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年终奖征税全明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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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年终奖征税全明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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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年终奖征税全明白
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超额累进税率的“超”字,是指征税对象数额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征税。
流行算法
应交所得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执行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
详细内容
为解释超额累进税率,在此先说明累进税率和全额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
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当税基超过某个级距时,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提高后级距的相应税率征税。
如表1-1所示:
表1-1某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000以下
10
2
5000~20000(含)
20
3
20000(含)以上
30
运用全额累进税率的关键是查找每一纳税人应税收入在税率表中所属的级次,找到了收入级次,与其对应的税率便是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全部税基乘以适用税率即可计算出应缴税额。
例如,某纳税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按上表所列税率,适用第二级次,其应纳税额为6000×20%=1200(元)。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简便,但税收负担不合理,特别是在划分级距的临界点附近,税负呈跳跃式递增,甚至会出现税额增加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
超额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如表1-2为一个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来源北京安通学校
表1-2某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以下
10
0
2
5000~20000(含)
20
500
3
20000(含)以上
30
2500
如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用上表所列税率,其应纳税额可以分步计算:
第一级的5000元适用10%税率,应纳税为5000×10%=500元
第二级的1000元(6000-5000)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为1000×20%=200元
其该月应纳税额=5000×10%+1000×20%=700元
目前我国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在级数较多的情况下,分级计算、然后相加的方法比较繁琐。
为了简化计算,也可采用速算法。
速算法的原理是,基于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比较简单,可将超额累进计算的方法转化为全额累进计算的方法。
对于同样的课税对象数量,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比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出的税额多,即有重复计算的部分,这个多征的常数叫速算扣除数。
用公式表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公式移项得:
按超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接上例某人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如果直接用6000元乘以所对应级次的税率20%则对于第一级次的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出现了5000×(20%-10%)的重复计算的部分。
因为这5000元仅适用10%的税率,而全部用了20%的税率来计算,故多算了10%,这就是应该扣除的所谓速算扣除数。
如果用简化的计算,则60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6000×20%-500=700元
特点
(1)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征税对象越大,包括等级越来越多,计算就越复杂。
(2)累进幅度比较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特别是征税对象级次分界上下,指就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税率计算,一般不会发生增加部分的税率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
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3)边际税率和平均税率不一致,税收负担透明度差。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款这一比较复杂的问题,采取了“速算扣除法”。
超额累进税率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税率。
征收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①对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采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表2-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的部分
45
13505
此表说明: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免征额是3500元。
个人所得税率表是以3500元为基点计算的(注:
2011年9月1日执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按年征收,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规定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2
表2-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
201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下文我所说的临界点问题,就是指在某个点附近,高收入者的税后收入反而会比低收入者的税后收入还要低的问题。
以现行营业税为例:
月营业额为29,999元的个体户某甲,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税后收入为29,999.00元。
月营业额为30,001元的个体户某乙,营业税约为一千五,税后收入为28,500.95元。
这里,某乙因为比某甲多收入了2元的税前收入,导致税后收入少了近一千五百元。
两万元就是这样一个存在问题的临界点,怎么解决?
据说部分地区已经将三万元的起征点改为三万元的免征额了。
但在国家层面,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再说大家都关心的个人所得税在现行税法中,个人所得税除了年终奖以外,所有的业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户经营等)都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年终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存在人为设计的临界点。
下面以工资薪金(月薪)和年终一次性奖金说明一下临界点的问题。
某人扣保险后月薪为税前得5000元,个税为45元。
次月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工资。
税前得5001元,个税为4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一角的个税。
所以说,工资薪金(按月)的个税不存在临界点问题。
某人年终奖为18000元,个税为540元。
第二年老板给他多涨了一元年终奖。
18001元,个税为1695.1元。
他因为增加的1元工资多支付了1155元1角的个税。
这个就是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临界点问题。
仔细看看以下两表,你会找到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共有六个临界点。
最高的临界点,纳税人可能会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缴纳超过八万八千多元。
你问“国家怎么解决”,回答很简单,没有解决。
想解决,很简单。
解决之前,先搞清楚一个概念,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税法中实际上关于个税的计算这么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1不超过1500元的3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怎么计算呢?
10,000=3500+1500+3000+2000
其中3500免征;1500按3%,征税45元;3000按10%,征300元;2000按20%,征400元。
整个算下来征税745元。
这么算很麻烦,所以会计们发明了速算扣除数。
税率3%对应速算扣除数为0
税率1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1500*(10%-3%)+0=105
税率20%对应速算扣除数为4500*(20%-10%)+105=555
税率35%对应速算扣除数为9000*(25%-20%)+555=1005
……依此类推。
计算,如果某人扣保险后工资10,000。
10,000-3,500=6,500元。
6,500介于4,500和9,000之间,使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6,500*20%-555=745
从上面的计算方法来看,速算扣除数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中,根据级次和税率推算出来的。
而非可以人为规定的数字。
而年终奖的临界点是怎么回事呢?
