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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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在美国朝野引发了庞大的震荡。
安然事件凸显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点所带来的短处(如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安然公司的审计和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许多高级职员曾为安达信的审计师)。
因此,美国的监管机构正从头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若是此举取得落实,将使“五大”损失最少126亿美元的咨询服务费。
无独有偶,银广夏事件也暴露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兼任财务顾问)。
透过这些审计失败案的立体反思,业界进一步熟悉到: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眼前,咱们必需未雨绸缪,灵敏地把握各类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以期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
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以为有两种情况:
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andBowie,1988)。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若是审计报告的利用人从审计中取得的收益比期望取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如果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
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及早处置股权,不然,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以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以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一路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股人(占全数合股人的%)至少违背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
不仅11位资深合股人中的6位承认违背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违背了规定。
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股人及领导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言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伙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若是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股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而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言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一样的规则。
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以为会影响独立性,因此应加以禁止。
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一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和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一、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两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以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
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仍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
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fathered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Permitted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二、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必然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若是是公司的合股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减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领导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物品和劳务
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该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为,若是审计人员或合股人接受纪念物之外的礼物,即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股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为,若是前任合股人仍利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五、收费
若是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再也不维持独立性。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以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份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不是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六、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集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取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按照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
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普遍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别离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领导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和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
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
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
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
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忧由于情况的转变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很有微词,以为费时费力,本钱太高。
鉴于公众以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
列维特以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平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致使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
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
但这一建议受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
他们坚持以为,若是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材,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材。
通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到妥协。
“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
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不是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数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功效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心义。
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需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大体的职业意识。
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Independence:
ABurdensomeConstraintorCoreValue?
》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份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维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概念、目标和大体原则等。
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类可能减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要挟:
(1)自我利益要挟(self-intere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要挟”,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
(2)自我检查要挟(self-review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要挟”,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成见。
(3)偏向要挟(advocacy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偏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要挟,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
(4)熟悉(或信赖)要挟(familiarityortrust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要挟”,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
(5)胆怯要挟(intimidation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以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要挟”,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历时被要挟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使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按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类行为进行限制。
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
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加、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固守独立性的挑战。
审计独立性再也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映,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
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办法
不论是安然事件,仍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
虽然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仍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
“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弄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安在?
……若是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汪建熙,2001)。
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一、作为事务所的合股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若是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若是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需回避。
二、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股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该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若是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股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和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
若是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但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若是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领导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五、注册会计师不该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六、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和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
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八、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代理记账、代理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
若是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
九、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期向协会提交独立性的许诺,以表明事务所成立了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政策与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的每一名注册会计师都应签署独立性声明,以合理保证其符合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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