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挪用公款情况说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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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挪用公款情况说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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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挪用公款情况说明范文
自行挪用公款情况说明范文
1.用了公司公款,怎样写状况说明
只需用在公司的费用上,有担任人审批人签字,怎样用的就怎样写,不用怕,详细看状况了,也许而已。
状况说明
XX公司财总(总经理):
XX月XX日我部门现金清查时,发觉出纳员XX库存现金与所记现金账簿余额不符,相差人民币XX元(大写!
)。
形成余额不符的缘由是由于将该款用于XX(附原始单据复印件XX份及用款金额明细表),出纳员XX未挪用公款,以上状况失实,特此说明。
XXX
年月日
用款明细表
年月日现金用途金额审批人
合计XX元
状况说明后肯定要附原始单据复印件,以证明你并没有挪用公款!
2.挪用公款检讨书范文
敬重的单位领导:
您好!
对不起,我犯了一个这么严峻的错误,我违反了纪律,很愧疚,我晓得本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我对于本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现在,我慎重的向您递交检讨书。
回顾我的错误,我擅自将公司公共款项用于私人笔记本购买,严峻地危害了公司集体利益,是一种严峻的违纪违规行为。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惭愧,我这样的行为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同事,对不起每一个器重过我关怀过我的人。
现如今,面对错误,我决心彻底改正:
第一,我必需彻底改正这种违规行为,并且将私用的这部分(检讨书)钱全额退还给单位。
其次,我必需就此次错误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与赔礼,并且向您与全体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悔改。
第三,我必需从今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阅历教训,并且以最大努力改正错误,避开重蹈覆辙。
最终,我恳请领导与单位同事的原谅,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挪用公款检讨书范文2敬重的联社领导:
提起笔,我的手还在不停的颤抖,眼泪却止不住地流出,今日,怀着深深后悔的心情向你递交这份检讨,以深刻反省本人私自挪用公款的严峻违纪违规行为。
一晃21年过去了,21年来,本人每天都在和现金打交道,也从没有过如此念想,都是做到帐目清晰,没想到如今本人做出了这样的糊涂和荒唐事来。
自20XX年参与工作来到xx信誉社,先后在信誉社任信贷员、xx员、大库管理员,在单位还光荣入了党,多次被xx市联社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个人。
但是,在荣誉面前,我满意于已取得的一点点成果,不断没有连续努力,反倒丢失了自我,遗忘了根本,思想开头严峻滑坡。
4月x日那天上午刚上班不久,就接到家中保姆电话,孩子肺炎现在越来越厉害了,要我快速赶回家将孩子送医院。
听到电话,我一时慌了神,从手边柜子中任凭抽了一扎现金,来不及多想,给同事打了声招呼就往家赶……昨天(5月29日),联社领导在检查工作时查出帐上有4500元现金不对帐,这时,我才想到本人因小失大,问题严峻了。
由于本人抽出那一扎钱时根本看都没看,后来本人始终想到归还但又没填上。
虽然昨天自动承认了错误,但我的行为已严峻冒犯了单位的现金管理制度,并有损一位共产党员的抽象。
面对错误,我感到深深的惭愧。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育训练,对不起领导和同志们的热忱关心,更对不起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对不起每一个我关怀过我的人。
通过反思,深刻剖析,使我找到了之所以犯错的根本缘由。
一、财经纪律淡薄。
管好财,理好财,是每一个农村信誉社职工尤其是大库管理员要严格恪守的一项财经纪律,而我作为一名基层信誉社的大库管理员,本应身正为范,可我无视财经纪律,未经社领导批准,胆大妄为地随便动用了帐上现金。
二、职业道德伦丧。
作为金融部门的员工,尤其是我们信誉社的职工,信字当头,只要讲职业道德,才可能做好本质。
在信誉社,我们每天与金钱打交道,但是,我们经手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单位的、人民的。
每一分钱都与政策法规、与诚恳信誉、与单位和个人的抽象相联系。
因而,应当慎重对待每一分钱。
可我倒好,无视了一名财经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理念空虚,在大是大非面前,我行我素,丢失了一位职业人士应有的道德。
三、思想熟悉不足我虽然晓得本人私自动用了本不该动用的单位现金是错误的行为,但思想上没有考虑到问题的严峻性,本人对本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觉得组织上应当理解和体谅我当时的实际状况和动身点,没有准时当领导面承认本人错误,归还早该归还的现金。
违纪的下一步就是犯法。
这是没有从思想上、法律法规上、财经纪律上和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去深刻熟悉问题的严峻性。
对此,我深感懊悔。
现如今,面对错误,我决心彻底改正,在此,特向组织上作如下深刻检讨和承诺,万望组织上予以进一步的关心训练,让我早日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第一,我必需彻底改正这种违规行为,并且将私用的这部分钱快速退还给单位。
其次,我必需就此次错误向领导做出深刻检讨与赔礼,并且向全体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与悔改。
第三,我必需从今次错误当中充分吸取阅历教训,并且以最大努力改正错误,避开重蹈覆辙。
第四,我必需以父辈一生为公、以身示范的信誉社楷模为标杆,领先垂范。
父亲从业三十多年,已经也是基层信誉社领导,他一生耿直平凡、光明磊落,我肯定以本人父亲为榜样,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第五,我必需倍加珍惜工作,爱岗敬业,勤奋努力,将功补过。
最终,我恳请领导与单位同事的原谅,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总之,我所犯的错误是严峻的,我的教训是惨痛的。
现在,组织上对我的训练和关心是完全应当的!
这不只是治病救人,训练和挽救我,而且也是为了训练其他干部职工,避开重犯我的错误。
在此,我恳请组织上原谅我一时的无知!
