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税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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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协税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工作纪律,严格上下班纪律,落实请销假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全体协税人员实行纸面考勤,上班签到、下班签退、请(休)假审批、冲销申请(特殊情况或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等程序一律由主管副局长严格负责管理。
2、上班签到签退时间:
上午为每个工作日的8:
10分以前和12:
00以后;下午冬日为每个工作日的2:
10分以前和5:
30以后,夏日为每个工作日的3:
10分以前和6:
30以后。
3、禁止代签,因故不能按时签到的,要及时说明原因提请冲销,冲销须在2日内提请。
二、请销假制度
1、协税人员请假天数一天以内的,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天数一天以上两天以内者,由主管副局长批准,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方算请假;请假三天以内由局长批准;请假超过三天的报局长同意,由市局批准。
2、无故不签到、不请假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3、根据规定,每人每年满勤为250天,平均半年125天,分局按半年对每个人员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对半年因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按规定休假时间除外),以及全年累计请假超过45天的,给予相应处分。
三、工作制度
协税人员需遵从公务员法、税务部门规章、各项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劳务合同要求,服从所属科室管理,认真完成所布置的各项工作。
对于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照规章予以相应处分。
四、学习制度
协税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以满足工作岗位的需要。
对于业务考核未能满足要求的,分局将督促其学习和改正。
五、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
地方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税收协税护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税收协税护税(以下简称协税护税)是指在镇政府的领导下,税务部门与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地方税收的控管;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五条财政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财政性资金用于基建工程项目等税务部门在征管中难以控管和难以征缴的地方税收,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在财政工作中,对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缴入国库;受理税务部门要求扣缴税款的请求事项,按规定税率(征收率)扣缴应纳的地方税收;将财政机关的涉税决定、意见书传递给地税部门,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缴入国库;每月向税务部门反馈扣缴地方税收情况,由地税部门将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的执行结果于15日内回复财政机关;具体负责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的鉴定并提供给国、地税部门。
第六条国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
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地方税收;查处国税税务案件过程中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税务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并会同地税稽查部门查处;严格把好地方税收征收关口,及时通知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缴纳地方税收(已实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的除外);对涉嫌偷逃地税行为的案件应及时向地税稽查部门移送税务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协助查处;每月必须向地税部门传递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的国税缴纳情况。
第七条地税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企业税务登记和生产经营、纳税的相关信息,对于已明确处理意见的税源转移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及时提供新办企业税收预算级次和重点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
负责与各协征部门加强沟通,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第八条工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按季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和交换企业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在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做到企业生产经营地与登记注册相一致。
依法吊销涉税违法经营业主的营业执照,及时将拟吊销企业名单提供给税务部门。
按季向税务部门交换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交换给税务部门。
第九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财政、地税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财政、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经营性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必须在本镇范围内注册法人企业或在本镇范围内注册项目公司;每月向财政、地税部门提供土地转让办证情况。
第十条建工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受理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每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房管)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协助财政、地税部门搞好房地产业的税收控管工作;受理财政、地税部门提出的请求协办事项;办理《房屋
产权证》时必须附有房地产销售发票;每月向财政、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办证情况。
第十二条发改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负责向财政提供所有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并协助做好有关规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对协税护税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由镇政府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由于协税护税或委托代征单位工作不力,或与纳税人勾结,造成地方税收流失的部门和单位,取消奖励,并报请有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各级协税护税部门和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外协人员管理外协人员管理制度
申请外协人员前提:
a、在各班组现有人员下,因单位时间内无法完成工作计划;
b、因车间所以员工均无此项技术技能,影响工作计划完成及车间建设项目的完成。
1、申请外协人员的人数由组长和车间主任根据工作量商议以后决定。
2、申请的外协人员在上岗前要由班组长做整体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整个工艺的制作流程,流程中的重点、要点说明,成品的验收标准。
3、外协人员在上岗中,班组长及车间主任要不定期检查或委派我公司员工现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聘请外协人员尽量采取机件制,多劳多得,同时控制偷懒耍滑。
5、聘请外协人员在培训后达不到我们的验收要求,及时劝退。
6、聘请外协人员佣工工费,根据每日出工人数,工作时间,完成工作情况由班组长填写外协人员工作表,车间主任及班组长签字,该工作表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工作表划价后,我方份直接传到公司财务,便于对账付款。
7、外协人员工作结束后,清理工作现场,工具如数归还,要清点工作量。
8、外协人员工作结束后,一切接洽工作由组长完成。
第四篇:
