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3有限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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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设立3有限合伙协议
武汉XXXX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之
有限合伙协议
武汉XXXX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武汉XXXXXXXX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于2014年【】月【】日在【】市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如下文所定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
二.1定义
二.2
二.2.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
二.2.2
被投资企业,指本有限合伙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股权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其他权益的企业。
本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武汉XXXX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指合伙人在本有限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附件一变更通知,定义见第2.5.4条。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关键人士,指普通合伙人负责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管理的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
工商变更登记,指本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变更应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任何前置审批、备案、会商程序(如有)。
关联人,指就任何人而言,是指(i)被该人控制,(ii)控制该人,或(iii)与该人一起受他人共同控制的任何自然人、公司、商业企业、合伙企业、联合企业或其它商业实体。
为避免歧义,控制是指对被控制方持有50%及以上的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能实质性控制被控制方之经营决策。
《合伙企业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后续对该法的任何修订、变更、替代。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武汉XXXXXXXX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本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本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实际向本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实际向本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总金额。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首次工商变更登记,指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成立后,为使签署本协议的投资人成为工商登记在册的合伙人而进行的第一次工商变更登记。
托管银行,指受本有限合伙企业委托,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
托管账户,指本有限合伙企业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有限合伙人,指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开支。
转让方,定义见第12.1.2条。
第三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四条
四.1设立依据
四.2
四.2.1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四.2.2
四.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四.4
四.4.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武汉XXXX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本有限合伙企业。
四.4.2
四.5主要经营场所
四.6
四.6.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四.6.2
四.6.3普通合伙人可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但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四.6.4
四.7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四.8
四.8.1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8.2
四.8.3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四.8.4
四.9合伙人
四.10
四.10.1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共三(3)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一
(1)人,有限合伙人二
(2)人。
四.10.2
四.10.3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武汉XXXXXXXX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四.10.4
四.10.5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最多为四十九(49)名。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及住所见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一”)所示。
四.10.6
四.10.7如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退伙、入伙、财产份额转让、继承、除名、缩减认缴出资额或其他导致合伙人名单、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等事宜时,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修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并对全体合伙人有约束力。
在此情形下,普通合伙人应就上述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的变更向全体合伙人发送通知(“附件一变更通知”),同时普通合伙人应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进程对抗上述变更的效力。
全体合伙人进一步同意,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四.10.8
四.11合伙期限
四.12
四.12.1本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十(10)年。
四.12.2
四.12.3虽有上述第2.6.1条之规定,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可以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四.12.4
第五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六.1出资方式
六.2
六.2.1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六.2.2
六.3认缴出资额
六.4
六.4.1全体合伙人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
六.4.2
六.4.3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及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占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如附件一所示。
六.4.4
六.5出资缴付
六.6
六.6.1各合伙人的出资在.之前根据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一次性缴付。
六.6.2
六.6.3本协议签署日后,普通合伙人将向全体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的出资金额(即认缴出资额)和出资到账截止日。
各合伙人应于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金额全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
出资缴付通知书应至少比出资到账截止日提前十(10)日发出。
六.6.4
六.6.5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并同意,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在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前缴清全部认缴出资,则该有限合伙人应自出资到账截止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如该有限合伙人逾期三十(30)日仍未缴齐,则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采取如下方式:
六.6.6
(1)要求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
要求该有限合伙人继续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直至缴清全部出资及逾期出资利息。
(3)同意其缩减认缴出资额
(4)
在该有限合伙人仅支付部分出资的情况下,根据该有限合伙人实际缴付的金额相应调减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同意减低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并不免除该有限合伙人应缴纳在普通合伙人和该有限合伙人就缩减其认缴出资额签订书面协议/文件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
在此情形下,该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未实际缴付出资部分1%的违约金。
(5)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6)
向该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支付相当于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的违约金。
六.6.7如普通合伙人未按第3.3.2条之规定缴付出资,则普通合伙人应自出资到账截止日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逾期出资利息,直至其将应缴金额缴齐。
如普通合伙人逾期三十(30)日仍未缴齐,则普通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十(50)万元。
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其缴纳逾期出资利息之义务和责任。
六.6.8
六.6.9全体合伙人确认并同意,第3.3.3条所述情形出现时,普通合伙人有权自有限合伙人已缴纳的出资及对该有限合伙人的分配金额中扣除逾期出资利息和违约金。
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不应计为支付该等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之违约合伙人的出资额。
六.6.10
六.6.11在有限合伙人因第3.3.3条的原因缩减其认缴出资额或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有意向的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部分或全部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全体合伙人授权普通合伙人在此情形下自行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并向全体合伙人发送附件一变更通知。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六.6.12
六.6.13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总额、出资比例等均以普通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发送的变更后的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为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前述变更后的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强制退伙生效日(即出资到账截止日之次日)即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以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任何事由主张强制退伙无效。
六.6.14
六.6.15如因合伙人未按期缴付出资给本有限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该等违约合伙人支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损失的,还应就未能弥补部分继续赔偿本有限合伙企业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有限合伙企业因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或偿还债务而对被投资企业、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2)本有限合伙企业向该等违约合伙人追索赔偿金等所发生的诉讼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
六.6.16
六.6.17尽管有本条前述规定,从有利于有限合伙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普通合伙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的有限合伙人的未按期缴付出资之违约责任或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责任追究事宜达成其他协议。
六.6.18
第七条合伙人
第八条
八.1有限合伙人
八.2
八.2.1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应为中国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为本条款之目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八.2.2
八.2.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2.4
