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金融城市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1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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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金融城市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比较分析
肖海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风险投资是一个制度敏感型行业,税负、资本管制、证券交易等制度环境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影响巨大。
风险资本总是倾向于流向那些制度环境更友好、更优化的地区去。
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可以促进风险资本流入,鼓励和刺激风险投资活动。
以风险投资最发达的美国为例,税收制度对风险投资的影响和撬动非常明显。
美国的风险投资在上世纪50年代起步后,其资本利得税率曾经在1968年从25%提高到49%,使风险投资遭受重创,风险投资额从1969年初的1.71亿美元锐减至1975年的0.01亿美元,几乎完全停滞。
1978年,美国将资本利得税率降至28%,1981年又进一步降至20%,结果当年的风险投资额就比上年增长接近一倍;到1986年的时候,美国的风险投资额达241亿美元,是税率调降前一年的10倍。
此后美国的资本利得税一直维持在20%的水平,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提供了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是风险投资在美国兴盛发达的重要的制度基础之一。
由于资本管制和税负等原因,长期以来外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均选择在国外注册,并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运作。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推出、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投资环境的日渐成熟,外资在国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并在国内运作发展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中国政府也越来越重视鼓励和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从中央到地方,已出台并正在拟定多项鼓励扶持政策。
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所得税抵扣政策,即投资2年以上(含2年)的,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首开风险投资优惠扶持政策的先河。
这一规定随后写入了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打开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制度空间。
但是,上述企业所得税抵扣规定将风险投资的对象限定为具有“高新技术”属性的企业,并对所投资企业的规模等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使得那些规模比较大的投资、在传统领域的投资及一些主打新型商业模式的风险投资行为无法享受这一优惠。
另外,由于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也不能享受这一优惠。
根据2008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应由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分别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率最高可达35%,远高于美国20%的资本利得税率,且企业合伙人也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抵扣优惠,使得有限合伙这一在国外最高效的风险投资经营组织形式在国内却遭遇瓶颈。
为给风险投资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吸引风险投资基金到当地落户,上海、北京、深圳等国内各主要金融城市纷纷出台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类税收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抵扣之外,提供更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一些地方对合伙制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所得税率;二是一次性的重金奖励或补助;三是提供租购房补贴,包括办公用房和高管个人住房。
这些优惠或补贴主要是针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部分是针对风险投资机构高管个人的,另有部分是专门针对特定领域的投资进行专门的补贴或奖励。
充分研究各地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对本土基金和外资的人民币基金来说,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以下选取北京、上海、深圳、天津、重庆等国内主要金融城市或有代表性的风投落户城市,对其风投优惠扶持政策进行具体的比较分析。
上海
上海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2008年8月11日上海市金融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2008年12月15日浦东新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以及2009年4月7日《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另外,杨浦区等区也发布了有关实施鼓励扶持政策的文件,因代表性不足,暂未列入研究范围。
上海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上海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中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和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做了区分。
其中,自然人普通合伙人仍按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对所得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所得税法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 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中高管和骨干个人的税收补贴
对于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对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等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即高管和骨干可分别获得40%或20%的个税补贴。
(3)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当地企业可获得的税收补贴
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浦东新区公布的鼓励投资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浦东新区鼓励发展的其它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的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的解释,目前新区政府可获得企业所得税的19%,即,如果投资于新区鼓励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获得9.5%的所得税补贴。
2. 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对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至30亿的,分别奖励500万至1500万元。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当年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至50亿的,分别给予500万元至1500万元奖励。
3. 租购房补贴
(1) 对股权投资机构的办公用房补贴
对入住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租赁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或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2) 对股权投资机构中高管个人的住房补贴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或者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上海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上海出台风险投资鼓励扶持政策的时间比较早,影响也比较大。
二是上海一开始就选择了尝试对个人合伙人征收最高35%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突破,试图与国外20%的税率接轨,但又局限于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将大量执行合伙事务的投资家个人排除在外,反映出上海在这一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三是上海的规定非常注重将激励措施落实到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管和骨干个人,给予高管个人所得税补贴和住房补贴,注重通过高管个人来影响和改变股权投资机构的行为。
四是上海的规定层级比较低,除了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由市一级规定外,其他都由浦东新区做出规定,反映出先行先试和谨慎的特点。
另外,除了市一级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执行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实行20%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外,其他浦东新区的优惠暂只执行到2010年底,其确定性和可持续性显得不足。
北京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9年2月20日北京市金融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及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人事局分别于2005年2月7日和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北京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享有的优惠:
(1) 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的税收优惠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的个人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合伙事务,从合伙取得的收益均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企业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鉴于合伙企业自身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收益经由合伙企业再分配给境内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存在不确定性。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的,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
(3) 明确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目前的法规,对股权投资及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北京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不征收营业税。
(4)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施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区县可分得企业所得税的20%,因此,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可获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后三年可获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9年4月15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税局等又发文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可以根据该企业对区县所做贡献给予奖励,这意味着区县一级政府可以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优惠。
2)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享有的优惠,主要是对金融企业高管和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包括:
(1)年终加薪及年薪制兑现年薪等年度一次性工薪所得,按12个月分解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以全部奖金收入按此计算纳税。
(2)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标准予以奖励,用于其在北京购买商品房、汽车和参加专业培训,可每年申报一次,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其购房、购车及培训所付款项且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因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获得32%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返还。
(3)职工取得的股权、期权奖励适用优惠计税方法。
直接取得股权奖励的,根据职工在本企业任职年限或与企业协定的任职年限(超过五年的按五年),按年分月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职工行使股票期权认购股票,行权价低于股票实际价格的差额,按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最长可分解12个月计算纳税。
