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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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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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流程
出口退(免)税业务操作流程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办理程序
(一)出口企业持下述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二)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并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登记表内容必须填写齐全、表达准确、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主管退税机关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企业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
(三)出口企业发生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户等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变更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变更登记。
(四)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手续。
(五)出口企业应在主管退税机关公告或通知的退税登记证年检期或换证期提供证件资料进行审验或换证。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基本财务核算
(一)“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1、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逐月按出口销售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各一式4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5份)等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的预免预抵申报手续;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须附送经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各一式4份)。
上述两表由生产企业在购进进口料件时到退税部门填报办理。
2、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应自报关出口后,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报送。
3、对已收齐出口退税凭证,生产企业将有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SB40),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电子预申报。
(SB40申报系统操作参阅“第三部分”)
4、通过出口退税电子预审核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打印《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注明所属月份,申报批次,附送装订成册的对应“一票两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
有关单证齐全正式申报的具体新规定,在下面叙述。
5、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申报期限仍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预免预抵)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基本财务核算
1、购入货物时:
借: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货物内销时:
借:
应收帐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销时: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开具出口销售发票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同时结转成本及: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底计算应纳税、应退税额、免抵税额,次月作预免预抵申报时:
借:
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根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
6、企业在开具出口销售发票时,在填写实际成交价格(C&F)的同时,必须注明离岸价格(即扣除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后的价格),且与出口货物报关和外汇核销单的相关数据一致。
C&F价与FOB价的差额通过“其他应付款——××年度运保费”科目核算.
注:
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一致。
生产企业按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预免预抵后,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审批反馈情况,做好“应收出口退税”帐务的调整工作。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计算入帐的应退税额如与退税部门审批数据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有关帐户。
应退税额须全额转入“应收出口退税”帐户核算。
三、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程序及基本财务核算
(一)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程序
1、外贸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尽快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
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并报送;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2、外贸企业收齐出口退税凭证后,将有关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6.0版),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软盘(或生成在硬盘上自定义的文件夹),到退税办理窗口进行预审(或通过网上预审)。
3、外贸企业在将预审未通过的数据进行修改后产生正式申报数据,打印《进货申报明细表》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录入、打印《申报汇总表》(各一式2份),上面盖企业公章、企业负责人章、财务负责人章及填表人章,统一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封皮装订成册,封皮所列内容必须填完整、准确。
准备齐全后,外贸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携带正式申报软盘、报表、退税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申报。
有关单证齐全正式申报的具体新规定,在下面叙述。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基本财务核算
1、购入货物时:
借:
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货物内销时:
借:
应收帐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外销时:
(1)借:
待运和发出商品
贷:
库存出口商品
(2)
借:
应收外汇帐款等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
同时结转成本及: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征退税差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每月底计算应纳税、应退税额
借:
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根据收到出口退税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程序
(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第一次购买设备前,应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5、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6、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7、进口设备清单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二)退税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及其明细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付款凭证;
(3)《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5)申请退税的国产设备记入“固定资产”账户的相应证明。
2、在申报退税前,应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办理认证手续,并通过专用软件将发票号码清单报退税部门,以便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
3、国产设备退税申报采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6.0版)产生申报软盘,随同申报资料上报。
4、规范国产设备的名称,国产设备的名称原则上要与《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名称一致,使专用发票和购货合同注明的名称统一起来。
5、退税申报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日期90日内。
单证装订顺序: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表》、相对应的专用发票和税票粘贴在同一张A4纸上、付款凭证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出口退税单证申报新规定及要求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以下纸质凭证:
1、出口货物的出口销售发票(退税联);外贸企业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
外贸企业2004年5月3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仍需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纸质凭证。
生产企业以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下面所述的六种情形除外),但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180天内,向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3年6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两年后出口企业可提出申请,退税机关根据企业整改、重新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重新设定是否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申报期限的规定
1、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外商投资企业5月31日前购进的国产设备)的退(免)税申报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2、2004年6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在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四)退税单证申报要求
1、除规定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情形外,因尚未到期结汇而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下同)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申报手续,但必须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齐全与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齐全的退税资料分开装订申报,并在申报资料封面注明“核销单齐全申报”、“缺核销单申报”字样。
凡缺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的资料,出口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机关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退税机关审核补齐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发现有误、超过规定期限以及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对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货物的当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远期结汇证明,装订在对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单独办理正式申报,并在申报资料封面注明“远期结汇申报”字样。