并恳请组织上监督我今后的一言一行。
3.挪用公款的三种状况
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怜悯况予以认定: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能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惩罚;情节稍微的,可以免除惩罚。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第四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扩展材料:
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636f7079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43133393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惩罚。
参考材料来源:
XX百科——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考材料来源:
中国最高检——刑法。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状况有哪些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状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状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
司法解释规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运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加企业运营活动的人股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假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只需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本罪。
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3)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营利活动其他活动的情形,如挪用公款办理婚丧、领取医疗费用等。
这种状况不只要求挪用公款达到肯定数额,还要求挪用公款达到肯定时间。
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本情形要求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未还,假如挪用了公款,但在3个月以内偿还了,不构成本罪。
上述第
(2)、(3)中情形,假如行为人在案发后乐观自动还本付息,可以视情节予以从宽惩罚。
5.不同方式的挪用公款证明方法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
(一)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系在中心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中从事公务。
对此类人员,次要运用有关国家机关性质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证据(如关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的任职证明以及干部履历表等)及个人身份证据(如身份证、户口簿、户口底卡及复印件等)进行证明。
(二)证明行为人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全部的公司。
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
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全部,从事生产、运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全部的、非生产运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旧事出版等单位。
(三)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证明行为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据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第九十三条其次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帮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运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方案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帮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基于解释的精神,帮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镇居民委员会人员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明方法:
(一)个人挪用公款客观有意的证明。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并以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为目的。
在详细办案中,需要证明行为人具有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性质、对象及后果等的熟悉,并决意实施挪用公款行为。
(二)挪用公款共犯的客观有意的证明。
依据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加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惩罚。
据此,假如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公款共犯,必需有证据证明使用人与挪用人在客观上有“共谋”,在客观上实施了“指使或参加策划”取得挪用款的行为。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行为的客观有意的证明。
依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缘由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由此可知,行为人挪用公款不退还,有客观上不想退还和客观上不能退还之分,在证明案件现实过程中要根据主客观相全都的准绳,依据行为人客观有意不同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假如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虽然客观上有归还挪用款的力量而不退还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假如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非行为人有意形成的、违反行为人本意或出乎行为人意料的客观状况的发生,导致其无法归还挪用款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三、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的证明方法:
(一)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运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
所谓主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详细担任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但依其职权范围具有调拨、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权力。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
所谓运营,是指将公共财物投放市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利用公共财物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职权。
运营者在运营期间通常同时行使管理职权,对公共财物具有处置权。
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收入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流转事项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担任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具有基于职务产生的对公共财物的临时掌握权,这种权力与其职务有紧密的联系。
(二)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所谓“挪用公款”,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这里的财经管理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也包括行为人所在单位对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
依据财经管理制度中有关公款使用准绳、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证据材料,假如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财经管理制度。
“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批准而私自将公款挪作他用。
在司法实践中,假如虽有书证证明行为人在形式上办理了公款使用审批手续,但审批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应认定为擅自挪用公款的行为。
(三)证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政策所禁止的活动,如走私、赌博等。
关于“非法活动”的范围,有的人认为仅指那些构成犯罪的。
6.关于挪用公款却没有证据的状况
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犯罪现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打算。
人民法院对于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生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现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打算。
对于犯罪情节稍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打算。
人民检察院打算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赐予行政惩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看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准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终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依据已经查明的现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现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7.白纸上写着说明挪用公款一事是不是也有法律效应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次要是主体不同。
特殊留意:
(1)在企事业单位(包括金融保险单位)发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单位财产行为的,①首先是看该单位能否属于国有。
国有性质的,通常应当认定为贪污罪;非国有性质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②其次看能否政府或者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非国有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惩罚。
只要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③再次看能否从事管理工作,不论是在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假如行为人仅仅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而不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工人、勤杂人员,在工作中窃取接触到的生产材料、劳动工具、生产成品的,只能定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
(2)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帮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的,认定为贪污罪;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例如甲是X村委会主任,在掌管村委会大楼建筑工程时,利用职务便利虚报材料款,侵吞5万元工程材料款;甲的行为:
A贪污罪;B职务侵占罪;C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非法所得应予追缴;D滥用职权罪。
答案B。
甲的工作性质(掌管村委会大楼建筑工程),不属于“帮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不成立贪污罪;但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因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271条),甲符合“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主体条件。
再如甲是X村委会主任,在在担任X村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10万元征地款,甲的行为是贪污罪。
由于甲的工作性质(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属于“帮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同理,因“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受贿、挪用的,成立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因非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受贿、挪用的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3)“受托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认定。
《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托付管理、运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运营国有财产。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此受托经管公共财产是贪污罪。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害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能否实际掌握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掌握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行为人掌握公共财物后,能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存款从单位账户上划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缘由未能入到个人账户上,单位尚未失控而行为人也尚未掌握该笔存款,可以认为是贪污罪未遂。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8.挪用公款哪些情形可能转化成贪污,贪污罪如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定罪惩罚。
假如行为人携带所挪用的全部公款潜逃,则全额认定贪污,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若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的,应区分状况区分对待。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又投案自首,并设法乐观退还挪用的公款的,应按挪用公款罪投案自首处理。
由于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假如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后挥霍完公款,又无偿还力量,自首后也不乐观筹款退还或实际无法筹钱退还的,可以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投案自首的情节只能认定为构成贪污罪后的投案自首。
9.关于挪用公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依据上述规定: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所允许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能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状况,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依据《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因而,无论你的亲属定六万还是十二万,都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
我个人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只能认定挪用公款六万元,由于其余六万元并未用于营利活动,不能属于从事营利活动的定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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