协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xx〕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质量和效率,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1.关于××案件的协查函.tif
2.关于××案件的协查回复函.tif
国家税务总局
xx年6月19日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提高协查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是指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需异地调查取证的发票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开展调查取证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协查工作遵循合法、真实、相关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税收违法案件发票的协查。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逐步推进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信息化,将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全面纳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章委托协查
第六条委托方对税收违法案件中需调查取证的发票采取发函或者派人参与的方式进行协查。
发函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包括寄送纸质协查函和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协查函。
纸质协查函原则上采取同级发函的方式进行。
派人参与是指重大案件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案件,委托方可派人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七条委托方根据案件查办情况,确定协查对象,需要发起委托协查的,向受托方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
委托方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作案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组卷及寄送要求、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案件的发票协查应当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协查函中予以说明,注明督办函号。
第九条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的协查,委托方应当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并在所附发票清单上逐页加盖公章,随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寄送受托方。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起已确定虚开发票案件协查函的,委托方应当在发送委托协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寄送《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委托方收到协查回函后,根据协查回函信息依法对被查对象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委托方派人协查方式进行协查的,应当向受托方通报情况、沟通案情,派出人员需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和《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税务检查证》以及相关身份证明,参与受托方的调查取证,提出取证要求。
第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及时登记《委托协查台账》,跟踪协查函的发出、回复和处理情况。
《委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发出日期,派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回函情况、回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三章受托协查
第十三条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并按照要求及期限回函。
第十四条《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涉及的协查对象不属于受托方管辖范围的,受托方应当在收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本辖区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材料,并将《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退回委托方。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方应当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立案检查:
(一)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
(二)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证明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三)受托方检查发现协查对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
(四)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
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案件,受托方在回函期限前不能完成检查工作的,可以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延期,在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后,在延期期限内给予回复。
申请延期应当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期限以及与委托方沟通的情况。
第十七条受托方需要取得协查对象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失控或者查无企业、发票领用、发票鉴定、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免税、出口退税等征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应当向其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依据调查取证所掌握的情况及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向委托方出具《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
《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的内容包括:
(一)协查来源;
(二)涉案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协查发票记载的信息;
(三)协查取证要求的说明;
(四)协查结论或者协查结果;
(五)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
(六)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受托方应当对取得的证据材料,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方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受托方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收到的协查函,应当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函复。
经检查有问题的以及委托方要求寄送取证材料的,应当在回复协查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寄送委托方。
第二十条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60日内回函。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协查函,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对协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方应当登记《受托协查台账》,及时掌握协查工作安排、回复、处理情况。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二)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三)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四)是否立案;
(五)负责检查的人员;
(六)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七)案卷号和归档地;
(八)其他。