八.2.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八.2.6
八.2.7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八.2.8
八.2.9有限合伙人应确保其具备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禁止或限制其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或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离(退)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后被任何主管部门认定其不具备成为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导致其无法在工商局登记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或任何已在工商局登记的有限合伙人之后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不具备有限合伙人资格,则该有限合伙人即被强制退伙。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由普通合伙人向该违约有限合伙人签发强制退伙决定书并通知全体合伙人。
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拾(50)万元。
八.2.10
在有限合伙人因上述原因被强制退伙的情形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由其他有意向的守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自行选择一位或多位守约合伙人)或新的有限合伙人履行该违约合伙人的出资承诺,或者决定相应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全体合伙人授权普通合伙人在此情形下自行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并向全体合伙人发送附件一变更通知。
普通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所需法律文件。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总额、出资比例等均以普通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发送的变更后的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为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办理情况不影响变更后的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的效力,尤其是不影响强制退伙的效力。
被强制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自普通合伙人签发的退伙通知上载明的退伙生效日起丧失合伙人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八.2.11对于
(1)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议的事项和/或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获得授权自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事项;及
(2)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及/或合伙人进行监管、审查、备案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所要求之资料)(以下合称“配合义务”)。
有限合伙人拒绝履行配合义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向其发出催告通知。
有限合伙人在催告通知上载明的宽限期内仍未履行配合义务的,则应自催告通知上载明的宽限期届满后每逾期一日向本有限合伙企业缴纳违约金人民币一
(1)万元。
如该有限合伙人逾期三十(30)日仍未履行配合义务,则普通合伙人依本条款获得授权代表全体合伙人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被强制退伙的相关事宜按本协议第13.1条之规定处理。
全体合伙人确认:
不管相关文件的实际签署日期,亦不管合伙人是否未签署相关文件,(i)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通过决议的事项自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之日生效、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自行作出决定的事项自普通合伙人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ii)上述决议或决定生效时即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不受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办理进程的影响。
八.2.12
八.3普通合伙人
八.4
八.4.1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八.4.2
八.5身份转换
八.6
八.6.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八.6.2
第九条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条
十.1合伙事务执行
十.2
5.1.1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十.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十.4
十.4.1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十.4.2
(1)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3)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
十.4.3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武汉XXXXXXXXXX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十.4.4
十.5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十.6
十.6.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十.6.2
(1)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3)管理、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4)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
(6)
(7)采取本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8)
(9)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向托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
(10)
(11)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12)
(13)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14)
(15)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
(16)
(17)聘请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18)
(19)保管并维持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20)
(21)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22)
(23)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24)
(25)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26)
(27)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
(28)
(29)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30)
(31)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
(32)
(33)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34)
(35)变更其委派至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代表;
(36)
(37)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38)
(39)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
(40)
(4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本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2)
(43)法律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4)
十.7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力
十.8
十.8.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采取的全部行为,均对本有限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十.8.2
十.9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十.10
十.10.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的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本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为XXXX。
十.10.2
十.10.3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为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目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本条获得授权自行签署及/或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所有相关法律文件。
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有限合伙人必须亲自签署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文件的,有限合伙人应按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工商变更登记所需法律文件。
十.10.4
十.1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十.12
十.12.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本有限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
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本有限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本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十.12.2
十.13责任的限制
十.14
十.14.1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所有实缴出资额或财产份额的返还及本有限合伙企业收益分配均应源自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十.14.2
十.14.3除非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其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本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十.14.4
十.15免责保证
十.16
十.16.1各合伙人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团队之关键人士、管理团队、雇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为履行其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职责、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归属于本有限合伙企业。
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本有限合伙企业应补偿各该人士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引起。
十.16.2
十.17授权和工商变更登记
十.18
十.18.1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十.18.2
(1)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本协议:
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第5.3.1(16)-(21)项规定的相关内容时,或依据本协议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自行决定并可能导致本协议进行修改的其他事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
(3)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有的工商设立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
(4)
(5)当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
(6)
如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生变更并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退伙、入伙、财产份额转让、继承、除名、缩减认缴出资额或其他导致合伙人名单、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等事宜),该等变更事项自本协议规定的条件成就日或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完成之日即对全体合伙人生效。
全体合伙人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此情形下自行对附件一以及其他因附件一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并向全体合伙人发送附件一变更通知。
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应在现实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全体合伙人应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全体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发生上述情形后,合伙人名单、各合伙人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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