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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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认证机构公平竞争规范——管理体系认证价格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认证市场竞争环境,有效遏制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认证机构会员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以品牌、信誉、质量、服务为主要竞争手段,着力提高认证的有效性,促进认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证机构会员所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第三条 协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实施。
认证机构会员应执行本规范,并在需要时配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全体会员对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按照申请认证组织的规模(员工人数)并考虑其他影响认证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励优质优价的基础上,形成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总价,不含交通费和食宿费)。
(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65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为12000元;
员工人数在66-1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18000元;
员工人数在126-2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1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62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28000元;
员工人数在626-1175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2000元;
员工人数在11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36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为40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环境因素复杂程度的不同,按高复杂程度、中等复杂程度和低复杂程度(含有限复杂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最低限价:
根据申请认证组织风险程度的不同,按一级、二级、三级风险程度,分别设定最低限价:
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员工人数在31-1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员工人数在101-2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员工人数在276-5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员工人数在501-875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员工人数在876-155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员工人数在1551-2000人,初审最低限价分别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员工人数在2001人以上时,每增加一个审核人日,认证收费最少增加2400元。
(四)两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两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75%;三体系结合审核初审的最低限价为相应的三个单体系初审最低限价之和的65%。
(五)再认证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2/3,监督审核的最低限价为相应初审最低限价的1/3。
(六)考虑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行业风险,其他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最低限价可在以上限价基础上增加收费。
第五条 认证机构应承诺在实施相关认证活动时,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实际认证收费不低于相应的最低限价。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认证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认证价格执行情况上报协会。
报送内容包括:
季度发证总量、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项目数量,其中未执行的项目要列出获证组织名称、认证类别、获证组织规模、环境因素复杂程度及行业风险等级、认证收费及未能执行本规范最低限价的原因等。
第七条 认证机构一次性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10万元。
拒不交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由协会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产生的利息返还认证机构。
第八条 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认证机构应信守承诺,模范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积极向协会反映其他认证机构的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条 协会应对被反映的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认证机构实际认证收费低于最低限价的,或虽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不低于最低限价但在一个认证周期内以明显低价向同一客户提供其他认证服务的,视为价格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认证机构执行国家制定的认证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违反规范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一)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少,涉及的组织规模较小,没有造成其他负面影响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给予书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协会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1-3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出现价格违规行为次数较多,在行业内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的;
2.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三)协会在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一年内频繁出现价格违规行为,并在行业内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责令其立即纠正价格违规行为,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处交纳违约金5-10万元。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将其违反公平竞争规范的事实给予公开通报,并处交纳违约金10万元。
1.监督检查或调查中发现认证机构在一年内频繁发生价格违规行为,严重违反本规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一年内累计2次不接受协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的;
3.一年内累计2次瞒报、拒报认证价格执行情况的。
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的违规认证机构,则在其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责令其补足公平竞争信誉保证金。
第十三条协会对认证机构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后,向国家认证认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
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
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
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认证机构若对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十五条 违约金原则上用于价格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包括对反映经查证属实的认证机构价格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违约金的30%;未处违约金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六条 协会对各认证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是协会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经费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解决,不另向会员收取。
第十八条 协会必须对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认证机构提交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协会有义务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
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
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
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
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
(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
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
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具体操作方法为:
人工费:
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主要材料费:
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
机械设备台班费:
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严禁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
(3)自带劳务合同形式:
项目经理部有条件实行自带劳务组织施工的,执行集团公司《临时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与每一名劳务工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文本采用《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四)。
3、签订合同前,项目经理部必须根据不同分包形式的不同要求对分包方进行相应的资信审查,择优录用。
分包方一般应具有营业执照、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企业有关规定的相关条件。
在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后,项目经理部应将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留存备案。
项目经理部原则上必须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
但根据工程(劳务)分包的实际情况,结合建设部建市【2005】131号文件精神对分包队伍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占所使用的全部(劳务)分包队伍的比例在2006年底应不低于20%,至2007年底应不低于60%,至2008年6月底全部使用资信证件齐全的(劳务)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资信证件不齐全但确需使用的,应参照自带劳务形式与所有劳务人员分别签订《临时合同工劳动合同书》。
4、合同签章手续必须完备。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应亲自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合同专用章。
5、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由项目经理部具体负责人实施,严格执行以下报批程序:
(1)项目经理部审查分包方的相应资信证件的原件,对该原件的真是性负责。
根据公司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合同条款,填写《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并签署具体意见。
将资信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分包方公章)、拟定的合同文本和《审批表》上报审批;
(2)报外包管理部门审查分包方的诚信状况;
(3)报成本管理部门审查核定分包价款;
(4)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的合法性;
(5)报公司领导审批;
(6)公司领导在《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由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未经以上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批未获批准,项目经理部不得签订合同。