原因是从2009年起,税务总局规定按照下面的方法计算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年终奖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取得年终奖金应单独按照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缴税额:
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当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以后的余额,按照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1个纳税年度以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样就导致了年终奖临界点问题
18,000元,除以12得1500.00,对应税率3%,速算扣除数0,税金18000*3%=540元;
18,001元,除以12得1500.83,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税金18001*10%-105=1,695.10;
问题就出现在速算扣除数上,105是1500作为3%和10%两种税率的临界点而设置出来的。
强行将其按在18000上,必然导致错误。
这个问题能解决吗?
能,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就能解决。
之前,就有人冒充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宣称,“将速算扣除数扩大12倍”。
税总已经辟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为什么现行个税法规要留下这么一个漏洞呢?
个人理解,税总不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这种巨额年终奖的薪酬方式,故意留下了这么一个让年终奖实际税负高于月薪实际税负的“漏洞”。
个人希望,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未来能像个体工商户那样,按年计算,按月预缴。
我把问题描述成:
个人取得各项工资薪金所得,有没有可能出现,税前收入更高,但税后收入反而更低的情况?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
1.正常情况下,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累进税率,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2.使用特殊计税办法的,比如年终一次性资金,在某些特殊数字区间,会出现税前收入高,税后收入反而低的情况。
3.为什么正常情况下,采用的计税办法没有,而还特殊计税办法会出现这种不科学的情况呢?
因为通常情况下我们扣税的时候,使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里所规定的“七级累进税率”,它的立法层级很高,其论证的过程非常科学和严谨,所以计税方法的设计是科学的。
而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情况很特殊,采用普通的计税办法,税收负担不合理,这时总局会出台文件,对此作出一些调整,比如我们这个问题里涉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法规详细内容。
4.特殊性计税办法,本身就是为了改善不合理的税务负担而下的文件了。
类似于把负担从上交一头猪,变成了上交一个猪腿。
就国税发〔2005〕9号而言,这个文件大意是好的,是为了让年终奖交税更好,只是设计时有一点问题,实际发文的过程中,可能讨论论证得不够充分,可能是由于没注意到或者其他原因,所以文件执行以后,会有些不尽合理的地方。
在总局没有修改不合理的文件以前,我们必须遵照执行。
柏油路上一个坑。
路是条好路,坑儿你就先绕一下,别跌进坑里去。
(具体的坑是什么,请直接拖至文章最后)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什么是超额累进税率?
就是超出部分适用新税率。
假设张二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500元。
以上就是分解的算法,但总不能每个人每个收入都来分解算算吧,那就太麻烦了。
所以引进了速算扣除数这个东西。
假定6500元全部乘以20%的税率,那么其中有1500元应该适用3%,就多算了17%,即255元;其中有3000元应该适用税率10%,就多算了10%,即300元;总共就多算了555元,把它扣出来就是了。
所以,个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即应纳税额=6500*0.2-555=745元。
这只是一个数学上的快速计算的简便方法。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工薪个税是将你的收入分台阶的,你每个一个新台阶,新的部分就要适用更好的税率。
这就是所谓的量能课税,你的收入越高,能力越高,到后面要交的税就越来越多了。
二、区分下:
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同样以张二娃的6500元为例,超额累计税率的意思就是,超出部分适用新税率,张二娃应该交税6500*20%-555=745元全额累计税率的意思就是,只要你的收入到了新台阶,那么你的所有收入均适用最高的这一档税,张二娃应该交税6500*20%=1300(既然都是适用这一个税率,那么就不需要速扣数了吧,因为前面低等级的,也适用的是20%啊)
你肯定看到了,全额累计税率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交税交得多,换个方法收税,张二娃就是多交将近一倍的税啊,多么坑啊…………
你也许会发现另一个问题。
假设张二娃的收入是4500,那么4500*10%=450,张二娃税后可以获得4500-450=4050元。
假设张二娃的收入是4600,那么4600*20%=920,张二娃税后可以获得4600-920=3680元。
更坑了,收入高了些,税后收入反而少了些…………
假设张二娃的收入是5500,那么5500*20%=1100,张二娃税后可以获得5500-1100=4400元,好像又回到了收入更高,税后收入也更高的区间呢。
好了,结论来了。
全额累进税率,
优点: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以后,可以直接找到对应的税率,计算起来简单。
缺点:
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可能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所得的情况,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超额累进税率,
优点:
税收负担较为合理,特别是在征税对象级次分界点上下,只有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不会发生增值的税额超过增加的征税对象数额的不合理现象,有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缺点:
计算复杂啊,按阶梯来算麻烦啊,引进速算扣除数以后,许多人又不懂啥叫速算扣除数啊,心里不明白,就感觉交税交得稀里糊涂啊,税收负担的透明度就显得差了呀。
所以,各位观众,懂了吧?