2、出口企业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其中包括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且电子认证信息核对通过的退税资料;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逾期不申报的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市地局退税机关批准者外,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其退(免)税申报。
3、出口企业如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已配齐申报单证但无电子认证信息或电子认证信息核对不符的,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手续,并在资料封面注明“无信息申报”字样,退税部门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受理申报通知单》上加盖“无信息申报”印章,并将申报软盘退还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应定期进行信息对碰,一旦信息对碰通过应及时将正式申报软盘上报。
4、既缺出口收汇核销单(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除外)又无电子信息的申报资料,也可在规定申报期限内按前款所述手续办理申报,申报资料封面上同时注明“缺核销单申报”、“无信息申报”字样。
出口企业应定期进行信息对碰并抓紧出口收汇核销单回笼,信息对碰通过应及时上报软盘确认正式申报,期间对超过规定期限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发现有误的,不再办理该笔退(免)税申报。
5、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以及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销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出口企业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6、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时仍按原规定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并且不得与6月1日以后出口资料凭证相混,应各自单独申报。
六、退税部门对退税资料审核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多申报退税;
(2)未按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录入;
(3)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4)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接办理正式申报;
(5)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且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生产复出口货物,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为货物;
(7)应当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
(8)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9)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10)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
审核人员在上述关联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2、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对关联退税凭证作撤单处理:
(1)退税凭证印章不全、不清;
(2)配单错误或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
(3)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
(4)相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
(5),进货为配件,零部件,出口为整件,整机,且出口企业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6)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单独载明、单独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作撤单处理的其他行为。
审核人员在上述关联退税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填具退单通知单,将关联退税凭证通过受理环节退回出口企业,并删除计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已作撤单处理的退税凭证当月不得办理重新申报,下次申报退税时,须单独装订成册。
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本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1)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
(2)配单混乱,关联号字迹书写不清楚、不按顺序书写关联号、不按顺序装订;
(3)将多份无关联关系的退税凭证合并为一个关联号;
(4)非委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
(5)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出口销售帐,核算出口销售额;
(6)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行为。
七、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程序
(一)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税务证明办理
1、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时,应附送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
(3)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原件);
经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在批准证上加盖业务章,在手册封面上加盖“已办理税务证明”戳记,并将批准证和备案清单留存。
2、外贸企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时,需附送下列资料:
(1)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
(2)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若无纸质手册,则提供相关进口料件的财务账册;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合同;
(5)单证申报软盘;
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上加盖业务章,并将复印件留存。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办理
(1)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需附送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3)进口发票;4)进口材料明细帐复印件;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6)相关进口料件的记帐凭证。
(2)生产企业申请办理手册核销,需附送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2)进料加工业务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3)核销申请表复印件;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5)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6)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7)复出口报关单;8)出口发票复印件;9).特定原因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如余料边角料补税);10)主管其出口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以前的免税证明复印件);11)单证电子申报软盘。
审核无误后,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上加盖业务章,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税务证明”戳记,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二)来料加工业务有关税务证明办理
1、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需附送下列资料:
(1)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
(3)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发票联);
(4)来料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2、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所需资料: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原件);
(4)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5)出口销售发票(原件)
(6)来料加工汇总表。
经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可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加盖业务章,在有关资料原件上加盖“已办理税务证明”戳记,并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留存。
(三)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税务证明》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需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前,持下列申办材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进口提单;
6、说明退运原因的申请报告;
7、已办理退(免)税的,需提供已补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四)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受托出口企业(一般是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收汇核销后,持下列申办材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协议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如果协议约定由受托方结汇的,必须提供外汇管理局已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委托方是外贸企业时,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税票(出口退税联)。
(五)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持下列申办材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出口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补办申请。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手续。
(六)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前,持下列申办材料到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补办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补办的,由委托方持下列申办材料到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证明的报告》。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以产顶进”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时,应附送下列资料:
1、《以产顶进钢材监管证书》(原件);
2、普通发票(原件);
3、付款凭证(复印件);
4、进仓凭证(复印件)。
第三部分出口企业退(免)税电子申报软件操作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SB40)操作说明
一、软件的运行环境
(一)硬件环境
电脑:
PC机
打印机:
推荐使用宽行针式打印机。
如:
STAR-AR3200等。
(二)软件环境
软件支持Windows98操作系统
必须安装UCDOS汉字系统
二、软件安装及配置
1、安装SB40申报系统。
在C:
盘根目录下双击TSSB40.exe。
安装成功后,路径为C:
/SB40/TS-SB/
2、安装2004年退税率文库。
将cmcode.dbf、stdcm.dbf、stdcm.fpt拷贝到C:
/SB40/CODE下,完全覆盖老代码库。
3、系统登录。
首先进入MS-DOS状态,启动UCDOS汉字系统,然后输入cdSB40/TS-SB/t_main(初始口令为0)
4、设置企业信息。
菜单:
系统维护/系统配置/参数设置与修改。
第一次进入该系统时,首先应进入系统维护菜单的系统配置下的系统配置与修改,输入本企业信息,输入信息必须与退税登记表的内容一致,否则会影响退税审核。
按“M”键修改记录:
“企业代码”按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填写;“企业名称”填企业全称;“计税计算方法”填“2”;“审核系统版本”填“2”;“退税机关代码”填“3304”;“退税机关”填“嘉兴市国税局”。
修改完毕应退出系统重新进入。
.
5、初始化。
软件在第一次使用时,应作系统初始化。
菜单:
系统维护/系统初始化。
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做初始化,否则会造成数据的丢失。
三、申报步骤
(一)退税进货明细录入
菜单:
基础数据采集/退税进货明细
用“A”键追加记录。
(1)关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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