第四章协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市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协查台账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本辖区协查情况,督促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包括受托方按期回复情况、委托方选票针对性、协查函和回复函的信息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稽查机构设置发生撤销、合并、增设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与本稽查机构对应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节点的变更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对辖区内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工作制定考核制度和奖惩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括本数(级)。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年5月14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51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
外协管理办法一、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廉。
第二条选定方法及基准
(壹)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10.6.1)
1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质量
2供应能力
3价格
4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做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
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10.6.2)。
(二)试用考核。
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制造。
第四条正式设立
(一)正式设立判定基准。
试用考核期间的成绩达70分以上者则正式判定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二)正式合同内容。
与试用合同格式相同,格式如附表10.6.2。
第五条外协
(一)负责单位。
由外协管理员负责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事务。
(二)外协资料。
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时要给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的资料。
1.蓝图
2.工程程序图
3.操作标准
4.检查标准
5.检验标准
6.材料的规格、数量
(三)外协指导管理
1.使其确实按照我们的规定来加工或制造。
2.协助其提高质量。
3.经常联系协调,了解外协的进度、质量。
4.指导教育与考核。
(四)外协核价
当由本公司供料时
总价=单价资孔(1-报废率)
1.数量必须要经负责的生产管理员签证,有时可由过磅员重新核算。
2.报废率(抽样测量)或报废数的资料由质量管理部门提供。
(五)外协督促,确使外协加工或外协制造的货品如期交来。
第六条质量管理
(一)入厂检验:
1.按双方协定的验收标准及抽样计划来验收。
2.进料管理流程(见有关文件)。
(二)外协质量管理和定期考核
确使试用厂商或协作厂商供应的产品符合要求,对其必须检查。
每月巡回检查各协作厂商,对每个协作厂商,三个月中至少要做一次至二次以上的检查,对试用的厂商,三个月内要做两次检查。
第七条不良抱怨
(一)抱怨程序
1.验收的抱怨:
(1)验收人员将检验报告通知外协管理人员,并将资料存档,作为下次验收的依据。
(2)外协管理人员将验收情况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使其针对缺陷进行改进,资料存档,作为考核依据。
2生产时的抱怨:
(1)生产中发现不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外协而发生时,制造各科组通知生产管理单位。
(2)生产管理单位通知质量管理员再重检外协厂商交来的半成品或零件,并通知外协管理人员,资料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3)外协管理员通知协作厂商,资料存档,并作为考核的依据。
3尚有质量管理日常检查抱怨及国内外客户诉怨等。
(二)责任分担
不良抱怨发生时,除要通知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针对缺陷进行改进外,自身更要做好质量检查考核管理工作,若有生产时的抱怨发生,还要依照合同内的规定罚款。
第八条指导教育与考核
(一)负责单位。
有关外协的质量管理、生产管理、设计,外协管理的单位均有负责指导教育考核的责任。
(二)进行方式。
首先必须健全本厂的质量管理组织。
1指导教育方面
(1)协作厂商高阶层人员观念训练。
鼓励其接受新观念或参加本厂召开的产品开发座谈会、质量管理座谈会。
(2)协作厂商质量管理人员训练:
鼓励其参加专业训练或质量管理训练或安排其参加本厂所举办的专业质量管理班,使其了解:
①本厂的质量管理政策及组织。
②本厂的进料验收、制程及成品的质量管理及最后检验等。
③本厂验收使用何种验收规格、仪器、量规、抽验表以及如何判定合格。
2其他协助方面
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原料管理、工作方法改善等等。
3考核方面
详见协作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如有其他未尽事宜,需经研讨后修定。
附表10.6.2
外协加工合同书
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乙方加工事项,以甲方所交付的外包加工单为凭。
第二条。
乙方须按照外包加工单所列的各项规定,如加工说明、数量、交货日期等确实履行,准时交货。
第三条。
乙方所交的加工品应保证为合格品,并不得有短缺或不合规格及瑕疵等情况,且经甲方验收后,始认为合格。
第四条。
材料由_____〗方负责。
第五条。
若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时,废料率为____。
第六条。
验收时的检验方法是采用。
mIl_std_105d,正常检验,二级检验水准。
一次抽样计划,Alq为_____,或。
mIl_std_414d正常检验,四级检验水准。
一边规格界限,形式______,Alq为_____。
第七条。
乙方必须确实遵守外包加工单所规定的交货期,或甲方外协管理员电话或书面通知调整的交货期,若有延误的情况以及因规格不合,质量不良,致验收不合格而遭退货时,乙方应依下列办法计算违约金付予甲方,但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经甲方认为属实者,则不在此限。
(一)过期5日内,每逾1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违约金。
(二)继续逾期5天以上至1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违约金。
(三)继续逾期10天以上至20天以内者,每逾一天按未交部分总价处_____违约金。
(四)继续逾期20天以上,依违约论,不论未交部分数量,违约金以价款的一倍计算。
第八条。
通过验收的货品在甲方再加工时,若发现有不良品时(明显为甲方再加工后的磨损品除外),则甲方可向乙方要求赔偿或退回乙方重新加工。
第九条。
乙方送交加工品,因不良导致甲方生产线停工,其工时损失要由乙方负责,如果甲方发生非常严重不良后果,则甲方有权取消外包加工单。
第十条。
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100%,给予总价_____奖励金。
按期交足定货而合格率为95%,给予总价_____奖励金。
第十一条。
试用厂商的试用期间为三个月,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试用期满,视其考核评分到达70分以上者,才能正式成为甲方的加工厂商。
第十二条:
加工厂商每月接受甲方外包质量管理检查一次,每月考核1.质量,
2.交货期,
3.价格这三项,每年总考核一次,划分等级。
第十三条:
付款条件:
乙方交来的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_____第十四条:
乙方应找(乙方资本额二倍)殷实铺保连带保证乙方履行本约。
甲方:
________(签章)
地址: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签章)
乙方连带保证人:
____________
二、外协厂商考核及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对现有的协作厂商实施考核及等级评定,依等级的升降,作为外协订制及付款办法的依据。
(二)依协作厂商的要求,对提出申请的厂商重新进行等级鉴定。
(三)对试用厂商实施考核,当试用期间结束时,其考核评分达到70分以上时,则正式成为本公司的协作厂商,并划分其等级。
(四)协作厂商交货验收不良率过高时或在本公司生产装配造成重大问题,经通知亦未能有效改进时,则予以重新考核评定等级。
第二条目的
(一)掌握协作厂商的经营概况,确保其供应的产品质量符合本公司的需要。
(二)了解协作厂商的能力和潜力,提供外协管理单位选择的依据。
(三)协助协作厂商改善质量,提高交货能力。
第三条考核及等级评定小组的组成
须由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会同前往。
第四条考核及等级评定的项目与标准
(一)项目
1.质量45%
2.交货期20%
3.价格15%
4.管理及其它20%
(二)对协作厂商或试用厂商每月考核,考评质量、交货期、价格三项。
对试用厂商试用期满,协作厂商每年进行一次其内容包括考核质量、交货期、价格、管理及其他等全部项目,并考核结果划分其等级以及升等、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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