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教师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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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教师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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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教师讲座
学校和教师面对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的法制发展进程,大家感觉老师越来越难当了,学生和家长说:
“学生最没权利”,老师说:
“我们最紧张。
”为什么紧张?
对教育法律不够熟悉,心里没底,或者光知道法律条文,具体问题不知如何分析处理,因此作为教师还须要提高乏教育法律修养,也就是法商。
一、法商(LawQuotient,简称LQ)即法治商数,法商概念是《检察日报》提出的,法商是一个人对法的内心体认和自觉践行,体现的是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法治意识的强弱,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依法办事、遵守秩序、崇尚规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教育法学我们许多老师都学过,那我们的法商是不是很高了?
请你来看看这些常见学校法律问题怎样分析和处理。
学生被老师批评离家出走了,出事了,老师有无法律责任?
学生上课捣乱影响课堂,老师请他在门口站一会冷静一下,算不算体罚?
两个学生打架,一方请来律师找老师取证,我们该不该接待?
某年级多名学生得了传染病,我们老师是不是有责任?
学生下课时间踢球受伤,学校要不要赔医药费?
法商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法律认知--是对一些法律常识的认识,而不是能背多少法律条文;第二,法律评价--是个体对法律的个性化的主观评价,而不是站在法学家立场上对法律的评价;第三,法律行为--是个体在其主观意识指导下的个体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应该或不应该的行为;第四,法律意识--指个体对善恶、公平、正义的看法。
这些问题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几个重要的二、教育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
教师法、1993-10
教育法、1995-9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6
新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实施(旧1986-4)
作为教师我们必须知道三、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教育机构规章制度
●学生的10种合法权利
1、受教育权(主要表现为:
受教育的平等权、上课权,包括对残疾学生和刑满释放学生、——有的学校动员差生转学,不能随意停学生课,问题处理完回班)
2、人格尊严权(侵权表现为:
打骂、侮辱、讽刺、挖苦学生,歧视品行或身体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的老师让学生在门外墙上写作业,家长路过认为体罚,老师聊天白痴一个,老师不经意,其他学生听见了)
3、身体健康权(侵权表现为:
体罚或变相体罚:
罚学生劳动、罚学生做超量的体育动作、罚学生做超量作业、罚学生吃喝东西等;学校安全事故)
4、人身自由权(侵权表现为:
体罚、搜身)
5、隐私权(侵权表现为:
不经允许偷看学生日记、信件或将学生日记、信件、个人事件公开等,班里失窃翻书包)
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侵权表现为:
隐匿、毁弃、开拆学生的信件等)
7、财产权(侵权表现:
乱收费、罚款、没收东西不还等)
8、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侵权表现为,对学生评价不公,因为对学生评价不公,会使学生感到社会不公)
9、休息权(侵权表现为,留过量的作业,随意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罚学生做过量的体育动作)
10、申诉权和诉讼权(侵权表现为,利用非法手段阻止学生上告)
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
师生法律关系从师尊生卑已经过渡到了到民主、平等,过去老师是知识的权威,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的权威地位已经打破,所以新课改提出“师生共同成长”的理念。
我们再来看看学校的权利四、学校行政处分权利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义务教育阶段送工读学校)
学校不可以开除初中学生,对于严重不良影响或轻微违法的学生可以送工读学校;高中实际也不能开除,只能是学校做工作,劝其转学或退学。
学校有权利进行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注意处分不是教师的权利,以前有教师一时气愤,德育处没讨论他就对学生和家长宣布了给3级处分,让所以老师要注意和德育处配合教育。
五、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为人师表
2.贯彻方针完成任务
3.进行教育带领活动
4.关爱学生促其发展
5.批评教育抵制错误
6.提高水平增长能力
六、学校常见法律问题
☐教师侵犯学生权利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群体事故
案例1:
学生王某上课大声说话、下座位,李老师几次提醒均无效,学生还顶撞教师,严重影响课堂秩序。
老师非常愤怒,让学生出去,学生:
“出去就出去!
”在门口站了一会儿,过了10分钟,学生敲门,说:
“我想上课了,你让我回来吧!
”李老师:
“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你把这当你家了呀”,学生:
“我不闹了你为什么不让我进来?
”李老师说:
“你这个害群之马,进来干什么?
”学生:
“我就进来”说着闯进教室坐在座位上,李老师叫班长把他带出去,王某不去,李老师忍不住说:
“你怎么破罐破摔,你父母怎么生出你这个有人养、没人教的东西。
”学生也急了,回应说:
“你是什么东西,不配当老师!
