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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
金融混业不宜操之过急
摘要:
我国金融业继续分业经营仍是学习美欧国家实行混业经营,是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
本文比较了分业与混业的好坏和制度选择的机遇本钱,论述了今日美国欧洲混业经营的背景和软硬件条件,并提出了我国试行混业的计谋建议。
关键词:
金融混业,金融分业经营,金融监管,制度选择
前言
金融业混业经营仍是分业经营其实并非是一个新问题,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也是从不成功的混业脱胎而来的。
由于现今最壮大的美国迫于国内金融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效劳业现代化法案》,辞别了半个多世纪的分业经营做法,由是,本来就根基薄弱的我国金融业,不仅面临银行业面临大量呆坏帐需要处置、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股市长时刻低密等自身经营难题,又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效劳贸易开放许诺慢慢兑现,外国金融巨头慢慢蚕食市场,国际竞争如芒刺在背,内忧外祸之下的我国金融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也日趋高涨起来。
可是,我国金融业的进展是不是是象某些人以为的那样,一“混”就灵呢?
笔者窃以为,不能象昔时国有企业一窝蜂地弄股分制时对股分制期望太高那样,实践证明股分制并非曾一股就灵,股分制没有能解决中国国有企业的全然问题,金融产业的进展也不能简单寄希望于单纯依托混业经营就能够完全摆脱目前的窘境,实现金融的健康进展。
兹分述如下:
一、分业经营或混业经营都不是目的,进展金融事业,效劳经济进展和人民生活才是目的。
笔者曾看到有很多学者不吝挥毫泼墨论述分业经营的劣势和混业经营的优势,监管阶级也有一些人士踊跃支持金融混业经营,可是,咱们可能同时轻忽了一个简单的大体前提,即分业和混业其实都只是手腕而不是目的。
咱们采纳不论何种手腕,抑或是二者并举,都是为了进展金融事业,更好的效劳于经济和人民生活。
金融业不管混业经营仍是分业经营,不管活着界范围内仍是在我国历史到此刻,都不是制度创新,相反,两种制度选择都有实践,也都有反复,在以后,这种反复也有可能再次重演。
因此,从方式论的角度来讲,不能为了论证孰优孰劣而去论证,而更应该从二者的实践体会和实际成效来总结其各自好坏,再借鉴以帮忙完善咱们制度选择的决策。
从金融的进展历史来看,历史上,我国西曾经是金融中心,“晋商”的“票号”曾经形成一个相对发达完整的金融体系,与那时农耕社会黄河流域是社会的经济中心有紧密联系。
国际上,伦敦、纽约、法兰克福、和后来的东京、香港等成为金融中心也与所在经济圈的进展密不可分。
当前,上海由于处于长江中下游区域的经济中心地位,因此,也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区域金融中心。
随着中国经济在亚太地域乃至全世界地位的日渐崛起,上海也有望成长为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由此可见,金融业的进展、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要紧取决:
一、所在经济圈的整体进展水平,也确实是综合国力;二、居民收入水平,3、制度和人材。
之因此加上后两条,是因为人为的或畸形的经济进展并非能固然致使金融中心的确立,比如前苏联,尽管作为整体,在历史上其经济成绩不可小觑,但由于不尊重经济规律,畸形进展重工业,加上其他因素一路致使经济崩溃,没有形成壮大健康的金融企业巨头,也并未形成可持续进展的世界性的金融中心。
我国三十年代和93年以前金融业也是混业经营的。
后来改成份业经营是由于那时对混业经营的监管不到位,无法有效操纵风险,致使显现严峻的问题,因此不能不分业经营,以避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危害整个金融产业健康进展。
事实上,美国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也被以为与银行的混业经营致使的风险传导效应有专门大的关系。
罗斯福新政的首要方法确实是整顿银行,目的确实是为达到纲举目张的成效。
回忆历史是为了从历史的体会教训中吸取制度选择的可资借鉴成份。
笔者在2004年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的年会上作关于混业不宜操之过急的发言时推荐《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确实是因为笔者超级同意该书作者的一个结论,那确实是历代的政治制度的选择,都是有必然缘由的。
咱们此刻讨论的金融混业和分业,从经济学角度,实际也是在比较二者的效率和两种制度选择的机遇本钱。
从理性的角度,制度选择固然都是趋利避害的。
可是,处于实践当中,还要考虑客观环境的情形和对矛盾的进展作出必然程度的前瞻性的预测。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比较:
不是孰优孰劣,而是各有利弊。
究竟何谓分业经营何谓混业经营,学者论述很多。
