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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资料
酒店管理资料
二○○年月
第一章托付事宜
第一条合同双方
1、业主方:
地址:
2、治理方:
地址:
第二条托付事由及事项:
1、业主方在位于(__________地址)有建筑面积约M²之房屋(具体见附件一),并拟利用该房屋开设一酒店(以下简称“酒店”),鉴于治理方为酒店治理专业化团队,具有酒店经营、治理、服务的体会,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托付治理方对酒店进行经营和治理。
治理方同意同意业主方的托付,并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酒店的运营。
经与治理方多次协商,将此酒店命名为“XXX酒店”,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该名称在合同期内有效。
鉴于业主方目前尚处于筹建期间,故其名称可能产生变化,对此,治理方表示明白得;双方同意,业主方的名称发生变化的,该变化不阻碍本合同的履行。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
在合理的时刻段内,将酒店的经营、治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酒店所在地同类型和同档次酒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最大回报;确保酒店治理和服务达到国家的行业标准。
为达到前述目标,在酒店的建设和筹备期间,治理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方提供有关服务。
3、为使酒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治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治理目标,业主方将经营治理权按本合同约定托付给治理方,治理方对酒店的经营治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治理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差不多治理费、效益治理费、工程技术服务费等费用。
5.本合同规定的托付治理期限为年,自酒店开业日起运算,合同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治理期限。
6、酒店的建设和筹备工作在年月底前终止,并在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开业。
双方应共同努力完成酒店的建设和筹备工作并组织开业。
第二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条业主方同意,在酒店的建设和筹备工作终止后、酒店开业前,将一个建设、布置、装饰、装备完善的、符合开业要求的酒店交给治理方治理。
酒店交给治理方治理后,经业主方认可的总经理可行使治理职权,具体内容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第四条业主方(治理方充分配合协作)确保在酒店开业日前办妥酒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营业执照》(列明酒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的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税务登记证;
6.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
业主方有权依照需要,要求治理方协助或托付治理方办理有关权证和手续。
第五条业主方应于开业前为酒店开设经营专用账户。
业主方将依照实际情形并参考治理方提交的年度经营打算、财务预算方案确定并提供营运资金到该帐户。
所有与酒店经营和治理相关的款项均应存入经营专用账户,所有费用支出在该账户中开支。
第六条审批治理方提交的酒店年度经营打算和年度财务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形进行监督,在不阻碍酒店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可随时对酒店财务进行审计。
第七条提出或审批治理方提交的酒店扩建、改建打算及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方案,并依照情形自行组织或托付治理方执行这些打算方案,托付治理方执行的,业主方有权监督治理方的执行。
业主方有权通过设立专人或托付治理方对酒店固定资产进行造册治理,并定期对酒店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核定。
第八条业主方无需另行获得治理方的同意可直截了当委派常务副总经理和业主财务经理,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治理。
业主方也可举荐除副总经理和业主财务经理外的人员到酒店工作,但除副总经理和业主财务经理外的人员须通过治理方的统一考核,由治理方聘用上岗。
业主方同意不直截了当或不通过业主方的除前述委派和举荐外的其他人员参与酒店的日常经营治理。
第九条业主方有权定期和不定期对治理方委派的总经理进行考核和评判,并可随时对酒店的经营和治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假如发觉总经理及治理方委派的其他人员存在超越授权、违反职业道德、利用酒店从事非法活动、贪污、挪用、诈骗、渎职、违反公司制度、经营治理失误等侵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及工作能力不能满足业主方要求时,有权给予处罚、罢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由于前述有关人员的行为给酒店造成缺失的,治理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方有权向有关责任人和治理方追究。
第十条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税费。
酒店在开业之前或治理方接手之前的应对、应收账款由业主方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方、治理方及其关联企业的职员在酒店消费,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将有关人员在酒店使用的场所和消费计入营业收入账目,并作为运算差不多治理费的依据。
第三章治理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治理方需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形提供系统筹备方案并进行工程咨询、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及程序,对酒店进行治理。
这一系统化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功能布局、并对安装工程提出咨询意见,使酒店建成后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治理方须在对酒店的实际情形充分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就酒店的建设和筹备期间所涉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装修、布置、装备的选择、市场调研、酒店定位、经营推测等内容向业主方提供详细的、可操作的、系统的打算和方案,并保证在酒店建设和筹备过程中,及时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支持。
因为治理方指导、咨询和支持等方面存在过错的(如:
有意拖延),造成的缺失由治理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开业前筹备工作,包括:
开业打算、采购打算、人员聘请和培训打算的制订与实施;市场考察及制订销售策略;营业打算和预算的编制等。
在酒店的建设和筹备期间,治理方应确定和委派总经理及其它人员协助业主方进行酒店的筹备工作。
