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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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的组织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
办公室和信息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领退、维修、清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统一确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转移、报废、清理等全过程进行核算,统一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折旧年限及折旧率。
第三章固定资产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划分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
各种车辆。
(三)电子设备:
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空调、组合音响、电视、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其他设备:
电梯、保险柜(箱)等不属于上述类别,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与计量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事前进行预算报批,10(含)万元以上资产购置应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凡经批准新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固定资产,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负责各项资产的验收、入库及使用管理。
计划财务部依据资产购置预算审批及合同签订情况配合办理款项的支付。
同时依据资产分类标准及资产实物的型号、规格、价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1.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
2.采用出包工程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1房屋和建筑物;
1.2在用的各类设备;
1.3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2.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2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2.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4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2.5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计提折旧标准
3.1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3.2公司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3.3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35-45年;
运输设备6-12年;
电子设备3-10年;
其他2-11年。
4.公司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5.折旧率: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5.1
5.2
6.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8.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盘点与处置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
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有偿转让、清理、报废等产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固定资产盘盈,按重置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按财产的折旧程度折算固定资产的净值并入账,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内部签报单》,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记账。
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属正常损耗确已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凭办公室或信息技术部的鉴定证明,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有关账务。
(三)意外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对人为事故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报废或丢失,应追查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凡能修复的应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经批准报废后,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有关账务;如责任人赔偿,其赔偿费用可冲减“固定资产修理费”。
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的赔偿款项,视同变价收入处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以“营业外收入”记账。
(五)公司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以“营业外收入”记账。
(六)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应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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