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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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大纲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手册
2011年
前 言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更好的推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向纵深拓展,树立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理念,望各部门、工作人员通过学习、理解、熟知、掌握、适用。
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工作的重心前移到企业、车间现场,全力打造一支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为开发区经济大发展提供一流的安全保障环境,做出贡献。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手册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法人及有关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手册》。
二、适用范围
此手册适用于开发区安监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时间
(一)法律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
(二)行政法规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令344号,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修订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令397号,自2004年1月7日起实施)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实施)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四)部门规章类、文件
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令第37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实施)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4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令第10号,自2004年4月9日起实施)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6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自2007年7月3日起实施)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总局令第20号,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9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1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1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15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五)地方性法规
1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
2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3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7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4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6月21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5《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四、行政执法监察人员检查或抽查企业应按照如下内容:
(法规依据: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1、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详见:
本手册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
3、设施、设备、器材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4、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
5、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情况;
7、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存储和使用情况;
依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10、职业危害的防治情况;
11、其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下列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法规依据: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
1、生产经营使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工艺应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辽宁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沈阳市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千人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冶炼、电力、装卸等较大危险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四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千人的至少配备四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依法委托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5、对重大危险源采取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制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在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上工作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涉及高危岗位、场所检测情况;
7、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单位、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任职;
9、特种设备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强制检测、检验,并登记备案;
10、特种作业人员须安全培训经有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从业人员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依据:
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1、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制度;
3、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4、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
10、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
11、设备、设施检测、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13、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相关方及对外出租、租赁和外来用工管理制度;
15、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6、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18、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0、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七、行政处罚案卷规范排序要求
依据《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评审标准(试行)的要求》的要求,行政处罚案件在排序过程中,需符合如下要求:
1、档案要有统一的卷皮
2、一案一卷
3、卷内目录按规范填写(卷内目录要有各执法文书的执法文号)
4、卷内材料需有页码
5、卷内文字使用钢笔和签字笔
6、卷内材料要排列有序(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卷首,其他材料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
八、立案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对立案调查的条件给予说明,共计十一小条
(1)发生事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
(2)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等,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而非法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3)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事项的批准、认证,但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条件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5)群众举报、投诉,有证据证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监督检查中已认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7)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和出租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8)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超资质服务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9)发现有关单位及其人员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等有关事项中弄虚作假,或者有欺诈行为的;
(10)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11)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立案查处其他案件。
2、对拟立案查处的违法事项,安监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审批之日为立案时间。
3、案名:
沈阳xxx有限公司11·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4、领导审核意见中,要填写意见,不能只签字。
应填写如下:
5、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确实需要终止或者撤销的,应当面填写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
6、在伤亡事故调查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的,可先行调查,并在五日内完成补办立案手续。
九、现场检查记录
1、检查企业,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问题时,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提出改正要求,并将情况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2、《现场检查记录》主要按照执法监察实施日常检查及抽查、监督,企业对存在一般性安全问题及现场存在一般隐患进行填写,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时,必下《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文书。
3、检查场所:
检查场所要填写明确,是内业检查、车间部位检查或全公司(厂)检查,要写细、写全。
4、现场负责人签字时,应签写:
以上情况属实,王××。
一十、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5日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一十一、整改指令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又有明确规定限期整改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填写《责令改正指令书》。
对限期整改可并处的,要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件的当场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如不能当场询问,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并填写《询问通知书》,同时要告知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哪些条款,依法应受到什么样处罚。
经领导批准后按一般程序立案查处。
2、对生产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人员撤离的事故隐患应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非整改指令文书。
3、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在填写整改指令时,应明确在单位的确切位置,存在哪些具体问题。
4、重大安全隐患或短时间(15天内)无法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尽量不要在整改指令中体现。
5、整改时间一般最多为15天。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6、整改指令中提出的问题,应与违反法条或行业标准相对应,填写文书时,应尽量使用法律术语或行业标准用语。
7、整改指令单位负责人员签字时,应在下方写上“以上情况属实,无意见”,并注明时间,作为证据留存。
8、责令整改部分法律依据及处罚条款(附表1)
9、直接处罚部分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罚条款(附表2)
一十二、强制措施决定书
1、适用范围:
(1)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2)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3)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执法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暂时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应从危险区域撤出工作人员。
2、检查要求:
要将涉及的违法事实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对存在的问题应逐项逐条写明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事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或安全隐患应尽量采用法律用词或专业术语,与法律法规、规程条文相一致。
3、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三)、(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一)、
(二)款。
4、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在15日内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一)
(二)(三)(四)款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十三、隐患照片
所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
一十四、企业整改报告及复查申请
1、企业应按整改指令所规定时间对责令整改指令书中所提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报告中应将整改指令所提问题,逐条写出整改情况,及整改完成时限,企业盖章确认,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本单位的复查申请。
2、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一十五、整改复查意见
1、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整改期限到期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限期改正完成之日起10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
2、检查企业需复查的,一定按期复查,在日常安排执法检查中,应列为首要工作。
只检查,不按期复查是执法检查工作的大忌。
3、对责令整改指令书或强制措施决定书等文书中所提出问题,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整改复查意见应逐条对应责令整改指令或强制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相应整改项目情况,并确认是否整改到位。
如整改项目中有未整改到位的,应在复查意见中如实填写,并依据法条进行立案调查。
5、在对企业复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则应重新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及其它执法文书,作为另一案件查处。
6、在复查文书中,整改项目全部复查合格,应在最后填写:
经复查,单位在整改期间按照规定对不合格项目进行了整改,复查当时整改完毕。
一十六、整改后照片
所附图片要有文字说明,整改合格照片应与隐患照片前后隐患部位一致,并能体现已整改合格。
一十七、询问通知
询问通知书上询问谁写谁,不要写人所在单位名称,写人名即可。
一十八、询问笔录
1、询问内容:
应记录被询问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事实经过、因果关系、违法事实以及产生的后果等,使之前后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尽量记录原话,不要使用诱导性、推测性语言,以免发生歧义。
3、对方位、状态及程序的描述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4、询问时要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
5、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
6、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地址应填写身份证件上地址,如非本地户口,应在注明现临时居住地址。
7、笔录每页都需被询问人签字并按手印,齐缝手印,笔录中更改部分,被询问人应确认更正后,按手印。
十七、调查取证(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1、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察员负责调查,调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掌握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清事实。
2、对于发生伤亡事故的案件,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事故调查组同时开展事故处罚的立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事故调查报告不能代替事故现场调查(如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和询问证言)等必须具备的调查证据。
4、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询问时应当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结束后,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押印。
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并押印。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5、安全生产监察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6、安全生产监察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
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盖章。
7、需要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做好《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作证,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8、因办案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填写《抽查取样凭证》,由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作证并签名或者盖章。
9、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较强和相应资格的单位或者专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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