6、通过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进行施工的,必须坚持先签合同分包方再上场。
严禁口头协议。
工程设计资料不全、工程量不明确的项目进行分包,应根据企业内部定额签订单价分包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7、严禁在合同中为分包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8、严禁分包方再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方施工。
三、合同的履行
1、合同生效后,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集会议,检查落实合同履行进度,解决存在问题,保证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按施工规范搞好工程签证,认真做好各种签字手续。
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或会议纪要,作为双方验工计价和竣(完)工结算的依据。
3、对分包方的验工计价和工程款拨付要及时准确。
严禁任何形式的超付款,严禁无原则拖欠分包方的工程款。
4、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和设计标准完成工程后,项目经理部应及时进行竣(完)工验收和竣(完)工结算,不能以业主暂不验收为借口推迟、拖延(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应制作《竣(完)工结算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施工资料和合同管理资料。
收集保存的施工资料主要包括:
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变更设计资料、工程签证、验工计价单以及拨付工程款的签字凭证、材料设备检验单、开竣工报告等;合同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承发包合同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件、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施工中各种会议纪要、文件、报告、通知等。
上述资料原件均应存入项目经理部合同档案,由专人管理。
工程竣工后,随同竣工资料一起交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应当对变更的内容明确约定。
2、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合同在履行中发生变化,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履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我方原因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继续履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分包方不能满足施工现场需要或者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应及时书面通知分包方限期整改或解除合同。
限期整改的,如果整改后仍未满足需要应解除合同、及时清退。
五、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选择适用:
(1)自行和解或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2)仲裁;(3)诉讼。
2、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后,一般应与对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报告。
上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助项目经理部妥善解决。
3、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但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双方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中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能申请重新仲裁,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项目经理部与分包方发生合同纠纷,需经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的,或对方已提起诉讼的案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和法律事务部门报告,由法律事务部门会同下属单位制定应对措施,并指导项目经理部参加应诉。
5、处理合同纠纷产生的费用和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合同履行单位承担。
六、合同管理和监督检查
1、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应结合针对项目经理部的成本考核、审计、执法检查等活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合同履行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项目经理部把工程(劳务)合同履行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经理部的合同管理制度。
由专人负责,建立合同履行等级台帐和分包方信誉评价档案,加强合同的统一管理。
3、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对项目经理部实行工程(劳务)合同管理指标考核,考核不达标的项目经理部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考核结果纳入项目经理部年度绩效综合考评。
主要考核指标为:
(1)项目经理部是否制定有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是否在资审合格的前提下,对分包方择优录用;
(4)分包方是否先签订合同后上场;
(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否采用集团公司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分包形式是否合法;
(6)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7)与分包方验工计价、竣(完)工结算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用;
(8)项目经理部是否发生因我方原因导致合同纠纷或诉讼案件。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级项目经理部。
2、各子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3、项目经理部在采用本规定所附的合同示范文本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删减、修改或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原则。
4、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其他合同,如:
临时用工合同、设备租赁合同、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表
附件一:
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总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中标承建的工程,经建设单位同意,甲方现将该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工程总工期的要求,双方商定分包工程工期为:
______天,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按合同规定,甲方不能按时提供施工用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影响进场施工;
2、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而影响施工进度;
3、因甲方提供技术资料或进行技术交底不及时,以及设计变更影响正常施工;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施工。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分包工程结算编制依据及单价组成内容:
附《分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
二、合同总价:
根据上述结算依据,本合同总价暂定为______人民币。
三、《分包工程项目及单价一览表》中所列工程量在实际履行中因变更设计产生的增减变化,以业主实际批复并验工计价的增减予以调整。
第三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根据业主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2、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申请项目开工报告。
3、下达年度施工计划,按计划供应建设资金。
4、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定期进行工程复测。
5、按期办理验工结算,拨付工程价款。
6、编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7、经常或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文件资料、安全文明施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8、汇总编制本合同段工程竣工文件和施工情况报告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乙方责任
1、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报送甲方,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2、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度施工计划、季度施工计划、各项统计报表(月、季、年)、质量安全事故报表和向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形象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
3、乙方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全部到达施工现场,并通知甲方有关负责人到现场清点签认。
如果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动,乙方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项目经理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遵守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及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坚持文明作业,材料机具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污染农田、鱼塘以及因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农作物污染,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费用自理。
5、负责办理该工程施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临时工程、小临设施租地补偿等项工作并承当费用。
6、严格按施工图与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部颁标准争___优工程,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7、从开工之日起,负责照管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和已完工工程及安装的设备,直到整个工程向甲方移交为止。
8、乙方应当为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和自有人员办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9、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10、按时报送验工计价,办理价款结算。
11、按时报送并移交已完工程竣工文件及相关资料。
12、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13、在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撤离现场时,乙方修建的大型临时设施乙方应原封不动并无偿的移交给甲方,并妥善办理移交手续费。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乙方承担的分项工程,其质量必须满足甲方创______优标准,其中分项工程一次检查合格率为100%,优良率____,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____%。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监督。
三、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构件、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对材料改变或代换必须经甲方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并签发正式书面通知书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四、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检查签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五、凡因乙方原因造成所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安全责任
一、乙方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措施,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管理不善、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等事故,以及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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