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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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我项目特制定本制度。
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
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
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
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
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
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
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
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游行、静坐、到省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
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
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
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
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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