3、酒店开业前,制定与酒店品牌相对应的经营治理的理念和营销策略,确定服务项目的设置;建立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质量操纵系统;确定酒店部门及岗位设置,设置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
在托付治理期间,前述事项应依照实际情形不断的改进和完善。
4、治理方认为需要或业主方提出的其他需要咨询和支持的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酒店的总经理。
治理方选定的总经理在委派之前,须先介绍给业主方以征求业主方的意见,若业主方不反对的,则由治理方聘任其为总经理。
第十四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酒店各部门经理,经治理方考核并经业主方同意后,由总经理聘用。
由治理方负责设置酒店岗位定编打算(包括人员的薪金水平),经业主方同意后由治理方负责聘请和培训各级治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
酒店与上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依照治理规章制度和运营需要,聘用、开除、解聘上述人员。
第十五条总经理享有组织酒店经营治理的权力,此种权力一样包括:
1、制订酒店经营打算,编制年度预算,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2、制订酒店各营业部门的价格和服务费标准,经业主方认可后组织实施。
3、依照酒店产品组合的需要,在业主方认可下,负责酒店内餐厅、商场等经营空间的对外租赁及承包事宜的洽谈。
4、总经理在经业主方同意的预算范畴之内及合同有效期内,负责以酒店名义对外签订经营所需的各类营销与广告合同、物品及设备的采购合同、修理爱护合同、服务合同等的洽谈,但所有合同的签订须经业主方或业主方委派的人员认可,酒店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业主方委派的人员保管,按双方认可的制度治理和使用。
5、制订《价格折扣、折让和业务招待费用治理制度》(暂定名),明确规定酒店客房及相关设施收费价格、折扣、折让的条件和审批权限,报业主方认可后严格实施。
原则上不对客户提供信用(如:
赊账),专门情形需报业主方认可。
依照实际情形,业主方有权对上述制度进行调整。
6、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及时进行追讨。
7、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和治理,和谐与相关主管部门和社区的关系,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
8、负责督导酒店的安全治理,保证合法经营。
9、同意业主方的考核和评判,对业主方就酒店经营治理的质询进行说明,就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调整。
10、加强财务核算治理,保证帐目清晰、支出规范,同意业主方的审计、监管。
11、酒店所有支出须由治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审核签字,还必须由业主方指定的专人联签。
第十六条未经业主方承诺,治理方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酒店任何财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应收取的治理费用除外)。
未经业主方同意,不得向酒店销售产品、设备、物料和提供其他收费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治理方有义务将酒店的营销工作纳入首位进行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
同时,治理方有义务向酒店提供采购的各类报价与信息、最新的技术进展信息,以关心酒店享受规模效应带来的低成本、低费用、标准化和新科技在酒店领域推广的好处。
有义务及时向业主方提供酒店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建议。
第十八条治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和不定期会面的方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治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酒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并尽力满足业主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章治理费的运算和支付
第十九条治理费及其他费用:
治理费分为差不多治理费和效益治理费两部分:
1、差不多治理费从治理方经营治理后获得第一笔收入之营业日开始运算收取,按营业收入的2.5%运算。
2、效益治理费按GOP(经营净利润)的6%运算。
3.加盟费及工程技术服务费合计:
人民币贰拾万元。
4.开业筹备费:
十万元正。
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治理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和酬金。
第二十条支付:
1、加盟费及工程技术服务费,分两次支付,在合同生效后20日内支付拾万,在酒店营业日后3日内支付拾万。
因治理方缘故造成酒店开业推迟给酒店及业主方造成缺失的,治理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在每月的10日前,治理方应向业主方提交上一月份的财务报表,阐明上一月份酒店的营业收入和应对的差不多治理费,业主方应在收到有关报表后5日内,确认是否同意该营业收入并及时通知治理方,治理方在收到业主方的通知后即可将业主方同意的营业收入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运算差不多治理费,从酒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差不多治理费至治理方指定账户。
3、每一会计年度终止,酒店应在第二年的4月30日前,向业主方提交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计单位应由业主方选择)。
业主方应在收到财务报告后,确认并及时通知治理方,治理方在收到业主方的通知后即可依照业主方同意的年度经营净利润,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运算效益治理费,从酒店经营专用账户中汇出效益治理费至治理方指定账户。
第五章会计、财务、预算和税收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期内,酒店的会计年度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治理方需保持完整的会计账簿和记录。
酒店的账簿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登录,外币收入要按当期的国家公布的汇率进行换算。
第二十二条每一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至少1个月内,治理方须向业主方递交一份下一年度预算建议书,预算建议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营销打算,提出营销策略、广告和促销活动、定价策略、对客关系政策、信用卡政策等;
2、结合酒店营销打算,按估量的出租率、平均房价、门市价、餐饮及其他营业部门收入、成本、各部门费用、税金和保险支出等,估算出总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
3、重置固定资产费用打算;
4、改变保险打算、调整职工工资福利打算的建议。
5、业主方在收到预算建议书的30天内,批准或提出书面的反对意见,假如业主方未能在30天内批准该预算或提出书面反对意见,那么该预算就视作是差不多批准的预算。
假如双方未能就有分歧的内容达成一致,按上一会计年度所批准的预算,按上年度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的调整后依旧适用。
6、治理方应该严格执行预算,因宏观经济变化和其他不可抗力阻碍,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及时报业主方批准。
预算的完成情形,作为业主方对治理方和治理方委派的总经理考核的差不多标准。
