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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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仁寿县人民政府研究,按照县政府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单位为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及建设要求:
2019(TR)-9号地块
(一)地块位置:
仁寿县视高镇中建大道南侧、环湖东路东侧(四至界限以红线图为准)。
(二)地块范围:
详见宗地图。
(三)土地面积:
29954.77平方米(约44.93亩)。
最终面积以国土部门办证面积为准,办证面积与该面积有差异不影响成交价格。
(四)用地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R2,兼容性:
商业用地B1。
商业用地面积不小于12613.33平方米(约18.92亩),且不大于14677.84平方米(约22.02亩)。
(五)规划指标及建设要求:
容积率:
<1.5绿地率:
>35%
建筑密度:
<28%建筑限高:
<60米;临柴桑河第一排建筑高度(檐口)不大于15米(会展中心除外)。
配套设施:
按最新版《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配套,配套设施建设与项目同步实施。
该地块具体规划设计条件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详见天府眉规设〔2019〕7号。
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本地块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
其他条件:
(一)竞得人须在地块内临中建大道一侧建设独立的商务会展中心。
商务会展中心投资额不低于8200万元;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
布展区不低于3000平方米、会议室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不低于2000平方米)。
竞得人须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商务会展中心的基建、外装、布展等,并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二)商务会展中心由竞得人长期自持,未经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或分割转让。
(三)除商务会展中心用地外,本宗地其余部分须自土地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36个月内竣工,且不得分期建设。
(四)该宗地出让过程中涉及契税、印花税、交易服务费、土地评估费、测绘费等由竞得人缴纳。
其中,土地评估费、测绘费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
(五)竞得人在未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其他约定之前,不得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否则,仁寿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出让。
(六)该地块需竞得人解决问题说明。
1.宗地由竞得人负责自行打围,并承担所有费用。
2.宗地内的杂树、沟渠、弃土等,由竞得人负责自行清除,并承担费用。
3.宗地开工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地下有文物、矿产等资源,竞得人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后,方可继续建设。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商业40年,住宅70年。
(七)起拍价9000万元,竞买保证金2700万元。
(八)动工及竣工期限: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办理。
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单位: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开户行:
建行仁寿县支行账号:
51001697108051504875
开户行:
农行仁寿县支行金兰分理处账号:
405701040001046
开户行:
工行仁寿县支行;账号:
2313398129100110584
开户行:
邮储银行仁寿县大道支行;账号:
951007010000513706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申请参加,不接受自然人或联合体竞买(法律、法规及本次须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拍卖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9年4月9日16时前,到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仁寿板块(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样本);
4.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5.宗地界址图;
6.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及报名资料
申请人可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9日16时前,到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竞买人须提交以下文件: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其它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境外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拍卖出让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人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资格审查及资格确认
经审查符合条件且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及相关资料的,由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在2019年4月9日16时前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并通知其参加拍卖活动。
(四)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一经报名即视为已完全知晓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情况,并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拍卖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
六、拍卖会介绍
(一)拍卖会时间及地点
2019年4月10日10时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公开举行。
(二)增价幅度
增价幅度由主持人现场宣布,并可视现场竞价情况随时调整。
(三)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设有底价的,我中心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递交给拍卖主持人;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拍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有底价。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若要应价,应举应价牌,举牌代表应价(竞买人应以举牌的方式表示应价);
7.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8.拍卖主持人采用“三轮”叫价方式,直到“第三轮”宣读最新应价且无人加价时,若竞买人的最高应价达到底价,则拍卖主持人以落槌形式表示成交,并当场宣布;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主持人将以要约的方式口头询价,仍不能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将终止该标的拍卖;
9.拍卖主持人报出起拍价后,若“三轮”报价仍无人应价,此项拍卖程序终止,并作未成交处理。
(四)出让结果公布
我中心将在此次拍卖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我中心网站公布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结果。
(五)我中心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竞得人必须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其余事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执行。
(七)保证金的处理:
竞买未成功,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由我中心按交纳情况原路退回(不计利息);竞买成功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全部转入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受让地块的土地价款(出让金)。
七、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会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最高应价未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将以要约方式口头询价,仍不能达到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将终止该标的拍卖。
八、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提供的竞买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参与土地竞拍,如以虚假资料竞得该土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涉及的实际面积、用途等以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的权利证书记载为准。
拍卖人对以上标的的任何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务必在申请竞买前认真咨询及查看标的有关情况,索取相关资料,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
申请人可自行组织到现场踏勘拍卖出让地块。
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出让人可以根据拍卖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竞买人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于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不计利息: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出让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拍卖活动的其他情形。
