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双方相互保密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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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相互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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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双方相互保密协议
篇一:
商务合作双方保密协议书
务合作双方保密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签约地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建立商务合作关系,为了积极促进双方在指定领域的商务合作,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披露自身的保密信息,并签订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的一方(甲方)依据下文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给另一方(乙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专有技术成果、客户信息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传真、备忘、纪要、协议、报告、方案、协议、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经获得的信息。
2.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1)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甲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转让,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2)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则必须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
(3)乙方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4)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乙方不能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如合作关系出现终止,则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保密信息及其载体返还给甲方,并不
得保留任何保密信息的复印件。
3.如果乙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4.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乙方也不能在本协议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签字双方及其关联机构及其继受者均具有约束力。
如保密信息因乙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则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
6.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事项的全部约定。
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做出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7.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8.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9.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条款:
本协议涉及到双方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adi相互保密协议-中文翻译版
相互保密协议
协议日期为20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通过于马塞诸塞州的一家在美国诺伍德ma02062拥有技术办事处的美国模拟器件有限公司(“adi”)和__________________,一个______________公司(“参与者”)。
1.另一方的董事、关员、员工、代理或顾问(总的来说,“代表”)披露或交付特定的商业秘密或机密的、专有信息,为了能够使对方评估业务关系或交易的可行性并履行相应的当事人可能参与的任何与协议相关的义务(“目的”)。
当事人已签署此协议为了确保商业机密和和机密的、专有信息的保密性。
提供专有信息的被称为“披露方”,接受这样的专有信息的被称为“接受方”。
2.专有信息。
术语“专有信息”应为披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专利、技术、发展、运营、财务、性能、成本、诀窍、流程、客户和前景的信息和所有样品、模型、报告、表格、数据和原型包含或披露的此类信息,是(a)标记或伴随着文件清晰地、明显地表明为“机密”或等效的信息,或(b)披露方在披露之前,期间或之后迅速地以书面形式确认保密的信息。
此外,术语“专有信息”应被视为包括由接收方或其代表所编制的任何包含,反映或基于,整体或部分,披露方的专有信息的任何注释、分析、编译、解释,备忘或其他文件。
3.,不得披露,任何披露方的专有信息;然而,(i)接收方可做任何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信息的披露;(ii)任何专有信息可以由接收方披露至需要知道这些信息的,了解这些信息的保密性质和本协议条款,并同意保持这些信息的保密性的代表,及(iii)接收方可免费使用任何由访问专有信息产生的“残值”,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在开发、生产、推广、销售和维护其的产品和服务中。
“残值”是指信息的无形形式,这可能是无意识保留在人的记忆中的专有信息,包括包含于其中的思想、概念、诀窍或技术,但不包括有目的记忆保留的以之后使用或披露的专有信息。
接收方应为其任何违反本协议的代表负责,并同意,用其单独的经费,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阻止其代表非法披露或使用专有信息。
接收方应当只为此目的使用专有信息并不得以其他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目的使用。
4.责任局限性。
上面第三节中指定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专有信息,其:
(a)是或通过接受方的非不正当的行为成为公众常识;(b)在披露的时是作为接收方财产下否则则作为接收方对披露方的一个违反法律责任的结果;(c)通过除了披露方的拥有合法权利的披露源披露的此专有信息而被接收方所知;(d)是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没有参考或依赖于专有信息;或(e)必须由接收方披露且遵守适用的法律、政府条例,条件是接收方向披露方提供这种信息披露的事先书面通知,采取合理和合法的行动,以避免和/或减少此类披露的程度。
5.专有信息所有权。
披露方是并保持为专有信息及其中的所有专利,版权,商业机密、商标、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独家拥有者。
在本协议下没有许可或任何此类权利转让至接收方是被授予或暗示的。
,应经披露方的书面请求,返还接收方接受的所有专有信息(及其所有副本,复制品)至披露方。
此外,任何的此类请求,接收方应销毁所有由接收方或其代表编制的专有信息(及其所有副本)。
尽管返回或者销毁了专有信息,接收方及其代表将继续遵守保密义务和其他义务。
,它有权执行本协议所计划的披露本协议下没有其他的担保是由两者中的任一方制定的。
双认可并同意所有的未声明或保证,明示或暗示,就准确性或完整性而论的专有信息。
