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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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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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街道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制定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如下为优秀范本,仅供参考!
篇一: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服务收费]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执业原则]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奖励]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行业指导]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篇二: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程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降低项目成本,保证建设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工程项目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基本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指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基本建设工程,包括现有基础设施的改造和维修(含道路维修、环境绿化、污水处理等)。
第三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管理公司管理制(建设规模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管理)、项目监理制、跟踪审计制、合同管理制、缺陷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二章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四条规划设计本着“科学、前瞻、经济、实用”的原则,项目规划设计不得超过市发改委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中的投资上限要求,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及设计方案的评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设计方案必须经专家组评审,选择最佳方案。
第五条工程的深度设计(使用功能及造价标准)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主要包括:
专家组的意见;法人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项目单位使用部门相关人员的意见。
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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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设计单位确定,确保深度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设计任务书要点主要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项目法人单位主要以合同方式控制把关,如出现重大漏项等失误,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章工程建设的造价管理
第七条项目投资估算,在项目建议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投资估算,坚持科学、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提出项目申请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经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第八条项目概算的管理,根据项目批复情况,结合初步设计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项目的概算报告,做到全面、准确、无影响造价较大的漏项。
严格控制投资总额(以发改委最后批准的投资额为准),超额部分将由项目法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九条工程造价的管理,工程量(标底)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必须经过信誉好、实力强且符合项目规模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在合同中要求明确应达到的准确率,同时明确,对达不到合同承诺准确率的处罚条款。
造价咨询机构的确定按宁政发〔2009〕4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建设的程序管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必须遵循基本的程序。
即: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工程发包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属政府采购范畴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基本建设的过程实行严格的控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阶段及准备阶段主要由局基建办协助项目法人单位完成;项目招投标阶段由局基建办指导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实施阶段也是项目建设的最关键阶段,由法人单位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共同监督施工方完成。
竣工验收阶段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安全品质、节能品质、观感品质、环保品质和功能品质的综合反映,是基本建设的最核心部分,项目法人单位要本着“对事业负责、对领导负责、对本人负责”的要求,以主人翁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待每一个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大对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和施工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他们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结合工程质量实施必要的奖惩。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加强对施工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对实行甲控的材料、设备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共同进行市场调研、询价,并在市场价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系数。
签证单须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市场价、签证价等内容。
零工签证,首先由监理方确定增加的客观性,再由造价咨询单位提供人工单价标准,最后由实施单位在上述签证的基础上签发最终零工签证。
对非甲控的材料和设备应由监理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对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材料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施工材料符合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规定的品牌、型号和质量。
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中的情况发生,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责任方追究加倍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金额为涉及材料总价的2倍)。
第十五条严格施工程序的控制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进行控制管理,如发现施工方没有按要求程序施工或减少施工程序,在责令施工方重新返工的基础上,对责任方追究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涉及返工量或造成损失金额的2倍)。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工程量的变更,尤其是由施工方提出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源头上进行严格控制,如确需变更,按局基建领导小组制定下发的关于基本建设资金和工程量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局将建立基本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法人单位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八条局领导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书,明确责任。
局基建领导小组对基建项目和项目法人实行严格的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项目法人及从事基建的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奖惩(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对规划设计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或招投标代理公司)、监理公司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对方责任造成的规划设计缺陷、工程质量和造价控制上的失误和经济损失,应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并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工程决算中所占比例同比例扣除相关费用(设计费、管理费、代理费、监理费等)。
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篇三: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和廉政建设,规范建设项目工作程序和项目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船舶建设项目和海事管理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及信息化系统、防治船舶污染系统等工程建设项目。
船舶建设项目分为建造项目和购置项目两类。
建造项目是指根据业务需求专门研究设计建造的船舶,包括新型船建造和定型船建造两类;船舶购置项目是指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技术成熟的船舶产品。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特指行政事业类预算资金安排的信息化、修缮、设备(装备)购置、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事局利用国家投资和其他渠道资金的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原则。
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局自建项目”)由局机关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局属单位相应的职能部门或组建的项目组(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江苏海事局综合计划处、基建装备处和科技信息处为全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综合计划处
1、负责全局发展建设规划工作,编制全局基本建设、装备及信息化中长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和下达全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及前期工作计划。