当前世界上金融混业经营要紧有两种,一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二是金融控股公司。
后者是我国学者较多推崇、以为比较适合我国情形的模式。
金融分业经营那么是我国目前的做法,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
目前学者主张金融混业的要紧理由确实是混业经营能够使得金融企业有效整合伙源,提高竞争力。
可是金融混业也有专门大的风险,确实是其一旦发生风险,传导效应很强,有可能要挟金融体系的平安。
分业经营在必然程度上能够割断风险的传导(这也是我国在93前后什么缘故毅然选择分业经营而砍掉商业银行的证券营业部之类的业务),可是,也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投资欲望,在存款居高不下、投资手腕有限的情形下,金融机构迫切希望有新的投资渠道和业务增加点,分业经营就在必然程度上被以为是可怕风险的因噎废食。
孤立起来的话,应当说金融的混业和分业经营都不能说一个很完善的选择。
制度选择最终仍是要取决于在一按时期内哪一种矛盾更为突出,然后作出针对性的制度选择。
笔者以为,我国学者和金融界力主混业经营是夸大了混业可能带来的机缘和维持分业经营为主导的机遇本钱,而对混业经营所需具有的条件和我国的客观现实情形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重视。
在蒸气机发明以后,两次工业革命我国都坐失良机,致使近代百年积弱,屡遭躏辱。
在新一轮经济增加机缘眼前国人谁都不想再次掉队,谁都怕再次丧失机缘,这种心情是能够明白得的。
但客观情形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未成立,金融行业风险监控能力很弱,法人治理不健全,部份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乃至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尽管国家的立法较之93年以前有所进步,一些大体的法律已经有了,可是整体大环境较93年以前并全然性的改观,因此,现在提出混业经营,似乎机会和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够成熟。
金融产业的混业与分业经营的问题,事实上类似于实业界的专业化和多元化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有多元化成功的企业,例如宝洁,通用,也有高度专业化也很成功的企业,例如可口可乐。
而且,从这些成功的多元化企业的实践来看,其也不是盲目的、见赚钱的领域都进去,而是有必然关联的相关产业。
从实践成效来看,德国实行全能银行模式这么连年,其实德国的金融企业也并非是世界上最成功的。
可见,混业与否,并非金融企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关键还在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004年6月上海市法学会召开研讨会讨论混业经营问题,发言的学者几乎众口一词都表示赞同。
可是就在这一年,我国证券行业全行业亏损,众多证券公司因问题严峻被托管,2004由此被称为证券行业的“托管年”。
是年年末,中国银行好不容易剥离巨额不良资产预备上市之际,又暴发黑龙江省一个小小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携近10亿美元出逃如此的“惊天大案”。
试想,若是咱们的混业经营成为现实,这些事件给整个金融体系的震动有多大?
风险的传导效应又有多大?
依照“蝴蝶效应”的理论,一只蝴蝶扇一下翅膀可能会引发地球另一侧的一场风暴,在金融全世界化的今天,如此的风险造成的传导效应有时可能是事前全然无法预料的。
笔者曾认真阅读了高山事件发生后网上有关的帖子,专门注意到一个该行职工的帖子,里面揭露的情形来看,高山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那个帖子有很多细节,不是知情者写不出来,增加了其可信度)。
假设果真如此,那么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控能力之弱,可见一斑。
那么,混业经营再好,到了中国如此现实情形下,究竟是利大于弊仍是弊大于利就值得决策者认真斟酌了。
2004年还发生了惊动中央,连总理都三次指示的山西“”金融诈骗案。
涉案金额一度估量为20多亿,2004年末据本地公安部门的说法是亿。
据网易财经2005年2月发表的公布报导,这些犯法的作案手法其实超级简单、原始,可是竟然都轻而易举的得手了1.截至本文定稿,犯法分子尚逍遥法外。
与这些大案相较,笔者在2004年上海金融混业经营研讨会上发言提到原先承办案件当中一个小小的电脑记帐员挪用2780多万元资金造成无法收回的案件,只能算是小菜一碟了。
笔者记得开研讨会的前后曾经和银行的一名曾任某银行上海分行法律部要紧负责人的支行行长讨论该案,那位行长还说此刻银行可不能发生那样的案件了。
可是就在2004年仍是发生了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和太原市众多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存款诈骗案。
此前,2004年7月1日中国新闻社报导,佛山冯某竟然贷款亿元,造成损失10多个亿2,而2002年全国的居民存款总额是万亿多人民币3,这一个人的贷款就占全国十二亿人民全年存款的千分之一!
