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建议与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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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建议与探讨
关于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建议与探讨
信息技术部
摘要:
本文提出了证券公司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建议,并从行业创新背景,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交易的发展历史、目前状况和交易规模等不同角度探讨了实施的可行性以及对证券公司可能带来的效益。
同时,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开展银行间债券代理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后续技术保障。
本文的建议为新市场环境下提高券商的客户服务水平,传统业务转型发展提供了一条可作借鉴的创新之路。
关键字:
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交易结算、创新转型
一、加强债券市场建设的行业背景
从年初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到沪深交易所5月下旬分别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结合中国证监会和两个交易所去年的对于加大债券市场体系建设的精神,各种形势都预示着债券市场的改革已经蓄势待发,在证券领域做大做活债券市场已经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可谓比重严重失衡。
绝大多数债券交易都由银行等机构投资者通过银行间市场完成,只有少部分在交易所市场进行,场外市场的规模远远大于场内市场规模。
作为证券公司,目前涉及的债券业务,主要集中在交易所市场内,只有少数几家资质优秀的大券商,才有资格涉足银行间市场,且以自营业务为主。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占据着绝大多数份额的银行间市场,并已得到进入交易所市场的资格。
显而易见,在债券市场中,证券行业处于绝对的弱势,基本份额都由银行占据。
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的加强债券市场业务将是今后一段时间证券公司面临的新课题。
二、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建议目标
在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业务的形势下,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业务将成为证券行业开拓市场,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和经纪业务水平,向理财型券商转型的重要一步。
拓展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业务,即在保留原有商业银行代理客户债券业务的同时,加大证券公司作为服务通道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推进力度,在客户通道和服务模式上,授予券商更多的自主创新权利,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开拓客户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热情与积极性。
这一业务的实施关键是打破券商名下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制度壁垒,并拓展交易渠道,使券商作为服务中介,为各类投资者在债券场内场外两个市场间的自由交易提供参与手段,或者采取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的类似投资代理人的方式,出面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三、银行间债券市场结构简介和客户代理交易发展历史
相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场内市场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占比不大的商业银行的柜台债券买卖业务外,场外市场的主要业务都发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
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在托管机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市场参与者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如下图所示。
由图中可以看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为各类具有资格的机构客户,即在中债登开户的甲类户、乙类户和丙类户,尚不允许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这个占债券市场绝大部分比重的主体业务。
而交易所的场内市场虽然允许个人和其他机构参与,但却受限于市场规模小和流动性的不足等因素,无法满足投资需求旺盛的客户进行交易操作。
这一限制也直接导致了各证券公司对于那些具有债券投资需求的广大个人和机构客户无法提供适合的经纪服务,特别在证券市场表现不好的状况下,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当然,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有客户代理交易结算的概念,目前主要授权甲类户(44家商业银行)对合格的机构投资户(即在中债登开户的丙类户)提供代理服务。
该项业务的发展历史(如下图所示)已有十多年,但受规模和资格所限,在广大证券投资者中影响力并不大。
从图中分析,从2000年央行颁布交易管理办法起,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交易结算业务规模也在逐渐扩大中,其中2003年和2007年更呈现出大规模扩张的发展趋势。
但从总体来看,由于允许从事代理业务的主体都是银行,相比证券公司而言,其对客户需求的把握能力和对客户的营销开拓能力偏弱,特别受制度约束,无法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这也对债券代理业务的发展造成了限制。