3、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局自建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的编制、报批;对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查、报批或审批工作。
4、归口管理全局招投标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5、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的组织和后评价工作。
6、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及其考核工作。
7、负责全局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二)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
1、负责全局建设项目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全局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审查,组织水运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
3、指导局属单位建设项目实施,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技术审核意见。
4、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等工作,按职责权限组织交工验收,协调项目审计工作。
5、分别负责局机关基本建设、装备项目和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管理职责
(一)局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时:
1、编制并上报本单位的五年建设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2、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并审核上报各阶段文件。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权限及时报请招投标及采购各环节的审批、核准事项。
4、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及时上报重大设计变更,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
5、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任务,定期上报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6、组织建设项目的档案收集、整理及归档;组织开展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7、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各阶段验收,按权限组织交工验收,落实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8、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后及时组织档案资料的移交和固定资产的移交,协助开展竣工项目的后评估。
(二)江苏海事局作为建设单位时:
综合计划处负责上述1、2、3、8项的工作,基建装备处、科技信息处及其他项目实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4、5、6、7项的工作。
第三章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规划”)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印发执行。
五年规划一经确定,局属各单位不得修改,一般只在五年规划执行中期按照部海事局统一要求进行调整。
第八条江苏海事局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由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与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
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计划的编制:
综合计划处依据全局跨年续建项目和获批立项的新建项目在次年的形象进度预测及资金需求,统筹编报江苏海事局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年度计划,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计划后印发执行。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
在江苏海事局年度财务预算上报审核时,由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申报文本,由财务会计处统一编入年度预算,未经综合计划处审核确认的此类项目不予安排预算。
在部海事局下达年度预算后,由综合计划处将海事管理建设项目计划印发执行。
第四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江苏海事局于每年年底下达次年全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在建项目形象进度目标,局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时间进度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是年度计划安排、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船舶建设项目中,新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和建造(设备)招标四个阶段;定型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分为可行性研究、修改设计和建造招标三个阶段;船舶购置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即可进行购置准备工作。
《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是开展方案设计招标或修改设计和申请船舶建设年度计划的依据。
方案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方案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方案设计》的批复文件是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
技术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技术设计》)是船舶建造的依据。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和建设方案两个阶段。
《项目申报文本》是申请财务预算的送审文件,预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建设方案编制的依据。
《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是工程实施以及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水上安全监督和救助打捞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编制。
船舶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有关咨询设计单位按照《交通支持系统船舶建造(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预算文本由建设单位按财务预算有关格式要求编制,原则上应达到《可研报告》深度及估算要求。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参照《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不得任意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船舶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技术设计》按照《直属海事系统船舶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船舶设计行业有关规定、规范进行编制。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原则上按照初步设计格式编写,图纸及概算应达到施工图及预算的深度。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研报告》的批复,工程总概算超过10%或建设规模超过5%时,应重新报批《可研报告》。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及部海事局按职责权限组织审批,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报批。
海事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审查或审批,部海事局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为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实施,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和基建财务制度中前期工作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前期用款申请,待项目正式立项下达预算和投资计划后,办理归垫手续,该费用在批复概算中的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第五章施工图、技术规格书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图、技术规格书应由被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及现行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结构合理、计算正确、图纸清晰、规格标准明确,并满足招标和施工的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图、技术规格书不得改变批准的规模、内容、标准,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因不可预见的工程建设条件发生变化,造成工程建设方案与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方案有较大变化或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方案变更情况或预算变化情况报江苏海事局,江苏海事局按照初步设计审批的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批准后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核准不得用于施工。
水运工程项目,由江苏海事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与施工图设计单位相同或高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查后的核准文件报江苏海事局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图管理。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和船舶建设项目技术规格书,江苏海事局按权限予以审批或上报部海事局审批;海事管理建设项目需编制技术规格书的,由江苏海事局组织审查或审批。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制度。
下列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一)列入国家、交通运输部、部海事局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它工程。
对于无社会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邀请该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把关。
第二十二条水运工程开工前应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上报《水运工程开工报告》,土建工程开工许可证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水运工程项目执行。
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江苏海事局和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江苏海事局、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基建项目实行工程安全责任制,建设单位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责,并在承建合同中明确相关方的安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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