只有那些在双方签署的最终协议中制定的声明和保证,当,如果执行时,并遵从指定在其中限制和约束,会有些法律效力。
本协议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成一个责任而成
为任何最终协议或导致一方因努力花费于计划业务关系和交易向另一方寻求任何索赔。
任何类型的双方计划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均被被视为不存在的,除非直到最终协议被执行。
8.杂项。
(a)此协议(i)将对双方
和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代理人的具有有效约束力,(ii)取代所有先前的协议,书面或口头,双方间的合同标的物,及(iii)不得整体或部分修改或免除,除非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
(b)本协议应依据马塞诸塞州的内部法律解释,并没有影响法律冲突的原则。
(c)本协议的规定对于保护双方的业务和商誉是必须的并被双方认为于此目的是合理的。
接收方同意,任何违反本协议可能会导致披露方实质性的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任何违反或协助违反此协议的事件,追加其他有效的,披露方有权强制履行和其他命令的并同等的补救措施。
(d)接收方在第三节关于专有信息的义务应当从披露这样的专有信息之日期满三(3)年。
本协议终止于最有一次披露专有信息后的三年。
尽管在前面的提及的,关于与adi的半导体制造过程专有信息保密和使用限制应当有效至第四节中的一个除外的责任启用。
(e)本协议可能会以电子副本的方式执行,每一种都应被视为是一个原件,当组合一起时应构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自上文开头签署的年日起作为一个有签名盖章的文据履行
analogdeVices,inc.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头衔:
参与方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头衔:
参与方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更新于2/07
篇三:
信息使用及相互保密协议
信息使用及相互保密协议
no:
甲方:
名称:
地址:
注册号码:
乙方:
名称:
地址:
注册号码:
鉴于双方已经建立或正在探求建立(□市场推广,□提供服务,□提供顾问,□研究开发,□测试,□供销,□联合体,□联合投标,□合作或代理,□oem
方面(简称“合作”)的关系,协议双方同意向对方披露一些保密信息,并达成以下协议:
1.定义:
1.1披露方
保密信息的输出方,对保密信息具有所有权,甲乙双方都可成为披露方。
1.2接受方
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甲乙双方都可成为接受方。
1.3保密信息
本协议的一方(“披露方”)依据下文中设定的条件,以书面、口头或电子的形式提供给
另一方(“接受方”)的任何信息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业计划、客户信息、
研究成果、财务数据、专用方法、专用设备及制具、专用技术以及生产过程、质量控
制过程、内部管理程序以及其它技术和商业信息。
披露此类保密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信函、传真、备忘录、纪要、协议、合同、报告、手册、技术文件、软件代码、
产品及部件实物、产品及部件图片、图纸、电子邮件等,或以口头方式披露均为保密
信息。
“保密信息”不包括任何已出版的或以其它形式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以及在披露时接受
方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已获得的信息。
2.信息使用及保护:
2.1接受方同意只在本合作的目的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接受方:
a.应采取足够的措施,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不将对方的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公开、
转让、许可,也不以其它方式让无权接触该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接触该信息。
b.如为本合作的目的确实需要向第三方披露对方的保密信息,需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
可,并与该第三方签定保密协议。
c.应约束其接触本保密信息的员工遵守保密义务。
d.如果双方经探讨后未建立合作关系,则接受方不能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
e.如合作关系未建立或终止,或在任何一方的书面请求下,另一方应在30日内退还任何
与保密信息相关的文件、记录和计算机软件及其拷贝,并销毁本地任何形式的拷贝。
2.2双方确认,本协议任何条款不构成对保密信息的转让或许可,接受方也不能在本协议
目的之外使用本保密信息。
2.3接受方保证在没有披露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自行复制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产品相关
资料。
2.4双方确认本协议下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归披露方所有。
2.5若接受方和披露方签订采购协议,即披露方作为原始设备制造商向接受方提供原始资
料及相关信息,接受方应保证在没有披露方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只能用于加工使用,而不得全部或部分使用于接受方其它自行研究开发的产品中。
2.6双方确认资料的方式为传真或邮件:
甲方:
传真邮箱:
乙方:
传真邮箱:
3.信息扩散及处理:
3.1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程序或行政要求必须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应事先通知披露方,
并协助披露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进一步扩散。
3.2在任何情况下的商业和/或技术秘密和/或和知识产权信息的丢失或不适当的泄露,责
任方应迅速通知对方,以协商补救措施的制订与实施。
4.保密义务:
4.1本协议包含双方关于此事项的全部约定。
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或约定,如果与本协议冲突,则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方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4.2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
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经法院判决或经仲裁机构裁决无效,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4.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签字双方及其关联企业、子公司及其继受者均
具有约束力。
如“保密信息”因接受方之外的原因而成为公知信息,本协议对该部分“保密信息”自动失效。
5.法律适用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5.1双方同意,本协议不因服务/合作协议终止和/或谈判的终止而终止。
5.2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采取其它必要的补救措施。
5.3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
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在协议附言中补充。
双方约定的协议附言与本协议其它条款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附言:
(共条)
甲方:
乙方:
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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