四、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业务状况及规模分析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就是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其办理有关交易结算手续,并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参与会员分为直接结算成员与间接结算成员两种。
其中,直接结算成员指甲类户和乙类户,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资格代理结算业务的直接结算成员成为甲类成员,没有代理结算业务资格的直接结算成员为乙类成员。
而间接结算成员,即为丙类户,只能通过甲类结算账户办理相关债券业务。
甲类户代理丙类户参与债券交易及结算。
目前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品种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划分为:
(1)国债。
(2)中央银行债:
即央行票据,其发行人为中国人民银行,期限从3个月——3年,以1年期以下的短期票据为主。
(3)金融债券:
指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向中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商业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发行的商业银行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债券;证券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的金融债券。
(4)企业债券:
包括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
(5)短期融资券:
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资产支持证券:
一般是指公司或企业以某资产作抵押发行的债券。
(7)外国债券:
主要是国际机构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涉及的交易类型主要包括:
(1)现券-现券买卖
(2)现券-组合交易
(3)质押式回购
(4)买断式回购
(5)远期交易协议
其结算代理类型主要分为:
(1)结算代理
(2)投标
(3)分销
(4)质押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代理业务,无论从交易品种、交易类型还是代理类型看,几乎已经涵盖了债券业务的各个组成部分,可以拓展的业务面很广。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套利,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套利等更给了投资者在两个市场各个品种中大量的套利交易机会,必然大大加强投资者对债券投资的兴趣。
同时,与交易所市场类似,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分为发行、分销、托管、交易等四类业务。
其中,适合于一般合格机构投资者即丙类户的代理就是交易业务。
丙类户仅可以通过一家其选择的甲类户商业银行进行委托交易结算代理。
各类业务主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角色分布如下图所示。
作为结算代理业务的两个主体,即甲类户和丙类户,其运作机构中的各类操作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如下图所示。
从总体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发展至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结算代理行已有44家,都是各类商业银行,其业务量包括代理开户数、代理托管量、代理结算量和代理结算笔数等都在逐步发展,下面的图表是汇总2005年至2008年四年间数据形成,虽然尚缺少近几年的数据,但稳步增长的态势不会改变,业务量也在逐年扩大中。
2005
2006
2007
2008
代理开户数
4285
5040
5669
6449
代理托管量(亿元)
1319.9454
1893.05
1970.92
3892.2
代理结算量(亿元)
8238.7884
12778.46
20839
51803.18
代理结算笔数
10076
15159
19764
37129
从单个代理机构来看,2008年代理结算量排名前五的银行其代理托管量都在190亿元以上,成交量更在3900亿以上,体量非常之大。
即使观察中位数,即排名23位的上海银行,其代理结算量也为240亿,见下表。
结算代理行
年末代理开户数
年末代理托管量(亿元)
全年代理结算量(亿元)
全年代理结算笔数
排名
招商银行
1,359
803.06
10,650.17
3,467
1
中国建设银行
322
496.14
6,847.36
1,899
2
南京银行
277
213.69
6,799.81
5,841
3
中国农业银行
1790
197.52
4,450.52
3005
4
中国工商银行
194
875.71
3950.26
2,854
5
上海银行
42
40.64
240.58
511
23
如此巨大的托管量和结算量,相对于证券公司的股票和场内市场的债券交易量来说的确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来说更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五、效益与风险分析
从去年以来,由于受交易量和客户保证金大幅下滑的影响,整个证券行业的经纪业务都陷入困境,大众化投资时代已经结束,提供一般性普通性及高度透明化标准化通道业务的盈利空间不断缩小,以依赖大客户等待爆发性行情以获得资产升值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
在传统业务面临巨大困难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不能再指望吃饭行情,必须积极的转型发展,转变老模式的经营理念,认真思考对内对外的重新定位。
如果仅仅满足一般性、普通性的客户需求,业务发展空间将很小,甚至到了不赚钱的地步;如果仅仅满足做一些标准化、透明化的业务,将来的业务空间同样狭小、利润空间同样难以为继。
所以,在当前行业转型变化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市场创造的价值和证券公司的专业性将体现在“能满足监管和合规要求,在一些不确定的领域中、不对称的业务中跑在竞争对手的前面”。
作为证券行业基础业务的经纪业务,充分利用好现有的销售渠道,建设理财型业务拓展的基础平台,将是应对未来市场变化的重要手段。
拓展经纪业务客户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的一个有益尝试。
该项业务既能有效提高公司的债券代理托管量与交易量,为公司的利润率作出贡献,又能较好的满足广大经纪业务客户对于债券产品的投资需求,增强客户粘性,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特别在当前的证券市场弱势环境中,通过这一业务更是改变以往经纪业务靠天吃饭,向理财型券商转型的手段之一。
