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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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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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立工程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第一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柳州建立开发有限责任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方案: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
条件?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
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优先解释按如下顺序: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变更等书面协议或;
(2)本建立监理合同;
(3)附加协议条款;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条件;
(6)监理中标书;
(7)委托人的
(8)本工程监理书;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保证遵守本合同中对监理人的各项规定。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条件下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工日历天自施工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开场计算工。
合同终止时间为质量缺陷责任满时。
七、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八、本合同经双定代表人或受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壹拾伍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叁份委托人执拾份监理人执叁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副本与正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公章〕监理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局部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驻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规定使用
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适应的咨询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本合同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
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局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常驻代
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络。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早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消费厂家。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配合的。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假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其他
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平安和优化的原那么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假如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公布的建立工程质量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时监理人应当书面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
〔6〕主持工程建立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时那么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质量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承包人停顿使用;对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视权以及工程实际开工日提早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受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假如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那么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展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建立行政主部门调解或仲裁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规划设计消费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现任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
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建立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局部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
但对违背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假如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那么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那么监理人应当将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局部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并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完开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缺陷责任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缺陷责任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5日前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
发出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假如第二份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局部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此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
假设委托人发出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发出后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限最后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假如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中报酬或局部报酬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48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工程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立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承受监理工程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委托人申明的机监理人亦不得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机。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拥有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背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或向人民起诉。
第三局部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
2.1?
合同法?
、?
建筑法?
、?
建立工程质量理?
、?
工程建立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
建立工程监理?
〔GB50319—2000〕以及、建立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发的其他有关工程建立理的法律、法规、技术;
2.2批准的建立方案、规划、设计、施工等答应及有关;
2.3监理合同;
2.4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说明〔含通过监理人审查、委托人批准的设计变更等〕;
2.5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合同、经监理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
第四条监理任务、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4.1监理任务:
对本工程建立进展全过程有效的质量、进度、控制做好合同理和组织协调工作使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同时还须向委托人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效劳。
4.2监理范围: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含通过了监理审查的设计变更〕中所包括的本工程全部内容。
4.3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协助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开工手续发布开工对施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材料供给商进展审查并报委托人批准;
负责组织召开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现场协调会议;
主持工程建立过程中有关协作的组织协调。
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平安保证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并监视施行;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保工和降低本钱的原那么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假如审批或拟提出的建议会降低质量、进步工程造价或延长工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催促、检查施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技术、施工、平安防护协调委托人和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检查、验收本工程采用的设备和进场材料、审批承包人的取样试验、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型、规格。
严格核查主要材料、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化验单及试验;
验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检查承包人占用工程场地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展跟踪、旁站监视做好工序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工程以及整个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设计、施工承包人及业主进展工程开工的初步验收协助委托人提出开工验收申请协助业主组织开工验收;
按照总体、年、月、周、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关键工程审查进度方案内容审批进度方案方案检查进度方案施行情况并催促承包人调整进度方案审核承包人的当月进度报表、支付申请和签发工程支付凭证审批承包人下月进度方案、用款方案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上述报表、方案报委托人;
编制工程计量程序和计量根据并报委托人批准按照批准的计量程序和计量根据对工程进展全过程全方位的计量工作并根据合同签发支付凭证;
主持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以及质量事故审批处理方案监视处理方案的施行;
催促审查施工承包人归档技术业务资料;建立技术经济并将完好的监理资料移交委托人;
按监理和委托控制要求进展每月进度支付计量变更工程单价和结算审核;
催促施工承包人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对工人上岗前进展平安消费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平安技术交底检查并催促施工承包人落实分局部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平安防护措施;
不定组织平安检查审查处理并限整改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其停顿作业发现隐患的要责其停工整改参加工伤事故的处理;
监视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工作。
4.4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合同内的保修限〕
协助委托人工程开工交接工作检查和评价工程状况并提出书面;
监视检查工程的使用情况鉴定质量责任;
对工程使用中出现的属施工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问题催促施工承包人修复和回访;对属委托人责任而出现的问题协助委托人做好善后工作;
签署保修付款凭证;
签发?
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签订合同后7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工程图纸及资料一份。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负责与监理人联络并对本工程的有关现场问题做出。
第十五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用房一间现场办公桌椅叁套。
对于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委托人不予补偿。
以上由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在工程完工后监理人退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合同履行内假如渎职按下述承当违约责任:
如因监理人的指错误、明显渎职或犯罪行为的每次均应按监理酬金总额的5承当违约金。
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监理人除退还相应局部的监理酬金外还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39.1监理酬金总额的计取:
〔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收费计费额〕×〔时投报的监理费率〕
监理费率=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20〕/监理收费计费额;
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收费基价〔即工程造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万元;
在合同施行过程中人所报监理费率不变但假设因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大导致施工监理效劳收费基价档次发生变化时监理费应予调整但工程专业系数、复杂调整系数不变人投报的浮动幅度值不变。
39.2监理酬金的支付
〔1〕监理酬金必须转入合同指定帐户
〔2〕每次支付按业主审批的施工工程月进度款乘以监理中标费率的80按月支付。
〔4〕最终支付:
在工程通过开工验收备案后协助业主、财政审定结算后内付至监理酬金结算价的95金;剩余的5在工程二年保修满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
39.3附加工作的报酬或额外工作的报酬:
其他效劳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监理人投入的人力、设备、效劳时间参考本合同监理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39.4在支付完全部酬金后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仍应负责履行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本建立工程监理合同生效后假设在履行过程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柳州仲裁会申请仲裁。
第四局部附加协议条款
委托人:
监理人:
〔盖章〕〔盖章〕
本附加协议条款为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就施工监理工作有关事宜补充明确如下:
一、监理人除认真履行合同中确认的义务、权利、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
1、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业务及时组织和派出监理工作班子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是已承诺的人员工程施工间现场监理人员应满足工作需要。
2、保证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遵守职业道德勤奋主动地工作保证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3、如无特殊情况应保证监理班子中主要工作人员的稳定保证监理工作的连接性。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监理证:
钢构造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暖通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试验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地质〔岩土〕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合同信息理、平安监理工程师:
监理证:
监理员:
以上主要监理人员按工程实际需要派驻现场。
4、不得与本工程的承包商、设备制造商或材料供给商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关系或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的合伙经营者;不得干预承包商正常的材料、设备采购;不得出卖或转让监理业务。
5、应每月20日定向委托人提供工程进展、、质量等方面的监理及时反应工程进展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协助提出解决监视落实。
二、委托人及现场常驻代表有权随时抽查监理人现场监理日志、试验及检查记录等监理工作资料。
三、如因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应提早委托人说明更换原因经委托人同意后及时安排相应的人员〔业务素质程度不低于被更换人员〕接替。
四、假设不经过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中止或解除合同那么监理人除必须退还全部监理酬金外还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相当于监理人违约所造成的委托人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五、假设出现不利于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影响导致监理效劳延长监理人同意继续履行监理合同直至缺陷责任完毕。
附: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
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监理工程师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安全监理员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
对整改通知回复单内容有权进行核查,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有权要求继续整改,并将核查情况向总监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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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 监理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