比较一下,尽管国外发生了巴林银行破产案(由于该行新加坡交易员兼清算主管里森违背银行制度擅自设立88888清算帐号,不断隐瞒损失,最后致使最后银行破产),可是,那个案例大体上是个案,至少从最近几年来的报导来看,英美国家没有再发生类似恶性案件,因此能够说该案在英美不具有普遍性。
就像安然破产一样,安然、巴林倒了,可是市场赢了。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咱们国家的银行体系内这种类似的案件近十年来那么几乎能够说是屡屡发生,只有专门重大的案件才引发重视。
这就折射出咱们银行的监管制度实质上,或说专门大程度上是徒有虚名、形同虚设。
近期,连新闻记者也在文章中质疑咱们提倡的“制度建设,一抓就灵”的提法。
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在与银行基层分理处和支行行长们交流探讨风险预防和操纵时,他们自己也表示尽管近两年尽管国家也增强了风险操纵,但事实上若是他们这种身份的内部员工作假,大体上所有的后面的监控程序都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所有后面的监控都是间接、书面文件的、形式的审查,只要开头是假的,后面全然无法发觉。
以上还只是列举银行业的情形,银行的风险操纵和稳健经营在金融业内是领先的,其状况尚且如此,关于证券、信托和保险等行业,就加倍让人安心不下了。
三、混业经营从头提出的背景和缘故。
咱们国家要学习和紧跟世界潮流,实行混业经营,目前看来也是大势所趋。
可是也得看看人家是在什么情形和背景下重提混业经营的?
和具有了哪些条件才能混业经营?
不然,不切实际盲目跟风只能致使咱们的金融风险迅速放大,最终仍是危害整个金融行业的进展,乃至危害整体国民经济可持续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综合来看,笔者以为美国为首的国家接踵恢复金融混业经营有以下几方面的缘故:
一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加重,使得各国金融行业都在拼命扩张,尤其是日本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机构的日趋庞大,和并购美国金融机构给美国造成壮大的要挟;二是通过几十年的分业经营和增强监管,具有了混业经营的软、硬件条件,要紧有:
一、技术进展使得监控能力提高,能够实现实时监控,二、社会信誉体系比较健全,3、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并切实发挥作用,公司内部的防火墙和内控机制能够发挥操纵风险传导的作用。
4、宏观经济的整体繁荣稳固,金融平安环境比较好,具有抗击外来金融解决的能力。
换一个角度,咱们能够说美国等这些国家先是做好了分业经营前提下风险操纵的大体功,才恢复混业经营的。
简言之,做好了再进入新的领域。
而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如何呢?
银行等金融产业业务单一,产品品种少,创新能力差,效劳水平低,在经营上尚大有空间可供挖掘;内部风险操纵不能切实发挥作用,大案要案屡有发生,方才由国家财政帮忙剥离不良资产和注资,紧接着又发生恶性案件,不断产生新的坏帐。
在分业情形下风险操纵还做不行,惶论混业?
在分业环境下经营不行,企图通过混业经营寻觅机遇,是不是带着一点“撞大运”的色彩?
若是不注意完备相关的必要条件,单纯以为混业经营确实是灵丹妙药,那么成功概率有多大?