根据交易模式的不同,在债券代理业务开展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券商还能进一步探索以做市商身份从事债券代理结算的一些经验。
而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更是多次将开放更多甲乙类机构从事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提起讨论。
这也预示着监管层有一定的意向,希望加快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并逐步放开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券商机构以从事银行间债权代理业务。
综上所述,拓展代理客户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突破制度限制的壁垒,将成为证券公司债券创新的一条比较有利的途径。
当然,作为创新业务,潜在的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券商开展银行间市场债券代理结算业务,作为一项业务创新目前还面临着政策或制度上的限制。
目前人民银行还没有放开个人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限制,而券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只限于几个大券商的自营项目,还无法拿到作为结算代理业务的资格。
但在市场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投资者、证券公司还是作为交易机构的外汇交易中心,都有着强烈的推进参与该市场的需求,这在当前鼓励行业创新的大氛围下,作为有利于我国债券市场和证券行业发展,有利于投资者理财的创新业务,这些限制并不是不能突破的。
其次,如何做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工作也将成为债券代理结算业务的一个风险考量点。
市场一旦允许个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在大大增加流动性的同时,投资者保护工作也会被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
证券公司需要借鉴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保护经验,在债券代理结算业务中有效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避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为非自身因素而造成损失。
再次,如何平衡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也将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代理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
目前的市场格局,代理业务全部由商业银行操作,如果证券公司加入进来,必然对银行的代理业务量产生影响。
所以该业务的开展和前期沟通还要做好央行和银监会层面的工作。
最后,债券代理业务,证券公司作为投资代理人角色抑或作为做市商为其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在目前的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中都需相应增加银行间债券代理结算交易功能。
这需要高效地将目前应用于银行间市场的代理交易系统功能移植到券商的交易系统中来,并与交易所市场的功能无缝连接在一起,共用账户与资金数据,使客户在一个系统中既能操作场外市场,又能操作场内市场,提高便利性,加强参与度。
平稳的做好系统建设,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在不影响现有业务开展的基础上提供银行间债券代理结算交易的功能,也是这项业务开展前必须克服的一道障碍。
六、技术保障
目前市场上的代理结算手段,既可以通过传统的电话传真方式,也可以使用相应的代理结算系统处理,主要取决于代理业务的规模大小和操作的便捷性要求,如下图所示。
如果采用电子化系统方式代理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数据流和系统结构简图如下所示。
从图中可以看到,丙类户通过代理机构开户,取得资格后再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债券交易结算的报盘,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代理结算交易平台进行每单业务的统一交易确认,并通过中债登的清算文件进行每日清算。
因此,从技术保障的层面,代理交易结算系统需要达到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改变传统手工模式为电子交易模式。
(2)降低业务风险,提升监控力度。
(3)增加客户拓展渠道。
(4)完善与其他系统的沟通。
作为代理交易结算的系统,目前市场上已有成熟的产品,涵盖报价、报盘、交易、结算等功能,而且在有些商业银行的代理业务中已经使用。
使用系统进行代理交易结算,大大加快了操作效率,提高了操作的准确性,也给代理客户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和询价的实时性。
如果在证券公司建设代理结算系统,还需要关注的一点就是和集中交易系统的连接和数据交互。
作为经纪业务的客户,其客户资料信息和资金数据都存放在集中交易系统中,需要为代理结算系统提供数据获取接口,并实时接收代理结算系统的数据反馈,同步更新客户的资金数据。
而代理结算系统则独立部署,与集中交易系统互不影响,这样的技术解决方案比较利于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且对现有业务的影响最小。
概括而言,代理结算系统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已经具备成熟的产品,只需针对券商的特点进行一些改造,就能满足券商从事代理业务的基本需求。
从技术保障的角度看,能在较短时间内实施完成银行间债券代理业务的支撑系统,且对现有业务的影响和冲击都比较小。
七、小结
综上所述,在行业鼓励创新的氛围下,在证券公司谋求传统业务转型发展的环境中,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代理业务作为目前尚未涉及的一块处女地,无论从政策层面、经营层面,还是从业务本身的体量规模来看,今后都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未雨绸缪,提早谋求在这一业务领域的介入和开拓,将是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又一重要机遇。
本文提出的这一业务建议,相信能为公司在这一领域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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