”在言语冲突中李老师来拉王某,结果推搡中王某撞在墙上,腿部受伤。
谁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开始王某侵犯了老师的教育教学权/上课权和同学的受教育权/听课权,李老师应该请他出教室,但应该送到其他教师手上,继续教育。
10分钟之后,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受教育权。
案例的转折点?
学生表示愿意遵守纪律回来上课此时老师应该让他回来,否则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许多时候我们老师就是在愤怒的情绪下失去了理智,从守法者变成了违法者。
在实施个别教育时,热冲突冷处理是个很好的原则。
可以通过谈心了解学生所思所想;不急于让学生“服从”自己;随时关注学生的发展,寻找教育契机;通过“温柔的坚持”,最终达到教育目的。
我们还应看到,体罚学生、教育学生方法不当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是不可预见的。
如:
把学生轰出教室,学生可能出走,可能给别的班级捣乱,可能违法犯罪,甚至死亡。
体罚学生可能使学生不服,引起师生间直接冲突,后果难以估量(也有造成学生死亡的案例)。
41中一老师愤怒之下打了学生,家长没完成天上教委告状,上学校骚扰。
(一般学校常见的一些迫切要解决的违法的教育现象:
1、由于学生迟到、不完成作业或不听讲就把学生轰出教室,体罚、讽刺、挖苦学生等。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等权利)
2、按学习成绩给学生安排座位或安排座位不考虑学生的健康问题。
(是一种歧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身体健康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违法现象都是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学生的传统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许多教师并不认为上述做法是错误的,反而认为这是管理严格,是有效的教育管理办法。
在传统的教育观念中,惩罚就是严格,棒打出孝子。
在过去,惩罚也确实管用。
但时代变了,新时期再用惩罚的办法对待学生,不仅会使学生产生对立情绪,而且可能会触犯法律。
时代在变,我们的观念也要变,否则就会被时代抛弃。
应该肯定,严格管理学生是对的,但是严格管理不等于惩罚学生。
严格要求学生没错,严师才能出高徒,对学生要求不严,我们就难以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
在这里,关键问题不是严与不严的问题,而是怎么严、严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我们要严得合法、严得适当、把握好分寸,掌握好尺度。
有经验的优秀的教师与一般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的区别就在于能否把握好教育的尺度。
在严的问题上也要转变观念,不要认为越严越好,超过了限度会适得其反。
列宁讲:
真理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一小步都会成为谬误。
我国古代哲学也有“过犹不及”的说法。
在教育实践中如何把握严格管理的度,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它体现了教师的教育水平和掌握政策的水平。
)
霍懋征讲: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说明“爱”是教育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你就把握不好教育的度,就会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出现偏差,结果可能是教育不好学生,甚至还可能发生违反师德或违法现象。
案例2:
2000年冬天我区一中学体育课上,一女生称病不跑步,校医认为其不发烧,给了两片感冒药,体育教师让女生穿校服站在旁边随堂见习,引发学生告老师体罚导致其上感发烧案件。
老师正当履行职责,非故意体罚,没有明显侵权行为。
没让学生穿外套有失妥当,未尽到保护职责,使其病情加重,故承担一定责任。
案例3:
老师批评后离家出走
老师教育正当履行职责,没有明显不当言行,就没有侵权,当然如果老师能够深入和学生沟通,耐心细致的解决问题,离家出走的情况出现几率就会更小。
案例4:
我区一中学球场施工,学校教育学生不要去施工区域,两个学生去爬足球门,球门倒下砸伤学生。
学校责任:
安全教育,安全措施,显然是措施不到位,承担一定责任,学生违反纪律,去显然有安全隐患的工地玩耍,自身也有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学生承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学校承担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
☐意外伤害事故的原因
安全知识教育和意识缺乏
学校管理制度不合理
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学生或教师有违规行为
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首先弄清学校保护与家长监护的区别
☐学校保护与家长监护的区别;
有的家长认为:
我把孩子交给学校了,只要学校中出事,就是学校的责任。
我们首先明确家长是监护人,上学并没有进行监护的转移。
家长是监护人,要提供财产保证未成年人生活,尽抚养、照顾、管理教育等责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学校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
学校不是监护人,不承担全部监护责任。
案例5:
班里有几个男生十分好动,尤其喜欢打篮球。
有一次体育课因为两个同学争球撞在一起,其中一个同学落地时手先着地,因此造成骨折。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学校责任:
安全教育,场地设施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提示:
