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质监局责任清单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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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县质监局责任清单登记表
兴业县质监局责任清单登记表
表1:
部门(单位)主要职责登记表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负责全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和规章
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2、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县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质量兴县及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县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兴桂战略和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
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产品专项打假活动。
承办行政诉讼工作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拟订全县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
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拟订全县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
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4、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以及工业产品标准备案工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
负责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
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
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
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5、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依法监督管理能效标识。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全县量值传递和比对,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
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组织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6、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验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认证中介机构,依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工作。
负责全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
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
组织管理质监系统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
监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
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7、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对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受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工程告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组织实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组织推广应用特种设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
打击、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8、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
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强制检验工作
9、组织制定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全县质量技术监督科技、重大科研、技术引进和技术机构发展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县内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拟订全县质监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全县质监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10、承办兴业县人民政府和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规定执行县政府,市局交办的任务
表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县质监局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对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检验设备、管理制度、检验环境、检验过程、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4、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XX〕138号)
县公安局
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检验监管网络平台,对监管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分析、通报。
各地建立检验监管中心,对检验过程的全程监控和检验数据监测。
严格查处违法违规检验问题。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2。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县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县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工商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邮政局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
烟花爆竹监管
县质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县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同级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竣工验收审查。
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核发,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工商登记手续
4。
农药监管
县质监局
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的监管,负责农药企业标准备案和生产许可证管理
县安监局
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进行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
承担农药管理的使用指导,对农药登记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县工信局
负责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管理,对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县工商局
负责农药生产、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环保局
负责假劣农药及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粮食局
负责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卫生局
负责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县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5。
食品安全
县质监局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XX〕48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XX〕号)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和水产畜牧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县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水产畜牧兽局
负责水产畜禽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质量及使用的监管。
县卫计局
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县商务局
负责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公安局
负责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
县住建局
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表3: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开展质量安全、认证咨询、能效标识、电梯乘坐安全等知识的讲解;接受群众有关质量安全的咨询;提供计量器具检测服务以及识假辨假、保养、使用知识的宣传贯彻等
法规股
吴阳
质量月活动
每年9月,开展全国质量月宣讲服务活动
综合管理股
唐秀权
“5·20世界计量日”主题宣传活动
宣传计量知识,开展计量惠民服务活动
法规股
吴阳
“6·9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认证认可法规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综合管理股
唐秀权
“10·14世界标准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股
唐秀权
计量服务
研究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为社会提供量值传递服务
法规股
吴阳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等培训
开展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卓越绩效标准、质量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服务
综合管理股
法规股
唐秀权
商品条码服务
开展商品条码推广应用工作
综合管理股
唐秀权
组织机构代码服务
开展组织机构代码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副本的申领和发放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信息服务
办公室
综合管理股
唐秀权
12365申诉举报咨询
接受产品质量纠纷申诉、举报和相关咨询
法规股
吴阳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名牌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各级名牌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有效期届满产品,主要检查是否违反有关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或标志。
2、产品实物质量和技术水平是否保持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先进水平。
广西名牌产品企业需向县局提交由省级及以上法定技术机构出具的年度产品全项检验报告。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是否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广西名牌产品企业需向县局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报告。
4、企业是否有违规使用名牌标志的行为。
5、产品的执行标准、生产环境和生产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6、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的情况,是否能保持并不断增长。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企业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查看有关资料
2、填好检查表,企业签字盖章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对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情况的企业,相关县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提出取消名牌称号建议;对存在其他问题的企业,当地县局责令其进行整改。
2、发现违规使用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证后巡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是否符合;2、获证后生产条件是否变化;3、委托加工备案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符合产业政策;5、获证产品抽样检验是否合格;6、原材料进货验收是否符合要求;7、出厂产品是否检验合格;8、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规定;9、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企业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查看有关资料
2、填好检查表,企业签字盖章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认证认可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辖区内获得认证认可证书的企业、机构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核对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
2、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否超范围检验,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场所是否擅自迁移变更等。
3、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是否获得批准,产品的地域是否在保护范围内。
5、查阅有关材料,现场填写检查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定开展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由县局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县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七)是否至少有两名相应项目持证的检定或校准人员。
(八)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规程要求。
(九)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日常监督检查是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建标单位实施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辖区内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专项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要求在某一阶段进行的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或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落实整改。
对有存在问题的机构,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质监部门。
(四)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质监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并按照《广西计量条例》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根据监督检查结论决定是否保留对计量标准的许可。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存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县局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对本辖区内获证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隐患的重点产品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一)定期检查。
一般一年检查一次,抽查10%上年度新取得证(包括复查)企业。
(二)不定期抽查。
重点抽查存在问题和受到投诉举报的生产企业,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抽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检查计划或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检查工作。
(三)落实整改。
对有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质监部门。
(四)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质监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登记保存涉案物品等措施。
并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广西计量条例》等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监管)
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授权机构的监管,规范机构的计量检定行为,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自治市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
(一)建立在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最高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二)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
(三)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
(四)是否违反检定规程规定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内容。
(五)是否存在伪造数据或未经检定出具检定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七)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日常监督检查是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计量技术机构实施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本辖区内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
专项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要求在某一阶段进行的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或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并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
按照计划或方案要求,根据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查看实验室、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进行检查。
(三)落实整改。
对有存在问题的机构,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质监部门。
(四)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上级质监部门。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等措施,并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广西计量条例》等规定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
计量检定人员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特制定本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
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
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
3。
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
(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
1。
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
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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