资产的清查、建帐、设卡和正常运转成果,按《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分清总管理员和分管理员的职责。
2、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委属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处理,凡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一次性处理价值在3万元以下成套的仪器设备(如语音室设备等)由各单位领导审批,报市教委计财处备案。
单位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的一般设备,报市教委计财处审批;一次性处理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由市教委装备办公室审核鉴定后,报市教委计财处审批。
校舍房屋的拆除租借报市教委基建办公室审批,报计财处备案。
各市、区审批权限,由各市、区自定。
3、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材料明细帐,实行低位易耗品领用归还登记制度。
定期清点,对盘盈的物品按实际成本入帐,作增加处理;对使用后消耗的物品按实际成本作减少帐务处理;属于人为责任损失,应按规定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
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是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
各市、区、各单位要在广泛组织学习的基础上,逐条认真落实。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文 件
山东省财政厅
鲁教财字[1998]3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地教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我们对《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委。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山东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对1992年制定的《山东省中小学财手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财产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中等师范、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以上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校和乡镇教委所属规模较大的中学(18班以上),应设立财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
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可以按报销单位管理,只设报帐员。
第六条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一般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的工厂、商店、食堂、基建等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七条乡镇教委对所属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除规模较大的中学可视情况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外,其余学校均作为乡镇教委的报销单位,由乡镇教委统一管理所属报销单位的财务活动;报销单位学校只设报帐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乡镇教委财务机构报帐。
第八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聘用、调配的,一般会计人员,须先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乡镇教委财务人员和乡镇中小学专职财会人员的任免,应征求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惩,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一)每年末,中小学校应按照上级的要求,根据本校教育事业计划和有关定员定额及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编制下年度预算收支计划,作为预算建议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按照中小学校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各学校的预算控制数。
(三)中小学校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调整学校的预算收支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其他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教育经费拨款,即中小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经常性和专项性教育经费拨款.
1.教育事业费拨款。
即财政部制定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的第13类“教育事业费"类的拨款。
2.其他经费拨款。
是指除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附加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类拨款,包括公费医疗拨款、住房改革经费、城市维护费中用于中小学的校舍维修经费及其他财政拨款等。
(二)教育附加拨款,是指中小学校从政府部门获得的城市教育费时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拨款。
1.城市教育费附加.即按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拨款.在财政部制定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的“专项收入”、“专项支出"类中列收列支。
2.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
指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9号文和省委、省政府鲁发[1994]12号文规定,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一2%征收的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拨款。
在财政部制定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农村教育费附加收入"、“农村教育费附加支出”科目列收列支。
3.地方教育附加费。
是指按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如省政府规定的四项教育附加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交,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捐赠收入,即中小学校收到的国内外有关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无偿捐赠的财、物及经批准的集资办学收入。
(八)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赁收入、联合办学收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地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财政及教育主管部门安排中小学的教育事业费要逐步实行定额与任务相结合的办法,把事业发展、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招生数量与经费分配挂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学校内部要实行定额管理。
根据实际制定单项开支定额,如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修缮费、实验费等,按定额逐级分配落实到科室、班组,并据以分析考核.
乡镇教委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中小学报销单位的经费管理,根据不同情况为报销单位分别设立经费收支明细帐,具体核算报销单位经费收、支、结余情况.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交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教奖学基金、困难学生救助基金、医疗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中小学校舍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的资金。
修购基金按照当年事业收入及经营收入的1—5%提取,并分别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
各地可根据校舍设施维护费用的需求数额和基金提取状况,从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各项经费渠道中提取一定的数额,专门用于补充修购基金的不足。
(二)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依据本单位的经费自给率的50%提取,提取数额最多不得超过当年结余的50%。
(三)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四)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五)住房基金是按照规定建立和使用的住房专用基金。
(六)其他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九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二)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
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验实习材料和改装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
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可重复使用的工具、器材等。
如低值仪器仪表、小工具、量具、器皿等。
(三)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上均纳入“材料”。
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在总帐上设“材料”科目,材料管理部门应设置材料明细帐,具体核算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情况。
规模较小、耗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较少的学校,可随买随用,购买后直接列作支出,由财会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设置《物资进出登记簿》,及时反映物资的进出情况。
(四)中小学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每年至少清点一次,保证帐实相符。
发生盘盈、盘亏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支出处理;属于人为的责任损失,应按规定承担经济责任,赔偿一定数额的损。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等项,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执行上述核算起点以前已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今后新增的财产,按上述要求核算。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
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类:
教学仪器和标本模型
第三类:
电教设备
第四类:
医疗器械
第五类:
交通运输工具
第六类:
生产设备
第七类:
图书
第八类:
办公事务设备及家具
第九类:
音体美劳设备
第十类:
其他
为便于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的“类”、“项"、“目”全省统一规定,具体物品名称由各地确定.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运杂费、安装费记帐。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料、费记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进、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实际开支的改、扩建支出减去改、扩建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张。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六)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校办产业除外)一律不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中小学财务部门控制学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会计在总帐上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总帐科目进行核算。
(二)中小学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部门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总管理员可由总务主任或会计兼任)。
(三)总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帐,不保管具体实物。
部门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对使用频繁、分布较广、在库外时间较长的固定资产(如第三类、第八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按物设卡;一物一卡,按使用责任人归并卡片,定期进行核对;建立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四)固定资产明细帐按财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设户名,反映财产的数量、金额。
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恢户的同时,应分别在总类、大类和项的明细帐页上进行序时登记,以便及时计算出全校固定资产的总金额及各类、项的固定资产金额.
(五)会计与总管理员、总管理员与部门管理员每季度应核对一次帐目,以保持帐帐相符.
(六)乡镇教委财务部门要配备财产总管理员,负责乡镇所有报销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按大类设户的分类明细帐,并为每个报销单位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各报销单位要有一名或几名财产保管员负责保管学校的各类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明细帐.
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的租赁,应当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
租赁费计入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的报批数额,由各市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会计部门应分别情况进行核算:
(一)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在“事业支出”、“专用基金"等相关科目列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
(二)学校基建或自制完成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增加学校的固定资产.
(三)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调入或调出学校,分别作增如或减少固定资产处理。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价值,先作收入和支出处理,再作增加固定资产。
(五)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均需按规定报批。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六)因报废、毁损而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经审批后按帐面原值减少固定资产。
(七)对学校勤工俭学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在“对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等有关科目进行增加登记;同时,按固定资产原价,减少固定资产.
(八)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和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计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的操作处理程序
(一)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购入、调入、建造自制等)时,应由保管人员验收,有关人员在原始凭证(购货发票、调拨单、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决算资料及交付使用清单等)上签字,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原始凭证和“增加凭单”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增加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二)固定资产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时,应附书面材料,说明减少(报废、报损、调出等)的原因和数量、金额等情况,并按本办法第38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部门财产管理员根据批准的文件填制“固定资产减损凭单",签字后送总管理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然后将批准文件和“减损凭单”送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审查无误后在“减损凭单”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联留财务部门,一联交财产总管理员,一联交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作为记帐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清查
(一)学校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检查管理使用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二)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
具体由各部门管理员填报,总管理员汇总,经总务负责人、校长分别审查签章后,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各存一份。
(三)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本分法第38条规定,报批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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