遇到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校医,由校医决定是否送医院;要及时通知家长,要有老师陪同到医院做进一步检查。
提醒家长保存好医院的各种单据。
必要时学校要留下在场相关同学的书面材料,写清事情经过。
相关老师写出书面报告,写清详情。
要本着积极的原则主动关怀、慰问学生及家长,可以到医院或家中探望。
如有物品或金钱做为慰问品,一定说明是“慰问”;“赔偿”的字眼意味着承认自己有责任,而在法律上,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
学生返校前,要视情况安排对同学的教育,倡导同伴互助,提示在哪些方面需要同学注意。
教师要为学生补课。
●体育活动最容易发生事故,
学生课上受伤及时
体育活动事故责任
●学生纠纷律师取证,起诉证明材料
教师首先报告学校,由学校处理,负法律责任。
教师和学校没有义务为个人提供,如果起诉后法院来调查,学校提供事实材料,律师不接待。
七、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措施
1、严格门卫制度
2、教师严格管理
3、与家长及时联系
4、对学校设备、设施、场地科学管理(定期检查、消除隐患、设置警示标志)
●教师严格管理
☐平等不歧视
☐不体罚或变相体罚
☐语言文明,不侮辱学生
☐教师要有安全意识,发现学生生病等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救助措施
☐化学、物理、体育课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校外活动要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认真组织、科学指导、现场管理
☐不得翻看学生、日记
☐学生携带违法或违反校规物品要暂时收缴,并及时交给有关部门或家长。
不能随意处置处置学生财物
☐负责学生饮水、伙食的老师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符合标准。
☐课间休息、午休(晚自习、加课)等学生在校时间,校园内要有老师巡逻
☐老师不能在家长会上点名批评学生的缺点。
☐积极教育学生不得有不良行为
☐就学生不良行为与家长积极沟通,共同商量制度教育措施
发现学生人身安全受威胁或涉嫌参与犯罪组织时,及时报告学校,并配合学校向公安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家长
☐发现学生监护人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或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及时及时报告学校,并配合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公安部门反映。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学生,应列入工读预备生教育,其所在学校、工读学校要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上述行为、屡教屡犯、难以教育的学生,要及时送入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依法免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训诫。
必须及时通知家长的事项
1.学生逃学
2.生病
3.体检有疾病
4.学生考试成绩
5.有不良行为
6.受伤害
7.安全受其他同学或校外人员威胁
8.学生有自杀、自伤、精神疾病、伤害他人的明显征兆
我校采取的措施
1、水痘预防:
教育、防范方法如考勤管理、开窗通风、洗手设施、班级卫生消毒、注射疫苗等,3人以上发生,5人以上爆发。
2、食品安全:
带饭天热易变质,交饭盒有人看管,高温加热,放置位置。
。
。
3、饮水安全:
上锁,防止出现投毒、恶作剧等安全隐患
4、课间操集合安全:
以前比快静齐,看谁跑得快,后来改成5分钟音乐,让学生慢慢下楼,为什么?
怕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5、场地设施安全,人工草皮场地,沙滑,吸沙,掉毛,器材贴上警示标签,定期检查,实验室操作规范,危险物品登记管理
6、交通安全:
学校教师车辆进出校门注意学生安全,我校教师很好等学生先进。
7、学生外出活动安全/春游:
旅行社,保险,踩点,教育
此时回顾开始的几个问题,我们应该有比较清晰的思路了。
学生被老师批评离家出走了,出事了,老师有无法律责任?
学生上课捣乱影响课堂,老师请他在门口站一会冷静一下,算不算体罚?
两个学生打架,一方请来律师找老师取证,我们该不该接待?
某年级多名学生得了传染病,我们老师是不是有责任?
学生下课时间踢球受伤,学校要不要赔医药费?
结束语:
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几乎每天都有或大或小的安全问题发生,只要学校和教师尽到注意义务,采取措施就能有效避免伤害。
教育活动的难度和价值所在——人的工作,只要我们依法执教、爱在其中,就一定能做好教育工作,迎来教育法制的春天。
附录:
其他问题
☐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之间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追偿权、求偿权是指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
方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
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
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老师和学生时管理和被管理关系,非管教和被管教关系。
☐学校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7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学校常见的违法现象
1、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
2、剥夺人身自由
3、非法搜查
4、贪污罪
5、挪用公款
6、受贿
7、滥用职权
8、玩忽职守
9、招收学生舞弊
10、学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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