实在让人担忧。
从美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实践来看,第一,1999年年末,美国国会通过该金融现代化法案的时候,同意和反对的票数超级接近。
说明该法案的反对者甚众。
并非是大伙儿都支持混业经营的做法。
另外,据2003年11月27日中国经济信息网报导和中国日报转《金融时报》的文章4,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2000年3月13日生效,2000年3月13日,GLB(笔者注:
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的简称)法关于金融持股公司条文生效的第一天,美联储理事会就批准了117家银行持股公司变成金融持股公司的申请。
从那以后,到2003年3月31日,金融持股公司增加到630家,其中有外国公司30家。
那个地址面,绝大部份是原有的银行持股公司转为金融持股公司,也有几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生效后,兼并了一家商业银行,进而成为银行持股公司和金融持股公司。
2003年3月31日,美国共有银行持股公司5284家,630家金融持股公司只占其中的12%,可是,它们并表总资产大约占到78%.2000年后银行的非银行业务增加要紧源于兼并重组。
金融效劳现代化法案实施后对金融业市场集中度阻碍不大,固然,该文也提到监管并未显现大的问题。
从最近两年来看,没看到有法案生效后混业经营下有专门大进展的报导。
因此,我国实行了混业经营后确信会发生转变,但到底有多大作用,能不能从全然上扭转金融业面临的亟需解决问题,恐怕还要实践来查验。
四、我国的监管现状和改善监管的试探与建议
2002年这一届政府上任以后,通过机构改革以后,确信我国金融的监管架构模式为“一行三会”,由于人民银行减弱了监管职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俗称“三架马车”,担负起了要紧的监管只能,为了适应现实中的新情形,幸免监管真空,几个部门之间还弄了联系会议制度。
尽管政府监管机构不断试图增强监管方法,防范金融风险,可是在目前的客观情形下,并无能够有效降低风险。
2004年的证券业全行业亏损和多家券商被托管、太原众多银行集体失足巨额存款诈骗案、黑龙江中国银行巨额存款诈骗案确实是明显例证。
尽管在我国目前情形下短时间内不可能改变目前行政主导的监管模式,可是咱们对这种行政主导监管模式下的监管本钱高、监管效率低、反腐败压力大的现状必需有清醒的熟悉。
并慢慢考虑变更监管思路以期提高监管实际效能,预防混业经营下可能致使的风险传导效应要挟金融平安。
笔者以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实践体会,我国金融监管应当在强化行政监管效能的同时,有效发挥民事诉讼的调剂和警示作用。
通过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处惩性补偿制度,降低权利被侵害者的维权本钱,金融机构的客户是千万万万的,若是千万万万的眼睛都盯着金融机构,我想比目前咱们的行政机构依照举报再去查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强。
变更思路,不是不是定监管机构的作用,而是要监管部门制定规那么,指导、监督竞争行为,监管机构要把力量要紧放在制订游戏规那么和作裁判、吹哨子上。
国家要借助中介力量,进展金融教育事业和大力进展金融中介机构,强化行业协会职能。
改变目前监管的依照举报再去监管或出事后再去监管查处的现状为:
监管部门事前制定规那么;事中监督弱化,事中的实质业务内容以中介机构对专业问题把关和行业协会行业治理为主;事后固然也要监管部门监管查处,可是应当以民事补偿为主,监管部门只对资质、执照进行处置。
如此目的是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本钱,提高效率。
顺便还要提一下(由于篇幅限制不作详述),混业经营还涉及到反垄断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的国际上大并购案例很多,在全世界层面的国际经济竞争压力下,各国内部的反垄断的压力不似以前那么壮大,可是,随着混业经营的开展,以后极可能要面临反垄断的问题。
而在我国,由于反垄断的立法至今未出台,那个问题以后如何进展尚难预料。
只是必需早作研究,而且在反垄断立法中考虑这一因素,以避免由于部门立法造成法律体系的衔接显现问题。
五、结论
能够预见,我国金融业的迫切进展愿望和面临的国际大环境,致使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在内外力量的一起推动下,国家会在假设干年内慢慢完善有关制度并慢慢试行混业经营。
可是,笔者仍是主张混业经营不宜操之过急,目前情形下,能够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在以分业经营为主的前提下,慢慢开放混业经营,但必需要高度重视风险操纵和风险传导的预防问题,在那个问题上任何一个小的失误都可能造成严峻的后果。
毕竟,一般老百姓能够不炒股票,可是不能不把钱存入银行,不能不买保险。
若是存在银行的钱老是无端蒸发,买的保险得不到赔付,那必将损害整个行业的进展和国家、人民的利益。
笔者以为,在目前情形下,能够有限度的许诺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是必需同时出台方法,鼓舞金融专业中介机构的进展,增强立法和风险操纵,要有明确的规那么限制金融机构的资金挪用可能致使的风险传导问题。
要避免从头走入信托业“一放就乱,一收就死”那样的的怪圈。
同时,笔者也以为,在承担有限责任的一个法人内部的混业,尤其是职责利益相冲突的混业,机会不成熟。
此口子假设开,在当前环境没有全然改变的情形下,必然致使类似93年前后的风险。
最后将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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