第二十三条治理方应在每月10日之前向业主方提交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形分析报告。
治理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若业主方要求,还应向业主方提供经营日报表。
第二十四条酒店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通过经营专用帐户,未经业主方承诺,治理方和其派出的总经理不得开立和使用其它帐户,也不得调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用于非经营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与酒店有关的银行借款等融资行为的审批权属于业主方。
第二十六条在合同因某种缘故终止时,治理方须将酒店经营的所有账簿和记录移交给业主方,以便酒店连续经营。
但自合同终止时起算的三年时刻内,这些账簿与记录应可供治理方检查、审计和抄写。
第二十七条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各自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二十八条酒店会计处理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酒店的更新改造与资产治理
第二十九条为了确保良好与安全的经营条件,治理方能够依照实际需要,提出酒店的硬件设施改造、大修理和变动项目的建议,并将所需费用的估算列入建议书和年度预算中,报业主方批准。
日常的修理保养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购建、修理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和计提折旧或摊销,不得随意延长折旧摊销时刻。
第三十条酒店的固定资产报废和处理,必须报业主方审批,处理收入全部存入酒店经营专用帐户。
核算时不得列入主营业务收入,不缴纳差不多治理费和效益治理费。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酒店的全部资产属业主方所有,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业主方拥有或承担,但若因治理方过错所产生的债务和对资产造成的不合理缺失由治理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酒店的全部资产属于业主方所有,治理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规定治理和使用酒店的资产,但未经业主方同意不得对酒店资产、信用等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治理方及其委派的总经理和其他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从事如:
对外投资、资金拆借等与酒店日常经营业务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业主方应将全部资产列册向治理方进行清点交接,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交接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期满时,治理方应将业主移交的资产按同样的方法向业主方办妥交接手续(不包括正常损耗)。
第三十四条治理方和委派的总经理有义务合理安排经营,在尽量提高酒店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同时加强治理和保养,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三十五条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方如需对酒店的固定资产进行变动或处理,应以不阻碍酒店的正常经营为原则。
第七章劳动人事治理
第三十六条治理方应依照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定劳动治理方面的制度,依照酒店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酒店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打算、职员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业主方商量并获得其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酒店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所有职员均应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治理部门鉴证。
业主方有权向治理方提议更换其认为不合格的酒店职员。
第三十八条酒店职员的工资与福利,包括社会保险、解雇费用等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治理方派往酒店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间的食宿、工作降服、交通、医疗、保险等待遇,由治理方提出经业主方同意后由酒店承担。
第四十条酒店开业后,治理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按照酒店的实际情形运算,在双方协商确定后由酒店发放。
此费用列入酒店的营业成本。
第四十一条治理方派驻酒店的治理人员(经业主方同意)的工作时刻如不足整月,按照实际工作天数运算应发放工资,统筹费按如下公式运算发放:
(月发放标准额/21)*实际工作天数。
第四十二条治理方临时雇员依照需要在为酒店临时工作的,经业主方同意后,可由酒店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章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四十三条经业主方同意后,酒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客用品可使用自己设计的字样及LOGO。
第四十四条酒店的CI设计制作应按治理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治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酒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四十五条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业主方要求连续使用LOGO,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九章保险
第四十六条业主方同意酒店投保“财产险”,使酒店不受各种性质的风险和损害,治理方可就投保的险种及金额提出建议,由业主方选择确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方同意酒店投保与经营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为酒店职员投保“人身意外损害险”,投保的具体险种及金额,由业主方选择确定。
第十章阻碍合同执行的因素
第四十八条毁损
1、假如酒店或其任何部分,由于火灾或其它灾难受到损坏或破坏,业主方将自己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酒店,使其差不多复原到原先面貌;但若因治理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不善等过错造成的,由治理方承担该类费用和开支,尽力修复或更新该酒店,使其差不多复原到原先面貌。
假如业主方在火灾或其他灾难发生后三个月内未能努力使酒店差不多复原原先的面貌,治理方能够用书面通知业主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但若因治理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不善等过错造成的,治理方在火灾或其他灾难发生后三个月内未能努力使酒店复原原先的面貌,业主方能够用书面通知治理方终止本合同,此终止以书面通知寄出的日期起生效。