当然是超额累进比较好啊。
虽然复杂,可是实惠啊!
(这个其实是数学推导的过程,有兴趣的可以去做数学推导啊)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法规详细内容,政策原文是: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
(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个政策条文,归纳意思就是:
发年终奖当月的工资薪金,仍按当月工资薪金的计算办法来缴纳。
年终奖可以采用特殊计税办法(但是这个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有季度奖、半年奖,一律并入当月工资),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
1年终奖/12个月,确定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里的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指的工资薪金不到3500的,先补足3500,剩下的就是年终奖的应纳税所得额了,所以文件里的方法一、方法二,本质上是同一个方法)
假设某人月收入在3500以上,年终奖为18000.
找税率和速扣数18000/12=1500,对应的是3%,应交个税18000*3%=540,税后收入为18000-540=17460元。
假设某人假设某人月收入在3500以上,年终奖为18001.
找税率和速扣数18001/12=1500.08,对应的是10%和速扣105,应交个税18001*10%-105=1695.1,税后收入为18001-1695.1=16305.9元。
OK,收入多1元,税后收入就少了1154.1元的现象出现了。
不对啊,不是除以12么,相当于算到月了呀。
然后执行超额累进税率啊,不是复杂却可爱合理的超额累进税率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让我们来重新推导一次,就以18001为例吧。
假定是按分摊到月的,(18001/12*10%-105)*12月=540.1把公展展开以后就酱,18001*10%-105*12=540.1
挣大眼睛看看总局的公式是什么样子的,18001*10%-105=1695.1
是滴,总局的本意是把年终奖摊到12个月里去啊,问题是最后扣除的那个叫什么玩意儿,得把速算扣除数*12个月,才能满足“超额累进”的数学含义啊!
现在的这个公式,从数学上来说,收入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完全不在一个时空里啊,收入是按年的,扣速数是按月的,真是蛋蛋的忧伤啊!
结论就是,现在的年终奖的公式,既不是超额累进,也不是全率累进!
这个坑娃的公式,速扣数没有扣够,所以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前面说的,在各级征税对象数额的分界处负担相差悬殊,甚至可能会出现,增加的税额超过增加的所得的情况,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产增收。
四、全年一次性奖金“雷区”的应对办法
既我们前面说了,这是个数学问题,那么就用数学的办法来解决吧。
既然知道,分界处收入悬殊,那么把这些悬殊点找到就行了。
悬殊点在哪里,年终奖是用年收入除于12个月找税率,而级距的分界点是按月的,推算成年就OK了,月收入的分界点是1500、4500等,那么年收入的分界点就是18000、54000等,这些收入的分界点之后的一段距离,就是特别小心了!
特别说明:
网上讨论雷区的文章很多,但真正说清楚的文章并不多。
我推荐一个非常好的文章,推理清晰,通过Excel图表轻松避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
这篇文章的网上有很多,但只有彭怀文先生的论坛贴子里标注了是自己所发表,应该版权属于他吧
通过Excel图表轻松避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雷区”。
下面的两张图均出自上述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即删除!
由上图可以年到,上面的绿色线是税前年终奖,是一条直线。
而下面的黄色线,是税后年终奖,分段的,在某些区间,会回落下去。
具体的雷区是什么呢?
年终奖的雷区是(假定当月工薪在3500元以上)
下限的这个数字是安全数字,上限是平衡点,也是安全数字。
这些数字区间范围内的(不含两头的数)都是雷区啊~~~~~~~~~~~如果你的收入不幸在这些坑里,就拿这个区间的下限数字作为你的奖金吧。
(18,000-19,283.33)
(54,000-60,187.50)
(108,000-114,600.00)
(420,000-447,500.00)
(660,000-706,538.46)
(960,000-1,120,000.00)
补充回答:
我们个人可能遇得到比较多的“雷区”,大致有两处,一个是年终奖,一个是起征点。
起征点的意思是,过了这个线,你就应该全额纳税。
比如个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是3500元,3500以下的部分不需要纳税,3501元的收入,只需要就1元纳税。
比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这里是起征点的意思,30001元的,应该就30001元纳税。
立法本意是:
工资薪金的3500是生计费了,挣的钱要吃饭啊,所以这部分你拿去花费啊,不征税。
起征点的30000是说,你规模太小,国家先扶持你,等你长大了,收入多了,就全部交税吧。
差不多相当于1.1以下的儿童免票,长高了以后就要整个人都买票。
严格地来说,起征点这个不能叫雷区,因为谁也不会怕买票,就不长高了。
但对于年终奖为何会出现临界点,我真心不认为是国家故意不鼓励巨额奖金的缘故,我真心认为是当时制定政策的人数学比较差也偷懒没仔细验算,简单跟着月薪计算表走,想当然拍脑袋的结果。
然后只能将错就错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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