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
- 文档编号:16401940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3.06KB
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
《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 16页.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1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
篇一:
专利代理合同书
专利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委托方:
(甲方),法人代表:
营业地址为:
企业代码:
邮政编码:
电话:
。
本合同受托方为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营业地址为______________室,
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甲方拟就“”项目委托乙方代理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
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办专利申请至专利局作出对申请最终结果期
间内的有关代理事务。
经双方协商,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授权乙方办理专利申请程序中(不包括专利复审)的有关事务。
二、乙方委派作为甲方专利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三、甲方项目的发明人应充分地、完整地、真实地向代理人介绍有关情况及内容,并
按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技术资料、证据、图纸、背景文件等,积极配合代理人开展工作,给
予乙方工作便利。
在必要时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补充技术资料、证据、图纸等文件。
甲方发明人应对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图纸、背景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承担法
律责任。
四、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技术资料等文件后应对其中未公开的部分承担保
密义务。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
文件,并向甲方提供所承办的文件副本一套。
五、甲方专利申请项目的发明人为:
甲方指定为联系人,负责勾通代理人与甲方的联系。
其联系地
址:
,电话为:
六、甲方如发生地址变更或更换联系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
乙方,由此产生的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由于甲方提供的地址有误或不详或因变更后未及
时通知乙方而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由于乙方填写错误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
任。
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通讯处及时送达有关文件,送达可用信函
邮寄,送达时间推定为贰周。
八、甲方应当及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及时按乙方的要求缴纳有关费用。
否
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己承担。
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为实用新型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一次付清代理费。
十、乙方不担保所代理案件的最终结果,所代理事务的最终结果由甲方承担。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特殊情况乙方可以自行更换代理人,并应在代理人更换
后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著录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乙方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代
理费,同时退赔甲方已向中国专利局缴纳的全部费用。
由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作无法
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由于乙方的代理人泄露秘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责任。
同
时甲方有权向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由于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所造成的后果使代理工
作无法继续或无必要继续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由于非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失去专利申请权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上述两款中的任一事件发生后,甲方所付的专利代理费等均不再返还。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订立补充条款,所订立的补充
条款视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
十五、本合同有效期限,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况外,自本合同双方签字之
日生效至委托事务完成之日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合同终止后,本条即为代
理关系终止、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
十六、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再对甲方所委托的事务承担责任,对中国专利局再寄来的
与案件有关的函件及涉及费用变动的通知亦无转递的义务。
十七、专利代理委托书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以专利代理委托书为工作凭证。
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等同效力,由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
甲方:
(签字章):
乙方:
××××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章画押):
代理人(签字章画押):
年月日
收条?
?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款项
(款项来源)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
?
?
?
收款人姓名(签章画押)?
?
日期?
?
?
?
收条?
?
今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款项
(款项来源)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
?
?
?
收款人姓名(签章画押)?
?
日期?
?
?
?
篇二:
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办事程序问答
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办事程序问答
1、问:
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在专利代理机构中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在专利代理机构中已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了上岗培训;
4)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了聘用协议(合同);
5)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品行良好。
2、问:
首次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
首次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在专利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1)在线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信息登记表》和《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
2)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a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b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c申请领证人员的身份证
d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申领人的存档证明;申领人若是退休
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
e申领人原是公职或企业人员的,需要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退工证明)
f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实习备案和申领不在同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时提交)
g上岗培训证书
在提交完电子件并收到“电子件合格,请提交纸件”的系统通知后,专利代理机构立即向协会面交或寄交以下材料:
1)《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表一)
2)《专利代理人执业信息登记表》(表四)
3)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原件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领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申领人的存档证明原件
7)申领人原是公职或企业人员的,需要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或退工证明)原件
8)申领人若是退休人员的,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9)专利代理人实务实习情况评价表(表五)
10)上岗培训证书复印件
11)近期彩色照片两张(小二寸)
12)执业证书及电子执业证书技术服务费100元。
3、问:
在线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信息登记表》时应注意些什么?
答:
《专利代理人执业信息登记表》是建立和完善专利代理人数据库的基础性来源,因此需要每一位专利代理人认真配合与填写。
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教育经历应从大学写起,要明确是大专、大本等;
2)工作经历中职位不能空;实习经历应算在工作经历中;
3)工作经历中的时间年限应能够衔接上,原则上应当连续,假如有阶段时间没有参加如何工作,也需要在表中明示;
4)政治面貌栏目需要填写。
请在下列选项中按自身实际情况任选一项填写:
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九三学社社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民进会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等,前述没有符合要求的请照实填写。
5)“资格证类型”项:
“全国”是指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考试取得的资格证;“省内”是指享受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倾斜政策取得的资格证;“核发”是指经过核准取得的资格证。
6)“其他执业资格”项:
指律师、评估、商标、司法鉴定等资质证书的。
7)“社会职务”项:
指具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等社会职务的。
8)“技术专长”项:
指专利代理人在机构中承担或者擅长的某技术领域代理业务的内容。
9)“档案存放地”项:
指人事档案存放地所在的省、市。
10)“档案存放单位”项:
指具体的档案存放单位名称。
11)“档案存放单位联系人”项:
指具体档案存放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如无法提供姓名,请填“无”。
4、问: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
答:
人事存档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人事档案的存放单位名称(各级人才、职业介绍中心、街道办事处)、存档号码、起止时间、存放性质(存档性质为“个人存档”或以事务所名义在存档机构建立“集体档案”存档性质可为“集体存档”)及有无开除公职的记录等内容。
5、问:
对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的时间期效有没有要求?
答: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递交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前的六个月以内。
例如:
在201X年7月1日提交的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材料,其存档证明开出日期应当是201X年1月1日至201X年7月1日之间开具的。
201X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存档证明,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视为无效。
6、问:
聘用协议、解聘证明、存档证明是否有可参考的标准文本?
答: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发放工作,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并提供相应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办理的文件参考文本,并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网站()”上发布,请有关人员登陆协会网站在“行业管理”栏目中查找“代理人执业证申领”
并进行下载。
7、问:
在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提供不了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原件,用什么文件可以代替?
答:
如在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时提供不了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的原件,可以提供其复印件,但需要在复印件上应加盖专利代理机构的印章。
8、问:
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什么材料?
答:
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前应先注销上一家专利代理机构的执业证书。
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申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在专利管理系统上提交下列材料:
1)在线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信息登记表》
2)在附件中上传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a专利代理机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b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c申领人身份证
d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申领人的存档证明;申领人若是退休人员,需要提供退休证。
在提交完电子件并收到“电子件合格,请提交纸件”的系统通知后,专利代理机构立即向协会面交或寄交以下材料:
1)《换发/补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表二)
篇三: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X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X修订)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
201X年4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
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
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
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
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三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示,并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上述提交和公示工作。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五)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
(六)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八)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4月1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同时予以公示。
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举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公示:
(一)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三)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
(四)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
(五)不再符合设立条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专利代理人聘用合同实用word文档 16页 专利 代理人 聘用 合同 实用 word 文档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