2、假如酒店的损坏或毁坏的程度,估量其修复或更换费用超过原先建筑投资三分之一的,治理方能够书面建议业主方临时中止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若经业主方决定不修复酒店的,则能够书面通知治理方,临时中止本合同下的服务;临时中止本合同下服务的,假如以后在本合同期限中的任何时候,业主方修复、重建或更新酒店,业主方可在开始该修理或更新的60天内,用书面形式通知治理方复原本合同下的服务;但若酒店的损坏或毁坏系治理方包括但不限于治理不善等过错造成的,相应缺失由治理方承担,包括正常经营酒店可获得的收益,正常经营酒店可获得收益按酒店上一会计年度所获收益平均到日收益后(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按实际天数运算日平均数)乘以至复原正常经营之时的天数(但若业主方选择终止合同的,运算至合同约定的剩余日期),在此期间,治理方不得享有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收益。
第四十九条业主方转让
1、在合同期间,假如业主方期望转让或出租酒店,将酒店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出租给第三者(下称被转让方),业主方应将对方的名称与地址通知治理方。
2、任何方式的出售或是业主方失去50%以上的股份,在本合同中都被视作是转让。
3、假如由于业主方转让而致使本合同在转让时终止的话(治理方自行选择终止的除外),业主方要承担向治理方赔偿的责任。
赔偿金的数额按如下公式运算:
赔偿金数额={治理方在过去3个会计年度(本年度往前推3年)中所获得的治理费}/3*1。
若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话,赔偿金数额按过去年度所获得的月平均治理费*12运算。
第五十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发生超出双方操纵能力的或不可估量的事件或情形,包括罢工、战争、国内骚乱或政府行为(包括非违反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给酒店经营带来的严峻不利阻碍)。
2、假如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受阻碍的一方要通知另一方,说明那个事件的缘故、开始时刻以及估量的连续时刻。
3、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时期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形予以谅解。
第十一章终止
第五十一条假如在任何时刻,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即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本合同中止或终止: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任一方擅自暂停或终止合作业务的;
2、任一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或破产;
3、治理方及其派驻酒店的人员无任何违约行为时,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的,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的;
4、由于治理方过错造成考核不达标,经业主方要求拒不整改的;
5、治理方所治理的酒店显现足以阻碍其品牌美誉度的事项时。
6、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终止情形。
第五十二条在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的时候,守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的,应在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通知后赶忙终止本合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依照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赔偿金额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益:
1、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除了不可抗力或业主方对合同第五条的违约外,治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标准的酒店移交给业主方。
2、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治理方有权要求从酒店撤出(涉及业主方商业隐秘的物品除外):
A.所有确认酒店为治理方成员酒店的标记;
B.所有由治理方及其成员指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治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治理酒店时使用的属于治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3、因某个缘故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赶忙终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治理方成员酒店所准许的或代表的形象;终止使用治理方及其成员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
但留在酒店的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
食品和饮料配方、专门的运算机软件以及其他任何由治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属于治理方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第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五条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酒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且有合理合法理由的外,双方应连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双方同意,业主方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应即在本合同上加盖该公章,以完善本合同。
第五十八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差不多上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方:
治理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治理合同附件
治理方人职员资及福利标准
1.工资标准:
*总经理:
¥6000/月半年后6500元/月
*部门经理(原则上不超过2人):
¥3000/月半年后3500元/月
每月由酒店发放。
2.通讯补贴:
具体依照所在酒店政策安排。
3.年终奖励:
由业主方依照所在酒店经营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的金额。
4.福利:
a.住宿:
外派人员由所在酒店提供合适的住宿。
b.用餐:
提供职员餐厅免费用餐。
c.假期:
依照业主方的有关规定。
d.其它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
依照国家现行政策。
e.各项保险:
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
所有人员按不低于酒店当地最低的标准,且不低于¥1500元为基数缴纳相关费用(由所在酒店支付)。
5.治理方依照需要派驻酒店的临时工作人员补贴分两挡:
30元/人/天、50元/人/天,具体由治理方依照需要列出方案报业主方审批后实施。
6.以上所有薪资、福利均由职员所在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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