(六)1、交易服务费是竞得人支付我中心成交价款外的费用,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后当场按川价发〔2006〕229号文件规定缴纳(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3.5%;100万元-500万元部分,费率为3%;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2.5%;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5%;5000万元-1亿元部分,费率为1%;1亿元-10亿元部分,费率为0.5%;10亿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1%。
(本次交易服务费在竞买保证金里扣除,剩余部分转入国土局抵作竞买该土地的价款)。
2、拍卖成交价款不含竞得人应缴的税、费。
3、竞得人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清土地出让总价款的50%,6个月内缴清余款,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人有权终止供地且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
并向相关部门缴清税、费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建设报建手续。
否则,应视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竞买须知》(以下简称《须知》)的规定办理。
(七)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拍卖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八)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未按《须知》要求按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3.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发生违约后,出让人可取消本次出让结果,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标的物由出让人收回。
出让人有权将标的物重新拍卖,如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原竞得人补足,原竞得人同时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佣金),出让人及拍卖人有权向原竞得人追偿。
(九)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中心重新组织拍卖。
九、本《须知》由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县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2019年3月21日
竞买申请书(样本)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经认真阅读仁寿县2019(TR)-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的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接受并愿意遵守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对所有文件均无异议。
我方在办理报名手续前已对标的详细情况及瑕疵进行了充分了解,现正式申请参加你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10时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举行的拍卖活动。
我方愿意按拍卖文件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整(¥万元)。
我方承诺:
若我方竞得仁寿县2019(TR)-号地块,我方保证按照拍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
若我方在拍卖活动中,出现不能按期付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我方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特此申请和承诺。
附件:
1、
2、
3、
4、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姓名
姓名
性别
性别
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本人授权(受托人)代表本人参加2019
年4月10日10时,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举行的仁寿县2019(TR)-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代表本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受托人在该地块拍卖出让活动中举牌应价、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事宜,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兹证明本委托书确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合竞买协议(样本)
现我方自愿组成联合体,就参加仁寿县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有方,分别是:
。
现一致同意共同授权为代理人办理竞买相关事宜。
二、联合体竞买成功后,地块的受让人为。
三、竞买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暂由交纳,若竞买成功自动计入成交价款。
四、联合体竞买成功后,对拍卖成交价款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五、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由联合体成员自行约定。
六、未竞得此次标的,本协议自动废止。
七、本协议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一份。
经联合体成员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联合体成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竞买资格确认书(样本)
:
你方提交的对仁寿县2019(TR)-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的竞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资料已经收悉。
经审查,你方已按规定交纳了竞买保证金,所提交文件资料符合我中心本次拍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确认你方具备参加本次拍卖会的竞买资格。
请持此《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我中心于2019年4月10日10时(若有调整以通知为准)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举行的拍卖活动。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年月日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
眉仁公资地拍确(2019)06号
2019年4月10日,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举行的仁寿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活动中,(号牌)成功竞得位于仁寿县2019(TR)-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该地块总面积平方米(约亩),其中出让面积平方米
(约亩),成交总价为人民币万元整(¥万元)。
竞得人所交纳的万元竞买保证金(或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土地价款。
竞得人在签订本《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仁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全部价款,以及向相关部门缴清税、费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办理建设报建手续。
竞得人若不按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竞得人则构成违约。
违约后,出让人可取消本次出让结果,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标的物由出让人收回。
出让人有权将标的物重新拍卖,如再行拍卖的成交价款低于原拍卖成交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原竞得人补足,不足部份出让人有权向原竞得人追偿,同时原竞得人须承担原拍卖中的交易服务费(佣金)。
本次拍卖标的仅以现状拍卖,拍卖人对该地块的任何评价和介绍均属参考性意见,不代表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也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本次土地使用权出让所涉及的实际面积、用途等以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的权利证书记载为准;若与拍卖文件所载有差异,也不影响本次拍卖成交结果;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块规划控制指标函》的规定执行。
本《拍卖成交确认书》一式五份,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各执一份。
特此确认!
竞得人(或受托人):
拍卖人: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联系电话:
年月日
交易服务费支付协议(样本)
年月日,在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拍卖大厅举办的仁寿县2019-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上,竞得人经过公开拍卖竞得仁寿县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已经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就竞得人支付交易服务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按川价发(2006)229号文件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价款计算),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二、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将全部交易服务费转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本次交易服务费在竞买保证金里扣除):
交易服务费¥万元(大写:
元整)转入收款单位:
仁寿县财政局,账号:
405201040001054,开户行:
农行仁寿县支行,汇款用途:
支付交易中心土地拍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万元(大写:
元整)转入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不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按《竞买须知》第八条第(八)款及《拍卖法》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竞得人、拍卖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竞得人(或受托人):
拍卖人:
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仁寿县分中心
联系电话:
年月日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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