而根据有关税收的规定,上述优惠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上市企业,非上市企业及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额上限的限制,以及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其中,注册资本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500万人民币。
3. 租购房补贴
对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北京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或者发起设立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给予租购房补贴。
其中,在金融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三年租金补贴,即第一年优惠50%,第二年优惠30%,第三年优惠10%,北京商务中心区和朝阳区也可参照执行。
另外北京还规定,在金融功能区设立金融创新发展基地,对进入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金融创新发展基地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三年内免交租金;以及,在金融街建设PE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PE大厦,吸引和聚集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
北京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北京给予合伙制基金较多的优惠。
具体表现为,在上海准予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取消了有关执行合伙事务的限制,准予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完全突破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其相关文件关于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最高35%的税率的规定,体现出与国外接轨的趋势,与美国有限合伙制创投适用20%的资本利得税制已经一致了。
二是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者中,北京倾向于认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更具有金融属性,更注重激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具体表现为,规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参照金融企业,适用《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优惠,而股权投资基金不在其列,这也可能给那些自行管理其投资的基金是否可以参照金融企业适用相关优惠带来不确定性。
三是北京的上述优惠规定都是市一级的,且没有规定时限,相比上海主要通过浦东新区制定和发布的优惠措施,层级更高,保障力更强。
深圳
深圳没有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专门的政策文件,有关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深圳市政府2008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
另外,深圳市政府于2003年3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2006年4月17日颁布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后被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新的实施细则所取代)中关于支持金融企业的优惠,可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深圳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 税收优惠
(1)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享有的税收补贴
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
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所得税地方留成为40%,根据1995年12月18日颁布的《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县市分享60%的规定,则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可获30%的营业税和12%的所得税补贴。
(2) 根据所投资企业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享有的税收补贴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我们在有关政策文件中没有找到关于种子期企业的定义。
一般而言,种子期是指创新项目处于创意、发明或仅有实验室初级产品的阶段。
这一阶段的风险投资通常投资规模不大,但风险较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可获得的税收优惠难以进行精确估算和比较。
2. 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总部设于深圳的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下至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至2000万元。
具体而言,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2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 租购房补贴
(1)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租购房及购地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
另外,需要购买土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地价款(含配套费等)的30%,由市政府给予项目建设奖励金。
(2)对创业投资机构高管个人的住房津贴
对创业投资机构副职待遇以上的高管人员,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津贴。
深圳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深圳一次性奖励的幅度大于北京和上海,投资机构购买或租赁办公房的补贴幅度也明显高于北京和上海,并且提供购地补贴优惠。
二是深圳对创业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不够直接和明显,比较多地强调要求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深圳本地企业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与所投资企业的成功程度挂钩。
三是深圳没有关注合伙制创投的问题,没有给予合伙制创投优惠。
四是对高管和业务骨干个人的激励力度也非常弱,没有规定对高管和业务骨干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每月1000元的住房津贴与上海动辄20%至40%的个税补贴和20万元的房贴相比,难望其项背。
我们认为,以上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与深圳没有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专门政策,有关对风险投资的鼓励扶持政策服务或附属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或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有关。
天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08年8月17日颁布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开发区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些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但直至2009年9月8日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委、财政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促进办法》)后,天津才有了市一级的鼓励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专门的政策文件,适用于在天津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显著增强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扶持力度。
天津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
1.税收优惠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个人合伙人的所得税补贴或优惠
根据《开发区规定》,经认定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根据2002年10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和2003年8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区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区县可分享20%。
以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率最高35%计,超出部分的15个百分点可获约3个百分点的税收补贴,即个人实缴税率约为32%。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可见,新的《促进办法》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率从开发区规定的约为32%的优惠税率一下降到了20%,并可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
(2)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补贴
根据《开发区规定》,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创业投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
根据天津市上述分税制下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有关规定,区县可分享区属企业所得税的20%、营业税的50%,则创业投资企业可获10%的企业所得税补贴和25%的营业税补贴。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分别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和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文件没有明确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是指市一级分享部分还是区县分享部分,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金融处解释说,地方分享部分应是指市一级分享部分,如果是这样的话,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和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可获40%的所得税补贴和100%的营业税补贴,后三年可或20%的所得税补贴和50%的营业税补贴。
(3) 契税和房产税减免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4)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当地企业可获得的税收补贴
根据《开发区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根据天津市分税制下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有关规定,则所投资的企业可获6.25%的增值税和10%的企业所得税补贴。
这一措施不能给创业投资机构带来直接的税收优惠,只能间接地增厚其投资收益,且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可获得的投资收益增厚难以进行精确估算和比较。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即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可获24%的的所得税补贴。
(5)对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高管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新的《促进办法》,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由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因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可获得40%的所得税返还,但用途限制为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等,限制是实质性的。
2.一次性奖励或补助
根据《开发区规定》,对创业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20万元的奖励,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创业投资企业100万元的奖励。
奖励是附有条件的,是鼓励招商和扶持企业上市政策的延伸,并非鼓励扶持创业投资的专门政策,且奖励金额偏小。
3.租购房补贴
《开发区规定》没有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租购房补贴的政策。
新的《促进办法》则规定,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的幅度与北京较为接近,但实行总量控制。
总体上看,天津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的地区,对风险投资的优惠扶持力度并不大,市一级的专门的鼓励扶持政策出台时间比较晚,政策上缺少创新和突破。
重庆
在上述几个主要的金融城市之外,国内还有其他很多城市出台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基金的政策措施,其中不少城市的优惠力度更大,我们选取西部的重庆作进一步研究。
重庆鼓励扶持风险投资的政策文件主要是2008年10月25日重庆市政府颁布的《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推出的时间比较早,对股权投资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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