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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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基本知识
目录
一、税收基本知识
二、税收征管法基本知识问答
三、国税基本业务流程指引
四、纳税服务
税收基本知识
1.什么是税收
税收,就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用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财政收入。
政府代表社会履行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向广大社会成员提供了共同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设施,发生了一定的社会费用,那么,政府就有权力要求纳税人将一部分剩余产品补偿社会费用,而纳税人在平等地享受或消费了国家提供的公共设施服务后,也有义务分担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
2.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规费收入、国债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他形式财政收入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三项基本特征。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在具体征税过程中,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规定的特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改变。
3.税收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财政职能。
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由于税收具有及时、可靠、稳定的特点,因此,税收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目前在我国占全部财政收入的95%以上。
(2)经济职能。
税收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形式,也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¾济杠杆,通过税制设计和制定税收政策,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和分配关系,从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3)监督管理职能。
税收借助它与经济的必然联系,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某些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对经济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筹集财政收入,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资金需要。
(2)贯彻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3)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和公平。
(4)调节对外经济交往,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5)监督¾济活动,制约违法经营和不正之风。
4.税收的用途
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按照国家预算的安排,有计划地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展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事业,改善人民生活,加强国防和公共安全,为国家的¾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
因此,税收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税收的用途,体现了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
5.税与费的区别
税与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区别主要有:
一是看征收主体是谁。
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二是看是否具有无偿性。
国家收费遵从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从无偿原则。
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
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三是看是否专款专用。
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一般不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或以收抵支。
6.我国现行税制
经过多次变革,特别是1994年进行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后,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由多税种组成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为双主体,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置的税种,主要分为六大类:
(1)商品劳务税类:
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
(2)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等;
(3)财产税类: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
(4)资源税类: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5)行为税类: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废止)、筵席税(停征)、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
(6)农业税类:
农业税(废止)、牧业税(停征)等。
7.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国家通过对某些地区、行业或某一特定企业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来贯彻国家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的一种税收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
税收优惠的形式主要有税额式优惠(如减免税)、税率式优惠(如实行低税率)、税基式优惠(如允许有些项目在征收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办事,目前制定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越权限。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几方面:
(1)鼓励农、林、牧、渔、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2)鼓励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等区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4)促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企业录用下岗失业人员、残废人员的民政福利企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鼓励节能、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7)鼓励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8)鼓励出口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9)鼓励对外开放、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8.我国的分税制
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9.国税征管范围
主要征管范围:
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的新办企业);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国家指定征收的其他税。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国税征管范围也将随着作相应调整。
10.国税征管的主要税种和业务介绍: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我国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征收管理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连续性和中性的特征。
目前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重要税种。
(2)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我国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目前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16类应税产品。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
消费税作为一种选择性的税收,较好地体现“寓禁于征”的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取向。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各类内资企业取得的生产¾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所得纳税,无所得不纳税,所得多的多纳税,所得少的少纳税,充分贯彻了量能负担和税收公平原则,是处理和规范国家与企业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¾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与内资企业所得税合并)。
(5)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开征于2001年1月1日,是在原由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经过“费改税”形成的一个新税种。
它是以在中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在购置车辆的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6)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项,单独计算、单独课征,征税对象不包括从储蓄机构以外渠道取得的利息所得。
目前实行20%的比例税率。
(7)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对报关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或其它管理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退还给出口单位、个人或免征出口货物生产、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的一项税收制度。
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11.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的主要权利有:
(1)了解税法和纳税程序的知情权;
(2)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3)依法申请享受税收减免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要求听证的权利;
(6)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合法权益受侵害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和人员违法违纪进行控告、检举的权利;
(9)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10)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多征税款的权利;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有:
(1)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义务;
(4)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
(5)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6)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8)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义务;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征税权力,主要权利有:
(1)税务管理权;
(2)税款征收权;
(3)核定税款权;
(4)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5)追征税款权;
(6)依法批准税收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权;
(7)税务检查权;
(8)税务行政处罚权;
(9)委托代征权;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在行使税法赋予权力的同时,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有:
(1)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2)宣传贯彻税收政策,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3)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义务;
(4)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的义务;
(5)受理纳税人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6)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
(7)应诉的义务;
(8)举证责任的义务;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税收征管法基本知识问答
1.《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¾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¾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件、资料。
2.《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4.纳税人在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¾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关于税务登记的报验登记,《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6.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如何处理?
答: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7.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对其怎样处理?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0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何种处罚?
答: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¾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财务、会计制度及办法的报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
《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11.对使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计帐和核算的,《实施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所得。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书面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12.《税收征管法》中对使用税控装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
《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60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有那些规定?
答: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4.全国统一普通发票代码有什么意义?
答: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¾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从而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现行使用的普通发票代码统一为12位,发票号码统一为8位。
15.申请领购发票有什么手续?
答: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领购发票时须提供¾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16.普通发票的领购是否需要审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必须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¾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领购。
17.什么情况下领购发票无须审批?
答:
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普通发票种类和每月供应数量范围不变的情况下,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票验旧后,便可直接领购普通发票。
18.发票的填开有哪些要求?
答: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
(一)用票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内容真实,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
(二)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¾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五)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区域内填开,未¾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六)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¾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¾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七)纳税人要完整、准确填写发票封面上记载的用票具体情况。
19.我省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规定是怎样的?
答:
我省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为6个月。
用票单位和个人自购买发票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的,无论发票是否使用完毕,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20.若收到外省或本省外市的普通销售发票,如何鉴别真假?
答:
收到外省或本省外市的普通销售发票,应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进行协查,或持发票原件到监制该发票的当地税务机关鉴定。
21.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如发票联次欠缺其中某一联,可否作废?
答:
不可以。
因为作废发票的前提条件是:
必须所有联次要齐全。
22.销售货物而引起的其他收入应使用什么发票?
答:
其他收入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附带发生的其他各项收入,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广东省其他收入统一发票》。
23.如何办理发票注销的手续?
答:
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有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及注销手续。
24.发票丢失、被盗后应如何处理?
答:
用票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保管使用发票,如有违反规定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票单位或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暂停供应发票(最长不超过半年)。
用票单位或个人发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必须在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上述丢失、被盗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同时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登载。
25.遇有发票问题应如何进行发票咨询及检举?
答: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发票产生疑问或发现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可以向当地或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咨询或举报。
26.对违反发票管理的应如何处罚?
答:
对违反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非法印制发票,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
《税收征管法》第71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变造完税凭证,如何处理?
答:
《实施细则》第91条规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税收征管法》对纳税申报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应:
(1)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内容申报;(3)各项数据要按实际发生的如实申报。
30.为便利纳税人,《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纳税申报方式实行多元化,其具体种类有哪些?
答: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延期申报,《税收征管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¾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的规定是:
(1)不能按期办理申报。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为客观原因而无法办理。
(2)须¾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需要延期申报,并不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己决定,而是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后,方可延期申报。
(3)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申报。
延期申报并不等于无期限地延长申报期限,而是必须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4)¾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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